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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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14届1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宝根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变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同时,公布2010年6月30日之前发布继续有效的217件规范性文件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办发〔2006〕2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082市政办发〔2007〕8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4.173市政发〔2007〕1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7.09.034市政办发〔2009〕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9.03.125市政办发〔2010〕2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2.26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办发〔2005〕1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7.042市政告字〔2005〕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空挂通信缆线的通告市政府2005.07.223市政发〔2005〕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54市政告字〔2005〕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5.09.295市政告字〔2005〕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5.10.316市政发〔2005〕14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5.11.127市政办发〔2006〕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248市政办发〔2006〕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269市政办发〔200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砖窑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3.1010市政办发〔2006〕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1011市政办发〔2006〕10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造纸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1112市政办发〔2006〕1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代征绿地和代征道路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2913市政告字〔2006〕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期间禁止会外展的通告市政府2006.06.0214市政告字〔2006〕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曲江国际会展中心一期工程建设范围征地拆迁的通告市政府2006.06.1315市政告字〔200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兴路地区实施城市综合改造的通告市政府2006.06.2016市政告字〔2006〕1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小餐饮行业专项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6.08.1017市政办发〔2006〕15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0.1618市政告字〔2006〕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门头匾、建筑立面和大型户外广告专项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6.10.2319市政办发〔2006〕2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1220市政办发〔2006〕27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大街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2921市政发〔2006〕1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12.3122市政办发〔2007〕5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陇海沿线城市段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3.1423市政告字〔2007〕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陇海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7.02.2524市政告字〔2007〕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东窑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3.2025市政告字〔2007〕1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小东门外、星火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7.2626市政告字〔2007〕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郭上村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8.1627市政告字〔2007〕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仁义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9.2728市政告字〔2007〕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民乐园地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10.2029市政告字〔2007〕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黄雁东(西)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11.0230市政发〔2007〕15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市政府2007.11.1231市政告字〔2007〕1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沙坡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11.2332市政办发〔2009〕2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9.01.1933市政告字〔2009〕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市政府2009.01.2134市政告字〔2009〕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主要道路全面实施拆墙透绿的通告市政府2009.03.3035市政办发〔2009〕13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旅游景区门票半价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9.06.0936市政办发〔2010〕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区域治安乱点、消防隐患和客运秩序、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1.2537市政办发〔2010〕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乱搭乱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3.1238市政办发〔2010〕6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开展违规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查纠整改和违法用地专项执法监察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4.0739市政办发〔2010〕9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08国道、107省道西安至周至段及周边地区交通秩序和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5.14附件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发〔2005〕7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5.07.042市政发〔2005〕8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5.07.083市政发〔2005〕8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通知市政府2005.07.144市政发〔2005〕10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5.08.235市政发〔2005〕10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16市政发〔2005〕10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主体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27市政发〔2005〕1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88市政发〔2005〕12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5.09.219市政发〔2005〕14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市政府2005.11.0710市政发〔2005〕17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5.12.2211市政办发〔2005〕7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4.0812市政办发〔2005〕7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4.0813市政办发〔2005〕8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涉及出租汽车各项收费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4.2714市政办发〔2005〕11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6.0215市政办发〔2005〕1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7.1116市政办发〔2005〕17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8.1017市政办发〔2005〕18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8.2318〔2005〕18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进行特困企业职工安置暨依法破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9.0119市政办发〔2005〕19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税改办关于西安市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9.1220市政办发〔2005〕2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12.2121市政告字〔2005〕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安高架快速干道管理的通告市政府2005.06.0722市政告字〔2005〕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筑施工工地管理的通告市政府2005.07.1323〔2005〕1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三轮车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市政府2005.07.1824市政告字〔2005〕1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市政府2005.09.2625市政告字〔2005〕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取缔非法占道经营的通告市政府2005.10.1326市政发〔2006〕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6.01.1927市政发〔200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市政府2006.01.2528〔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府2006.02.2729市政发〔2006〕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渭河水污染防治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03.2330市政发〔2006〕2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6.03.2431市政发〔2006〕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04.1932市政发〔2006〕3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节约型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6.04.2333〔2006〕5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天然气价格调节资金的通知市政府2006.06.0134市政发〔2006〕5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宅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06.0235市政发〔2006〕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06.0536市政发〔2006〕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2006.06.2237市政发〔2006〕9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6.10.1038〔2006〕9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6.09.2839市政发〔2006〕9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市政府2006.10.1840市政发〔2006〕9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2006.10.1841市政发〔2006〕1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11.2342市政发〔2006〕1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11.2343〔2006〕11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11.3044市政发〔2006〕12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震局关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6.12.0745市政发〔2006〕1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12.1146市政办发〔200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园林局西安市城市绿化广场和街头绿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1747市政办发〔2006〕2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处理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2.1248〔2006〕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2.2749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3.2050市政办发〔2006〕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西大街车辆停放秩序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3.2951市政办发〔2006〕7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市本级全面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4.1252市政办发〔2006〕7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果业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4.1453〔2006〕8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2006.04.2554市政办发〔2006〕9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0855市政办发〔2006〕9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0856市政办发〔2006〕9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0857市政办发〔2006〕1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1258〔2006〕13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放心早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1259市政办发〔2006〕13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1460市政办发〔2006〕13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2061市政办发〔2006〕13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电信局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1862市政办发〔2006〕14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2263市政办发〔2006〕14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7.0364市政办发〔2006〕15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7.1165市政办发〔2006〕16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子女教育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8.0966市政办发〔2006〕2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督导工作、老师队伍建设、中小学管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0.1167市政办发〔2006〕2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启动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0.1668市政办发〔2006〕25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做好我市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6-2020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3069市政办发〔2006〕27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西安市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2270市政办发〔2006〕27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密封改造后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办理挂牌、审验手续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3071市政办发〔2006〕28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3072市政告字〔2006〕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6.03.02市政告字〔2006〕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三环路建设施工环境的通告市政府2006.04.0174市政告字〔2006〕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及流动收购人员的通告市政府2006.05.0875市政告字〔2006〕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6.05.1776市政告字〔2006〕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文物园林宗教旅游景点对军人免收门票的通告市政府2006.07.1977市政告字〔2006〕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三环路沿线乱搭乱建的通告市政府2006.08.09市政告字〔2006〕1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通告市政府2006.11.1279市政告字〔2006〕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节约使用天然气活动的通告市政府2005.12.1980市政发〔2007〕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桥涵冠名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2007.01.0981市政发〔2007〕4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市政府2007.04.1082市政发〔2007〕4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出资建设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2007.04.27市政发〔2007〕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河流域(西安段)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7.04.2984市政发〔2007〕8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6.2085市政发〔2007〕9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7.3186市政发〔2007〕10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等菜篮子产品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市政府2007.08.1387市政发〔2007〕1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7.08.24市政发〔2007〕1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8.2789市政发〔2007〕12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9.0390市政发〔2007〕1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9.1791市政发〔2007〕14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10.2292市政发〔2007〕14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7.10.24市政发〔2007〕15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7.11.2794市政办发〔2007〕5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3.1695市政办发〔2007〕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电力)征收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4.2696市政办发〔2007〕13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6.0897市政办发〔2007〕23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遗留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10.0898市政办发〔2007〕27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11.2199市政告字〔2007〕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6.19100市政告字〔2007〕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国有直管公房清理整顿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7.12101市政告字〔2007〕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通告市政府2007.07.27102市政告字〔2007〕1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地铁二号线建设中进行征地拆迁和管线改迁的通告市政府103市政告字〔2007〕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管理的通告市政府2007.10.15104市政告字〔2007〕1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及周边保护区相关事项的通告市政府2007.11.21105市政发〔2008〕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市政府2008.01.10106市政发〔2008〕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8.02.02107市政发〔2008〕2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08市政发〔2008〕2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8.03.19109市政发〔2008〕2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的意见市政府2008.03.21110市政发〔2008〕2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8.03.24111市政发〔2008〕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市政府2008.03.28112市政发〔2008〕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13市政发〔2008〕3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市政府2008.04.14114市政发〔2008〕4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市政府2008.04.28115市政发〔2008〕4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政府2008.05.08116市政发〔2008〕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市级大型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8.06.03117市政发〔2008〕7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0•【字号】市政办发[2003]17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3]173号)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工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西安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办法》(市财字[2003]185号),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日西安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组织部等部委关于落实离休人员离休费、医疗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精神,确保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两个保证”的要求和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2003]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全薪退休费的老工人,下同)“两费”财政支持机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离休费(一)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按现行待遇政策规定,年初足额安排预算,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加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单位落实确有困难的,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与老干部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同级财政审核后予以补助,以切实保证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市政办发〔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6日西安市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为扎实推进我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号)和《陕西省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总体方案》(陕办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方向,通过撤销、整合、保留、脱钩和转型等方式,改革培训疗养机构经营管理体制,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公共资源向社会开放,推动我市培训和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对纳入改革范围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脱钩是原则、保留是例外的要求应改尽改。

对具备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进行适老化改造,转型为普惠养老服务设施,对不具备转型条件的资产采取市场化方式处置。

对承担特殊功能、社会力量无法提供服务的培训疗养机构,按照从严从紧原则,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保留或整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8.04•【文号】国办发[2001]55号•【施行日期】2001.08.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5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四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以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范围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的人员,经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一)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单位中属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含1993年以后因机构改革划转到机关服务中心的原届行政编制和行政附属编制的人员,下同)。

(二)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中央党群机关,全国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在京中央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人事部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在京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用途(一)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逐年核定,每年第四季度发布下一年的筹资标准。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一、补偿模式全市统一为以住院统筹补偿为主,兼顾门诊统筹补偿、门诊慢性病补偿及大病商业保险补偿的模式。

二、住院补偿基金使用(一)封顶线。

封顶线设定为每人每年25万元。

(二)起付线、补偿比例及补偿办法。

1.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150元,补偿比例为85%;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简称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的补偿比例为9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补偿比例为75%;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的补偿比例为8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办法执行过渡期政策。

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原政策,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执行以下标准: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0元,补偿比例为65%;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的补偿比例为70%。

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0元,补偿比例为55%;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的补偿比例为60%。

2.补偿办法。

起付线以上按比例给予补偿,具体计算方法:参保患者住院总费用减去“不在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和“起付线”之后,按比例补偿。

(三)特殊人群补偿。

1.高龄老人住院补偿。

参保人员中80岁以上(含80岁)老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90%比例报销,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80%比例报销;参保人员中90岁以上(含90岁)老人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90%比例报销。

参保住院患者年龄计算时间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下同。

2.少年儿童及大学生补偿。

(1)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淋巴瘤和先天性心脏病四种疾病,出院时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计算,补偿比例85%,年度累计每人封顶线为30万元。

(2)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引起的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疾病在门诊治疗时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70%,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1500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市政办发[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6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3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范围:(一)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四)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人员。

(五)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六)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副局级以上待遇的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含已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第三条医疗补助项目:(一)大额医疗补助;(二)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补助;(三)个人账户补助;(四)医疗救助。

陕西省公务员补贴标准

陕西省公务员补贴标准

陕西省公务员补贴标准陕西省公务员补贴标准是指在公务员工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给予一定的津贴和补贴,以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和工作需求。

根据《陕西省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规定》,陕西省公务员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餐饮补贴等内容。

首先,住房补贴是指为解决公务员住房问题而发放的一种津贴。

根据陕西省相关规定,不同级别的公务员享受的住房补贴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住房补贴是根据公务员所在城市的房价水平和公务员级别来确定的,以确保公务员能够在所在城市有一个基本的居住条件。

此外,对于外地调入的公务员,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租房补贴。

其次,交通补贴是指为解决公务员工作交通问题而发放的一种津贴。

陕西省对于公务员的交通补贴标准也有详细规定,一般包括公务用车、公务交通费等内容。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政府统一规定,公务交通费则根据公务员工作需要进行报销或补贴。

这些补贴的发放可以有效减轻公务员的交通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餐饮补贴是指为解决公务员工作餐饮问题而发放的一种津贴。

公务员在工作期间可能需要参加各种会议、培训等活动,因此餐饮补贴也是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陕西省对于公务员的餐饮补贴标准也有具体规定,以确保公务员能够在工作期间有一个基本的饮食保障。

综上所述,陕西省公务员补贴标准是根据公务员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来确定的,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和工作需求。

这些补贴的发放不仅可以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也有助于提升公务员的工作满意度和职业认同感。

希望未来陕西省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补贴标准,更好地满足公务员的工作需求,推动公务员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

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三定方案

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三定方案

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三定方案为理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体系,经市政府同意,自2020年8月1日起,将原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即老百姓常说的职工医保“二次报销”待遇)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通过减低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提高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和使用特药的报销比例等措施,确保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有所提高。

并通过“一次报销”实现原有“一次报销”和“二次报销”的累计待遇,使参保职工医疗费用的结算将更为便捷。

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如下:1、降低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参保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三级(特等)医院、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降低了100元、150元、100元和100元;第四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2、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平均提高了近2.5个百分点,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达到了95%。

3、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82%,其中门诊治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的报销比例由90%提高到94%。

4、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国家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5%降低到4%。

5、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特药所发生费用的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76%。

6、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含门诊使用特药)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并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95%,不设封顶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理顺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体系,经市政府同意,自2020年8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范围,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比例调整为:门诊治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的报销比例由90%调整为94%,其它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比例由70%调整为82%。

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参保单位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及参保单位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均属本办法医疗补助对象:(三)县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省、市驻天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遵循补助水平与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医疗待遇等原则。

第四条设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及其收益构成。

县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在县财政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

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

缴纳为。

在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退休金总额的2%缴纳。

以后年度每年分别不低于0.2%提高缴纳,最终达到4.5%的比例。

用人单位必须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属于县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由县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并纳入县财政专户。

非财政统发工资并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县直单位和省、市驻天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单位筹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起由单位按月(季)上缴县地税部门,再由县地税部门划拨到县财政专户。

第七条县财政应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年初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给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节余转入下年继续使用,不得冲减下年财政拨付的医疗补助基金数额。

医疗补助基金年度如有超支,超支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助。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
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3(000)001
【摘要】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总页数】3页(P17-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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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08•【字号】市政发[2002]28号•【施行日期】2002.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02]28号)西安市劳动局《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证不降低企业职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医疗消费水平,现就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须在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拒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不能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本企业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本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前,本单位前3年的医疗费用平均水平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提取标准,按不高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4%的标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列支不足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用途。

(一)用于补贴职工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补助年度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以上的医疗费用。

(三)补助享受医疗照顾(包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国家、省、市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经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的有特殊贡献的专家等)的人员。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加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全部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核发《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卡》主要用于记载个人账户资金及医疗费用支出情况。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0%左右划入部分组成。

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依据职工不同年龄段,按下列比例计入:30岁以下,计入2.7%;31—40岁,计入3%;41—50岁,计入3.6%;51岁以上,计入4.5%;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5.5%计入。

第四条参保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资金每月按以上比例,记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其中实行省级工资统一发放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省财政部门按月代扣代缴。

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年度末对个人账户金额进行年度结转。

第五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发生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住院治疗或门诊抢救中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住院或门诊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家庭病床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住院统筹基金付标准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个人账户结余部分,按以下办法计息:当年结余额,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累计结余额,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利息收入并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按时缴纳的,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参保职工发生下列情况,参保单位应在每月底前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须知

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须知

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须知一、办理报销所需材料:1、在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出具以下资料:门诊医疗费收费专用票据、复式处方和门诊病历(同一次门诊的收据与处方对应粘贴在一起):检查治疗、化验等项目须有病历记录、检查结果和其它相关资料,口腔治疗应附费用清单。

检查、化验、治疗的收据与相关资料对应粘贴在一起。

粘贴时请注意不能覆盖日期、姓名等信息。

2、凭市医保定点医院处方到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时所需资料:复式处方、病历和零售商业发票(发票上应注明药品名称、数量和单价或附售药清单);3、按照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申报表(填写一式两份)和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汇总表(填写一式三份)的要求,按季填报有关的基础资料及数据;4、请按如下顺序粘贴在A4纸上,最后在左上角装订(只限装订一次)1)病历(原件或复印件),不粘贴,若有多页,请用回形针别在申请表上面。

2)申请表(一式二份)3)发票——>处方4)发票——>治疗清单5)发票——>检查、化验报告6)A4纸二、办理时间:公务员门诊补助按季报销,每年1、4、7、10月的1-3日受理上一季度的报销资料(若遇节假日,则顺延),4日汇总各校区资料,5日上交市医保局审核,超时不予补报。

每人每季只报销一次。

三、公务员门诊报销细则:1、门诊补助金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70岁以上补助73%,60-69岁补助70%,50-59岁补助68%,40-49岁补助64%,39岁以下补助50%)。

2、每人每季度门诊医疗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600元。

3、公务员门诊用药量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慢性病7-14天,急性病3-5天。

凡超时超量带药或与病情不相符合的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4、不予报销费用:挂号费、煎药费、计生手术费、产前检查费、非本季度医疗费。

相关政策咨询: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公务员门诊补助窗口联系电话:87706725本院教职工查询门诊报销费用咨询电话:学院工会办公室:85326016、85322528大学生社保办公室:85312687学院计财处刘老师:85312953温馨提示:门诊报销费用由学院计财处转账到本人的工商银行卡。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及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及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及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31•【字号】市政发[2001]113号•【施行日期】200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及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1]113号2001年8月31日)《西安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及医疗补助办法》经市政府第117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及医疗补助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合理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的有关精神,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0]30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与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持同一城市国家公务员医疗水平相一致。

保证公务员合理医疗待遇基本不变。

坚持以收定支、合理使用、专项管理、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第四条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及医疗补助金,根据市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五条建立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实行分档补助、个人支配、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由基本医疗费用和补助医疗费用两部分构成,具体计入比例是依据职工不同工龄段,按本人工资收入前四项(下同)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2003年1月8日财会[2003]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照本规定执行;由其他机构经办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附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资金的会计核算,现规定如下: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一)会计核算原则由经办机构经办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二)会计科目设置设置“101现金”、“102收入户存款”(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103支出户存款”、“104财政专户存款”、“111暂付款”、“211暂收款”、“301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401公务员医疗补助收入”、“501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等科目。

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 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 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发[2000]209号市级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后,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基本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补助的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它市级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市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医疗补助的经费采源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以后年度可根据中央、省基本医疗保险疗保险政策调整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市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缴费所需资金,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缴费的单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没有缴费的单位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门诊医疗费的补助市劳动局将医疗补助金的一部分用于公务员的门诊医疗补补助公式为:(符合基本医疗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当期个人账户记人金额-符合基本医疗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20%)×80%,由单位凭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和由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收费专用票据和双处方,按季到市社保局根据上述补助公式办理职工门诊医疗费的补助拨付,每人每季门诊医疗费最高补助不超过600元。

(二)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市本级医疗照顾对象的范围为下列人员:市级机关副局级及其以上的干部、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陕西省行政事业机关死亡补助标准

陕西省行政事业机关死亡补助标准

陕西省行政事业机关死亡补助标准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04-15 09:49:23查看( 33 ) / 评论( 1 ) / 评分( 0 / 0 )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对象文件依据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1 .父( 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夫年满60 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 .母( 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妻年满50 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 .子女 ( 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 年未满16 周岁,或者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 .弟妹( 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 年未满16 周岁,或者满16 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财事[1980]34 号民发[1980]5 号凡经公证机关登记入户口的超生子女,应作为职工的家庭人口,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死亡后,也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人薪司函[1990]16 号在没有建立全体学生都可以享受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就读的年满16 周岁的职工子女,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陕人险函[1992]13 号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如本人享受助学金和其它在校生活补贴标准超过陕人发[1 999]88 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陕人险发[1995]108 号男职工到女方家落户,女方无经济收入,其女方的父母生活来源又确属依靠男职工本人工资供养时,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全国总工会劳动劳动保险部保险字[1980]184 号职工自幼过继给别人,其养父母可列为供养亲属。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1963] 生活字第466 号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标准(元/ 月)文件依据执行时间农业人口:230 元/ 月陕人发【2008 】171 号2008.8.15非农业人口:280 元/ 月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8•【字号】陕政办发[2005]11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2号)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是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各市、县、区要按照省上新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工作,不得拖欠和挤占基本医疗保险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驻西安市城六区的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市人社发[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4〕7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我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二、将住院医疗费用中下列项目的统筹基金支付办法调整如下:(一)将住院期间施行CT、ECT、MRI、心脏彩色B超、经颅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TCD)、电子胃镜、结肠镜、宫腔镜、动态心电图、高压氧舱、体外冲击波碎石、体外射频治疗前列腺肥大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的费用,由原来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调整为将上述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直接纳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范围,与其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一并按照参保职工所住医院级别及医疗费用数额情况按相应规定予以报销。

(二)将住院期间安装人工晶体等人工器官、血管支架、体内置放材料、心脏起搏器等《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目录库》内的器官及材料在限价范围内的费用及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费用,由原来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调整为将上述医用材料在限价范围内的费用直接纳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范围,与其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一并按照参保职工所住医院级别及医疗费用数额情况按相应规定予以报销;超出限价范围的费用,由患者个人自付。

(三)将住院期间施行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等手术的费用及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治疗的费用,由原来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调整为将上述医疗费用直接纳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范围,与其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一并按照参保职工所住医院级别及医疗费用数额情况按相应规定予以报销。

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3【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2年3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解决职工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陕劳社发[2001]30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必须同时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并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大额医疗补助基金。

第三条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

由用人单位负担80%,职工负担20%,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四条职工当年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最高赔付标准以下的部分(具体标准每年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担90%,个人自付10%。

第五条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当月缴纳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次月起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或因故中断缴纳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的,可暂停其职工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条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支付范围按《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职工医疗费用超出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后,定点医疗机构要立即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患者本人,由患者本人、亲属或其单位提出使用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的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费用记帐,出院时统一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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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1]190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25
【实施日期】201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1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6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3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范围: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四)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人员。

(五)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六)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副局级以上待遇的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含已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第三条医疗补助项目:
(一)大额医疗补助;
(二)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补助;
(三)个人账户补助;
(四)医疗救助。

第二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
第四条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按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筹集,由市财政局按月划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用于解决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

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支付95%,个人负担5%。

第六条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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