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扶持政策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世界赛事名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世界赛事名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市政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世界赛事名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2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1号)和《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21号)精神,为抢抓我市承办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和建设“全国体育消费试点城市”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推动体育产业与“6+5+6+1”现代产业体系融合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论述,以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要求和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发展定位,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加速提档升级现有国际国内赛事,积极申办和创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等级、品牌赛事,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积极引进和培育高水平职业俱乐部,大力实施以运动休闲类赛事为主体的“一区一县一品牌”计划,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多元参与的体育产业发展格局和赛事运营体系,到2035年,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世界赛事名城。
二、主要目标——2021年,以办好第十四届全运会为主要任务,精心组织好西安市承担的全运会和残运会项目比赛;全力唱响“全民全运、同心同行”“相约西安、筑梦全运”主题,精心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系列活动;配合做好开闭幕式、火炬传递、双先观摩等重大活动,确保第十四届全运会“精彩、圆满、顺利”;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体育产业和体育消费的基础更加完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28•【字号】市政发〔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9〕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一)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的组织。
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实现民办学校党组织工作全覆盖。
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换届。
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
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由审批部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应及时建立党组织。
批准设立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变更、撤并或注销民办学校,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民办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
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实行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学校所在地党组织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发挥公办学校党建工作优势,通过大学区、名校+、中心校带动等方式,与民办学校组织联建、资源共享。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二)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要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市政办发〔2017〕118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就业促进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1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2日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支持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开展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用工业理念发展农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
突出发挥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引领作用,激活资源要素,推动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良性互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鼓励返乡下乡人员领办创办一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村电商平台等新模式,引导和发展一批规模种养等生产经营型、烘干贮藏等农产品加工型、农资配送等生产服务型、休闲养老等生活服务型新业态,新增农民工等人员自主创业2.5万人,新增各类创业创新主体1万家,带动就业5万人以上。
长安区现代农业扶持政策
西安市长安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现代农业发展步伐,扎实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区政府决定对凡在城乡统筹示范区内,符合《西安市长安区农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西安市长安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规划》,新建的现代农业项目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
第二条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对象:户籍关系在长安区的农民。
第三条鼓励发展设施农业。
凡新建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设施农业基地,每亩一次性补助租地款500元;基地内钢架日光温室每米补助200元,水泥骨架日光温室每米补助100元,钢架大棚每米补助80元,水泥骨架大棚每米补助40元。
第四条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凡按照区农业局规划布点和统一设计,建设的集技术服务、产品检测、加工包装于一体,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的标准化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奖补建设主体15万元。
第五条鼓励发展农家乐产业。
凡属于区级农家乐示范村,实施房屋立面改造每户补助2万元,新建或改建凉亭每户补助1万元,实施村庄绿化每村补助20万元,修建停车场每平方米补助65元,铺设给排水管网每米补助20元,铺设人行道每平方米补助60元。
第六条鼓励发展环保型畜牧业。
凡新建存栏在30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补助配套达标的环保设施项目10万元;新建存栏在2万羽以上的养鸡场,补助配套达标的环保设施项目5万元。
第七条鼓励发展特色果业。
沿山百里经济林带建设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按照《西安市长安区沿山百里生态经济林带建设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09〕18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鼓励发展优质粮食产业。
凡新建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粮食高产示范田、良种繁育田,每亩补助100元。
凡采用有机栽培技术,并通过有机转换期产品认证的有机粮食生产田,每亩补助200元。
第九条大力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凡在设施农业基地和细柳粮食高产示范基地千亩核心区、杨庄有机粮食生产基地千亩核心区内,修筑水泥路每平方米补助65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扶持民办企事业办幼儿园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扶持民办企事业办幼儿园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市政办发[2011]161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扶持民办企事业办幼儿园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扶持民办企事业办幼儿园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4届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七日西安市扶持民办企事业办幼儿园发展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的发展,努力提高全市民办、企事业办幼儿园整体办园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陕政发〔2010〕5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市政发〔2011〕22号)精神及西安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1-2013年,通过政府财政支持,积极扶持民办、企事业办幼儿园的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园积极性,不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主要任务包括:对相关新建和改扩建幼儿园、提升等级幼儿园、考评良好以上等次幼儿园进行奖补,对民办幼儿园教职工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民办、企事业办幼儿园保教水平。
二、民办、企事业办幼儿园奖补(一)范围、条件及标准1.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奖励。
对符合西安市学前教育“十二五”规划定点、已投入使用、验收合格达到办园标准的新建和改扩建民办及企事业复建幼儿园,按办园规模(班级)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范围原则限于6-12个班的标准化幼儿园。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市政办发〔2018〕109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5日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结构合理、良性互动、健康发展的西安停车产业化道路,着力缓解停车难问题,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一)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依据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新建建筑超配建且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的泊位。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停车场应满足以下条件:停车场项目列入全市年度停车场建设计划;各项建设手续齐全;接入西安智慧停车平台。
二、优惠政策的类型及标准(三)优惠政策分为用地取得、城建费用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四种类型。
(四)鼓励建设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已批准土地用途不作调整,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
(五)利用城市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独立开发的公共停车场,土地出让金按交通用途评估价减半收取,地下建筑物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并可分层登记。
(六)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受现状客观条件或特殊历史因素制约无法独立分宗或不具备单独招拍挂出让条件,但符合城市规划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用地单位可以向市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一)落实廉租住房配建政策,原则上普通商品住房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5%,经济适用住房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15%,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30%。
从本意见公布之日起,全市新出让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严格按照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执行。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棚改办制定。
各级土地、规划、建设、房管、棚改等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廉租住房配建政策落实到位。
计划2010年及“十二五”期间共配建廉租住房150万平方米,解决30000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集中建设廉租住房。
2010年及“十二五”期间,每年新增建设用地120亩,新增廉租住房25万平方米、5000套,合计新增廉租住房150万平方米,解决30000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新增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城改办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提供,交由市房管局组织建设,征地费用和建设资金通过市级财政资金、项目贷款、中省补助资金等渠道解决。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市政办发[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6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3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范围:(一)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四)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人员。
(五)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六)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副局级以上待遇的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含已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第三条医疗补助项目:(一)大额医疗补助;(二)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补助;(三)个人账户补助;(四)医疗救助。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21〕4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2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是落实党中央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的有效途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工信部等14个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计划》(工信部联通装〔2020〕159号)、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发改产业〔2020〕202号)等文件精神,抢抓机遇,加快构筑汽车产业发展新优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思路深入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紧扣汽车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发展方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自主培育和引进合作并重,强化整车整机带动、创新引领、应用牵引,着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化、产业基础高端化;依托龙头企业,持续补链、强链、延链、增链、稳链,培育聚集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产业链关键零部件配套企业,不断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加快构建自主可控的产业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将西安打造成全国一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产业发展实现“一跃升四突破”:(一)产业规模实现新跃升。
到2025年,力争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占全市汽车制造业的40%以上,产销规模稳居全国前列。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市政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西安市扎实稳住经济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2日西安市扎实稳住经济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西安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保障和稳住市场主体(一)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
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加快制造业等6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
同时,在更多行业实施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及时准确受理核准留抵退税申请,保证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加大帮扶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二)加强金融政策支持。
组建注册资本100亿元的市级担保集团,用好50亿元抗疫恢复发展基金,对小微企业倾斜支持;充分发挥西安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增信基金作用,力争“银担分险”业务总规模突破10亿元。
将普惠小微贷款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提高到2%。
加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力度,力争贷款金额达到33亿元。
实施科技型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补助政策,对合作担保公司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的担保补助。
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2日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意见为加快引进各类人才,助力“追赶超越”目标实现,推进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现将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调整如下:一、放开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一)放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迁移限制。
放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迁移限制,使学生集体户与本市居民家庭户、居民集体户享有同等权利。
2017年3月1日起,户口在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进行市内迁移。
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后可按照就业报到的相关规定,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
(二)放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无论是否在就业择业期内,愿意在我市市区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可持相应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申请落户。
二、降低技能人才落户条件依法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一)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二)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者;(三)具有中级工、高级工等级者,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四)本市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3•【字号】市政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财政管理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资金分配和专项资金管理,现将修订后的《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9〕21号)同时终止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3日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资金分配,强化财政资金管理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陕西省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财政资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预算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分配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
财政资金分配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决策程序,确保资金分配合规、合理。
(二)集体决策。
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坚持集体决策,依法依规按程序审批。
(三)突出绩效。
把预算绩效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主要判断依据,将绩效管理要求贯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全过程。
(四)公开透明。
除涉密事项外,预算资金分配决策结果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政府预算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根据中央、省级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编制工作的具体要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市重点工作等确定重要财政指标、编制目标,并做好政府预算编制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市政办发〔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9日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地补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在西安市推广应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地补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安全高效。
第五条地补资金由西安市推广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共同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地补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确定具体补贴对象,编制充(换)电设施补贴计划;市工信委负责在本市完成销售、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地补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确定具体补贴对象,编制车辆补贴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地补资金的筹集和预算编制,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市政办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5日西安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为尽快补齐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短板,加快提升养老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新形势,以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为主线,注重加强基础性、兜底性、普惠性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打通堵点消除痛点,尽快破解大城市养老难题,补齐养老服务工作短板,有效强化基本养老服务,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打造符合国家中心城市定位、居于全国中上水平、具有西安特色的养老服务样板,为西安创建老年友好型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到2022年,每个已建成城市社区至少有1所社区养老服务站,每个城市街道办辖区至少建成1所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90%,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
到2023年,各区县(开发区)至少建成1所以失能失智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公办示范性养老院,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初步补齐、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显著扩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取得长足进展。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6•【字号】市政办发〔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6日西安市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为营造更好环境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培育壮大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加力加速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220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和《陕西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划》(陕政办发〔202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以强化科技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为牵引,以培育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科技人才密集、能够形成核心技术产品的科技型企业为导向,加快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培育体系,推动政策、项目、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打造和培育一批“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幅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助力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24年底,实现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中的规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在“十三五”末的基础上翻一番。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市政办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6日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方式、标准和条件(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建立技术改造项目库,在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年度给予奖补。
对已完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已完成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额50%以上的跨年度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在下一年度核算、兑付剩余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二)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上年度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排行榜中,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制造业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同时入选两个榜单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三)支持企业规模进档。
对上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8•【字号】市政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市政发〔2014〕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已经2014年8月25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18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精神,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优惠政策如下:一、公用领域采购政策(一)市本级、区县(含开发区)公交车新增车辆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建委、西安城投集团等,各区县、开发区)(二)市本级、区县出租车新增车辆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区县)(三)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等,各区县、开发区)(四)市本级、区县(含开发区)专用车领域(包括物流、环卫、邮政用车,校车、救护车等)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等,各区县、开发区)二、购买优惠(五)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有关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信委等)(六)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的有关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等)(七)对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倍增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倍增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15•【字号】市政办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倍增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工业倍增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15日西安市工业倍增引导基金设立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有关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全会关于壮大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有关要求,进一步创新财政资金支持工业产业发展方式,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壮大成势,构建更高水平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发起、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的原则,现就设立西安市工业倍增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金概况(一)基金名称西安市工业倍增引导基金。
(二)基金性质西安市工业倍增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批准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市级政府投资基金。
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市、区国有平台和行业头部机构围绕全市电子信息、汽车、航空航天、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食品和生物医药等六大支柱产业领域发起设立的支柱产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力争在每个支柱产业领域分别引导形成集合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支柱产业专项基金集群;引导基金、各专项基金结合我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上下游重点项目投资需求,通过股权直投、产业并购以及与链主企业、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各产业链主题基金等多种方式,推动形成总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的重点产业基金集群。
(三)基金规模与出资来源引导基金总规模100亿元。
其中,市财政通过统筹各类专项资金认缴出资40亿元;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投控股)通过自有资金以及盘活大西安产业基金存量资产等方式认缴出资30亿元;西咸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各认缴出资10亿元。
西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西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06•【字号】西安市政发[1998]60号•【施行日期】199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西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西安市政发〔1998〕60号1998年5月6日)一、为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进一步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西安市辖区户口,并持有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全市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并执行就近安排的原则;各中小学、职业学校、盲聋哑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免收杂费;残疾人子女在校学习期间,坚持低标准的特殊教育收费,小学阶段杂费每生每学期60元,初中阶段杂费每生每学期90元,并对特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酌情减免杂费;对于父母双方均系残疾人,其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确实不能得到照顾或保障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借读生就近安排入学,并酌情减免借读费。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学习并酌情减免有关费用。
市属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否则,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期开学检查工作时,要认真检查残疾儿童、少年、残疾考生及残疾人子女的人学和收费情况,确保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它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五、各级团组织在实施“希望工程”中,应贯彻“残疾儿童、少年优先”的原则;驻地部队在支援“希望工程”、“春蕾工程”援建爱民小学活动中,要把扶助残疾儿童、少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计划,予以特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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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若干意见(市政发[2009]56号)22市政发[2009]5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抓住国家大力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重要机遇,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推进西安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一)制定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
明确全市软件和服务外包重点发展区域和实施步骤,优化空间布局,整合产业资源,重点推进以西安高新区软件园为核心的软件和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的规划与建设。
形成以高新区为主导区,以相关产业园区为辐射区,特色鲜明、各有侧重、协调发展的西安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新格局。
以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为重点,培育一批能够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的骨干企业;以高端市场为重点,巩固发展日本市场,大力拓展欧美市场;以提高服务外包从业人员素质为重点,加快建设西安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扩大各个层次的人才培训规模,加速培养一批中高端服务外包专业人才;以目标产业为重点,加快发展面向新一代移动通信、消费类电子、汽车电子、智能仪器仪表等领域的嵌入式应用软件开发和面向装备制造、能源、医疗、教育、电力、环保等领域的行业应用解决方案。
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物流等领域的业务流程外包和数据分析、市场调查等知识型服务业务,以及研发中心、呼叫中心、数据/灾备中心、人力资源 /培训中心等共享运营中心。
以数字内容为特色,着力发展数字出版、动漫游戏、影视制作、数字文化等信息服务业务。
到“十一五”规划末,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总产值达到450亿元,出口2亿美元;到2015年,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总产值达到1300亿元,出口10亿美元,吸引行业知名企业100家,培育万人以上规模企业2家,千人以上规模企业60家,吸纳15万大学生就业,拥有超过30万服务外包从业人员。
把西安建成“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软件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二)加快园区建设,促进产业聚集。
以打造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为重点,继续推进西安软件园等一批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建设。
以高新区创建世界一流园区为契机,在高新区新扩区域内高起点规划建设具有国际产业水准的4平方公里软件和服务外包新城,市财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三年内安排总额不少于 1.5亿元的扶持资金,支持园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
将已确定发展的各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我市重点项目统筹推进,营造国际化的产业发展空间。
西安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对园区内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平台建设给予优先扶持,以引导企业入区。
二、扶持产业做大做强(三)加大财政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的支持力度。
2009年至2011年,市、开发区(基地)以及相关区每年总投入不低于10亿元,用于支持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兑现各项优惠政策。
其中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重点支持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拓展国际市场、获取相关资质认证;支持高端人才引进、大学生岗前职业培训;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及创新成果产业化;支持服务外包的公共平台建设;支持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培育产业名牌,加大对国内外知名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
市财政根据产业发展和财力情况,逐步加大对产业发展的整体投入。
(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至2013年,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以下三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并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中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鼓励企业通过联合、并购、重组等措施,组建大型国际化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
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成功实现海外并购的,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前期调研、咨询、商务费用5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为80万元。
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量与新录用员工人数年增幅达到30%以上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生产效率所进行的技术改造或固定资产投资等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其新增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专项资金中给予50%的贷款贴息,每户最高为 100万元。
(六)支持软件和服务外包出口。
对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或增长达到100%的前20户企业,根据出口增长和利税贡献,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户企业每年5—20万元的奖励。
对企业租用国际通信专线的费用,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户每年30%(最高为50万元)的补贴,期限五年。
(七)鼓励企业获取国际认证。
对当年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和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的企业,参照国家补贴办法给予认证补贴(示范园区内企业由园区给予认证补贴)。
对当年获得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 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SAS70)、P-MARK/PIPA以及系统集成资质等认证的企业,根据认证类别的合理成本确定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当年取得多项国际认证和认证升级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最多可提出三项申请,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对已享受认证补贴的,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随后两年的认证维护补贴。
三、着力打造产业品牌(八)加强投资促进和品牌建设。
加大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的宣传推介力度,不断扩大西安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联系国家商务部、工信部、科技部,每两年举办一次“中国西安国际软件和服务外包大会”,使之成为高规格的中国服务外包产业峰会。
每年在国际和国内主要发包地举办软件和服务外包专项推介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引资。
鼓励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对符合规定的,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示范园区和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市财政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参加国家、省、市政府组织和认可的国内外专业展会和招商推介活动,给予每次不超过支出费用70%的补助,对每家园区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每户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对在境内外成功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和培训机构,以及传统行业企业将信息部门单独剥离,并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成立独立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按其投资和运营情况,由专项资金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开拓本地信息化内需市场,鼓励、倡导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在信息系统建设以及扩大内需投资项目中,与我市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加强合作,共同提升。
(十)鼓励外来投资开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
对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国内软件和服务外包100强企业来西安设立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并承诺在我市的注册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由示范园区对企业办公用房的租赁、购买以及个人购房落户等给予资金补贴;其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示范园区给予连续五年的全额奖励。
市财政通过专项资金按照市与园区所在开发区(基地)以及相关区财政体制对其进行补助。
对于特大型企业的引进,可按我市重大项目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扶持。
四、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十一)加强产业与教育对接。
鼓励西安地区高等院校设置适合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与专业,扩大规模,提高层次,培养高素质的软件和服务外包应用型人才。
建设人才培养教育基地,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将西安软件服务外包学院建设成为一所具有相当规模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专业院校,为我市及区域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积极支持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软件和服务外包的学历教育与职业技术培训。
对年培训规模1000人以上和办学质量达到一定要求的,经考核认定授予“西安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称号。
示范园区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鼓励区内企业、培训机构与高校联合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推进“订单式”培养。
吸引、鼓励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和大型企业在我市开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重点培养研发、管理、市场开拓领域的中高级人才。
(十二)支持企业培养高端人才。
鼓励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派遣员工到境外进行定制培训。
对在境外工作或学习满60天以上的,由示范园区给予往返机票补贴;对赴境外进行三个月以上定制培训经考试合格并被企业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端人才,由市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户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人)。
(十三)实施人才补贴机制。
鼓励企业引进中高级人才。
对示范园区内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高端人才年薪(工资性收入)达到7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应缴且已缴的个人所得税额,每年由园区所在开发区(基地)以及相关区财政按市、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期限为5年。
市财政通过专项资金对园区所在开发区(基地)以及相关区进行补助。
对本意见实施后企业从国外和外地聘请首次来我市工作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年薪25万元以上,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3万元。
补贴资金由企业注册经营纳税地的示范园区所在开发区(基地)以及相关区财政统一安排。
(十四)推进人才就业和创业。
鼓励和引导应届毕业生在本地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就业。
对我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推荐企业申报国家支持;对我市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推荐培训机构申报国家支持。
对未获得国家支持的企业,参照国家标准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对经培训后在示范园区的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大学生,由示范园区给予学生本人不超过培训费用15%的资助;对在示范园区以外的企业就业的大学生,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并由培训机构返还学生本人。
各示范园区要积极采取措施,优先支持服务外包创业辅导、政策咨询等工作,充分发挥产业示范、孵化作用,有效引导大学生创业。
(十五)改善人才安居条件。
对在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长期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件、外国人就业证件和居住证件;对长期工作的外籍高层管理人员,要为其家属在办理出入境、居住、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