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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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募
股
权
投
资
有
限
合
伙
协
议
合同编码:_____________
客户名字:_____________
私募股权投资有限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额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原因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地址:XXX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账号,从事投资期货交易及相关咨询服务。第十条合伙期限为1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地址
第十一条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
名称:
地址:
电话号码:
(二)有限合伙人
名称: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号码: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四条合伙人的出资数额:
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总出资额为人民币【壹】亿元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总出资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
第十五条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签字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有限合伙人需准备好账户及账户资金额。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及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的利润,有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利润分配: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将获得账户收益总额的40%分成,有限合伙人将获得账户收益总额的60%分成。
2、亏损分担:对于合伙企业项目投资亏损,普通合伙人将承担100%风险亏损,有限合伙人将承担0%风险亏损。
3、利润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每月已实现收益将全部进行分配,于每月1号进行结算,每月3号前转款至分配账户。未实现收益将不分配,本月亏损时于下月收益补齐亏损再进行分配。
4、利润分配收款账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支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于每月3号前将分成转至收款账户的视为违约,普通合伙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停止账户操作并追回利润分成,因有限合伙人违约终止合同,有限合伙人需向普通合伙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
第十七条风险提示
一、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不承若盈利,有限合伙人账户亏损时由有限合伙人全额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二、鉴于投资交易固有的特点及可能的风险,普通合伙人在管理帐户的过程中,管理帐户的亏损一旦达到账户初始资金的 30 % 时,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将持有的未平仓头寸进行平仓,并在当日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虽已及时采取止损措施,但由于市场原因无法成交平仓,造成损失可能会超过上述约定比例,有限合伙人愿意承担该投资风险及后果,普通合伙人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有限合伙人可以决定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重新开始投资交易,或者解除本协议。有限合伙人做出决定后,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人不允许以任何理由私自操作账户,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干扰普通合伙人
操作账户,如有此情况视有限合伙人自动违约,本合伙协议立即终止。
四、在账户总收益未达到30%时,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允许赎回资金,总收益达到30%赎回资金不超过上月收益的40%(除结算给普通合伙人的利润),如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私自赎回资金视有限合伙人自动违约,终止本合伙协议。
五、在本合同协议期限内由于有限合伙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支付2万金额作为违约金。
第七章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概况
签署本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分享账户收益分成;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账户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出资与赎回资金;
(4)监督基金普通合伙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项目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3)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普通合伙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4)向普通合伙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普通合伙人就项目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
(5)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行为;
(6)不得从事任何有损项目及其投资人、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