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集团工程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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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集团工程合同治理方法
1.目的
为加强万科集团房地产项目的工程合同治理,规范工作流程,维护公
司权益,依照《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治理规范》,制定本治理方
法。
2.范围
本治理方法适用于万科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
3.职责
3.1 万科集团总部财务治理部成本治理组负责对本治理方法的制订、修
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
3.2 万科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负责签订、履行工程合同的人员(包括经
办、审批、资料治理等)贯彻执行本治理方法。
4.方法与过程操纵(包括一般规定、合同订立的治理、合同履行的治理、合同
档案的治理及其他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治理方法适用于直接构成发包单位项目开发成本且需要承包单位
通过工程施工形成实体产品(如土建、安装、装饰、园林环境等)的
合同;勘测、监理、造价咨询托付类合同参照本治理方法执行;土地、
材料设备采购、设计类合同则另按有关治理方法执行。
4.1.2万科房地产项目的工程合同治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4.1.2.1 合法性原则:工程合同治理必须全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
使得公司的权益能够依法受到爱护。
4.1.2.2 合同书原则:工程施工必须正式签署合同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但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且能及时结清的零星工程及工
程类合同中差不多界定清晰归属的变更签证事项可另行办理。
4.1.2.3 事前签订原则:工程合同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前签署,禁止工程
类业务未签署合同即先行施工。
4.1.2.4 招标原则
本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含义:
◆采纳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方。除下列情况外的所有合同的合作方
均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1)某项工程、产品业差不多过万科
集团审批确定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2)某些政府垄断工程;(3)
属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招标治理方法》规定的适用
情形,经详细填写《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考察结果审批表》(详
见附件),并按规定经公司有关负责人集体会签批准后,方可采
纳考察对比的方法确定合作方。
◆合同随附招标文件。拟签合同正文及其补充协议(包括设计变
更与现场签证协议、工程保修协议、廉洁合作协议),应作为招
标文件之附件一并发给投标单位,投标单位需对其进行确认。
4.1.2.5 利益明晰原则:合同应清晰地界定、描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杜
绝模糊、歧义、推诿、扯皮现象;合同中尤其应有明确的、能够界
定清晰的合同价款、结算方法及付款方式;假如合同价款可能调
整,则应明确调整依据、调整方式(如何计价、总价如何最后确
定等),并就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有效性、可控性作出明确规
定。
4.2 合同订立的治理
4.2.1 标准示范合同:在招标(招标文件附件)及合同签署时,工程合同应
尽量应用合同标准文本。
4.2.1.1 总部有关部门将就房地产业务,逐步建立统一的合同标准文本,各公司应予采纳。
4.2.1.2 合同标准文本内容尽量采纳FIDIC条款模式,内容分为协议条
款、通用条款、补充条款和附件,其中协议条款依照具体业务、对象的不同而定,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的同类合同,补充条款则
由经办人在具体经办合同时补充加入协议条款、通用条款中未尽事宜;
4.2.1.3 如当地政府部门有强制性规定,可按当地政府部门标准合同执
行,但必须通过补充条款等方式充分补充与公司合同标准文本之
间存在差异的内容。
4.2.1.4 如公司尚未制定合同标准文本,能够延用以往的合同,但经办
部门应联系成本治理部、工程治理部、财务治理部、办公室、法
律组尽快制定相应的标准合同。
4.2.1.5 当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有合同标准文本不再适用时,业
务部门应及时提出与相关部门共同修改。
4.2.2合同的经济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2.2.1 合同价款或托付酬金:采纳招标方式选择合作方的,应以双方
确定的最终报价作为合同金额;提倡在有标底的情况下进行招标
并确定合同价款,假如是采纳费率折扣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合同
中应明确费用计取的依据、主材价格计取方法,并规定合同双方
如何尽快核实施工图预算确定合同价款,以及就确定后的合同价
款签署补充协议。
4.2.2.2 为防止承包单位高估结算,应与承包单位在工程合同中约定操纵方
法。比如:报送的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在审核总价5%以内(含5%)
的造价咨询酬金由发包单位支付,若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超出5%,
则因造价超出部分而引起的造价咨询酬金之增加部分由承包单位支
付;若承包单位报送的结算金额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10%(含10%)
时,承包单位除造价咨询酬金外,发包单位应进一步扣款(扣款比例、
金额各公司自定),直至取消今后对万科工程的投标资格(且应在《工
程结算通知单》强调此内容)。
4.2.2.3 计价依据:工程类合同应将施工图、预算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附属部
分,合同附属文件一般还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文件
等,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以下问题:
◆包干形式、定额标准、取费方法;
◆发包单位分包工程、甲供(发包单位)材料设备、(发包单位)
限价的范围和种类;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及其价差的结算方法;
◆总分包的关系、配合的范围以及总包治理费和总包配合费的计
取方法等;
◆开办费、施工组织措施费、扰民费、文明现场施工费、赶工费
等费用的取舍、计取方法及其包括的具体范围。
4.2.2.4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合同中应规定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认
定依据、结算核价方法,关于承包单位,可依据《万科企业股份
有限公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治理方法》的规定与其另外订立
《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4.2.2.5 总价结算方法:工程类合同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按“结算=合同价(或
预算造价)+材料价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项目-减少项目+奖励-
罚款”确定结算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