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第七条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出入口至少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含室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第七条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建设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包括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1.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努力做到火灾预防、火灾早期发现、火灾迅速扑灭和火灾安全逃生。
2.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违规生产。
3.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4.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5.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工程建设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紧急应变能力。
四、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消防安全验收:在建筑工程竣工之前,应当进行消防安全验收,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完善,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
2.定期维护检查:建筑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检查,保障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3.消防演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活动,提高工程建设人员的火灾逃生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4.应急预案:建筑工程使用单位应当编制消防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发生时的处置程序和责任人。
五、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置1.建筑物内应当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炮、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2.建筑物应当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保障火灾时人员迅速有序的疏散。
3.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通道、消防电梯、消防安全出口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并保持畅通。
六、建筑工程火灾隐患排查1.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消防人员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2.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配备消防器材。
3.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检查和督促,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工程施工消防制度
工程施工消防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2. 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3.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制度,严禁一切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
2. 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检查和管理工作。
3.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在案。
三、消防安全管理1. 施工现场应设有明显的消防通道,不得堵塞或占用。
2. 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沙、消防水带等,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3. 电气线路、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4. 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 易燃易爆物品应妥善存放于专用仓库,并有专人管理。
四、应急预案1. 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包括报警程序、疏散路线、应急联络人等。
2.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3. 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五、教育培训1. 对所有新入场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消防知识及逃生自救技能。
2. 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更新培训,提高大家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监督检查1. 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消防安全隐患。
2. 对于违反消防制度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024年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
2024年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2024年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2024年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包括地下施工、高层建筑、大型基础设施等各类工地。
第三条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并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项目经理可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细则,协调各部门配合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消防设施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消防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室内消火栓、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
第八条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消防设施的畅通和有效性,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使用。
第九条临时电源及配电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使用过程中必须设置灭火器,并设立标志标明位置。
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设置明显的标志,以便及时处置疏散人员使用。
第四章火灾风险预防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消防分区,不同区域之间必须设置合适的防火隔离设施。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材料必须储存在专门的存储间或区域,并按照标准进行分类、标识和堆放。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必要时进行抗火处理,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确保人员熟悉并能够有效执行。
第五章火灾应急处理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消防值班室或指挥中心,负责监控火灾报警系统,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必须迅速启动报警系统,并组织人员进行疏散和灭火。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逃生救援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使用。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建设标准1消防组织管理机构1.1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并应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2 施工现场确定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员以文件形式进行确定。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12.2施工单位应做好并保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建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现场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2)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3)消防安全制度;(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5)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2)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3)防火检查、巡查记录;(4)消防安全培训记录;(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6)火灾情况记录;(7)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2.32.43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3.1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3.2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
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3.3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置。
3.4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意义和目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建筑的重要设施、设备和包括施工现场在内的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管和指导,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并承担其所属区域内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总体要求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中,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综合防火、动态防火、多层次防火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深入到每一个细节,保障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实施。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方向和要求。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消防安全的责任制度、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查和保养制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等内容。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工作安排。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一)施工企业应当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职能。
(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消防安全负责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并进行备案。
(三)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具有消防安全相关的职业资格或者经过相应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四)对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培训、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在每个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本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和执行本规定。
第八条火灾应急预案(一)施工现场应当编制和实施火灾应急预案。
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的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指消防水源、消防用水设施、消防电源、消防报警装置、消防灭火器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消防巡查设施等。
第四条重庆市消防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和控制。
第五条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设施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进行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
第二章消防设施建设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之前,由消防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消防设施设计方案。
第八条消防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提报消防部门备案。
第九条消防设施的施工应当符合消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由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进行,并由消防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消防设施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供相应材料和资料。
第三章消防设施使用和维护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物消防设施设计方案、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正确使用和维护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和逃生自救能力。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维修、更换等建议。
第四章消防设施检查和评估第十七条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要求其整改。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本文旨在介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性和防火能力。
在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建设时,消防安全至关重要,任何疏漏都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因此,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范,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首先,在施工现场的选址和布局上,要符合消防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施工现场应该具备消防通道通畅、消防设施完备、消防车辆便捷进出等基本条件。
施工单位应该与当地消防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确保万无一失。
其次,施工现场应该对危险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有危险物品进行清点、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任何危险作业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此外,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中,要加强现场管理和监督。
施工单位应该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预案,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应急处置程序和逃生通道。
专门的消防人员应该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随时保持警惕,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最后,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该得到及时维护和保养。
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消防设备都必须处于良好状态,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施工单位应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是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和培训,才能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所有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能够重视消防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施工环境。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火灾防护能力,保障工程及人员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责任1.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专业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2. 建筑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
3.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消防设施配备1. 建筑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等。
2. 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3. 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立合适的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以便及时疏散人员。
四、消防安全警示标志1. 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提示员工注意消防安全。
2. 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应具有醒目、明确的标识,易于辨认。
3. 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3. 施工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消防隐患。
六、应急预案1. 施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火灾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人。
2. 消防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3. 灭火器材和救援设施应摆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以便快速应对火灾事故。
七、消防安全监督1.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2. 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检查,检查消防器材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 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做好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八、违规处理1.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理单位应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罚。
2. 对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3. 对烟火禁止区域内吸烟者,将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模版
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防安全,防范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和居住地的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消防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对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改造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产权人、使用单位等有责任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保障消防设施安全可靠。
第二章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和消防规范要求,对消防设施进行设计和布置,并提供消防设施设计文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应当按照消防设施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时完成消防设施工程,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与安全。
第七条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后,应当及时申请消防设施验收,消防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已完成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消防设施日常管理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设施的灭火器、消防栓、喷火器等应急设备的配置完善,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日常管理制度,制定消防设施的使用和保养规范,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保持消防设施的清洁和整洁,不得将物品堆放在消防设施防火分区内,确保消防设施畅通无阻。
第十二条发生火灾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迅速报警,并组织人员进行疏散和灭火,保障人员安全。
第四章消防设施维修和更新第十三条消防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并书面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管理部门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隐患或者已经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时,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五条对于老旧或者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消防设施,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更新或改造,保障消防设施的安全可靠。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重庆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三)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四)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合理有效的消防管理能够确保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也能够提高施工工作效率,保证项目能够按时交付。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二、管理目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具体目标包括: 1.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明确各岗位责任; 2. 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3. 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注重培训和教育; 4. 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设施设备•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性质,合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制定灭火器配备标准,合理设置灭火器的摆放位置。
3. 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消防演练,增强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4. 施工现场火源控制•对施工现场存在的明火、高温工艺点等进行严格的火源控制;•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对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合理存放和管理。
5. 施工现场火灾风险评估•在施工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针对施工现场的特点,确定灭火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6.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建立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一)国家重点工程;(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消防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消防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防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消防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消防设施安装、改建、维修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消防工程施工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第四条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责任监管,奖罚分明,确保消防工程施工万无一失。
第五条本制度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签订,并在施工现场张贴,以示公开。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六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施工环境,制定详细的消防施工方案,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施工前,应对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八条在施工前,应对工程人员进行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消防设备台帐,对现场消防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施工单位要确保施工现场通道畅通,消防设备可靠,消防通道标示清晰,消防器材齐全。
第三章施工中的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确保施工质量,避免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消防工程现场的管理,做好现场安全防护,严禁违章施工。
第十三条在施工现场,应设置专人负责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的管理与使用,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要定期进行消防综合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逃生能力和火灾扑救技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疏散演习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施工后的管理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要对消防工程施工结果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七条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消防设备进行重新检测,并建立完整的维护保养体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将完工验收的相关文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要对消防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随着建设工程的不断发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已经成为工
程安全管理中的一项关键工作。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保证施工现场的
建筑安全和人员安全,保障物资和财产不受损失。
以下是建筑施工
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职责
1、组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在施工现场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由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消防安全工作。
2、制定制度和规定: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和规定并推广。
制度和规定要重点介绍施工现场消防设施、设备、
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队伍的组织、动态管理、火源监控、火险源
预防、消防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检查检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每月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综合
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消防设施
和设备的使用问题,并对施工单位做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二、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1、建筑物内消防设施:在施工现场建设时,应按照建设规划安
装相应的消防设施,设施包括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疏散系统等,确保施工现场能够及时接受、发现火灾警报并及时处理火灾。
2、可燃易燃物质的处理:施工现场上的可燃易燃物质(如建筑
材料、粉尘等)要远离火源,以防止一旦着火燃烧起来,能够有效
地防止火势扩大和蔓延。
1。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行业资料:________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6 页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第一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条项目部应在开工前15日内备齐相关资料,到当公安局消防科报审备案,并办理《消防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项目部应建立消防规章制度和消防组织,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
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人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并将培训资料存入内业档案中。
第四条施工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其宽度不得不于3.5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五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
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灵敏有效。
第六条施工现场消火栓应布局合理。
消防干管直径不小于100毫米。
消火栓处昼夜要设有明显标志。
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
地下消火栓必须符合防火规范。
第七条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
管径不得小于75毫米,每层设消火栓口,配备足够的水龙带。
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消防竖管作为施工用水管线。
消防泵房应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设专人管理,保证消防供水。
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要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第 2 页共 6 页第八条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
用火前,要对易燃、可燃物清除,采取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
用火证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手续。
第九条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含室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第七条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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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与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就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与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与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第七条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出入口至少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第八条固定动火作业场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堆场与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九条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种类、性质分别设专用存放库房,并应设置在远离火源、固定动火作业场、疏散通道及人员与建筑物相对集中的避风处。
第十条宿舍、锅炉房与食物制作间不应设置于在建工程内。
可燃、易燃与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禁止布置在高压线下。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临建设施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
临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与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临建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四条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接近在建工程、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与可燃、易燃物品存放区的要求;(二)消防车道的净宽与净空高度分别不应小于4m;(三)消防车道宜设置成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尺寸不小于15m×15m的回车场;(四)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志。
第十五条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
临时疏散通道可利用在建工程结构已完的水平结构、建筑楼梯,也可采用不燃及难燃材料制作的其她临时疏散设施。
对于房屋建筑,作业位置距疏散通道出入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护栏杆。
疏散通道出口不宜设置大门,如确需设置大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且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四章临时消防设施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施工现场宜采用已施工完毕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
永久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保持同步,但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受施工条件限制,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施工或无法正常使用时,应落实有效容积能满足火灾延续时间1h室内消防用水量要求的临时消防水源,并根据施工进度同步敷设消防供水管道,每2层设置1只消防卷盘。
临时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临时消防水池。
当临时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管网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一)可燃、易燃物存放及其使用场所;(二)动火作业场所;(三)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四)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五)其她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第十八条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的可能火灾类型相匹配;每个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第十九条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与夜间照明;对于无天然采光的疏散通道应增设人工照明设施,无天然采光的场所及高度超过50m的在建工程,疏散通道照明应配备应急电源。
第五章电气线路及明火作业管理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的动力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配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二)严禁使用陈旧老化、破损、线芯裸露的导线;(三)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或封闭式阻燃线槽。
(四)严禁不按操作规程与要求敷设或连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第二十一条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明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易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前。
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明火作业。
采用可燃保温、防水材料进行保温、防水施工时,应组织分段流水施工,并及时隐蔽,严禁在裸露的可燃保温、防水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室内使用油漆、有机溶剂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资,应保持室内良好通风,严禁明火作业与吸烟。
施工现场调配油漆、稀料、醇酸清漆等危险作业应在在建工程之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单位与人员应按照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外立面改造、室内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施工时,施工单位与其她相关单位(场所)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域与其她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区域与其她区域的消防安全。
第六章日常检查巡查与火灾隐患整改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消防安全状况。
检查的重点部位为员工宿舍、厨房、临时仓库、堆场、变配电房等。
第二十四条检查的形式为防火巡查与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含以下方面:(一)防火巡查1、防火巡查频次与人员(1)施工现场的防火巡查应保证每日不少于两次,其重点应加强对员工宿舍的夜间巡查,应保证每晚不少于一次;对临时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的巡查应每日不少于一次。
(2)防火巡查由工程施工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由施工现场安全员与设备维修人员具体实施。
2、防火巡查内容(1)临建设施的布置就是否占用防火间距。
(2)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就是否布置在高压线下;(3)有无乱拉、乱设临时电气线路、增设大功率电器设备等违章用电的情况;(4)有无使用明火照明、不规范使用蚊香、蜡烛或擅自使用煤油炉、液化气灶等违章用火的情况;(5)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临时消防车通道就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就是否完好;(6)临时消防设施、器材与消防安全标志就是否完整、被埋压、圈占、遮挡;(7)临时消防水源储水量就是否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8)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就是否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9)其她消防安全情况。
(10)巡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巡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处置情况;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均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二)防火检查1、防火检查频次与人员(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设备维修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施工现场的防火检查;(2)工程施工单位所属各部门或区段负责人应至少每周组织本部门或区段员工对责任区域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2、防火检查内容(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2)施工现场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与生活区等区域的划分情况,就是否有明显的区分标志;(3)就是否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4)对固定或临时消防设施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与全面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查,确保完整好用;(6)各部门或区段每日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值班情况与记录情况;(7)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8)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她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9)其她需要检查的内容。
(10)防火检查应如实填写相应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一)工程施工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本施工现场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及负责的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二)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工程施工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止施工。
(三)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七章火灾扑救与宣传培训第二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配齐必备的消防设施与灭火器具,编制初起火灾处置应急预案,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组织演练,全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符合施工现场实际的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后,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报“119”火警,通知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进行初期处置。
第二十九条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义务消防队应在3分钟内形成应急战斗力量,按照预案分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通讯联络,向单位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指令下达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