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青海省调整西宁市区行政区划给青海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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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6•【字号】宁政办〔2018〕191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6日西宁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青海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青政〔2018〕3号)精神,为全面查清当前我市土地利用状况,细化和完善全市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确保西宁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简称“三调”)顺利进行,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忠实践行“两个绝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市委十四届七次全会部署,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贯彻落实“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全面查清当前我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提供重要依据,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一)主要目标国土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国土资源的重要手段。

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1年)

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1年)

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1年)(2015 年 6 月26 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 年7 月24 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 年10 月30 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 年 3 月31 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科学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市、县(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青海省新型城镇化发展对青海未来行政区划的影响

青海省新型城镇化发展对青海未来行政区划的影响

BUSINESS CULTURE 商业文化2021.02NO.493138文 / 伍海峰青海省新型城镇化发展对青海未来行政区划的影响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是我国为了实现生态优先的前提下集中社会主要资源大力培育国内经济发展增长极的重要举措。

青海省在推行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对目前行政区划进行适当调整的问题。

目前青海省行政区划现状目前青海省的行政区划分为8个州市和46个县级区划单位。

目前青海省的行政区划是两个地级市(西宁市和海东市)、六个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

这些县人口从1万多到30多万不等。

新型城镇化过程对现有行政区划和行政层次的影响如果青海省加大力度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建设步伐的话,势必使得一些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生态地位极为重要、自然环境较为恶劣、经济发展较为缓慢、人口密度稀疏、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短缺、基础设施落后的自治州和区县的人口出现大量外迁到那些生态环境好、经济产业聚集度高、社会发展速度快的地方。

一些自然条件恶劣、社会发展速度缓慢的地方的人口将迅速减少。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自然条件比较好,社会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县城就很容易成为城市。

这些地方随着人口的逐渐增加,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经济实力的日益强大,这些地方就很容易被中央和青海省升格为地级行政区划单位。

而那些自然条件恶劣,人口大量外迁的地方的行政区划单位就很容易被中央和青海省因为这里的人口太少,经济总量太低而进行调整。

就青海省而言,兰州——西宁都市圈已经成为国家都市圈的发展战略,这样势必会增加西宁市在青海省未来城镇发展资源的集中度,会使西宁市的产业规模、产业复合度、城市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产生很强的聚集度。

这就导致西宁市吸引了绝大多数青海省的人口,导致以湟水河谷西宁——海东都市群成为青海省最重要的人口聚集地。

由于湟水谷地西宁——海东段特殊的地理环境,导致西宁和海东市在推动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必须立足原有的主城区进行发展,并且适当建立一些卫星城镇。

青海行政区划

青海行政区划

青海行政区划(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青海省省会设于西宁。

1999年,青海省辖6州、1地、1市:西宁市、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总计有51个县级行政单位;26个街道办事处,49个镇,391个农村乡政府;4102个村民委员会,314个居民委员会,115个家属委员会。

西宁市辖6个县级行政单位: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湟中县、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总计有23个街道办事处,11个镇,22个农村乡政府;370个村民委员会,216个居民委员会,104个家属委员会。

1999年12月5日国务院批准将青海省湟中、湟源两县划归西宁市管辖。

12月30日湟中、湟源两县划归西宁市管辖交接会议在西宁召开。

海东地区辖7个县级行政单位:平安县、乐都县、湟源县、互助土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总计有17个镇,133个农村乡政府;2178个村民委员会,32个居民委员会,8个家属委员会。

区府驻平安县平安镇。

海北州辖4个县级行政单位:祁连县、刚察县、海晏县、门源回族自治县。

总计有4个镇,31个农村乡政府;205个村民委员会,7个居民委员会,3个家属委员会。

州府驻海晏县西海镇。

海南州辖6个县级行政单位:共和县、贵德县、同德县、贵南县、兴海县、龙羊峡行政委员会。

总计有2个镇,39个农村乡政府;399个村民委员会,12个居民委员会。

州府驻共和县恰卜恰镇。

黄南州辖5个县级行政单位:同仁县、尖扎县、泽库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李家峡行政委员会。

总计有3个镇,36个农村乡政府;252个村民委员会,7个居民委员会。

州府驻同仁县隆务镇。

果洛州辖6个县级行政单位:玛沁县、甘德县、久治县、达日县、班玛县、玛多县。

总计有1个镇,50个农村乡政府;187个村民委员会。

州府驻玛沁县大武镇。

玉树州辖6个县级行政单位:玉树县、囊谦县、称多县、治多县、杂多县、曲麻莱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2005年)二〇〇五年全国省级行政区一览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 江西省(南昌市) 山东省(济南市)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海南省(海口市)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二〇〇五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1.将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驻地由赛乌素镇迁至巴音宝力格镇(民政部2005年7月8日批准民函[2005]158号)。

2.将喀喇沁旗马蹄营子乡划归赤峰市元宝山区管辖,赤峰市松山区文钟镇划归赤峰市红山区管辖。

(出处)吉林省1.将九台市的卡伦湖镇、龙嘉镇(原龙家堡镇)、东湖镇3个镇划归长春市二道区管辖,将德惠市米沙子镇、万宝镇、农安县合隆镇3个镇划归长春市宽城区管辖。

2.将公主岭市范家屯的方正、泡子沿、盛家3个村整建制划归长春市管辖(吉林省人民政府2005年6月29日批准)。

3.将镇赉县到保镇划归白城市洮北区管辖(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将镇赉县到保镇划入白城市管辖的批复》)。

上海市1.将上海市宝山区的长兴乡、横沙乡划入崇明县管辖(国务院2005年5月18日批准国函[2005]40号)。

江苏省1.将铜山县大黄山镇和大庙镇划归徐州市鼓楼区管辖(国务院2005年5月18日批准国函[2005]41号)。

2.将连云港新浦区猴嘴街道办事处划归连云港连云区管辖;猴嘴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的海域和滩涂,一并划归连云区管辖(江苏省政府批准苏政复[2005]20号)。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11.13•【字号】•【施行日期】200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州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西宁市委、市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门,省直各机关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11月13日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西部大开发的需要,促进我省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我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政事分开和推进事业单位向社会化方向发展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理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加快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思路,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使部分事业单位企业化,部分事业单位服务社会化,规范事业单位管理,切实减轻财政负担;通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体制。

2010年中国行政区划调整公告

2010年中国行政区划调整公告

2010年行政区划调整公告(4)来源:区划地名司时间:2011-06-23 16:16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区,设立新的北京市东城区,以原东城区、崇文区的行政区域为东城区的行政区域。

撤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设立新的北京市西城区,以原西城区、宣武区的行政区域为西城区的行政区域。

2010年行政区划调整公告(5)来源:区划地名司时间:2011-06-23 16:17经国务院批准,将潞西市更名为芒市。

2010年行政区划调整公告(6)来源:区划地名司时间:2011-06-23 16:18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徐州市九里区。

将原九里区的九里街道和庞庄街道的拾东村划归徐州市鼓楼区管辖,将原九里区的火花、苏山、桃园和庞庄(不含拾东村、拾西村和昕昕居委会) 4个街道划归徐州市泉山区管辖;将原九里区的义安、利国、张集、垞城、电厂、张双楼、三河尖、拾屯8个街道以及庞庄街道的拾西村和昕昕居委会划归铜山县管辖。

撤销铜山县,设立徐州市铜山区。

铜山区人民政府驻铜山镇。

2010年行政区划调整公告(7)来源:区划地名司时间:2011-06-23 16:19经国务院批准,撤销蒙自县,设立蒙自市(县级),以原蒙自县的行政区域为蒙自市的行政区域。

2010年行政区划调整公告(8)来源:区划地名司时间:2011-06-23 16:21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江西省共青城市(县级)。

将德安县茶山街道办事处、甘露镇、金湖乡,永修县江益镇和燕坊镇坪塘村、燕坊村,星子县苏家垱乡、泽泉乡划归共青城市管辖。

共青城市人民政府驻茶山街道共青大道。

共青城市由江西省直辖。

2010年行政区划调整公告(10)来源:区划地名司时间:2011-06-23 16:23经国务院批准,襄樊市更名为襄阳市,襄樊市襄阳区更名为襄阳市襄州区。

2010年行政区划调整公告(12)来源:区划地名司时间:2011-06-23 16:25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文山县,设立文山市(县级),以原文山县的行政区域为文山市的行政区域。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2.20
•【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施行日期】2016.02.2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13 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已经2016年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2月20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

(共186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0【实施日期】2009.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秀岩二00九年二月十日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省政府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决策事项及权限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研究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二)研究省政府需要报请国务院审批或者提请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三)研究省政府工作报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草案,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四)研究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变更事项,制定或者调整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制定重要的生态保护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权限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五)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政府规章,研究重要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六)研究决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服务、文化教育、社会救助、城镇住房保障等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七)研究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八)其他需要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青政办[2014]9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青政办[2014]9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青政办[2014]9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作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人员组成通知如下:一、青海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晓省委常委、副省长副组长:巨伟省政府副秘书长黄文俊省金融办主任力本嘉省公安厅副厅长成员: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信访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有关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青海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王晓省委常委、副省长副组长:巨伟省政府副秘书长黄文俊省金融办主任成员:省法院、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厅、省审计厅、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税局、财政部驻青专员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农信联社有关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晓省委常委、副省长副组长:巨伟省政府副秘书长黄文俊省金融办主任成员: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有关负责人。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7•【字号】青政[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青政〔2006〕1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配合乡镇综合改革,科学设置全省行政区划,按照行政区划设置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现就我省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入研究,科学设置全省乡镇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调整要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行政管理和服务,有利于民族团结和进步。

通过适度调整全省现有乡镇行政区划,使我省乡镇布局实现规划科学、立足长远、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小城镇体系,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我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立足长远,科学规划的原则。

要从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科学规划乡镇行政区域调整方案,合理布局乡镇设置,强化中心镇的优势,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

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形成有竞争力的支柱产业,以强带弱,以近带远,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

我省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

在制定乡镇区划调整方案时,既要考虑现有规模和经济发展需要,又要考虑历史沿革、民族分布特点、地域条件、资源分布等因素,不搞“一刀切”。

在制定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自下而上,反复论证,集思广益,乡镇调整有增有减,总体减少,使乡镇区划调整工作建立在科学可行的基础上。

(三)调优、调大、调强的原则。

全国新的行政区域划分方案

全国新的行政区域划分方案

全国新的行政区域划分方案篇一:最新中国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最新中国行政区划优化调整建议方案(一)全国设立省、民族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等一级行政机构。

(二)宪法规定国务院代行中央人民政府权力,实行中央---省级---县级---乡镇管理体制,各大区协助中央管理区域内省级部分事务,地级市协助管理省级部分事务,村庄协助管理乡镇部分事务。

(三)直辖市、省、民族自治区为国家二级行政单位立,下辖县、民族自治县、县级市和区,由国务院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地区、地级市、自治州为省级派出机构。

(四)县、民族自治县、县级市和区为国家三级行政单位,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五)县、民族自治县下辖乡、镇、民族自治乡,由县、民族自治县、县级市和区人民政府决定,报省、民族自治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六)乡、镇、民族自治乡应为最后一级基层政府组织。

(七)乡辖设若干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村级村务、财务、协助乡镇政府管理,村民委员会不属于政府组织。

(九)原则上保持原有行政区大体不变、地域民风民俗不变不变,省名省情地理状况不变,边界仍坚持以山脊河流为界。

(十)三北地区位于我国版图很重要的部位,是关系国家的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地区,所以特别要加强华北、东北、西北地区的行政区域建设,此次行政区调整是主要区域。

热河省、西凉省的成立,是加快加强中原地区与东北地区、中原地区与新疆及中亚地区的联系起到独特重要作用。

辽西省、兴安省的设立,是振兴东北地区、巩固和稳定东北边疆、促进东北经济、加强与俄罗斯远东联系有着重要意义。

全国能源应以清洁电能为主、矿物燃料控制比例。

西北地区发展应以环境生态保护为主,经济发展次之,以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教育、民族融合为主,能源以风电、太阳能为主,适当发展水电、火电。

西南地区能源以水电为主,适当发展火电,内陆其他省区能源以外送电能为主,控制火电。

沿海主要以核电、火电为主,适当发展潮汐、风能发电。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完成情况的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1.12
•【字号】宁政〔2014〕195号
•【施行日期】2014.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情
况的报告
宁政〔2014〕195号省政府:
依照《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99号令),西宁市于今年3月印发了《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西宁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4〕42号),对建政至2014年3月1日前印发的三万多份文件(含通告、公告等)进行了全面清理。

实现了底数清、情况
明、程序正的清理目标。

经认真审查梳理汇总,西宁市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43件(见附1),废止(失效)676件(见附2),建议修改12件(见附3)。

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无效,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西宁市政府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西宁市政府废止和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西宁市政府建议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青海民航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办[2010]1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青海民航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办[2010]1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青海民航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青海民航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办〔2010〕1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民航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青海民航事业发展,对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网络,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促进民族团结和谐,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促进青海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3号令)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青海民航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一)发展现状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青海民航已完成政企分开、属地化管理改革。

目前,已初步形成航空安全监督、空中交通管制、机场地面保障、航空油料供应为一体的相互依存的发展格局。

机场作为民航事业发展的主体,已建成运营西宁国内4D级干线机场、格尔木4D级军民合用机场和玉树4C级三江源生态旅游机场。

西宁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已动工建设,预计2014年建成运行。

德令哈、大武、花土沟机场建设正在抓紧前期工作。

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青海航空运输生产实现了持续较快增长。

2003-2008年,青海机场旅客吞吐量以年均21%的速度增长,增长速度高于行业平均增长水平。

2009年,西宁机场年旅客吞吐量首次突破百万人次大关,跨入中型机场行列。

目前,共有6家国内航空公司运营青海市场,西宁机场开通了至全国21个城市的航班,格尔木、玉树机场开通了西宁至西安的航班。

(二)面临的形势当前青海民航发展正处在战略机遇期,一是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民航业快速增长,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函的写作

函的写作
应用文写作
主讲人: 周独奇
函的写作
1.文种特征
函式平行文,是法定公文中惟一的一个平行文。函是相互 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时使 用的文种。 函在实际行文中形成了多种类型。从内容作用上看,包括: (1)申请函,即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的函。 (2)商洽函,即用于请求协助、商洽解决办理某一问题的 函。 (3)询问函,上下级或同级之间均可使用,如上级向下级 询问工作情况或某一具体事情,下级向上级机关及主管部门 询问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作中遇到界限不明确的问题等。 (4)答复函,上级答复下级询问或主管部门批复申请事宜 时使用的函。 (5)告知函,平级或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通知事情时使 用的函。
5/28/2014
2.范文讲析 (1)申请函
××省人民政府关于要求 免税进口救灾物资的函
海关总署: 今年我省遭受特大干旱,大批农作物枯死,养殖水产品因缺淡水成批死亡。 八月三十一日至九月二日又遭受了十六号强热带风暴及特大海潮的袭击。仅××、 ××、××三市就冲毁盐田7.9万亩,虾池22万亩,冲跑对虾650万公斤,损坏渔 船1400多条;果树受灾140万亩,农业遭受面积达250多万亩,粮食减产4亿多斤, 直接经济损失达20多亿元。 灾情发生后,我省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以及全省人民积极行动,全力开展 抗灾自救。为保护出口货源,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我省经贸委安排进口钢材 ×万吨,胶合板××××立方米,木材×万立方米,柴油×万吨,以发展灾后出 口商品生产,确保完成今年出口××亿美元创汇任务。为此,特请海关总署减免 我省经贸委统一安排进口的上述救灾物资的海关关税、产品增值税等。 当否,请审批。 ××省人民政府(印章)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5/28/2014
从行文方向上看,函有来函、复函。 函是一个正式文种,行文时要采用正式文件 的标印格式,它的红色版头是由发文机关全称或 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的(党的文件可 以在发文机关名称后面加()标注“函”的文种 名称)。因此,不能把便函(即公务便信)视为 函,也不能把函当成包括函与便函,便函不是正 式公文,与函没有直接关系。 函,在现代社会中,已成为联系工作,传播 信息,沟通思想,赢得理解和支持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改革和开放的深入,尤其是商品经济的 发展,流通领域的活跃,横向联系的扩大,函在 公务活动中的作用必将越来越大。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4.23
•【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施行日期】2014.04.2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已经2014年4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郝鹏
2014年4月2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186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西宁城市群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西宁城市群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西宁城市群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07•【字号】青政办〔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西宁城市群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5号西宁市、海东市、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市、白银市、定西市、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青海、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厅、省应急厅、省医保局、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体育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青海省外事办、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甘肃省政府外事办:《兰州—西宁城市群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已经甘肃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7日兰州—西宁城市群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全面落实《兰州—西宁城市群发展规划》,推动甘青两省共建兰州—西宁城市群“1+3+10”合作框架协议落地见效,加快推进“十四五”时期兰州—西宁城市群(以下简称兰西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把握好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关系,健全协调发展体制机制,深化基础设施、科技创新、文化旅游、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合作共建,促进兰西城市群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提升人口和经济集聚水平,增强城市群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把兰西城市群培育成为支撑生态安全、国土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维护西北地区繁荣稳定的重要城市群。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体系“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体系“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体系“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6•【字号】青政办[2006]152号•【施行日期】2006.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体系“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06]15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城镇体系“十一五”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青海省城镇体系“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年11月)城镇体系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城镇发展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部署,既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也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

搞好城镇体系规划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全面建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青海省城镇体系“十一五”发展规划》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制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重点阐明“十一五”期间全省城镇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空间布局和政策措施,以加快全省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化水平。

第一章城镇体系发展现状与面临的形势一、“十五”期间城镇发展的主要成就“十五”时期是我省城镇发展最快的时期。

各地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的有利时机,围绕“两大历史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决定》精神,采取“扩市提位”、“撤乡建镇”、“重点扶持”、“生态移民”、加快小城镇发展等一系列措施,加大投资力度,积极探索城镇建设投资多元化机制,发挥重点小城镇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使我省城镇数量显著增加,城镇人口快速增长,城镇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投资环境极大改善,逐步形成了以西宁市为中心,格尔木市为次中心,各州地政府所在地城镇为区域中心的大城市、小城市、州府所在地城镇、县城、建制镇不同规模等级的城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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