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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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控中心运行管理规定

消防监控中心运行管理规定

编号:WI-8.6-10 消防监控中心运行管理规定生效日期及版号:2016,A
消防监控中心运行管理规定
1.随时监视监控画面集成图像,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放大跟踪图像并即时通知楼层
保安及物业助理跟进。

2.当消防主机出现报警信号时,当值人必须按照消防主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出现
火警信号时,必须按照火灾应急方案做好应急措施。

3.消防中心的报警专线电话,必须保持其应急报警作用,不得作私话用途。

4.当值期间一切监控画面情况均为机密,严禁外泄,确认租户、店员或警察有需要
查看录像资料的,需得到服务中心经理同意后方可查看,请严格按规定执行。

5.明确消防、监控的图文电脑要严格按规定操作,任何违规操作所产生费用应由当
事人负主要责任。

6.为确保消防中心的正常动作,要求消防、监控维保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到消防中心
申报施工项目,在没有联系单的前提下,应请示上级是否停止其行为。

7.注意做好每天的交接班工作,上一班必须将当班期间的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详细、
有序交接给下一班,以确保消防监控设备设施的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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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_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消防_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控设备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消防监控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消防监控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消防监控设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责任到人;3. 严格检查,及时维护;4. 信息化管理,提高效率。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消防监控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监控设备的总体管理工作,包括:1. 组织制定消防监控设备管理制度;2. 负责消防监控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验收和使用;3. 确保消防监控设备经费的落实;4.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监控设备完好有效。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消防监控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1. 制定消防监控设备操作规程;2. 组织消防监控设备的维护保养;3. 定期检查消防监控设备的运行状态;4. 对消防监控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条消防监控设备操作人员负责消防监控设备的日常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包括:1. 掌握消防监控设备的操作规程;2. 按照规程进行设备的日常操作;3. 发现设备故障及时上报;4. 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和维护。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八条消防监控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验收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九条消防监控设备的购置应经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由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条消防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并确保设备安装位置合理、线路敷设规范。

第十一条消防监控设备的验收应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对设备的性能、功能、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消防监控设备投入运行后,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消防监控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包括:1. 清洁设备内外部;2. 检查设备各部件是否完好;3. 检查线路是否老化、破损;4. 更换损坏的部件。

消防监控运行管理制度

消防监控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消防监控系统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消防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消防栓、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二)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宗旨;(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的原则;(四)科学管理、技术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消防监控运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消防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防监控运行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制定消防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消防监控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改造;(三)组织消防监控系统的培训、演练和考核;(四)监督消防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五)对违反消防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六条消防监控室负责消防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其职责如下:(一)负责消防监控系统的日常巡检、维护和保养;(二)确保消防监控系统设备完好、运行正常;(三)发现消防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四)对消防监控系统进行定期测试和评估;(五)负责消防监控系统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七条消防监控系统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确保系统性能符合要求。

第八条消防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巡检,巡检内容包括:(一)设备外观检查,确保设备无损坏、无锈蚀、无脱落;(二)设备运行状态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三)系统参数检查,确保系统参数设置合理;(四)系统故障排查,对发现的故障及时处理。

第九条消防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内容包括:(一)设备清洁,保持设备表面干净、整洁;(二)设备润滑,对设备进行定期润滑;(三)设备紧固,对设备进行定期紧固;(四)设备更换,对损坏的设备进行更换。

消防监控的管理制度

消防监控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消防监控设施、设备、人员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确保消防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第二章消防监控系统管理职责第四条消防监控系统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消防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消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系统稳定运行;(三)负责消防监控系统的检查、测试和故障处理;(四)负责消防监控系统的技术培训,提高操作人员业务水平;(五)负责消防监控系统的数据统计和分析,为消防安全决策提供依据;(六)负责消防监控系统的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

第五条消防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一)熟悉消防监控系统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方法;(二)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日常操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三)发现系统故障及时上报,并配合维修人员进行处理;(四)参与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五)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确保自身安全。

第三章消防监控系统设施管理第六条消防监控系统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疏散指示系统等。

第七条消防监控系统设施的管理要求:(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选用符合要求的消防监控系统设施;(二)对消防监控系统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测试,确保其功能完好;(三)对消防监控系统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更换损坏的部件;(四)对消防监控系统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提高其性能;(五)对消防监控系统设施进行信息登记和档案管理。

第四章消防监控系统操作管理第八条消防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消防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操作规范:(一)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日常操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三)定期对消防监控系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四)参加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细则

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细则

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细则一、引言消防安全监控中心作为现代城市消防管理的核心,对于提高城市消防安全防控能力、预防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管理,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管理机构1. 确立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管理机构,由相关部门指派专职人员负责管理与维护。

2. 管理机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3. 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设备管理1. 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应配备先进的消防监控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

2. 管理机构负责对设备进行备案登记,并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修记录,做好设备档案的管理工作。

3. 对于出现故障或损坏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维持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四、信息管理1. 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消防设备信息、建筑信息、人员信息等。

2. 管理机构负责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对于涉及消防安全的重要信息,应进行加密和备份,以防止信息泄露和丢失。

五、应急处置1. 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应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责任分工。

2. 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 在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消防队伍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日常巡查1. 管理机构应制定日常巡查计划,对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设备、信息和应急设施进行定期巡查。

2. 巡查人员应细致、认真地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记录并整理巡查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3. 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报告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正常运行。

七、工作记录1. 管理机构应对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

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细则

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细则

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细则以下是一份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细则的草案,旨在规范和指导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运作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细则是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管理,确保消防安全监控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本细则依据《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设立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单位和组织。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组织机构消防安全监控中心设有中心领导组、办公室、监控室、应急指挥室等部门。

第四条中心领导组中心领导组由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决策、指导和协调消防安全监控工作。

第五条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管理、物资采购、人员培训等。

第六条监控室监控室负责消防安全监控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及时发现火灾风险和火灾发生后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应急指挥室应急指挥室负责火灾发生后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的行动。

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八条工作流程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工作流程包括火警监测、火灾报警、应急指挥等环节,按照标准流程进行。

第九条工作记录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工作应做好记录,包括火警报警记录、指挥记录等,以备查验和追溯。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条人员配备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应配备专业化、熟悉消防业务的人员,包括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应急指挥人员等。

第十一条人员培训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指挥能力。

第五章设备管理第十二条设备维护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监控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技术更新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应跟踪科技发展,及时更新消防安全监控设备,提高监控能力。

第六章外部合作第十四条联合演练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应定期组织和其他消防、救援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信息共享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重要信息,加强协同作战。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规处理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9.22•【文号】公消[2008]466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消[2008]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为大力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工作,部消防局制定了《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公安部消防局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是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科技手段,对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前移火灾预防关口,快速处置火灾,提高城市防控火灾的综合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一些城市相继建立了远程监控系统,在火灾防控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从全国范围看,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发展还不平衡,存在进展缓慢、标准不统一、功能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切实推进和规范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科技强警”战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建设功能完善的远程监控系统,形成科学的火灾防范和预警机制,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提高,促进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快速反应能力的提高,促进全社会预防和抗御火灾综合能力的提高。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坚持统一标准,因地制宜,确保远程监控系统功能完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种模式发展,明晰权责,规范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运营;坚持深化应用,注重实效,促进社会防控火灾水平提高。

消防监控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监控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监控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控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安全,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消防监控设施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

第三条消防监控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健全消防监控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制度,规范消防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提高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的水平,确保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消防管理部门是本单位的消防监控设施的主要管理者和监督者,负责督促本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控设施的管理第五条消防监控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消防法规和标准,安装位置和布局合理,保证能够全面监控火灾隐患区域。

第六条消防监控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设备故障应及时修理,保障设备的完好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消防监控设施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消防监控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九条消防监控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应急处置流程。

第三章火灾应急处置第十条一旦发生火灾,消防监控设施应能立即发出报警,并提供相关监控信息给消防人员。

第十一条火灾应急处置应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有序疏散人员,调动消防人员和装备,迅速控制火势。

第十二条火灾应急处置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火势得到迅速控制,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章监控记录和资料管理第十三条消防监控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并及时记录检测结果和维护情况。

第十四条消防监控设施的记录和资料应保存至少一年,以备查阅。

第五章督导和检查第十五条消防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单位的消防监控设施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第十六条消防监控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自查自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消防监控室管理规定

消防监控室管理规定

消防监控室管理规定
消防监控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消防监控室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监控,提高应
急处理能力,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规定是为了规范消防监控室的管理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条消防监控室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服从领导,执行职责。

第三条消防监控室应每天24小时进行监控,及时发现火灾隐
患和报警信号,并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消防监控室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能够熟练操作监控设备,并能正确判断火灾风险。

第五条消防监控室应保持设备和环境的整洁,确保监控设备
的正常使用,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六条一旦发现火灾或其他突发事件,消防监控室工作人员
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和灭火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七条消防监控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工作情况
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积极协助上级主管完成任务。

第八条消防监控室工作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私自泄露、
使用监控录像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消防监控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消防监控室工作人员,将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4年消防监控中心安全管理制度(2篇)

2024年消防监控中心安全管理制度(2篇)

2024年消防监控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控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消防监控中心的安全防护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消防监控中心内的所有人员及与消防监控中心工作相关的设备和环境。

第三条消防监控中心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防范为重点,科学、规范、灵活运用各项管理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四条消防监控中心安全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按照科学管理原则,积极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消防监控中心安全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理,加强安全责任制,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消防监控中心安全管理应把员工和设备的安全放在首位,注重防范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消防监控中心设立安全管理部门,由专门人员负责,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消防监控中心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条每位员工都应加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每位员工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掌握安全技能和知识。

第十二条每位员工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酒后上班、私自烟火、擅自更改设备设置等不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消防监控中心应建立健全安全奖惩制度,对工作中的安全优秀者给予表彰,对违规行为者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章安全防护第十四条消防监控中心应建立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保证正常工作和应急处理的需要。

第十五条消防监控中心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查和测试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灭火和疏散的效果。

第十六条消防监控中心应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保证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七条消防监控中心应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和应对。

第四章火灾事故处理第十八条消防监控中心应及时建立和完善火灾事故处理机制,确保火灾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

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细则

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细则

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细则
以下是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管理细则:
1. 目的:消防安全监控中心是为了及时监控和响应消防安全事件,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消防安全的管理水平。

2. 责任部门:消防安全监控中心一般由消防部门负责管理和运营。

3. 责任人员:消防安全监控中心设有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监控、报警处理和值班工作。

4. 值班制度: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监控中心能够随时处理各类消防安全事件。

5. 监控设备: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必须配备先进的监控设备,包括视频监控、火灾报警系统、气体泄漏监测器等。

6. 报警响应:消防安全监控中心接到火灾报警或其他消防安全事件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并及时报警处理。

7. 信息传输: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必须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及时的信息传输机制,确保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处理。

8. 应急预案: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应急预案、疏散预案等,以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9. 维护检修:消防安全监控中心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10. 培训教育:消防安全监控中心人员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以上是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管理细则,旨在确保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2023年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细则

2023年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细则

2023年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正常运行,加强对火灾、燃气泄漏等安全事故的监管和预防,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消防安全监控中心是指负责对城市、社区和建筑物等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设备和消防设施等进行综合监控和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任务是:及时发现和报警火灾、燃气泄漏等消防安全事故;实施消防设备的监管和维护;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协助处理火灾事故的救援工作等。

第四条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管理原则是科学性、严谨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第五条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控水平和效能。

第二章组织与人员第六条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组织机构包括中心主任、副主任和综合部、报警处理部、设备维护部等部门,并设有专职消防人员。

第七条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中心主任由消防部门指定,具有消防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副主任由中心主任任命,协助中心主任完成日常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综合部负责消防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报警处理部负责接收和处理火警、燃气泄漏等事故报警;设备维护部负责对消防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九条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设备与监控第十条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应当配备先进可靠的消防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监控范围包括城市、社区和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消防设备、燃气管道等。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控系统,包括火灾报警、燃气泄漏报警和视频监控等功能,并进行数据的实时存储和备份。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和测试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灵敏度。

第四章工作与管理第十四条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管理暂行规定消防安全是重中之重,为确保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种消防设施和系统得到了普及和落实,而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也应运而生,并为各个领域提供了保障。

近日,《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出台,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使用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其主要目的是规范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确保其有效性、科学性和安全性。

二、规定的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必须保证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预防为主: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安全隐患和预防措施,预先防范安全风险。

3.科学合理: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范和标准,科学合理,操作简便。

4.综合治理: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与其他消防安全设施相互配合,形成协作救援体系。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1.设备选型与安装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范和标准。

在采购和安装设备前,应进行风险评估,排除不安全因素,保障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系统管理和维护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和操作流程,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3.应急联动机制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应与其他消防安全设施相互协作,形成完整的救援机制。

同时,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4.隐私保护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应保护用户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禁止滥用系统获取用户的隐私信息,严禁私自泄露相关数据和信息。

四、规定的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中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安全环境。

五、规定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有关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强化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确保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

消防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消防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消防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消防安全是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方面,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消防安全监控系统的作用愈发重要。

为此,本文将探讨消防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办法。

一、系统设备管理消防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包括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视频监控设备、报警控制器等。

对于这些设备的管理,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 定期巡检:每个设备都需要定期巡检,检查设备运行状态,确保其正常工作。

巡检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

2. 设备维护: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清洁设备,更换老化零部件,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3. 设备备份:重要的监控数据和配置文件需要进行备份,以防设备损坏或故障时能够及时恢复数据。

4. 感知技术改进:随着科技的进步,感知技术也在不断发展。

应密切关注最新的感知技术,并根据需要对系统设备进行更新和升级。

二、数据管理消防安全监控系统需要实时获取大量数据,包括视频数据、报警信息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数据,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 数据存储:针对系统产生的大量数据,需要有足够的存储容量进行保存。

同时,对存储设备也要进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数据备份:重要的监控数据和报警信息应定期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3. 数据安全性:加密和权限管理是保护数据安全的关键措施。

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敏感数据。

4. 数据分析:利用专业的数据分析工具,对监控系统产生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

三、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监控系统在应急时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几点是应急管理的关键:1. 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操作方式。

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2. 报警处理:对于监控系统的火灾报警和故障报警,应根据预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3. 应急通讯:建立有效的通讯机制,确保与相关部门的紧急沟通畅通无阻。

如遇紧急情况,能够及时传达信息。

4. 数据共享:消防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以提高整个社会的应急响应能力。

消防安全云端监督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云端监督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通过建立消防安全云端监督管理平台,实现消防安全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提高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三、组织架构1. 消防安全云端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消防安全云端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和协调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2. 消防安全云端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消防安全云端监督管理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检查、评估等工作。

3. 各级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本制度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制度内容1. 消防安全云端监督管理平台建设(1)平台功能:消防安全云端监督管理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① 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信息录入与查询;② 消防安全培训、检查、评估等数据统计分析;③ 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④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宣传;⑤ 消防安全信息共享与通报。

(2)平台接入:各级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应按照规定接入消防安全云端监督管理平台。

2.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1)各级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各级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应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员工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4. 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1)各级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024年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细则1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设置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全面掌握消防报警控制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及操作方法,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持消防安全鉴定证上岗。

3消防控制中心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4消防控制中心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消防控制中心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6出现报警信号时,消防监控中心监控员必须立即核查报警信息,通知现场安管员进行跑点,在第一时间进行确认。

7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中心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消防控制中心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消防监控中心的轮值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警觉性和责任心,能熟练操作设备,实时监查火灾报警控制和监控设备设施,严格按程序操作,认真处理当班发生的事件,并如实记录。

9消防监控中心实行____小时专人轮流值班制,值班人员在消防监控中心不准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值班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应由直接上级批准,由其他轮值人员顶替后方可离开。

10对消防控制中心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测试、维护等工作。

11严禁非监控人员在消防监控中心内逗留,不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参观。

如遇特殊工作需要,必须在消防监控中心停留时,需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12消防监控中心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报告直接上级,并联系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如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13每班当值监控员必须填写《监控设备运行记录表》,运行过程中发现误报时,应填写具体误报时间、地点等,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保存控制中心的记录材料及设备档案资料。

消防监控设备的管理制度

消防监控设备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控设备的管理,确保消防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消防监控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检修、报废等全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管理,责任到人;(三)定期检查,及时维护;(四)规范操作,确保质量。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单位成立消防监控设备管理小组,负责消防监控设备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防监控设备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消防监控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消防监控设备的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检修、报废等管理工作;(三)对消防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四)对消防监控设备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五)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消防监控设备的管理情况。

第六条消防监控设备管理小组成员:(一)组长:负责全面协调、管理消防监控设备工作;(二)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负责消防监控设备的日常管理;(三)成员:负责消防监控设备的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检修等工作。

第三章采购与安装第七条消防监控设备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质量。

第八条消防监控设备的采购程序:(一)制定采购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二)选择合格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三)对供应商提供的设备进行验收,确保设备符合要求;(四)办理设备移交手续。

第九条消防监控设备的安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安装前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消防监控设备的安装程序:(一)编制安装方案,经单位领导批准;(二)选择合格的安装单位或个人,签订安装合同;(三)对安装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安装质量;(四)安装完成后,进行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消防监控设备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操作规程。

消防远程监督管理制度

消防远程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消防远程监督管理,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场所的消防远程监督管理。

三、监督管理职责(一)消防救援机构职责1. 制定消防远程监督管理方案,明确监督管理范围、内容、方式和要求。

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3. 对消防远程监控设施进行验收、检测、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对违反消防远程监督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5. 加强消防远程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1. 按照消防远程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远程监控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定期对消防远程监控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4. 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5. 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四、监督管理内容(一)消防远程监控设施1. 检查消防远程监控设施的配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 检查消防远程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故障。

3. 检查消防远程监控设施的维护保养记录。

4. 检查消防远程监控设施的数据传输、存储、备份等是否满足要求。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检查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落实到具体人员。

3. 检查消防安全培训、演练计划是否制定并实施。

4. 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三)消防安全设施1. 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是否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2. 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3. 检查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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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系统建设第四章系统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城市预防和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远程监控系统是指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等报警监控信息进行远程监控、巡检,对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信息进行查询、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远程监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远程监控中介机构”)进行。

远程监控中介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独立开展技术服务,遵守执业准则,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远程监控中介机构实行资质审查和备案制度。

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归口管理全国远程监控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和备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程监控中介机构的初审、年审和备案工作。

市(地、州)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远程监控中介机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远程监控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当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七条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远程监控系统设计、建设单位的资质条件应当遵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或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并配备不少于3名计算机、通信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远程监控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资质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必要的远程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场所;(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四)专职从事远程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自动化、网络、软件、系统集成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五)技术总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消防管理或系统集成工作六年以上;(六)建立开展远程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和管理技术服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七)具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建筑消防设施和网络监控系统维护的仪器和设备;(八)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从事远程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和管理的远程监控中介机构应当向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三)管理和技术人员名单、简历、个人主要业绩及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培训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四)仪器、设备清单和证明文件;(五)机构章程与质量保障体系文件;(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在接到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初审符合资质要求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远程监控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和备案有效期限为一年。

在有效期限期满三十日前,远程监控中介机构应当到原备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年审。

第十三条远程监控中介机构申请年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年审申请报告;(二)年度工作报告;(三)年度内与入网单位(场所)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四)经有资质的经济类鉴证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五)技术人员的变更情况;(六)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教育培训的情况;(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受理年审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年审工作。

年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十五条远程监控中介机构年审不合格或逾期不参加年审的,责令暂时停止执业。

远程监控服务机构被责令暂时停止执业的,在自行改正后,可在两个月内申请补充年审。

补充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三章系统建设第十六条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以下单位(场所)应当接入远程监控系统:(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规定的特级、一级、二级系统保护对象。

(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单位或场所: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娱乐、游戏、网吧、酒吧等)、公共服务场所(健身、洗浴等)等公众聚集场所;2、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3、国家机关;4、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5、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机动车地下停车场、机动车公共停车楼;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7、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9、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和具有一定火灾危险性的工矿业、制造业、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业、运输业等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10、重要的科研单位;11、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现场、建筑等。

第十七条符合本规定安装范围的单位、场所(以下简称“联网用户”)应当积极配合远程监控中介机构完成系统的建设和联网工作。

第十八条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前,应由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技术文件:(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二)系统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工程合同、设计变更通知书;(三)主要设备技术资料、合格证、操作使用说明及相关材料;(四)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五)系统测试报告;(六)系统设备清单及系统使用说明书;(七)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在接到申请十日内,组织专家组对远程监控系统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五日内做出验收合格意见书和不合格意见书。

不合格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章系统管理第二十条远程监控中介机构应当与联网用户签订消防中介技术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远程监控中介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一)建立运营、维护和管理制度。

远程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应由专人负责,并进行岗位资格培训;(二)负责对火灾报警、消防设施故障、巡检测试等报警监控信息进行确认、处理,对真实火警信息及时报送消防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对火灾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故障信息及时通知联网用户进行维修;(三)定期对远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报警监控用户装置与远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处理解决网络和系统故障;(四)负责远程监控系统各类数据信息的安全管理工作;(五)对联网用户进行报警监控用户装置使用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等方面的培训;(六)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可以检索、查询、统计联网用户报警监控和消防安全等信息的数据接口;(七)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联网用户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八)自觉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联网用户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按照《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加强对远程监控系统报警监控用户装置的日常管理。

报警监控用户装置应由专人负责,并进行岗位资格培训;(三)配合远程监控中介机构对火灾报警、消防设施故障、巡检测试等报警监控信息进行确认、处理;(四)如实记录单位消防设施和远程监控系统运行状况;(五)遇有消防设施或监控系统故障应立即报告远程监控中介机构,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报警监控用户装置正常运行;(六)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进行升级或维修保养时,应当及时通知远程监控中介机构;(七)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八)依照合同要求按时缴纳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远程监控中介机构运营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远程监控中介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服务,公安消防部门可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执业资格。

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用远程监控系统各类信息数据为消防监督工作服务。

第二十四条由于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和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联网用户的,远程监控中介机构应当提前72小时通告联网用户,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同时报告公安消防部门。

第二十五条远程监控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无力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在停止服务前三十日通告联网用户并做好善后工作,同时报告公安消防部门。

第二十六条远程监控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并致使联网用户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切断与报警监控用户装置连接的;(二)未按规定与联网报警监控用户装置进行双向通信测试的;(三)未按规定对联网报警监控用户装置进行设施巡检的;(四)未及时发现联网用户系统故障和火灾报警信息的;(五)未及时同步更新系统数据库,造成系统报警延误的;(六)发现火警信息,未及时确认发送消防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延误火灾扑救的;(七)向公安消防部门隐瞒远程监控系统数据信息,延误火灾扑救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联网用户有下列行为,公安消防部门予以行政处罚;造成火灾事故的,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切断远程监控系统与消防设施控制系统的连接的;(二)擅自拆卸、关闭远程监控系统报警监控用户装置的;(三)隐瞒远程监控系统运行数据的;(四)隐瞒火灾事故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以下情形免于远程监控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一)联网用户原有报警系统设备自身故障造成问题的;(二)联网用户未按要求升级改造消防报警控制系统,未满足联网要求的;(三)联网用户人员擅自关闭报警监控用户装置或报警控制系统的;(四)联网用户不能正常供电造成报警监控用户装置无法正常工作的;(五)联网用户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报警监控用户装置或系统无法正常工作的;(六)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以日为单位规定的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6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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