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习题——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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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法律关系,
并不是所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纵观经济法范畴
的各种关系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2)市场协调管理关系
(3)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4)社会保障关系
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客观要求,体现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对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1)提高经济效益原则
(2)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3)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4)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原则
3.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哪几类?
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它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1)国家机关
2)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
4. 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答:(1)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
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2)登记和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 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
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3)成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5.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有什么的规定?
答: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 外商投资企业有哪几种类型?它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权利主要表现在:
(1)生产经营计划权;
(2)资金筹措使用权;
(3)物资采购权;
(4)产品销售权;
(5)外汇收入使用权;
(6)劳动用工管理权;
(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必须履行依法签定的协议、合同、章程。
(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
(4)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和经营情况,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5)应承担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哪些规定?答:依照我国有半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营企业的
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9.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应当有什么样的比例关系?
答: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是: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 万),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到1 000万(含1000 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
(3)投资总额在1000 万美元以上的到3 000 万(含3000 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 ,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 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 000 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 ,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 万美元。
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具备如下条
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各方同意。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1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终止的原因有哪些?答:合营企业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章程所规定的其他终止原因已经出现。
(7)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要求宣告该企业破产,企业也可以自行申请破产。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企业应予终止。
12. 破产的法律特征。
答:(1)破产宣告的适用对象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
2)破产宣告的权力机关是人民法院
(3)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
13. 破产案件的管辖。
答:(1 )一般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以下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①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