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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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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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地预防和扑救.除城市地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地方针.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地义务.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地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地实施,指导各地方地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地扑救工作;(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地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地其他重大事项.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地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地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地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地实施;(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地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地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地职责.第八条林区地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地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地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地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第九条在行政区交界地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地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地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地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地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地建设,逐步提高森林防火地专业化、现代化水平.第十二条有林地和林区地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地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三章森林火灾地预防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地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地,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地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地,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地天气用火,严防失火.(二)进入林区地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地进入林区证明.从事林副业生产地人员,应当在指定地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地,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地森林经营单位核发地进入林区证明.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地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地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地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地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地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地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地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一)设置火情瞭望台;(二)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地建设规划,同步实施.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地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第二十一条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地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第四章森林火灾地扑救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一)国界附近地森林火灾;(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地森林火灾;(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地森林火灾;(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地森林火灾;(六)未开发原始林区地森林火灾;(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地森林火灾;(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地森林火灾.第二十三条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地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第二十四条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地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地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第二十五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第二十六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地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地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七条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地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地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地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地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地,由起火单位支付;(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地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第五章森林火灾地调查和统计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分为:(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地;(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地;(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地;(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地.第二十九条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地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地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地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地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地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事迹地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地;(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地,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地;(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地;(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地;(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地;(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地;(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地.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地,处十元至五十元地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地,处五十元至一百元地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地,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地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地;(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地;(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地;(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地;(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地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地;(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地.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地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地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地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地单位决定.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地单位作出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地,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地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地规定应当处以拘留地,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地,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指地林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个人收集整理-ZQ/ 11 11 政府根据当地地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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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珠海市消防管理条例珠海市消防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的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所辖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的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六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并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应当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无偿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三)依法确定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四)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五)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六)组织灭火救援,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七)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

《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

《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
《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是指珠海市政府出台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旨在加强珠海市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根据《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珠海市政府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体系,明确相关职责和任务分工。

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火灾的预防,完善森林火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森林消防设施建设,加强对森林火灾防控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森林火灾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明确了违反森林防火管理,造成火灾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同时,条例还鼓励公众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森林防火的意识和责任感。

总之,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的颁布实施,旨在加强珠海市森林防火工作,保护珠海市的森林资源,预防火灾的发生,促进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修正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升国土绿化水平和森林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灭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五条本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区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林长体系,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加强林业主管部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珠海市消防条例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珠海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珠海市消防条例珠海市消防条例(2005年12月23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五条本市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规划、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各自职责内的消防工作。

森林、机场、港口(含渔业港口)及其港口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消防责任人和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本市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进行消防宣传。

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主管部门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工作应当经常督促指导。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城镇消防规划;(三)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监督;(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八)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政府1990年1月26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2002年6月依据省政府第75号令再次修订)第一条为防止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一切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其管辖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乡(镇)长、村长负责制。

全省年森林火灾受害率应控制在全省有林面积的千分之一以下。

因人为因素或救火措施不力而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山火或特大山火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行政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林区各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林区的国营林业部门、乡(镇)、村以及机关、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省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全省各地森林防火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均应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调剂解决。

第八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八项职责。

未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林区界限,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责任单位,建立责任制度;规定森林防火期、戒严期和戒严区;统一印发野外用火许可证和进入林区证明;向林区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授予森林防火管理权。

珠海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珠海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珠海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3-08-25 来源:珠府[2001]22号2001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县、区、镇等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火安全责任制;(二)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 (站)的装备;(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扑救特大火灾和处理善后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四)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七)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八)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条市、区、县公安(分)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可实施市公安局授权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和公民都应当积极组织或者参与消防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珠海市消防条例

珠海市消防条例

珠海市消防条例珠海市消防条例(2005年12月23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五条本市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规划、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各自职责内的消防工作。

森林、机场、港口(含渔业港口)及其港口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消防责任人和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本市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进行消防宣传。

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主管部门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工作应当经常督促指导。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城镇消防规划;(三)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监督;(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八)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

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

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正文:----------------------------------------------------------------------------------------------------------------------------------------------------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经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7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1997年7月10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长、县(区)长、镇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第六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林业公安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镇林业站负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村民委员会对本村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负有直接的责任,必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规章制度

森林防火规章制度

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和上级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森林防火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林权所有者应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应以宣传教育为前提,以火灾预防为基础,以火灾扑救为保障,全面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防火组织与责任第四条森林防火组织应按照“分级负责、分区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各级森林防火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林权所有者的防火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长是本乡镇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国有林场场长是国有林场的第一防火责任人。

第六条森林防火责任人对所辖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应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森林防火检查,落实森林防火措施。

第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应对森林火灾。

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八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源、火种进入林区,禁止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吸烟、野炊、烧荒、打猎等行为。

第九条森林防火组织应加强对森林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重点防范。

第十条森林防火组织应定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

第四章火灾扑救第十一条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扑救。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组织应根据火场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扑火方案,确保扑火安全。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组织应充分利用灭火设备、物资和力量,迅速控制火势,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损失。

第五章火灾调查与处理第十四条森林火灾发生后,应立即组织火灾调查,查明火灾原因,分清责任。

第十五条对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者,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予以处理。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个人整理优选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二次修正)(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依照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更正〈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依照年月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更正〈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有关条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牢固造林绿化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省本质,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地区内除城市市里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推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查本行政地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装备专职干部,负责平常工作。

第四条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推行小市价班,严实监测火情动向,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准备工作。

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重阳、国庆等节日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照本质情况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宣告戒严通知,在戒严区内禁止带火种进山和所有野外用火。

第五条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

因特别情况确需用火的,必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赞同,并采用安全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林地内,依照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创建阔叶树防火林带。

林区内的工矿企业、生产作业点(场)、居民点,应当在凑近林缘地带开设米宽以上的防火隔断带。

第七条凡雇请人员进入林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加强管理,采用防火措施,防范发生森林火灾,如发生森林火灾,雇主应负连带经济补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 林 防 火 条 例

森 林 防 火 条 例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森林防火条例实施细则.doc

森林防火条例实施细则.doc

森林防火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的政府行政领导负责一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的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倒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珠府办函〔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20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珠海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市政和林业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6日珠海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珠海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森林防火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协同联动,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及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中的工作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火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履行如下森林防火管理责任:(一)根据市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森林防火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1997修正)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1997修正)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1997修正)【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9.22【实施日期】1995.11.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7月25日实施日期:2003年7月25日)修改【失效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准备工作。

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重阳、国庆等节日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戒严通告,在戒严区内禁止带火种进山和一切野外用火。

第五条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

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林地内,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阔叶树防火林带。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珠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珠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珠海市森林防火指挥
部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4.10.19
•【字号】珠府办函〔2004〕109号
•【施行日期】2004.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铁道、公路、民航、森林、缉私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珠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
的通知
珠府办函〔2004〕10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鉴于珠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部分成员工作变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将该指挥部成员调整为:第一指挥长:(市委)指挥长:金展扬(市政府)副指挥长:詹土贵(市政府)段胜明(珠海警备区)苏沃良(珠海武警指挥部)孟照明(市武警支队)罗新安(市林业局)陈洪信(市公安局)樊迈群(市安全监管局)成员:武林(市发展改革局)郑卫东(市经贸局)陈活平(市科技局)赵彦庆(市民政局)陈忠良(市司法局)张柏峰(市财政局)郭卫添(市劳动保障局)唐成伟(市建设局)关小帆(市交通局)杨尧(市林业
局)李力(市卫生局)李连福(市城管局)张梅生(市旅游局)黄志生(市机关事务局)李叶新(市气象局)梁锡通(市电信局)杨泽文(市消防局)冯渠植(市森林公安分局)张传生(香洲区)林乃光(金湾区)梁锦全(斗门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杨尧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为梁杰明、史永翔(市林业局)。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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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7.10
【实施日期】1997.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五号)
《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经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7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
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
(1997年7月10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长、县(区)长、镇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第六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林业公安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镇林业站负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村民委员会对本村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负有直接的责任,必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林果场、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名胜区、采石场等单位的管理机构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负有直接的责任,必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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