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房地产合作开发的纠纷处理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典型案例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在现代社会,房地产合作开发是一个常见的商业模式。
但是,由于合作方之间的利益分配、责任承担等问题,很容易出现纠纷。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二、案例分析1. 合作方责任分配不明确在某个地区,A和B两个开发商合作开发一块地,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责任分配等方面并没有做清晰的规定。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最终导致合作失败。
在此案例中,合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充分考虑到责任分配等问题,导致后续纠纷的发生。
2. 业绩考核机制不健全另外一个案例是,C公司与D公司合作开发一处房地产项目,合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业绩考核机制,但是具体的考核标准和权责并没有清晰规定。
在项目结束后,双方对于业绩的考核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合同纠纷的发生。
这个案例中,虽然合作双方在合同中有规定业绩考核机制,但是具体的细节并没有明确规定。
三、纠纷解决方式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合同纠纷都是由于合同签订阶段的不完善导致的。
我们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应该更加重视合同的签订,并在合同中明确责任分配、业绩考核、合作期限等细节问题。
四、个人观点作为一名房地产从业者,我认为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合同纠纷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
合同是合作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只有在合同中规定清晰,才能有效地避免纠纷的发生。
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更加重视合同的签订工作,以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总结在传统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合同纠纷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签订合同时责任分配、业绩考核等细节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
我们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应该更加重视合同的签订,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我个人也将会在实际工作中更加重视合同签订的细节问题,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和个人观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合同纠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法律法规,以保障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化解我市房地产行业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关于化解我市房地产行业纠纷的对策和建议化解我市房地产行业纠纷的对策和建议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房地产纠纷日益增多,给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困扰。
为了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下面将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首先,应当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工作。
目前,我市对房地产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造成了一些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因此,应当加大立法力度,出台更加细化和有针对性的法规,以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各个环节,为纠纷的化解提供具体和明确的依据。
同时,还应当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市民对房地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
只有在了解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才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
二、加强纠纷调解机构的建设和完善其次,应当加强纠纷调解机构的建设和完善,为房地产纠纷的解决提供良好的平台。
目前,我市的纠纷调解机构仍然存在数量不足和服务能力较弱的问题,导致很多纠纷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因此,应当加大对纠纷调解机构的投入,增加相关人员和专业人才的配备,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效率。
同时,还应当推广和倡导诉前调解,鼓励双方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问题,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和扩大。
三、加强对房地产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目前,一些房地产从业人员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从而在工作中存在不合规行为,导致纠纷的发生。
因此,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其深入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自己的职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考核制度,对不合规行为进行惩处和追责,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力度最后,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目前,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存在违规销售、虚假宣传等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相关问题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相关问题发表时间:10-04-02一、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一)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形式合作开发房地产有多种形式,既包括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建成后进行产权分成的契约式合作建房;也包括一方以土地入股、设立项目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项目式合作建房。
与会大多数人认为,项目式合作建房与契约式合作建房纠纷解决的思路完全不同,项目式合作建房纠纷是新设立一个公司法人,可以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解决;而契约式合作建房由于当事人约定不明,再加上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导致此类合作建房纠纷难以处理。
与会人员讨论的主要是契约式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问题。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有律师认为,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性质的判定是正确适用法律,解决该类纠纷的前提,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主要存在这样几种观点:1、合伙合同说;2、互易合同说;3、承揽合同说;4、承揽合同与互易合同的混合合同说;5、附合说。
上述观点各有优劣,但都不能准确地解释司法实践中形式多样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
由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复杂性,其性质不能简单以某一种合同类型加以界定,应根据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具体情况,结合两个标准加以判断:第一,主观标准。
即通过探求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不同类型的合同,分别认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
如果合同重在双方约定出资,可将该类合同归入合伙合同;如果合同重在规定由开发商为供地方完成房屋建设,并以此进行房屋与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则可归入承揽与互易的混合合同。
第二,客观标准。
在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意思难以判断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谁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持有者来判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
(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关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与会人员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即不论是采用哪种方式合作开发房地产,必须要求合作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四)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需具备的条件大多数人认为,合作开发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一方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领域涉稳矛盾纠纷化解过程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Word最新版)
房地产开发领域涉稳冲突纠纷化解过程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通过整理的房地产开发领域涉稳冲突纠纷化解过程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房地产开发领域涉稳冲突纠纷化解过程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人口城镇化率的不断提高,城市房地产业也快速发展,各地新建楼盘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城市面貌日新月异。
但是也迎来了房地产开发领域涉稳冲突纠纷的高发期,特殊是近几年因城市征地拆迁、企业资金断链、物业管理不善等引发的冲突纠纷和群体性事务不断出现,涉及的问题犬牙交织,纷繁困难难处理,不仅严峻损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给政府工作带来了严峻压力和负面影响,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经济发展,严峻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缘由分析:该领域出现的冲突纠纷细分起来种类很多,缘由也较多,归纳起来,笔者认为对社会影响较大、且处理难度较高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征地拆迁问题。
从2003年高速马路征地拆迁起先至今,新晃县主要经验了老师新村、柏树林食品工业园、前锋工业园、八江口温泉、金橘佳苑、梅林春天、320国道改造、城东物流中心、城北风光带、沙湾滨水新区、舞水外滩等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难易程度呈如下趋势:商业建设征地比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征地难;交通便利地域征地比交通不便地域征地难;征收房屋、熟地、农田比山地难。
从个案来看:高速马路建设征地和柏树林食品工业园建设征地是最难的,这2个项目本人都经验参与过,征地难的主要缘由各有不同。
高速马路征地一起先老百姓还是理解支持的,但为什么后来征地难到了由市领导亲自出面,出动武警公安、政府干部几百号人现场强征的局面呢?其主要缘由是征地标准不一样,与紧临的贵州省各是一个价(贵州是1.2万元/亩,新晃才0.6万元/亩),出现大规模阻工后政府向百姓承诺补足后事务才得以安静。
柏树林征地前后经过了近6年时间,期间出现了多次上访和2此较大规模的阻工事务。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房地产法律纠纷涉及土地、房屋买卖、租赁、抵押、权属登记等多个方面,对当事人和社会经济秩序都造成了较大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房地产法律纠纷的成因、特点、处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
二、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项目于2012年建成,开发公司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然而,在房屋交付过程中,部分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漏水、地基下沉等。
购房者认为开发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1. 案件成因(1)开发公司对房屋质量把控不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公司可能存在管理不善、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2)购房者对房屋质量认知不足。
购房者可能对房屋质量要求不高,对房屋验收流程不够重视,导致质量问题在交付时才被发现。
(3)合同约定不明确。
合同中关于房屋质量、交付时间等条款可能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2. 案件特点(1)案件涉及面广。
本案涉及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购房者等多个主体,法律关系复杂。
(2)证据收集困难。
房屋质量问题往往需要专业鉴定,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3)赔偿金额较高。
房屋质量问题可能导致购房者遭受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可能较高。
3. 处理方法(1)调解。
法院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2)判决。
若调解失败,法院将依法判决,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3)鉴定。
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专业鉴定,为判决提供依据。
4. 防范措施(1)加强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监管,确保房屋质量。
(2)明确合同条款。
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房屋质量、交付时间等条款,避免争议。
(3)购房者提高法律意识。
购房者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维权意识。
四、结论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件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对当事人和社会经济秩序都造成了较大影响。
处理房地产投诉及纠纷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处理房地产投诉及纠纷的应急预案及程序房地产投诉及纠纷是一个常见且繁琐的问题,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诉及纠纷是维护企业声誉和客户关系的关键。
以下是一个针对房地产投诉及纠纷问题的应急预案及程序,以帮助企业及时解决问题。
一、建立投诉接受机制1.设立专门的投诉接受部门,负责处理房地产投诉及纠纷问题。
2.定期审核和评估投诉接受部门的工作流程和效果,确保投诉接受工作的高效性和专业性。
3.为投诉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和专业知识,使其能够熟练运用各种应对策略处理各类投诉及纠纷。
二、投诉受理与处理1.统一指派专人负责接受投诉,并建立健全的投诉登记系统,确保每一起投诉都能有记录和处理。
2.在接受投诉时,工作人员应保持耐心和良好的沟通技巧,倾听投诉人的陈述并详细记录。
3.必要时,派遣专业人员前往现场勘查并取证,确保处理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纠纷调解与解决1.在接受投诉后,应优先采取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争取双方的共识和满意度。
2.如果投诉人对调解协商结果不满意,可将纠纷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仲裁。
3.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尊重法律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一起纠纷都能得到公正的解决。
四、加强对企业内部的监管与管理1.设立内部监控机制,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管,避免员工利用职权或违规操作引发投诉及纠纷问题。
2.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确保他们了解政策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3.定期组织投诉分析会议,总结投诉及纠纷处理的经验和教训,以优化工作流程和提高服务质量。
五、落实责任追究机制1.对于个别投诉问题,通过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及时纠正和处理不良行为,保证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处理。
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及时报案,并配合有关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
六、加强公共关系和宣传工作1.加强与媒体的合作与沟通,及时回应并澄清公众对房地产投诉及纠纷的负面报道,维护企业形象和社会信誉。
房地产开发商的纠纷解决方法
房地产开发商的纠纷解决方法在房地产开发行业中,纠纷是难以避免的。
开发商不仅面临与购房者、业主、投资者的纠纷,还可能与政府、承包商、供应商等各方发生争议。
有效解决这些纠纷对于开发商维护声誉、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至关重要。
本文就房地产开发商常见的纠纷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一、合同履行与解除合同是开发商与各方之间的约定,双方有责任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引发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法是通过协商、谈判达成解除合同的共识。
如果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寻求其他解决方式,如追究违约责任、请求仲裁或诉讼。
二、调解与仲裁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纠纷的方式,通过第三方中立人的介入,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调解具有快速、灵活、低成本的特点,对于一些争议较小的纠纷较为适用。
有些地区设有专门的房产调解机构,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
仲裁是一种较为正式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一位或多位仲裁人进行公正、独立的裁决。
仲裁具有快速、高效、保密等优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鼓励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对于一些仲裁裁决不满意的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复核。
三、诉讼和强制执行诉讼是一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方式,适用于严重的争议和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其他当事人,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都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裁决。
强制执行是指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裁决或判决,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法律规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迫使违约当事人采取必要的行动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协商和调解的重要性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其他当事人,在面对纠纷时,协商和调解是最为理想和可行的方式。
通过积极主动地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往往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同时避免进一步升级纠纷,减少成本和风险。
调解作为一种及时且经济的方式,有助于双方保持合作关系,尽量避免长期的法律程序。
合作开发地产项目,一旦形成僵局,该如何化解?
为解决公司僵局,可以引入调解和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在出现分歧和矛盾时 ,可以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诉讼程序的繁琐和成本高昂的问 题。
02
公司僵局的产生原因和常见情况
公司僵局的产生原因
01 02 03
股东之间的分歧与博弈
股东之间的分歧与博弈是公司僵局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当股东之间出现纠纷或分歧时,如果无法达成解决方案, 就会导致公司陷入僵局状态。这种分歧和博弈可能源于股 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意见不合、个人矛盾等方面。
公司陷入僵局,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02 03
提高合作效率
事先预防可以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提高合作效率。在合作过程中,如 果股东之间能够相互信任、尊重和遵守约定,就能够减少沟通成本和误 解,提高合作效率。
维护公司声誉和形象
通过事先预防,可以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合作机制,维护公司的 声誉和形象。这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和合作伙伴对公司的信任和支持,为 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
公司僵局的解决
当公司僵局出现时,应采取有效的解 决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设置退出路径 、收购要约、诉讼、仲裁甚至解散等 。在处理合作开发项目的僵局时,应 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寻求最合适的解 决方案。
研究展望
公司僵局的根源与深层 原因
合作开发项目的综合管 理
公司僵局的解决策略与 机制设计
虽然本文已经提到了公司僵局的深层 原因是制度安排,但是对于其根源和 深层原因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 。这涉及到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 保护、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
公司僵局的常见情况
要点一
股东私利阻碍经营
有些股东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 阻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例如, 某些股东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反对 公司的重大决策,或者通过控制公司 资源来谋取私利,这些行为都会导致 公司僵局的产生。
最高院关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上)
最高院关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上)一、合同性质部分①【裁判观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方式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合同。
土地使用权投入方将其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合作各方共有或者归于项目公司名下,通常是这类合同的重要内容。
确认某合同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还是单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应根据合同各方是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等情形进行判断。
【裁判理由】在一方以资金为投入,另一方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投入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土地使用权投入方将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合作各方共有或者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通常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有的还要另行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合作,还是单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各方是否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主要的认定依据。
各方约定共同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开发房地产,无论项目公司是否成立,以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变更登记为项目公司享有,均不影响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
《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中合作各方关于房产的分配,并没有无论项目盈亏任何一方都不承担合作风险亦获取固定利益的约定。
合作各方均承担了实际的合作风险。
该协议的实质是华茂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与相对方合作开发。
因此,华茂公司与苏福伦、香港益群公司、陈培森之间通过《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及对该协议的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合作关系。
【案例来源】(2005)民一终字第60号【2007年第8期公报案例】②【裁判观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合同名称不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
【裁判理由】奥康公司在与碧波公司联合开发过程中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所分配的利益是18000平方米住房的包销款1980万元,不承担经营风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中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规定
房地产开发中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是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经济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本文将探讨房地产开发中常见的经济纠纷,并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土地纠纷土地是房地产开发的基础,土地纠纷是房地产开发中最常见的经济纠纷之一。
主要包括土地权属纠纷、土地用途变更纠纷等。
1. 土地权属纠纷土地权属纠纷通常发生在购置土地后,开发商与原土地所有者之间发生争议。
此类纠纷需要根据土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合同来解决。
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归国家所有,个人或单位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因此,当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时,相关当事人应首先查明土地使用权的来源,并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2. 土地用途变更纠纷土地用途变更纠纷发生在开发商申请将一块土地的用途转变为商业、住宅或其他用途时。
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城市规划法》,土地用途变更需要经过相应部门的批准。
若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会产生纠纷。
因此,开发商在进行土地用途变更前,必须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完成相关手续,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二、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中的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房屋销售合同、委托开发合同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等方面。
1. 房屋销售合同纠纷房屋销售合同纠纷发生在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
购房者通常会购买开发商未完工或已建成的住宅,而合同纠纷可能涉及房屋交付时间、房屋质量、合同违约等问题。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房屋销售合同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解决争议。
2. 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委托开发合同纠纷通常发生在土地所有者与开发商之间。
根据合同约定,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委托给开发商进行开发和销售。
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委托期限、地价支付、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如有争议应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程序向仲裁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
房地产合同纠纷
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是指在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房地产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到房屋的产权问题、交付问题、质量问题、违约问题等。
本文将从合同纠纷案例中分析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例:小明是一名购房者,他在2019年购买了一套位于城市中心的新房。
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购房者交付房款后6个月内交房,并提供年绿化费用。
然而,过去半年,小明一直未能如期入住。
他多次电话催促开发商,但开发商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交房时间。
此外,开发商也未按约定支付年绿化费用。
小明这时感到非常焦虑和愤慨,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此案例中的房地产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交房时间和绿化费用。
首先,交房延迟给购房者带来了实际生活上的困扰,也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
其次,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绿化费用,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针对以上问题,那么如何解决房地产合同纠纷呢?首先,购房者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进行沟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有时候,开发商可能因为一些意外原因导致延迟交房,购房者可以考虑适当宽容一些,但同时也要坚持自己的权益。
在协商的过程中,购房者可以选择在纠纷发生后向开发商发出律师函,提醒开发商履行合同责任,并保留相关证据。
其次,购房者可以选择起诉解决纠纷。
如果协商无果,购房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购房者需要在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书面沟通记录等,以证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
一旦法院支持购房者的主张,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最后,购房者也可以向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
如果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开发商进行处罚。
这样不仅可以维护购房者的权益,也可以对开发商行为做出警示。
综上所述,房地产合同纠纷是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解决房地产合同纠纷,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可以选择起诉解决,也可以向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
房地产行业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心得体会
房地产行业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心得体会在房地产行业,法律问题是经常出现的。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各种法律纠纷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从几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出发,分享房地产行业中的解决心得体会。
一、合同纠纷房地产交易往往涉及多个交易方之间的合同。
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
解决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合同的执行。
首先,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交易的内容、价格、交付时间等关键条款,同时包含有充分的法律保护条款。
其次,当出现合同争议时,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土地使用权问题在房地产开发中,土地使用权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注销、续期等问题经常引发法律争议。
为了避免土地使用权问题,开发商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土地使用权手续办理,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备日后需要。
尽早了解土地使用权的到期时间,并提前进行续期手续,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三、实施规划与用地问题房地产项目的规划与用地问题也是引发法律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避免这类问题,开发商应提前了解土地的规划用途以及相关法律要求,确保自己的用地行为合法合规。
在项目规划阶段,应仔细了解和遵守城市规划控制要求,确保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审批程序。
此外,开发商应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避免可能的纠纷。
四、房屋质量问题房地产行业中,房屋质量问题频发。
购房者对房屋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和提高利润,有时可能会牺牲房屋质量。
解决房屋质量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质量监管和提高责任意识。
开发商应该通过引进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模式,确保房屋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此外,购房者也应提高购房时的警惕性,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总之,房地产行业中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开发商、购房者以及政府部门等各方共同努力。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管辖权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管辖权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管辖权甲方(以下称“甲方”):姓名/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乙方(以下称“乙方”):姓名/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鉴于双方在房地产合作开发方面达成协议,为维护各自权益,特拟定本合同,共同遵守并执行。
第一条合作内容甲方与乙方将在房地产合作开发方面进行合作。
具体合作内容详见合作协议。
第二条双方权利与义务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提供约定的资金、土地、房屋等资源;(2)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支付协议约定的费用;(3)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并对其提供的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4)协商并签订有关开发房地产的合同;(5)在开发过程中,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合作有关的信息,并让乙方随时查阅相关文件;(6)如果乙方在开发过程中发现甲方所提供的资金存在问题,或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协议费用,有权停止项目的开发,并向甲方追缴已经支付的费用。
2.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提供合适的技术支持、开发经验和人力资源;(2)在甲方提供的资源基础上,积极开发房地产项目;(3)保证协议约定的项目质量与规模;(4)在开发过程中,必须向甲方及时提供与合作有关的信息,并让甲方随时查阅相关文件;(5)在项目开发完毕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完成交房;(6)负责协调并处理与项目开发有关的日常事务;(7)如果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协议费用,乙方有权停止项目的开发,并向甲方追缴已经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履行方式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为双方共同遵守合作协议中的约定。
第四条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合作协议的有效期。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方违约责任(1)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协议约定费用的,除赔付乙方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违约金;(2)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约定资源的,应当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予以赔偿。
合作开发房地产,投资建造方能否排除执行?
合作开发房地产,投资建造方能否排除执行?合作开发房地产,投资建造一方无权排除强制执行阅读提示由于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一定的准入门槛,实践中存在不少合作开发建设的情形。
各方通过签订《联合开发协议》《联建协议》《项目投资协议》等形式,约定由有资质一方提供土地并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由其他方出资实际建造,以达成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目的。
往往,合作建造的不动产附属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并非投资建造一方,当“名义所有权人”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合作开发的不动产时,投资建造一方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本文通过整理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处理此类问题的裁判观点,梳理涉及合作开发房地产执行纠纷中,各方权益保护的注意事项,以供读者朋友参考。
裁判要旨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之外的主体在建设用地上营造建筑物,不属于合法建造,不符合《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投资建造一方不能当然取得建筑物所有权,无权排除相关权利人对合作开发不动产的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2004年9月,佳某公司与工行某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在建工程(包括诉争房屋)为其提供抵押担保,公证处对借款合同予以公证,并作出公证债权文书。
2006年7月,崇某公司与佳某公司签订联建协议,合作开发某房产项目(包括诉争房屋),约定由崇某公司实际投资开发,满足一定条件时佳某公司将项目过户至崇某公司。
该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佳某公司。
2007年2月,工行某支行根据公证处基于公证文书作出的执行证书,申请陕西高院执行,后将该笔债权转让至信达某分公司。
执行过程中,陕西高院查封合作开发的房产项目(包括诉争房屋)。
2015年6月,崇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陕西高院认为崇某公司无相关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和房屋权属证书等权属证明文件,裁定驳回其异议。
崇某公司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陕西高院一审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佳某公司与崇某公司均为房屋建造人,自房屋建成即共同享有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判决崇某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不得执行案涉房屋。
房地产纠纷的处理方案
房地产纠纷的处理方案发生房地产纠纷后处理的原则一般是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深圳马成律师团知名房产纠纷律师总结具体的解决方案如下:1、协商解决房地产纠纷。
纠纷各方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自行协商,平等、互利、合理、有偿的解决双方之间的房产纠纷。
如果纠纷各方无法协商解决,可根据纠纷的性质及法律关系分别向行政主管机关投诉,或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机关依职权处理房地产纠纷。
争议双方的一方向行政机关投诉后,行政机关根据主管范围受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决定。
如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可提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除终局复议以外,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须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决定一作出即可执行,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并不停止执行。
3、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如果纠纷不属于行政机关主管,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申请仲裁必须有约定的仲裁协议,如无约定,不可申请仲裁,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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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房地产纠纷
如何应对房地产纠纷房地产纠纷是在房地产交易和使用过程中常见的问题,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和纠纷。
本文将为您介绍如何应对房地产纠纷,帮助您了解解决纠纷的方法和途径。
1. 慎重选择房地产交易对象在购买房地产前,必须慎重选择交易对象。
首先,要查看该房地产的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以确保交易对象的合法性。
其次,要对交易对象的信誉和经营状况进行调查,避免与不信任的开发商或中介机构进行交易。
此外,购房者还应咨询专业人士,以了解房地产市场的行情和相关法律法规。
2. 签订合同前明确权益和责任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购房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准确无误,并关注合同中的责任限制、违约责任等问题。
同时,如果有需要,购房者可以委托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审核,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损害。
3. 保留相关凭证和文件在房地产交易和使用过程中,购房者应保留相关凭证和文件。
这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交易过程中的通信记录、证件复印件等。
这些凭证和文件可以为购房者提供证据支持和法律保护,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4. 联系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如果遇到房地产纠纷,购房者可以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寻求帮助和支持。
比如,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其解决纠纷并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还可以联系专业律师、仲裁机构等,咨询有关纠纷解决的法律方法和途径。
5. 协商解决纠纷在面对房地产纠纷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中介机构等进行沟通,寻求共同的解决办法。
双方可以采取调解、和解等方式,协商达成一致,以减少纠纷的损失和影响。
6. 法律诉讼如果经过协商仍无法解决房地产纠纷,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购房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法律诉讼时,购房者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总结:面对房地产纠纷,慎重选择交易对象、签订明确合同、保留相关凭证、联系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协商解决纠纷以及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都是解决房地产纠纷的有效途径。
如何应对房地产开发纠纷
如何应对房地产开发纠纷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房地产开发纠纷也日益增多。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如果不及时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这些纠纷可能会进一步升级,给双方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协商解决和预防措施等方面,探讨如何有效应对房地产开发纠纷。
一、法律角度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面对纠纷时,首先要了解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购房合同、房屋买卖法等有关规定,明确权益和义务。
2.寻求法律援助如果纠纷难以解决,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
预约律师咨询,对合同条款、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帮助制定明智的应对策略。
3.提起诉讼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准备好相关证据,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二、协商解决1.与开发商协商房地产开发纠纷的首要解决方式是与开发商进行积极的协商。
以事实为依据,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争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聘请调解员如果与开发商直接协商未果,可以聘请专业调解员参与谈判。
调解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可以帮助双方争端协商解决。
3.申请仲裁如果协商无果,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方式相对于诉讼,程序简便,费用较低。
双方可以委托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公正裁决。
三、预防措施1.选购房产时多方考虑在购房前要充分考虑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对于开发商的信誉度、实力等进行多方考察,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
2.谨慎签订合同购房合同是双方权益的约束依据,要细心阅读合同条款,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
如果合同中存在疑问,可以找专业人士解答。
3.购房后定期检查购房后,定期检查房屋质量和完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防止问题复杂化和纠纷升级。
4.保留相关证据购房过程中要保留相关证据,包括购房合同、支付凭证、房产证等,以备后期证明自己的权益和要求赔偿。
总结起来,应对房地产开发纠纷需要从法律角度出发,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寻求法律援助;同时,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与开发商进行深入沟通和谈判;另外,在购房前要多方考虑并谨慎签订合同,购房后要定期检查并保留相关证据,以预防纠纷的发生。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代理意见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代理意见示例文章篇一:《关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当事人名称]的代理人,现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合同的订立与目的在这个案子里,咱们得先看看这份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同是怎么来的。
我的当事人和对方那可是怀揣着共同的梦想啊,就像两个探险家准备一起去挖掘宝藏一样。
他们看到了房地产市场这块大蛋糕,觉得一起合作能赚大钱。
合同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双方要共同出资、共同开发。
比如说,一方负责出地,另一方负责出钱搞建设。
这就好比一个人出面粉,另一个人出酵母和水,大家的目的就是一起做出美味的面包,也就是把房地产项目顺利完成,然后盈利。
我的当事人当时可积极了,把自己的资源都投入进去了。
就像农民把自己最肥沃的土地拿出来种庄稼一样,那是充满了期待。
对方当时也是信誓旦旦的,表示会按照合同约定把钱按时按量地投入。
可是呢,这事儿啊,后来就变味了。
二、合同履行中的问题这合同一开始履行,就出现了好多问题。
就像一辆汽车,刚上路就这儿响那儿晃的。
对方在资金投入方面,就像挤牙膏似的,一点一点的,还老是不按时。
我的当事人在那边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一直催啊催。
“你这钱再不到位,工程可就要停工了,这就像火车没了煤,还怎么跑啊?”我的当事人这么跟对方说。
可是对方呢,总是找各种借口。
什么资金周转困难啦,银行贷款没下来啦。
这就好比你答应了给人家送生日礼物,结果到了生日那天,你说你还没买到礼物的钱呢。
这怎么能行呢?再说说项目的管理方面。
双方本来应该共同管理的,可对方老是自作主张。
这就像两个人合伙开饭店,一个人老是不跟另一个人商量就改菜单、换厨师。
这让我的当事人特别生气,感觉自己被排除在决策之外了。
我的当事人就质问对方:“咱们这是合作呢,还是你一个人说了算啊?”对方却还不以为然。
三、违约行为的认定从这些情况来看,对方明显就是违约了呀。
这就像一场足球比赛,大家都得遵守规则,你老是犯规,这比赛还怎么进行呢?合同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方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资金投入和共同管理的义务,这就是对合同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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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房地产合作开发的纠纷处理
[摘要]房地产合作开发是目前房地产开发中较为流行的模式,通常包括法人型合作模式和非法人型合作模式。
但不管采取什么模式合作,都可能产生这样那样的纠纷,所以文章拟对房地产合作开发的纠纷类型及处理规则进行阐述,并谈点粗浅看法,供同仁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合作模式;纠纷处理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4条规定,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当事人订立协议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方式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进行房地产开发。
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存在多种不同的模式,但是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法人型合作开发,二是非法人型合作开发。
其他的模式可能是从这两种模式演变而来,或者可能是名为房地产合作开发,而实为其他行为。
①
法人型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各方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作为建设方进行房地产开发,并独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项目开发过程中均以项目公司名义对外办理手续或签订合同。
合作各方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合作开发的权利由项目公司章程和合作开发合同进行规p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合作开发中,只要有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即可,而不强求所有合作方都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对此《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
为维护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合作开发各方均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应当依法确认无效。
一旦合作开发合同无效,不仅会给合作各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因此,立法与司法政策均规定,允许当事人对其合同效力进行补正。
于是《解释》第15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
(二)因划拨土地未经批准开发导致合作开发无效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用途的社会公益建设,原则上被排除于房地产市场之外,更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否则,开发合同无效,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进行市场化处分,包括合作开发房地产。
因此《解释》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
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
(三)以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开发导致合作开发无效
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
但现实中,有不少农村经济组织与一些不法房地产开发商或投资人受利益驱动,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或农用地上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大量的商品房(即“小产权房”)向社会公开发售,此类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当然,起诉前已经通过征用或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有条件地认定有效。
②
至于当事人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质是进行农民集体住宅、公寓建设,即农村“小康村”、“集中村”建设,应当依法认定为农村房屋合建、联建合同,可以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制,如果符合当地政府村镇发展规划,又是出售给村内村外农村居民的,也可以有条件地认定有效。
(四)合作开发房地产无效的处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6条规定,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确认归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所有,对方的投资可根据资金的转化形态,分别处理:1.资金尚未投入实际建设的,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将对方投入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利息;2.资金已转化为在建中的建筑物,并有一定增值的,可在返还投资款的同时,参照当地房地产业的利润情况,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比例的经济赔偿;
3.房屋已建成的,可将约定出资方应分得的房产份额按现行市价估值或出资方实际出资占房屋造价的比例,认定出资方的经济损失,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赔偿。
二、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其他行为的协议纠纷及其处理
(一)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解释》第24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这里的固定利益,通常是指一定价款,但不以货币为限,还包括一定的房屋所有权,以及一定价款和房屋的复合。
合同转化的认定条件是:合作一方负责提供建设用地、协助办理审批手续,不参与项目建造,不投入资金,也不追加资金;固定利益是建设用地的对价,固定利益不随实际建设面积的增减而增减;项目开发出现
重大障碍,项目开发失败,提供建设用地一方仍然获取固定利益。
司法机关认定合同性质转化且给付条件成就时,可以判决“合作方”向土地一方给付固定利益。
③
(二)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
《解释》第25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
合同转化的认定条件是:提供资金一方不参加或不实质性参与项目开发事宜;一方提供固定数量资金,资金数量不随项目实际建设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固定数量房屋是资金的对价,房屋数量不随实际建筑面积的增减而增减;项目开发不成功,分配固定数量房屋则演变为取回原固定数量货币。
此时开发项目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影响转化后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三)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协议
《解释》第26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量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
合同转化的认定条件是:提供资金一方不参加或者不实质性参与项目开发事宜;项目不能建成、建成后亏损、实际建筑面积增减,提供资金一方仍然获取固定数额货币;合作开发利益是清偿债务、弥补亏损后的利润,而提供资金一方获取固定数额货币之前无须清偿债务,弥补亏损。
此时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企业法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一般有效,法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目前一般认定无效。
(四)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租赁
《解释》第27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当事人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
合同转化的认定条件是:提供资金一方不参加或不实质性参与项目开发事宜;提供资金是使用房屋的对价,使用期内无须缴纳房租,使用后“合作方”无须返还资金;投资额与实际面积增减,约定的使用面积不随之增减。
如果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期或使用期超过20年,转化后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第214条而认定超过20年的租赁期限无效。
三、合作开发协议履行纠纷及其处理
(一)合作开发投资纠纷
在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因诸多因素影响,需要增加投资数额为常见之事情,此时合作各方如何确定投资?对此,《解释》第17条规定:“投资数额超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
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的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解释》第20条对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建筑面积需要增加投资数额的,合作各方的承担比例仍按上述原则处理。
(二)合作开发面积分配纠纷
合作开发房地产履行中,可能造成实际建造的建筑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或者开发建造的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建筑面积,此时如何分配?对此,《解释》第18条规定:“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少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分配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解释》第20条规定:“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当事人对超出部分的房屋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
(三)合作开发违章损失纠纷
房地产开发应当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等一系列行政许可手续,否则合作各方就会面临违章损失的承担问题,对此《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当事人对损失承担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过错确定责任;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责任;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确定责任。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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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庆宝,刘子平.房地产纠纷裁判标准规范[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3]邢万兵.房地产法律实务[M].法律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