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开发四种方式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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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比较分析案例A企业20PP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住楼项目。
由于A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联单位B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议。
协议约定该开发项目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A企业支付,开发产品委托B企业销售,销售合同由B企业与买方签订,但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A企业开具,A企业按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比较常见,这样与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
本案例中,A企业自身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是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即便与B企业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殊性,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
只能在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屋的二次转让。
这是本案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
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实质是A企业。
B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已。
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形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双方应当如何税务处理?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A企业名义自行建造的,没有发生土地权属变更以及转移,在项目竣工前与B房地产企业形式上签署的是委托代建合同。
施工阶段除成本费用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外,基本没有其他税金。
尽管A企业没有销售资格,如果在项目竣工前已经提前预售,则根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PP]31号文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项目竣工A企业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涉及的也还是“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只不过与预售阶段不同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企业所得税实际毛利额的调整。
B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涉及哪些税呢?B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有最终开发产品的所有权,不属于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享成果的合作经营。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模式有哪些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模式有哪些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模式有以下几种:一、合资合作模式合资合作模式是指开发商与土地资源拥有者(常为政府)成立合资企业,共同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
双方按照约定的股权比例投资,共同承担开发风险和获利。
合资合作模式一般适用于大型综合开发项目。
二、建设用地出让模式建设用地出让模式是指土地资源拥有者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并约定开发商需要按照规定的建设用途和规模进行开发,一般要求开发商按照要求支付土地出让金。
这种模式适用于普通住宅、商业用地等开发项目。
三、建设用地租赁模式建设用地租赁模式是指开发商与土地资源拥有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土地进行开发。
开发商需要按照约定的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进行开发,并在租赁期限结束后将开发的房地产交还给土地资源拥有者。
这种模式适用于产权不明晰、房地产投资风险较大的地区。
四、委托开发模式委托开发模式是指土地资源拥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委托给专业开发商进行开发,开发商按照约定的开发要求和标准进行开发,并支付给土地资源拥有者约定的开发利润或租金。
这种模式适用于土地资源拥有者不具备自行开发能力或愿意将开发风险转移到开发商的情况。
五、物业公司参与模式物业公司参与模式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合作,物业公司通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参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开发商可以将房地产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交给专业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从而提高项目的整体竞争力和投资回报率。
六、产权交换模式产权交换模式是指开发商在与土地资源拥有者协商前,与其具有其他地块产权的项目进行交换。
通过产权交换,开发商可以获得开发的土地资源,并减少与土地资源拥有者进行资金交易的风险。
这种模式适用于土地资源拥有者需要获取其他地块产权的情况。
以上就是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模式,每种模式都有其优缺点和适用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和土地资源拥有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合作模式。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无。
地产合作开发多种模式及分析
地产合作开发多种模式及分析一、股权合作模式股权合作模式是指两个或多个房地产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共同设立一家合作公司来开发房地产项目。
在这种模式下,各方按照出资比例获得相应的股权,并共同参与项目的决策和管理。
股权合作模式的优势在于各方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可以有效整合各方资源,提高项目的开发效率和竞争力。
然而,由于各方利益的不一致,可能存在决策困难和管理难题,需要通过合理的合同安排和良好的沟通来解决。
二、招投标合作模式招投标合作模式是指房地产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作开发企业,由合作开发企业负责项目的具体开发工作。
在这种模式下,房地产企业提供土地和相应的资金支持,而合作开发企业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双方共同分享项目的经济利益。
招投标合作模式可以有效激发市场竞争,降低项目开发成本,但也存在合作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招投标机制和合作协议。
三、联合开发模式联合开发模式是指房地产企业与其他行业企业(如金融企业、物流企业等)进行联合,通过各自的优势资源,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
在这种模式下,双方可以实现资源互补,提高项目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例如,房地产企业可以提供土地和施工能力,金融企业可以提供融资支持,物流企业可以提供供应链管理等服务。
联合开发模式的核心是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加强合作协调,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四、合作营销模式合作营销模式是指房地产企业与其他销售渠道企业进行合作,共同推广销售房地产项目。
在这种模式下,房地产企业可以借助销售渠道企业的渠道优势和销售能力,提高项目的销售速度和销量。
双方可以通过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利益分配,共同制定营销策略和推广计划。
合作营销模式的关键是确保合作双方的利益一致和互利共赢,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地产合作开发有股权合作、招投标合作、联合开发和合作营销等多种模式。
相比独自开发,合作开发可以整合各方资源,降低开发成本,提高项目效益。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比较分析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比较分析例案经建设规划部2008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后,A企业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A门批准,建设商住楼项目。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B与关联单位企业支付,开发A议。
协议约定该开发项目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企业与买方签订,但是销售不B产品委托B企业销售,销售合同由支付乙方A企业按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3%企业开具,动产发票由A 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比较常见,这样与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
企业自身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本案例中,A 《销或但是无法取得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企业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殊性,B售许可证》。
即便与只能在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进行房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
所以该商住楼屋的二次转让。
这是本案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企业。
B的销售主体实质是A 已。
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形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双方应当如何税务处理?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A企业名义自行建造的,没有发生土地权房地产企业形式上签署的是委B属变更以及转移,在项目竣工前与基本没有托代建合同。
施工阶段除成本费用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外,其他税金。
企业没有销售资格,如果在项目竣工前已经提前预售,则根A 尽管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涉及的也还是项目竣工A“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只不过与预售阶段不同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企业税。
所得税实际毛利额的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涉及哪些税呢?B不属于共同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有最终开发产品的所有权,B共同开发、共享成果的合作经营。
房地产合作开发方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方式房地产合作开发方式一:引言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不同主体之间达成协议,共同投资并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各种方式及其优缺点。
二:合作开发方式1. 联营合作联营合作是指开发商与土地所有者、资本合作方共同出资和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
具体方式可以是股权联营、项目联营等。
优点:风险共担、资源共享;缺点:利益分配可能存在争议。
2. 融资合作融资合作是指开发商通过与其他投资方合作,获得项目所需的资金。
常见的融资合作方式有股权合作、债权融资等。
优点:降低开发商的融资风险;缺点:可能需要支付高额利息。
3. 委托开发委托开发是指土地所有者委托开发商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委托开发合同中通常规定了各方的权益以及开发商的责任和义务。
优点:土地所有者无需投入大量资金;缺点:开发商对项目进度和质量负责。
4.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开发商自身投资并开发房地产项目。
开发商承担全部项目风险和责任,但也能获得全部项目利润。
优点:开发商拥有绝对控制权;缺点:风险较大,资金压力大。
三:合作开发的步骤1. 商务洽谈各方就合作细节进行商务洽谈,包括项目规划、投资额、利润分配等内容。
2. 缔约签订商务洽谈达成共识后,各方签订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3. 资金筹集根据合作协议,各方开始筹集资金,涉及到股权融资、贷款申请等过程。
4. 项目运营合作开发商开始执行项目,并按照合作协议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和运营。
5. 收益分配根据合作协议,项目开发完成后,根据约定的分配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合作协议样本2. 资金筹集方案3. 项目规划书范例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联营合作:指联合经营经济活动的方式。
联营方根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并共享利润。
2. 委托开发:指土地使用权人将自己拥有的土地委托给开发商开发,开发商按照约定进行开发并负责销售。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事例剖析事例 :A 公司经过出让方式获得一宗土地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建设商住楼项目。
因为A 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系单位 B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两方签署了拜托开发、销售协议。
协议商定该开发顶目的所有成本、花费均由 A 公司支付,开发产品拜托 B 公司销售,销售合同由 B 公司与买方签署,可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 A 公司开具, A 公司依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 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比较常有,这样与具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公司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
本事例中, A 公司自己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己名义获得了《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和《施工允许证》可是没法获得《预售允许证》或《销售允许证》。
即使与 B 公司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别性,也没法直接获得房子的销售允许。
只能在办理完成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子的二次转让。
这是本事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
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本质是 A 公司。
B房地产公司不过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己。
大家关怀的问题是,在这类情况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两方应当怎样税务办理?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 A 公司名义自行建筑的,没有发生土地权属更改以及转移,在项目完工前与 B 房地产公司形式上签署的是拜托代建合同。
施工阶段除成本花费所签署合同的印花税外,基本没有其余税金。
只管A 公司没有销售资格,假如在项目完工前己经提早预售,则依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当依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依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依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公司所得税办理方法》国税发 [2009]31 号文规定计算纳公司所得税。
项目完工A 公司办理完成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波及的也仍是“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公司所得税和印花税。
只可是与预售阶段不一样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理和公司所得税本质毛利额的调整。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方式简版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方式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方式引言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开发商与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或房地产项目发起人合作开展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一种合作模式。
在房地产行业中,由于项目的复杂性和资金需求的高昂,合作开发成为一种常见的模式。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房地产合作开发方式,并分析各自的优势和适用场景。
1. 联合开发联合开发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合作开发一块土地,并共同承担该项目的开发风险和获利。
在联合开发模式中,开发商负责项目的策划、设计和销售,而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则提供土地资源和部分资金。
合作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项目的收益。
优势:- 分担风险:联合开发将项目风险进行分散,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
- 资金优势:土地使用权所有者能够提供土地资源和部分资金,减轻了开发商的资金压力。
- 知识产权保护:土地使用权所有者能够保护土地的知识产权,确保项目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适用场景:- 房地产开发商需要快速获取土地资源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 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对项目的策划、设计和销售没有过多要求2. 租赁开发租赁开发是指租赁权所有者与开发商合作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租赁开发模式中,租赁权所有者将土地出租给开发商,开发商负责项目的开发、运营和管理,并向租赁权所有者支付一定的租金。
优势:- 降低风险:开发商不需要直接购买土地,减轻了资金压力和市场风险。
- 灵活性:开发商可以在租赁期结束后选择续租或退出,灵活调整业务规模和投资方向。
- 长期回报:开发商可以通过租金收益持续获取回报。
适用场景:- 开发商对土地的权属风险和市场波动风险较为敏感时- 租赁权所有者对项目的运营和管理有较高要求3. 委托开发委托开发是指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和开发商签订委托开发协议,由开发商代表土地使用权所有者进行项目开发和管理。
在委托开发模式中,开发商承担项目的全权负责和风险,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则享受项目收益。
优势:- 降低风险: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无需直接参与项目的策划和运营,减轻了风险和压力。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方式
合作开发方式合作开发是否有更好的途径呢?建议双方可以考虑以下的四种方式。
一、规范联建运作双方可以约定:A企业出地、B企业出资金,双方合作开发。
这是通常运用比较普遍的联建合作模式。
该方案需要注意的细节是:项目开发需要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向政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件许可。
另外B企业投入资金参与房地产开发并享有最终一定成果。
同时,A、B双方还需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依法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分成比例变更登记到B的名下。
项目开发完成后,A企业按照所获得房屋的公允价值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B企业按照分出的房屋公允价值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并确定土地入账价值。
该方案合作双方都要视同销售,看似没有享受税收优惠,但以A 企业为开发主体转变为以A、B双方合作名义上的开发主体,符合开发资质要求,项目经营核算以B企业为主,项目涉及的税金也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
避免了以A企业名义开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二、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假如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A企业不需要自用开发产品,哪么除联建方式外,A企业可以考虑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给B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全以B企业的名义立项开发销售,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
整个开发过程能够名正言顺。
这种方式下A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B企业应当缴纳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
三、以土地使用权投资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开发以B 企业名义立项。
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仍然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
对于A企业的影响如下: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比较分析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比较分析在房地产领域,合作开发项目已经成为越来越流行的合作方式,这种合作可以加速项目开发,在风险和收益之间达到平衡,并且共同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
但是,市场上存在多种不同类型的合作开发方案,每种方案都有其优势和缺陷。
在本文中,将比较分析四种主要的合作开发方式,包括合资、合作、转让和收购。
合资合资是一种最古老且最常见的房地产合作方式,通常适用于大型项目。
在这种模式下,房地产开发商和投资方共同投资项目。
他们合并资金、技术和人才,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
双方共享风险和收益,并共同管理项目。
合资经营可以大大减少开发方面的风险,并提高在项目管理中的效率。
合资方案的优点是:1.收益共享:两个或多个实体共同投资,共享风险、收益。
2.对于新手来说,减少了风险:新手可能无法完全掌握房地产开发和管理的所有知识,但在合资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有经验的合作伙伴的协助。
3.共同管理:双方共同管理项目,可以大大提高项目的管理效率。
虽然合资是一种非常流行的合作方式,但也有一些缺点:1.投资事项需要详细考虑。
一旦项目启动,投资方可能无法更改决策,对投资的长期影响可能难以掌握。
2.投资方并没有完全掌握开发细节,这可能导致项目的未来发展出现问题。
3.双方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分配问题需要注意,以避免未来的纷争。
合作合作是一种广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合作方式,通常适用于规模较小或中等的项目。
合作方案是指两个或多个开发人员、公司或实体在项目中共同合作,共享风险、收益。
合作方案的优点是:1.收益共享:与合资类似,合作方案允许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并共同分配风险和收益。
2.更加灵活:合作方案通常比合资方案更加灵活,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和决策权。
3.容易开展:典型的合作模式是指两个开发方共同协作,以满足项目需求。
这种模式在房地产开发中较为普遍,非常容易开展。
缺点:1.共同管理决策可能不明确。
2.尤其是在知识和技术方面,如果双方对开发所需的专业做法没有足够的了解,成功的概率也很小。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模式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模式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多方共同投资、开发和销售房地产项目的一种模式。
在这个模式下,各方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利益分享。
房地产合作开发有许多不同的模式,本文将介绍其中的四种常见模式。
1. 联合开发模式联合开发模式是指开发商与土地所有权者(通常是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达成合作协议,共同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
在这种模式下,土地所有权者提供土地资源,开发商负责资金投入、技术支持和市场推广等工作。
联合开发模式的优点是共享风险和利益,减少了开发商的资金压力,提高了项目的成功率。
另外,土地所有权者可以通过合作获得土地增值收益,并有效控制土地利用。
2. 委托开发模式委托开发模式是指土地所有权者委托开发商来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工作。
在这种模式下,土地所有权者通常通过招标或协商的方式选定开发商。
开发商承担全部的开发责任和风险,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标准完成开发工作。
委托开发模式的优点是土地所有权者可以通过招标或协商来选择具备一定实力和经验的开发商,减少了自身的风险。
开发商在完成开发工作后,可以通过出售房屋或收取管理费等方式获取回报。
3. 合资合作模式合资合作模式是指开发商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合资成立公司,共同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和经营。
在这种模式下,各方共同投资、共同承担风险和利益。
合资合作模式的优点是各方的利益高度一致,有利于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另外,各方可以通过合资公司来合理分工、合理利用资源,提升项目的整体效益。
4. 建筑承包模式建筑承包模式是指开发商委托建筑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工作。
在这种模式下,建筑公司负责项目的施工和工程质量,开发商则负责资金投入、市场推广和销售等工作。
建筑承包模式的优点是由专业的建筑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可以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开发商可以将更多的精力和资源用于销售和市场推广,提升项目的竞争力。
以上是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常见模式,每种模式都有其独特的优点和适用场景。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案例:A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住楼项目。
由于A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联单位B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议。
协议约定该开发顶目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A企业支付,开发产品委托B企业销售,销售合同由B企业与买方签订,但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A企业开具,A企业按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比较常见,这样与具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
本案例中,A企业自身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是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即便与B企业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殊性,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
只能在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屋的二次转让。
这是本案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
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实质是A企业。
B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己。
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形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双方应当如何税务处理?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A企业名义自行建造的,没有发生土地权属变更以及转移,在项目竣工前与B房地产企业形式上签署的是委托代建合同。
施工阶段除成本费用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外,基本没有其他税金。
尽管A企业没有销售资格,如果在项目竣工前己经提前预售,则根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计算纳企业所得税。
项目竣工A企业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涉及的也还是“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只不过与预售阶段不同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企业所得税实际毛利额的调整。
B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涉及哪些税呢?B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其有最终开发产品的所有权,不属于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享成果的合作经营。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1.投资合作开发方式案例:地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当地政府合作,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持有的资本进行投资开发。
该开发公司先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土地使用权,然后整合资源,投入资金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2.土地购房合作方式案例:地一家建筑企业与土地使用权人合作购房,共同进行项目开发。
建筑企业负责进行土地、规划、设计、建设和销售等环节,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并按照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项给建筑企业。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建筑企业承担了开发项目的建设和销售的主要责任,而土地使用权人则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利。
这种方式适用于那些不具备开发能力但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分享项目收益,减少经营风险。
3.委托开发方式案例:地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委托给开发商进行土地开发。
政府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和相关手续,而开发商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销售等环节,承担项目的全部风险。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政府作为委托方,不承担项目的经营和风险,而是通过委托开发的方式实现土地价值的最大化。
开发商则通过项目的规划和开发获得收益。
这种方式适用于政府将土地资源交由专业开发商进行开发,实现市场化运作。
4.信托合作开发方式案例:地一家信托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进行项目开发。
信托公司作为资金提供方,将资金投入到房地产项目中,并代表投资人进行合作开发,而房地产开发商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销售等环节。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信托公司作为资金提供方可以获得稳定的回报,而房地产开发商可以获得资金支持和专业的管理人才。
这种方式适用于开发商需要引入资金进行项目开发的情况,可以实现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
总之,房地产合作开发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合作。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合作双方需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有效协调利益关系,以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案例:A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住楼项目。
由于A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联单位B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议。
协议约定该开发顶目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A企业支付,开发产品委托B企业销售,销售合同由B企业与买方签订,但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A企业开具,A企业按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比较常见,这样与具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
本案例中,A企业自身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是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即便与B企业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殊性,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
只能在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屋的二次转让。
这是本案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
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实质是A企业。
B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己。
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形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双方应当如何税务处理?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A企业名义自行建造的,没有发生土地权属变更以及转移,在项目竣工前与B房地产企业形式上签署的是委托代建合同。
施工阶段除成本费用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外,基本没有其他税金。
尽管A企业没有销售资格,如果在项目竣工前己经提前预售,则根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计算纳企业所得税。
项目竣工A企业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涉及的也还是“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只不过与预售阶段不同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企业所得税实际毛利额的调整。
B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涉及哪些税呢?B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其有最终开发产品的所有权,不属于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享成果的合作经营。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方式-无删减范文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方式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方式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由不同的合作主体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同经营房地产项目的一种合作模式。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合作开发方式也逐渐多样化。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房地产合作开发方式,并对每种方式的特点和优劣势进行分析。
1. 合作开发模式合作开发模式是一种由开发商和房地产公司之间共同合作的方式。
在此模式下,开发商提供土地并承担一部分风险,而房地产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和销售。
通过双方的合作,可以共同分享风险和利润,并在项目开发中发挥各自的优势。
该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发挥开发商和房地产公司的专业能力,分担风险,提高项目成功的几率。
然而,由于合作方的关系复杂,可能存在合作纠纷和冲突的风险。
2. 建设运营转让模式建设运营转让模式是指由资金方与开发商进行合作,共同投资并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
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资金方可以选择将项目运营转让给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
这种模式适用于资金方不希望直接参与运营管理的情况。
该模式的优势在于资金方可以通过转让运营权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同时风险也相对较低。
然而,如果运营管理机构的能力不足或运营情况不佳,可能会影响项目的经营效益。
3. 资产注入模式资产注入模式是指将房地产项目作为一种资产注入到合作企业中。
在此模式下,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将转让给合作企业,并通过对合作企业的股权或权益进行投资参与。
该模式的优势在于实现了房地产项目与合作企业的资源整合,可以通过合作企业的运作和管理提高项目的价值。
然而,资产注入模式存在转让风险和市场价值波动的风险。
4. 特许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模式是指通过向特许经营企业授予房地产项目的经营权,以获得经营特许权使用费和经营利润的方式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
在此模式下,特许经营企业负责项目的经营和管理,并向产权方支付一定的特许经营费用。
该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通过特许经营企业的专业管理能力提高项目的经营效益,并实现投资回报。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案例:A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住楼项目。
由于A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联单位B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议。
协议约定该开发顶目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A 企业支付,开发产品委托B企业销售,销售合同由B企业与买方签订,但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A企业开具,A企业按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比较常见,这样与具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
本案例中,A企业自身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是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即便与B企业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殊性,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
只能在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屋的二次转让。
这是本案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
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实质是A企业。
B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己。
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形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双方应当如何税务处理?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A企业名义自行建造的,没有发生土地权属变更以及转移,在项目竣工前与B房地产企业形式上签署的是委托代建合同。
施工阶段除成本费用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外,基本没有其他税金。
尽管A企业没有销售资格,如果在项目竣工前己经提前预售,则根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计算纳企业所得税。
项目竣工A企业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涉及的也还是“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只不过与预售阶段不同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企业所得税实际毛利额的调整。
B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涉及哪些税呢?B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其有最终开发产品的所有权,不属于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享成果的合作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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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比较分析案例A企业2008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住楼工程。
由于A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联单位B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议。
协议约定该开发工程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A企业支付,开发产品委托B企业销售,销售合同由B企业与买方签订,但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A企业开具,A企业按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比较常见,这样与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
本案例中,A企业自身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是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即便与B企业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殊性,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
只能在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屋的二次转让。
这是本案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
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实质是A企业。
B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已。
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形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双方应当如何税务处理?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A企业名义自行建造的,没有发生土地权属变更以及转移,在工程竣工前与B房地产企业形式上签署的是委托代建合同。
施工阶段除成本费用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外,基本没有其他税金。
尽管A企业没有销售资格,如果在工程竣工前已经提前预售,则根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工程竣工A企业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涉及的也还是“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只不过与预售阶段不同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企业所得税实际毛利额的调整。
B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涉及哪些税呢?B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有最终开发产品的所有权,不属于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享成果的合作经营。
其合同形式属于代建房屋。
而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必须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取费依据及标准;所建房屋的基建计划与立项审批必须是下达给建设单位的,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以委托方名义与负责施工队结算;不垫付建设资金。
假如B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仅仅是利用技术力量帮助A企业管理工程和受托销售,其取得的代建管理费和销售代理费只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产生利润,另行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这种代建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的纳税风险,对于B企业来说,假如未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毕竟关联企业之间的这种运作比较常见,房地产企业以代建合同的名义进行开发销售,实际情况一般不可能不垫付建设资金,特别是销售合同是由B房地产企业与买方签订的,销售主体与实质不符。
其中的税务风险需要综合评估。
对于A企业来说,由于其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完工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扣除工程时,难以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20%的政策优惠。
对于双方的经营风险也不容忽视,该工程由于不能以有资质的B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取得销售许可证,法律要件不完备,难以同正常的商品房相竞价,经营收益会有所减少,在办理产权手续时也极容易与买方产生纠纷。
合作开发是否有更好的途径呢?针对A公司的实际情况,双方可以考虑以下的四种合作方式:一、规范联建运作双方可以约定:A企业出地、B企业出资金,双方合作开发。
这是通常运用比较普遍的联建合作模式。
该方案需要注意的细节是:工程开发需要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向政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件许可。
另外B企业投入资金参与房地产开发并享有最终一定成果。
同时,A、B双方还需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依法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分成比例变更登记到B的名下。
工程开发完成后,A企业按照所获得房屋的公允价值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B企业按照分出的房屋公允价值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并确定土地入账价值。
该方案合作双方都要视同销售,看似没有享受税收优惠,但以A企业为开发主体转变为以A、B双方合作名义上的开发主体,符合开发资质要求,工程经营核算以B企业为主,工程涉及的税金也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
避免了以A企业名义开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二、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假如在该工程开发过程中,A企业不需要自用开发产品,那么除联建方式外,A企业可以考虑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给B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全以B企业的名义立项开发销售,工程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
整个开发过程能够名正言顺。
这种方式下A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B企业应当缴纳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
三、以土地使用权投资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工程开发以B企业名义立项。
工程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仍然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
对于A企业的影响如下: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不用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所以,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应当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
4、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明确: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投资易发生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土地使用权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该投资环节满足《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这种情形下A企业不用计算投资环节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是B房地产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以A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确定。
还有在投资环节,B房地产企业需要交纳契税,但是如果其符合《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不征收契税。
”的规定则又可以免缴本环节契税。
四、整体产权转移如果A企业除土地使用权外,没有其他重要经营工程,也可以探索实现整体产权与B房地产企业合并的途径,合并后以B房地产企业的名义立项开发。
这种方式下对于A企业的影响如下:1、营业税:不需要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中规定:企业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不需要缴纳。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凡原资金账簿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增加的部分应按规定贴花;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4、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明确: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当事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如果该合并环节满足《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即“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有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