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监理对投资控制方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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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监理对投资控制方法(2)
2.19、工程变更分类
工程变更依据其性质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
(1)重大工程变更,指涉及总体工程特征、运行标准、设备选择以及工程完工工期改变的工程变更。
(2)较大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单位或分部工程的局部改动、装修形式的改变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
(3)一般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分项工程细部改变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
(4)常规设计变更(设计修改),指由于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不适应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或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错误,或为优化设计目的所提出的属于一般变更范围以内的对工程设计的调整与修改。
2.20、工程变更的提出
(1)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条件与施工进展时,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2)设计部门可依据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要求,或自行根据工程进展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3)设计部门可依据有关法规或合同文件规定在责任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
(4)施工单位可依据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根据施工进展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
(5)施工过程中,除由于实际工程量本身超过或小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增减外,没有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发出的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2.21、工程变更的申报
监理机构按以下内容,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进行审查。
(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起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
(4)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5)为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
为留有建设单位与监理机构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工程承包商能进行必须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工程变更必须在建设单位统一规定的申报期限前提出。
只有出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事态等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监理机构仍要求承包商或变更发布单位仍应及时补办有关申报和批准手续。
2.22、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工程变更必须是由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或由建设单位授权监理机构审查批准。
2.23、工程变更的执行
(1)承包商收到监理机构的工程变更指令后,原则上应予执行;
(2)如果这种变更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或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承包商可以提出签订补充协议与合理补偿,或提出拒绝执行的理由;
(3)如果这种变更超出承包商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具备的施工手段与能力,或将导致承包商造成额外费用与工期延误,承包商可提出理由,申报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重新审议,或在执行期间提出施工索赔申报。
2.24、工程变更的合同支付
(1)工程变更支付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除非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工程项目相同的,按合同报价单中已有单价或价格执行。
(2)合同报价单中没有适用单价或价格,引用合同报价中类似的单价或价格修正调整后执行;
(3)合同报价单中的单价或价格明显不合理或不适用,经协商确定或由承包商依照合同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后报送审核批准。
(4)经协商仍长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监理工程师有权独立决定他信为合适的暂定单位或价格。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和业主执行;
(5)工程变更的支付方式与价格确定后,随工程变更实施列入月工程款支付;
(6)对于单价合同,由于工程变更常导致合同项目实施工程量和价格的实质性变化。
2.25、工程变更的合同责任
只要工程变更指令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发出的,则这类变更不解除或减轻合同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与责任。
如果工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承包商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所导致,则为执行工程变更所发片的费用与工期延误,由承包商承担合同责任。
2.26、合同索赔处理
(1)外部干扰因素、工程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都是导致合同索赔发生的重要原因;
(2)监理机构要求监理工程师认真掌握和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努力促使各方提高合同意识、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做好协调,协助合同双方做好预控和预防索赔管理,努力消除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和索赔事件发生的因素,促使施工顺利进行;
(3)监理机构不接受未按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的索赔程序与时限提起的索赔要求,也可以通过对合同索赔要求的全部或部分要求。
2.27、施工索赔的条件
根据以往的工程监理经验,工程施工中,工程承包商对建设单位提起的合同索赔(简称施工索赔),主要是基于下列8种原因:
(1)因实际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明示或隐含的条件相比较发生了不利于施工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事前预料与防范,并且因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或施工工期的延行,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2)因工程变更超出合同规定范围,或建设单位为提前合同完工工期要求加速施工,或建设单位提前使用未经移交的工程项目等原因,导致承包商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3)因执行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的指示承担了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额外工作,导致承包商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4)因属于建设单位风险或责任的自然现象,如台风、外线、停水、停电导致施工暂停等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
(5)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图纸(如主体竣工图、装修设计图等),施工场地未完全移交(如主体承包商工作尚未最后结束),工程材料设备等应由建设单位提供而未及时提供的,导致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6)因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商(包括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