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确权行政案件审理中应廓清的几个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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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当前中国农村地区最为突出和复杂的问题之一。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乡村地区的土地利用出现了新的问题,如产权确认不明确、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头认领等问题,导致许多山林土地的所有权争议不断出现,加剧了农村土地问题的复杂性。

本文将分析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调查核实难度大。

山林土地具有物理条件较差、自然环境复杂等特点,导致土地调查难度较大,同时还有线索不明、证据不足、证人难找等问题,因此,调查核实工作难度较大。

2.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针对土地争议的诉讼程序和法律制度还未得到完善,造成农村土地纠纷无法快速、有效得到解决。

例如,一些森林、山地自然保护区土地,其转让、转包承包等形式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其产权归属难以认定。

3.行政管理混乱。

由于乡村地区行政管理的混乱,很多土地合法权属无法得到认定和保护。

一些行政机关随意干预土地产权纠纷,或者拖延处理,导致农村土地纠纷得不到有效的调解和解决。

4.公众意识淡漠。

乡村居民对土地权属意识淡漠,常常不愿意主动参与调解和解决,或者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和基础知识,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对策1.建立完善的调查机制。

针对山林土地争议,要建立完整、规范的调查机制。

完善土地调查和核实制度,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如无人机、卫星定位等,提高调查核实质量和效率。

2.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

加强立法工作,明确森林、山地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产权归属和转让承包等规定,使公众能够明确自己的权益,维护乡村土地的合法权属。

3.加强政府的管理和服务。

加强村级组织和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其行政效能和公信力,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农村土地的正常运作,为调解和解决土地矛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4.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

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土地承包制度、土地交易、土地产权基础知识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意识,减少土地权属纠纷的发生。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涉及山地、林地相关的土地权属归属问题,由于涉及土地资源开发、保护、流转等利益,在解决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信息不透明。

山林土地权属涉及到历史归属、流转过程、规划利用等复杂信息,但相关数据、档案不全,信息不全面公开,导致诉讼的事实查清困难,争议解决效果不理想。

2.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山林土地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尤其是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缺乏相应的规定和程序,制约了争议的有效解决。

3.争议调处机构不健全。

目前的争议调解机构组织和人员配置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而且争议调处机构在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下,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容易受到一些特定利益集团的影响。

4.争议调处程序复杂繁琐。

目前的争议调处程序相对复杂繁琐,流程不规范,导致争议解决过程冗长、效率低下,甚至可能造成冲突升级。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加强信息公开和整合。

相关部门可以建立山林土地权属信息数据库,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方便争议调处的查证和解决。

并鼓励相关方主动提供信息,提高调解的准确性。

3.完善争议调处机构。

增加争议调解机构的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提高调解机构的专业化水平。

并建立独立、公正的争议调节机构,避免特定利益群体对争议调解的干扰。

4.简化争议调处程序。

在程序上优化争议调处流程,充分发挥争议调解的灵活性,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画定争议调处流程和时间节点,明确争议调处的权限和责任,规范程序操作。

针对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应加强信息公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强化争议调处机构,简化争议调处程序,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维护土地资源利益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对山林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或使用权的争议,是农村土地权属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中国农村,山林土地资源丰富,然而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频发,给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本文将从问题和对策两个方面对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进行探讨。

一、问题1. 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对山林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和权属登记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导致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发生。

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山林土地的所有权不明确,缺乏明确的权属证明;法律对于山林土地的权属界定和登记并没有明确规定,难以对争议进行准确的调处。

2. 公共利益与农民利益的冲突山林土地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农民的利益之间的矛盾。

在保护环境、生态修复等方面,需要对山林土地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但这可能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益相冲突,导致争议的发生。

3. 行政管理不到位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过程中,行政管理的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山林土地的监管力度不够,容易导致不法分子非法侵占山林土地;对于争议的调查和调解力度不够,导致争议得不到妥善解决,甚至长期悬而未决。

2. 加强调查和调解力度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山林土地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侵占山林土地行为,加强对争议的调查和调解力度,通过合法、公正的渠道解决争议,确保农民权益得到保护。

3. 强化政府与农民的沟通与合作政府应加强与农民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听取农民的声音和诉求,提前预防和化解争议。

可以设立农民权益保护组织,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纠纷调解服务,解决争议时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

4.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的过程中,应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完善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的土地权属登记体系,加强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保护,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近年来,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大和人口增长,山林土地的利用价值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由于乡村土地权属并不明确,导致山林土地使用存在一些争议。

这些争议的解决能否得到合理调处,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针对此类问题,本文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分别是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现状及其问题,以及相应的调处对策。

一、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现状及其问题1、权属争议问题严重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明确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导致山林土地违规利用和权属争议严重。

一些村庄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存在多人使用的情况,而部分农民没有权属证明,难以保障其土地权益。

土地的转让和承包有时依靠口头协议,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引发纠纷难以解决。

还有一些承包土地的农民将土地出租或抵押,但合同内容不合法,导致产生了纠纷。

2、争议难以调处由于土地所有权不清晰,导致一些问题难以得到调处。

比如,造成争议的土地没有所有权证明,对于此类土地的权属认定和调查复杂繁琐,难以解决问题。

再者,在农村社会治理略显薄弱的地方,存在相互克扣土地情况,难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

同时,一些与土地权益纠纷有关的部门不能充分发挥核心调解和协调职责,导致争议问题难以调解。

二、相应的调处对策1、明确土地所有权要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首先要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建立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制度,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明确。

对于现有多人共用土地的情况,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来解决,完善土地所有权的电子化管理,建立土地权益证明体系,并强化执法力度,加强土地权属认定和调查力度,建立权属争议纠纷的调处平台。

2、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加强对乡村土地权属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推广和加快乡村土地权属登记工作,加强渔村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以合法的方式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3、强化公共服务应加强政府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建立多部门协调的土地权属纠纷调解机制,加快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及仲裁机构的建设,通过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对乡村土地权属的调整和转让的管理力度。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及其周边地区涉及土地权属、使用权等方面的纠纷。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违法占用、非法采矿、盗伐等问题,给当事人带来不小的困扰。

如何有效地调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争议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相关的对策和解决办法。

一、问题存在1. 信息不对称: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一方面,当事人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土地使用权归属情况,导致争议的发生和持续;相关部门和机构也难以全面掌握各种权属情况,难以及时介入调处。

2. 执法不严格: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不严格的情况,对于违法占用、盗伐等行为未能及时进行处理,导致争议问题不断升级,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3. 缺乏有效调处机制:在一些地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缺乏有效的调处机制,导致争议难以及时得到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对策和解决办法1. 加强信息公开和权属登记: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对于山林土地权属信息的公开和登记工作,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 强化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山林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格打击违法占用、盗伐等行为,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3. 设立专门调处机构: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加强对争议的调解和处理。

通过专业的人员和程序,积极化解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4. 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在一些复杂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中,可以适当介入司法机构进行公正的裁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5. 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相关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地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长期存在,多次发生不明违法占用、盗伐等行为。

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执法不严格等问题,导致争议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从背景介绍和对问题意识的分析开始,探讨了争议产生原因、调解与协商的重要性、法律法规的适用、政府角色及责任以及社会参与和公众意识。

结合现实情况,提出了加强规划管理、建立有效调处机制和促进法治意识等对策建议。

加强规划管理是为了有效避免争议的产生,建立有效调处机制可以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促进法治意识将有助于维护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通过本文的探讨和建议,希望能够有效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问题意识、争议产生原因、调解与协商、法律法规、政府角色、社会参与、公众意识、规划管理、调处机制、法治意识。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土地使用、开发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方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归属产生分歧并引发纠纷的情况。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加快推进,山林土地的利用和管理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由于土地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山林土地权属争议也随之增多,给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背景介绍部分旨在概括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所处的背景环境和现状,从宏观角度分析争议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为后续内容的探讨奠定基础。

山林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承载着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规划、生态农业发展等重大任务,其权属争议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农民、企业等多方利益主体,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土地资源矛盾日益凸显,土地权属问题成为制约城乡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深入了解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产生背景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有助于对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方案的探讨。

1.2 问题意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主要表现在各种土地利用冲突和权属归属不明,给城乡发展带来了诸多困扰和阻碍。

山林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重要性使得相关争议愈发突出。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补偿不公、土地流转权利不清晰等。

调处存在的问题包括调解机构不规范、调解成本较高等。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完善的山林土地权属调解机制,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理性解决纠纷。

总结调处争议的必要性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展望未来需要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提升调解效率和便捷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关键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法律法规、调解机制、社会宣传教育、争议原因、问题分析、未来发展方向、研究意义、背景介绍、总结必要性。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土地使用、管理、所有权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是农村土地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土地利用方式不断改变,导致土地权属关系复杂化,土地权属争议也日益频繁。

这些争议不仅影响着农民的生产生活,也严重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背景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土地制度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清晰、土地转让、抵押、抵债等行为频发、土地变更登记不及时等因素。

这些因素导致了土地权属关系的混乱,容易引发争议。

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中的紧迫任务,需要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调解机制、加强社会宣传教育等措施来有效地化解争议,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研究意义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调处这类争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影响。

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需要。

这类争议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影响地方稳定。

调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山林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调处争议有利于保护自然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指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发生时,通过相关部门或组织对争议进行调查、调解、调处等方式,寻求争议双方或多方的和解或解决。

但是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和对策需要制定。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之一是信息不对称。

争议双方可能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或信息,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模糊或错误的认识,导致争议的发生和扩大。

对策是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土地权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

可以通过开展法律讲座、宣传片、图书资料等多种形式,普及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意识。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之二是调处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争议双方可能对调处机构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担心调处结果偏袒某一方,使争议得不到妥善解决。

对策是建立公正、权威的调处机构,确保调处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采取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调处工作,使争议双方对调处结果产生信任。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之三是调处程序的繁琐和耗时。

争议双方可能因为调处程序的复杂和时间的耗费,产生不满和不耐心,影响调处工作的进行和结果的达成。

对策是简化调处程序,优化调处流程。

可以通过合理设定调处期限,加强调处人员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调处效率,减少因程序繁琐而引发的纷争。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之四是调处结果的难以执行。

争议双方可能对调处结果不满意或不愿意履行,导致调处结果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对策是加强调处结果的监督和执行力度。

可以建立调处结果公示制度,强化对调处结果的宣传和宣传力度,提高调处结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加强对调处结果执行的监督和督促,确保调处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建立公正、权威的调处机构,简化调处程序,加强调处结果的执行力度,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多种原因,如历史遗留问题、登记不规范等,导致山林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

针对这一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调处,以下是问题及对策的分析。

问题一:权属登记不规范由于历史原因,山林土地的权属登记不规范,登记材料不齐全,导致土地的所有权难以确定。

此时需要加强土地登记管理,在现有基础上完善土地登记流程,建立健全土地登记档案,保障土地登记真实、准确、完整。

对策一:完善土地登记程序1.落实登记责任。

加强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登记管控责任的明确,实施绩效考核机制,对不落实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2.加强登记材料规范化管理。

建立登记标准,明确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种类和数量,并建立管理流程和清单。

3.建立土地登记档案。

在登记完成后,建立土地登记档案,包括土地权属证明、权属调查报告、图件归档等,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问题二: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历史原因产生的山林土地权属存在许多争议,包括后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占用土地、土地被多次出租、承包等等。

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土地的重新划分和使用造成很大困难。

此时需要加强调解机制,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寻找并分析土地权属证据、征询持证方的主张及其他相关资料,予以调解并确定权属。

对策二:建立调解机制1.统一调查取证。

通过地籍、拍卖、调查等方式找到相关证据,确认权属主张。

为此,需要加强政府调查能力,建立土地调查专业队伍,并规范调查程序。

2.建立调解机构。

政府可以设立土地调解中心或协会,在土地权属纠纷解决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此外,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的律师和专业人才协助调解。

3.确立领导班子。

设立领导班子来调解,负责指导处理权属争议事件,通过民间调解、诉前调解等方式,促进权属争议的快速、公正、合法解决。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地区发生的关于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承包经营权等方面的权属纠纷。

这类争议涉及到多方利益,可能涉及到地方政府、村民、农民、开发商等多方利益主体。

而这些争端的处理往往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能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法律不完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受到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影响,然而当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山林地区土地权属争议的规范仍然不够完善,导致在具体的权属纠纷中难以找到明确的依据,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困难。

2.调解途径狭窄在山林地区,由于交通、信息不畅通,当地群众对于法律法规、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了解不足,遇到土地权属争议时往往容易采取激烈的手段进行斗争,而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端,这加大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复杂程度。

3.民众意识不足部分山林地区的农民对于自己的土地权益并不够重视,一旦发生争议,容易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或者滋生懈怠情绪,最终导致争议无法通过合理途径解决。

二、对策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当针对山林地区的实际情况,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建立起更为完善的山林地区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机制。

2.提升群众法律意识政府应当加大对山林地区群众法律意识的宣传力度,提高他们对于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倡导他们依法维权。

3.设立调解中心针对山林地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可以设立专门的调解中心,专门负责对这类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在当地推广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4.加强对冲突预防政府部门应当对于山林地区的土地权属矛盾进行有效的监测与识别,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矛盾的扩大与升级。

5.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在山林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应当加强调解员队伍的建设,提升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为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提供有力的保障。

对于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共同协作,寻求可行的解决对策,保障山林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的山林土地所有权归属争议,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针对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需要有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现阶段山林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权主要以农民集体所有制为主,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一些个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对山林土地的利用需求增加,引发了土地所有权的争议。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无法有效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

对策应当是进一步完善山林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权属争议的解决提供明确的依据。

问题二:权属纠纷的定性难以判断山林土地的所有权争议往往涉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权属纠纷的定性难以判断。

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有时个体经济组织或企事业单位使用山林土地,会模糊土地的归属权。

一些农民个体已经把集体承包的土地用于个体经营,模糊了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的权属纠纷。

对策应当是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强化土地的管理和监管,建立健全的土地登记管理制度,确保土地权属的清晰明确。

问题三:调处机构不完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机构不完善,导致争议解决的效果不佳。

在一些地区,由于相关机构和部门不配套,往往出现权属争议难以解决的情况。

对策应当是建立健全的调处机构,提高调处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完善权属争议的调处程序,确保争议能够及时、公正地得到解决。

问题四:信息不对称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往往伴随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一些农民对土地所有权归属不了解,容易被骗或误导。

一些对土地有需求的个体经济组织或企事业单位也缺乏了解土地权属归属的信息,导致土地的合理使用受到限制。

对策应当是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土地所有权归属的认识,同时加强对个体经济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宣传,增加他们对土地权属的了解。

问题五:权属纠纷的处理成本高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成本高,难以解决纠纷。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资源利用过程中,因土地权属或利益分配等问题而产生的争议。

在我国,由于山林资源的稀缺性和利益价值,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困扰。

及时有效地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一)权属认定难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需要首先明确各方的权属关系,但是由于山林资源存在多种形态和不同的权属主体,权属认定难成为了目前调处工作中的一个难点。

山林资源可能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或者其他组织所有,各种所有权的交叉使得权属认定变得十分复杂,对调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调处机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相对薄弱,大多数地方还没有建立专门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或者是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不明确,导致了调处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都难以得到保障。

(三)调处手段单一目前调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手段主要以行政调处为主,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种调处手段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

这种单一的调处手段不利于处理复杂的权属争议案件,而且也无法满足各方的多样化诉求。

二、对策建议(一)建立权属认定机制针对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中的权属认定难点问题,应当建立健全权属认定机制,明确各种权属形态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可以设立专门的权属认定机构或者由相关部门负责,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权属的调查和认定,最大程度地提高权属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二)完善调处机构体系为了提高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效率和质量,应当建立健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责。

可以成立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委员会或者专门的调处机构,配备专业的人员和科学的调处流程,确保调处工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三)多元化调处手段针对当前调处手段单一的问题,应当探索多元化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手段,包括行政、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种调处手段的有效结合和运用。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土地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涉及到多个主体之间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益的争议。

这些争议往往导致资源浪费、社会矛盾激化等问题,对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问题一:土地权属证明不完善。

由于历史因素,一些山林土地的产权证明不完善,缺乏明确的土地所有权归属,这给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带来困难。

对策:政府加强土地权属的调查和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权属证明体系,为土地所有权提供明确的证据。

问题二:政府管理不到位。

政府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中,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即对争议的积极介入和调处不力,导致争议持续升级。

对策:政府加强对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监管和调处,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争议的调处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争议。

问题三:群众参与度不高。

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过程中,群众参与度不高,造成争议调处结果不够公正合理的问题。

对策:政府加强群众参与的意识和培训,鼓励群众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依法从事争议调处活动,确保争议的公正合理。

问题四: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过程中,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争议的调处没有明确的指导和规范,导致争议处理的效果不佳。

对策:政府应完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争议调处的程序和要求,提高争议的调处效率和公正性。

问题五:信息不对称。

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中,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一方面是政府对争议处理的信息不透明,另一方面是相关主体对争议处理的信息掌握不足。

对策:政府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争议调处的相关信息,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对称性,减少信息的不对称现象。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土地权属证明不完善、政府管理不到位、群众参与度不高、法律法规不完善和信息不对称等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加强土地权属登记和调查工作,加强对争议的监管和调处,提高群众参与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公开,以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带来的各种问题。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山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权等权益的归属出现争议,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土地被占用、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纠纷。

由于山林土地资源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导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一系列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制定一系列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规定不够完善,导致权益归属等争议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2.调处机构不健全:一些地方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设立不够健全,人员不足,专业水平不高,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

3.权益保护不到位:在一些地方,山林土地权益保护不到位,导致土地被非法侵占、流转等问题频发,给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失。

4.调处程序不透明:一些地方在调解处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时,程序不够透明,当事人权益不受到充分保护。

5.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效监管和管理。

二、对策建议3.加强权益保护:加强山林土地权益的保护力度,严格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土地被非法占用的情况。

三、评述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是一个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持续加大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管理。

仅仅靠加强管理力度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从法律法规的完善、机构的健全、权益的保护等多个方面着手,打造一个完善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也需要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避免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的土地权属争议。

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制定更加务实和有效的对策,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提供更好的保障。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问题分析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土地使用、管理和权益保护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争议。

山林土地的特殊性质,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快速推进,使得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日益凸显。

当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如下问题:1.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存在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基础不稳定的问题。

2.调解机构缺乏专业化和权威性。

目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机构多为地方政府行政部门,缺乏专业化的调解人员和权威性的调解机构,导致调解结果不尽如人意。

3.信息不对称。

由于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和技术性,相关的信息往往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导致争议双方在博弈中信息不对等,调解难度加大。

4.利益纠葛复杂。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中,往往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包括农民、企业、政府等,各方的利益纠葛复杂,需要协调各方的利益诉求。

二、对策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调解的原则和程序,规范权属争议的调解流程,提高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2.建立专业化调解机构。

设立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机构,聘请专业化的调解人员,提供权威性的调解服务,同时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其调解能力和水平。

3.加强信息公开。

建立山林土地权属争议信息公开制度,透明化争议案件的相关信息,提高信息的对称性,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博弈,减少误解和争议。

4.建立利益诉求协商机制。

建立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利益诉求协商机制,通过多方参与和协商,解决各方的利益纠葛,推动争议双方找到共同利益点,达成协议。

5.加强社会调动力。

鼓励民间组织、专业机构、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发挥其专业和社会监督作用,提高调处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6.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建立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调解结果的监督,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发生是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土地利用主体的多样性以及土地管理体制的不完善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权益无法得到合理保护、争议解决机构的不专业性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对策。

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过程中,各方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这给权属调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

可以借鉴其他行业的信息平台建设经验,在平台上发布相关的土地权属信息,使各方能够及时获取权属情况,进而提高调处的效率和准确性。

权益无法得到合理保护也是调处土地权属争议中存在的一个问题。

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过程中,可能存在某方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的情况,这会导致争议无法得到合理解决,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权益保护机制。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需尊重各方的权益,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一方的权益能够得到合理保护和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的不专业性也是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在实际工作中,争议解决机构可能存在人员素质不高、专业能力不足的情况,这会影响到争议的解决效果和公信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加强争议解决机构的人员培训和专业素质提升工作。

通过组织相关培训、定期考核等方式,提高争议解决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能力,确保他们能够胜任争议解决工作,并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还需要加强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

在实际工作中,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反馈和回应。

还应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监督和评估,通过第三方的评估机构对调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通过加强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能够提高调处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争议的公正解决。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土地的归属问题上存在争议。

这种争议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涉及到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权以及土地转让权等方面。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调查不准确。

由于调查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或者缺乏足够的耐心,调查结果往往不准确。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土地的管理和归属情况复杂多变,需要深入细致的调查才能取得准确的结果。

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对于山林土地权属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不同的地区和部门对于土地权属的界定存在差异,这给争议的调处带来了困难。

相关部门配合不够。

在调查和判定权属归属时,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部门不够重视土地权属问题,对调查人员的工作不给予足够的支持,这导致了问题的无法解决。

相关人员素质不高。

调处争议需要专业、公正、客观的人员进行,但是由于一些调处人员素质不高,存在主观偏颇、贪污受贿等不当行为,导致争议的调处结果不尽人意。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加强调查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

通过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开展调查工作,提高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需要加强立法力度,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权属的归属规则和判定标准,为争议的调处提供法律依据。

加强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需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确保调查人员能够获得足够的支持和配合,提高争议调处的工作效率。

加强调处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需要对调处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和评价,建立健全的激励与惩罚机制,提高调处人员的工作素质和道德水平,确保调处结果的公正和客观。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因素,需要全面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部门间协作,才能有效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土地权属争议得到妥善调处和解决。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土地使用、管理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涉及土地权属归属的争议。

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土地出让、承包、转让、投资和开发利用等环节,涉及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抵押权等多种权属关系。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存在对于农村土地制度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隐患。

1. 缺乏有效的权属确认机制:由于户籍、土地证、合同等资料不完备,导致争议的判决难以确定权属归属,从而陷入僵局。

2. 规划设计和监管力度不够: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多发生在规划设计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

缺乏有效的执法和监督机制,导致违法用地和侵占山林资源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和打击。

3. 调处机构和人员能力不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土地和农业知识,但目前很多地方的调处机构和人员能力有限,导致争议解决的效果不佳。

针对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1. 建立健全权属确认机制:要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完善土地登记和备案制度,确保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关系的明确和落实,为解决争议提供清晰的依据。

2. 加强规划设计和监管力度:要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对山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加大对违规侵占山林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土地利用合法、合规。

3. 加强调处机构能力建设:要加强对调处机构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调处人员的法律和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调查、评估和鉴定工具和技术支持,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准确性。

4. 增加调处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要建立和完善调处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机制,加强争议的调查和听证过程,确保相关各方的利益被充分考虑和保护,避免权利和公平的偏向。

5. 加强宣传教育和法治意识:要加强对农民、土地经营者和相关部门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各方以法律方式解决争议,增加争议调处的成功率和可持续发展性。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面临种种问题和挑战,但通过建立健全的机制、加强规划设计和监管、强化调处机构能力,增加调处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等对策,可以推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顺利解决,实现农村土地制度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逐渐凸显。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保障农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有效对策加以解决。

一、问题分析1.调查不够全面。

由于有些领域的社会组织未能配合,造成调查不够全面。

这就使得案件中真正的权属关系未得到确定,给争议的调解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调解过程中的不当干预。

调解过程中的干预往往是误导双方当事人,不仅不能化解争端,还会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加重调解难度。

3.土地登记不规范。

一些地方土地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存在权力寻租行为,造成土地登记不规范,导致农村土地确权难度大。

二、对策建议1.完善调查机制。

通过健全调查机制,建立完备的档案,加大调查力度,确保数据的全面准确,这有利于保障争议案件的调解成功。

2.加强专业化培训。

应加强对调解人员的轮岗、培训,提高其职业素质,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使之不成为乱局中的推手和添乱者。

3.规范土地权属登记流程。

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属登记流程,严格按照规定的权属登记标准,严防权力寻租、违纪违法行为,使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更趋规范化。

4.采用移动互联网技术。

通过移动互联网方式,实现社会各界的协同配合,扩大调解范围,使案件的确定更具可靠性和权威性。

总之,完善调查机制、加强专业化培训、规范土地权属登记流程、采用移动互联网技术等措施可有效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维护农村土地权益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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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确权行政案件审理中应廓清的几个主要问题作者:李修贵发布时间:2009-11-10 15:30:20山林权属争议案件往往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以及单位与单位之间,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如不及时、慎重处理即有可能引发严重的毁林、械斗等恶性事件。

而且由于时间跨度长,普遍存在“证人难觅、证言难集、书证难鉴、物证难辩、证据链难连”的问题,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同时,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造成了行政机关在处理纠纷时难以作出规范合法的裁决,而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往往被司法机关撤销,导致案件处理周期较长。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还发现,不仅行政机关处理山林权属纠纷在认定证据和适应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而且部分行政审判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认识上也未完全统一。

笔者愿就相关问题谈点自己的粗浅认识和思考,以求抛砖引玉。

一、关于审判内容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重点,还是以原争议山场的归属审查为重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因而,对于山林行政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应以审查山林确权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重点,而不是以原争议山场的归属审查为重点。

在此,还有必要从山林权属调处过程和有关规定方面作进一步的分析。

山林权属调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和裁决,这是行政机关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居中裁决的过程,是一种准司法行政行为,本质上与民事诉讼相类似;二是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而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审查的纠纷中又包含了两个方面,即当事人双方之间对特定山林权属的争议,和对行政机关调处行为的合法性的争议。

有的法院在审理中始终围绕当事人之间的山林权归属进行审理,以权属的认定来认定行为的合法性,有重复行政机关调查,裁决的过程倾向。

而且,把山林权属调处这一行政行为混同与一般的行政行为,忽略了确权行政行为居中裁决的特性,要求行政机关按一般的行政处罚案的调查标准,运用“排他性”原则证明特定山林属于特定的一方,并要证明特定山林不属于不特定的另一方,这无疑是对行政机关的苛求。

所以不能以行政机关裁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某一相反“事实”之可能性为由,就认定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是适用于调解处理发生在江西境内的山林权属争议的地方性法规。

该《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调处申请应书面提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包括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调处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举证责任;乡镇或林业主管部门负有取证和查证责任;第二款规定,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必须经乡镇或林业部门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处理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应该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依据所采集的证据进行裁决,而没有必要依职权主动去调查,当然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话,也可以依职权调查当事人双方所提供证据以外的证据和事实,但只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起补充或佐证作用的。

法律并未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按“排他性”原则去证明或否定某一权利的归属状态,事实上既无可能性也无必要性,行政机关做不到,司法机关也同样做不到。

因此,法院在审理山林确权行政案件时,应以争议双方当事人所在行政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为限,对确权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审查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超越职权,如果越过这个度,就会偏离了确权类行政审判的应有之义。

二、关于对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的山场勘察笔录的效力认定问题山场勘察笔录是山林行政确权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常要提供的证据。

山场勘察笔录是否需双方当事人到场并签字,在实践中也是争议较大的问题。

要说明这一点,有必要提及另一个相关的概念,即勘验笔录,又叫勘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适用于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或诉讼过程中。

而山林权属确权的裁决案中行政机关对争议山场组织进行的山场勘察笔录,虽然也是存在于行政调查过程中,而且名称相似,一为勘验笔录,一为勘察笔录,但两者的内涵和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前者是指全面记载办案人员对案件现场及有关场所的勘验、检查情况,包括依法搜集、提取证据等情况的证据性文书,是研究案情、判明案件性质、制定调查计划的重要依据,还是甄别当事人陈述的有力证据,办案人员只要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就必须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后者所称的勘察笔录是行政机关为核实某一方当事人所提交的权证(或者证据)的真实性,比对权证记载的四至与实际地物标的关系,确定权证与争议山场的关联性,核实某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山场的范围、类别等情况。

换一句话说,是以当事人一方的证据为基础,让其在特定区域进行指认,以此判断其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或者找出其中存在的矛盾,属于行政机关核实证据的一种有效方式。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提供权证或不主张权利或放弃主张权利,则针对该方当事人的山场勘察行为不会发生。

可见,山林权属争议调处过程中所称的勘察笔录,是依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由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一方所提出的证据进行查证的行为,是行政机关采信或不采信某个证据的一个重要手段。

双方带山所制作的笔录内容的不一致性,恰可说明其中某一方当事人所提出证据的虚假性,为行政机关查明事实真相提供可能。

因此,山场勘察笔录也就无需另一方当事人到场,更无需另一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有观点认为,山场勘察笔录是原争议当事人某一单方在场制作,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是混淆了勘验笔录和山场勘察笔录两者之间的区别,把证据查证行为等同于现场事实固化行为。

因此,山林权属调处过程的山场勘察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所制作的笔录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

法院在认定该类证据时不能以未经当事人双方签字为由而认定证据无效。

三、关于对《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理解问题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内的山林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的权属为依据。

林业三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参照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确定的权属处理;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也未确定权属的可参照土地改革时期确定的权属,凭当时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或其存根处理。

据此规定,法院在审理山林行政确权案件的证据认定中,在有林业三定时期的权证并且未经法定程序撤销的情况下,林业三定时期的权证具有最高的作为山林权属的证据效力。

但在行政裁决中,如果认为,凡是争议当事人中一方能提出林业三定时期的权证,则权属就归谁,这种看法过于片面,实际上是违背了《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调处山林权属争议过程中,各方必须做到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这不但是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约束,也是对调处机关的约束。

第39条规定“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因此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解释具有适用效力。

省林业厅2003年的复函明确规定:“在四固定、林业三定中,为了方便管理或因体制变化等原因,对山林权属进行调整,必须当事双方签订有关协议,或经乡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或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在此前提下,山林权属才能变更。

因此,如对四固定或林业三定中颁发的山林权证提出疑义,就应重新审查、核实其颁发的依据。

若因失误造成错发山林权证,则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正。

”《江西省森林条例》(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地方性法规)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再一次明确规定:在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所发的山林权属证书,并依法重新确定山林权属:(一)伪造发证依据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徇私舞弊的;(三)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证属错误发放的;(四)违反法定程序发证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笔者认为,林业三定时期的权证、“四固定”证在争议的行政裁决中都具有证据效力,但在适用上却有顺序之分。

在有林业“三定”证的情况下,应以林业“三定”证作为认定权属的首要依据,但其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所提供的林业三定时期的权证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而不是一个错误的权证。

通常情况下,任何人不能因一个错误的事实(证据)而获取权利,这是有悖法律保护合法权利之精神的。

同时,林业三定时期的权证和“四固定”证并不当然作为裁决的依据,如属错误发证,行政机关应予撤销,也就不具有证明其主张的效力。

四、关于对山林确权行政程序的审查重点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是行政审判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一个重要方面。

山林权属争议进入行政程序后,程序合法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争议双方的林地权益能否得到真正实现。

根据审判实践,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法院应当着重审查的问题。

1、是否经过复议。

这是审查立案时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颁布施行后,•依照该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此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必须先申请复议,把行政复议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

山林属于自然资源,当事人对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是否经过了调解。

首先,调解是必经程序,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这是关系程序是否合法的重大问题。

调解的过程要在决定书中予以说明,写明“经召集双方调解无效”字样。

调解成功的,要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在调解书上签字,特别授权委托书应当附卷。

其次,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事后反悔的,政府根据该调解书作出的处理决定,法院一般应予以维持。

当然,该调解书被政府或者法院认定无效或者予以撤销的除外。

调解书从本质上来讲是民事合同(协议),其效力问题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定。

但是,由于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拥有处理权,因此,政府必然拥有对调解书效力的认定权,这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专属法院管辖有所区别。

第三,同一纠纷有多份调解书(协议)或处理决定、判决的,视为合法的权属变更,以最后一份为准。

3、是否存在直接注销山林权属证书情况。

存在山林权属纠纷的,不可以直接注销山林权属证书,而应当在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中对山林权属证书是否有错误作出认定,如果有错误,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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