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保障住宅的结构安全,维护正常使用功能,并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禁止擅自拆改住宅承重结构、破坏抗震构件、擅自变动房屋规划用途等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承接工程条件第七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八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合同主要内容第九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明确工程内容、质量标准、施工期限、工程造价、支付方式、保修期限等条款。

第十条合同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章质量控制与验收第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质量验收,并出具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委托与承接第十三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进行委托,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

第十四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章工程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粉尘等污染,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持住宅内部设施完好,妥善保护房屋结构和公共设施。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篇)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篇)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和监管。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确保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符合安全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合规原则:装修设计、施工、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环保原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室内环境污染。

(四)经济原则:从经济角度出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装饰装修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满足施工工艺和安全要求。

(二)设计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设计工作应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

(三)设计方案应符合建设工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明确材料和产品的选用。

(四)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应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尊重建筑结构,装修设计不得损害建筑结构的安全性。

(二)合理利用自然照明和通风,提高室内环境质量。

(三)应用节能技术,提高室内能源利用效率。

(四)设计应根据使用需求,合理布局和配置空间。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意识。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周围环境和设施设备。

(三)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进行。

(四)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避免噪音和扬尘污染。

(二)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储存和使用,保证材料质量。

(三)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章材料管理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21011401354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21011401354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东方明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方明珠”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东方明珠”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装修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 号)及本规定。

贵阳欣和逸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东方明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装饰装修申报程序第四条装饰装修申请装修人装饰装修必须持业主身份证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填写《装饰装修申请表》,提交装饰装修方案、装饰装修图纸及相关资料,供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图纸及资料:1、平面设计图;2、水、电隐蔽布置图及设计说明;第五条审核装饰装修方案由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人所递交的申请、装饰装修方案及图纸资料进行审核,若该装饰装修方案对房屋主体结构有安全隐患、影响建筑物外观等,装修人应重新提交有关图纸,并重新办理该项申请。

第六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有关费用装修人应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如下费用。

1、装饰装修保证金装饰装修保证金是装修人对房屋主体、结构、外观等不作损坏的保证,若发生损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2、装饰装修管理费施工人员管理费包含临时出入证工本费、押金及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管理费。

(每人一证,本工种完工后,凭出入证及收据退还押金,工本费、管理费不退)。

3、装饰装修服务费装饰装修服务费包括装饰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为方便装修人堆放装饰装修垃圾,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有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并统一清运。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的管理,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居住安全,制定本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小区业主、住户、物业和装饰公司等相关方。

第三条小区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装修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四条住户在进行装饰前,必须向物业提交书面装修申请,申请表格可在物业处领取。

第五条装修申请表必须填写详细的装修内容和材料,包括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

第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必须提供装修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并且装修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经验和资质。

第七条物业在收到装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发放装修许可证。

第三章施工与监督第八条装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不能违反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的要求。

第九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确保通行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音和粉尘对其他住户的影响。

第十二条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清理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三条如发现装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物业有权要求装修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施工。

第十四条如装修单位严重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物业有权终止装修合同。

第十五条如装修单位或住户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包括小区现有住户和以后的新住户。

第十八条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一般规定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公司或个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粉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禁止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外观。

禁止在承重墙、梁、板等承重结构上开设门窗洞口或扩大原有洞口。

禁止拆除或损坏房屋的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构件等。

四、资质审查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在选择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时,核实其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书面合同业主或使用人与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内容、质量要求、工程期限、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六、质量要求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要求。

使用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七、委托与承接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承接与其资质相符的工程项目。

八、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文明、节约、美观的原则,保护建筑结构,合理使用空间,确保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住宅室内装修应事先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同意,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按照资质和资格要求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六条装修工程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事项。

第三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七条住宅室内装修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材料。

第八条室内装修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震动、光污染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室内装修应保证电气安全,合理布线,使用合格电器产品,防止电气火灾。

第四章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第十条装修工程应遵守国家建筑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装修工程应实施项目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规定分类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装饰装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制定单位:[制定单位名称]发布日期:[发布日期]以上是一份关于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的文档,内容涵盖了总则、一般规定、室内环境质量、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

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为加强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装修申报与审批1、业主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前,应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请表》。

申请表应包括装修项目、施工期限、施工人员信息等内容。

2、业主应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剖面图、水电线路图等。

涉及改变房屋结构、外立面、承重结构等重要部位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收到申请后的X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业主。

审核通过的,发放《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许可证》。

二、装修施工时间1、为保证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装修施工时间应严格控制。

正常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X点至X点,下午X点至X点;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上午X点至X点,下午X点至X点。

2、禁止在午休时间(X点至X点)和夜间(X点至次日X点)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活动。

三、装修施工管理1、施工人员进入小区时,应在物业服务企业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在胸前。

施工人员应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在小区内留宿。

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和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

施工现场应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3、严禁在阳台上堆放超重物品,以免影响阳台的结构安全。

严禁私自改变阳台的功能和外观。

4、卫生间、厨房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在施工前必须进行防水处理,并经过X小时的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5、严禁损坏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如给排水管道、供电线路、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线路等。

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赔偿。

6、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理,袋装后运至指定地点堆放。

不得随意倾倒在小区公共区域。

四、装修材料管理1、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材料。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Happy First, written on the morning of August 16, 2022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小区整体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保证业主的生活居住质量;保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使用人;是指小区物业的产权人、承租人和使用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装修公司;是指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和其聘请的装修公司在住宅区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实行跟踪检查、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的全过程..第六条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为协助当地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实施具体管理、监督、服务的法人企业;小区管理处为其派出单位..第八条凡在小区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装修申请程序第九条凡不涉及结构改动的简单房屋装修;业主住户可直接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交纳装修押金;申请装修登记备案..第十条涉及结构改动的房屋装修;业主应当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做好加固说明后;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交纳装修押金申请装修并登记备案..第十一条装修申请人必须是产权人或其委托人出具产权人委托书或购房合同;申请内容必须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第十二条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应会同装修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处签订室内装修服务协议;并缴纳相应费用..第十三条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在物业管理人员的陪同下;应与装修施工单位对住宅情况进行检查;填写装修进场前检查表;明确装修前后责任..第十四条业主住户应书面承诺装修管理责任;并对所聘请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督促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装饰装修公司在装修施工前;应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当面承诺装饰装修的管理责任;督促装修施工人员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三章装修管理第十六条业主在对物业进行装修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办法的全部内容;并将有关装修内容书面告知装修施工单位或作为装修合同的部份内容..第十七条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许可证”发放后;须按规定到小区保安队为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施工人员出入园区需佩戴出入证物业管理公司制发;自觉接受检查;无证不得入内..第十八条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时;应将“装修进场许可证”张帖在分户门内侧;以便检查..第十九条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时;请仔细阅读本办法的全部内容;并通知和约束装修施工人员在装修过程中遵守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必须为装修住宅配备灭火器100平方米以下每户1只;100平方米以上每户配2只;每只4公斤..第二十一条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必须在卫生间安装简易坐便器;以保持室内整洁和环境卫生..第二十二条业主住户或装修公司及施工人员的财物、材料等;须自行妥善保管;如有失少;责任自负..第二十三条住宅区内未有业主入住时;装修户每户可留宿施工人员;但不得超过3人;并须办理暂住证..施工人员不准在园区内衣冠不整、随意游荡、喧哗..第二十四条装修时间一般上午为7点之后;傍晚21点之前;不得有影响其他住户正常休息的装修行为如切割、凿墙等发出的噪音等..第二十五条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在搬运材料、工具、家俱时严格遵守管理处的规定..1、车辆停放不能影响交通;装运的车辆卸货完材料、工具、家俱后立即开走;2、散装的黄沙、石子、水泥等装修材料;不得任意堆放在公共通道和其它共用部位;需立即用袋装运送到室内;3、搬运材料时应注意保护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区域拖拉装饰材料;4、装修材料的进场时间为8:30—16:00尽量避开业主上下班高峰时间段;5、装修材料原则上只进不出;如确有多余材料需运出;必须出具住户亲笔书写的证明及出场材料清单;经保安员核实后才可出场;6、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有大量物品搬运时;须预先与管理处联系;以便控制;7、如遇无法运送的装修材料;可截断处理;不能截断的材料;可从住宅外面运送;但不能损坏公共部位;8、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严格按规定运送有电梯设备的小区;不得经电梯运送..第二十六条装修公司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实行关门装修..第二十七条住宅区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1、任意使用大锤敲击墙面;2、任意使用明火和电炉;3、任意使用有害、有毒装饰材料;4、擅自改动管线走向和下水设施;5、擅自改外立面颜色和安装“公共契约”规定的设施设备;6、高空抛物;7、擅自侵占公共部位;8、任意倾倒装修废弃物;9、擅自搭建任何构筑物和建筑物;10、损坏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11、聚众赌博及其他违法活动;12、其他有碍于房屋安全和损坏住宅区环境的行为..第二十八条装修施工垃圾须袋装;并扎紧口袋防止泄漏堆放在小区物业管理处指定的场地;由物业管理处统一清运..第二十九条装修施工垃圾运送时间为每天16:00—16:30..第三十条业主和装修公司需在室外安装空调室外机时;须与管理处事先取得联系;按管理处指定要求统一安装..第三十一条装修公司不能擅自移动、安装天燃气管道、气表;如需变动由天燃气公司操作..第三十二条装修公司不能擅自移动室内开关箱、改变进户总线;所有电线改路必须采用护套管;不得直埋护套线..各电气回路所负担的电器总容量不能超过此回路的限定容量..第三十三条装修期间;应开启进水总阀;使上水管中保持一定水压;以便及时发现上水管道破损..第三十四条装修期间;严禁偷电行为和私接有线电视等行为的发生..第三十五条装修期间;不能拆除;封堵厨房间内的共用烟道和卫生间的通风排气管道..第三十六条装修期间;如需增大供电容量;须业主自行到电力部门办理扩容手续;核准后;须请电力部门施工;并报管理处备案..第三十七条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对卫生间必须按原设计的位置布置;严禁抬高地坪;更改原设计..第三十八条装修期间;应将所有排水管道及地漏暂时封闭;以免垃圾堵塞;否则一切因装修施工不慎所造成的管道堵塞均由业主住户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第三十九条装修应当确保管理处的维修人员能方便地检查、维修通过住户室内的共用设施..所有维修活门、渠道盖不得封死;不得在门前、盖上堆放物品;以免日后影响维修..第四十条室内如需加分隔墙;只可使用轻质材料;以确保安全小区物业管理处可事先将住宅结构、可承受最大荷载告知业主..第四十一条业主和装修公司在装修时;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对装修过程进行检查、监督..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应当书面详细记录业主和装修公司装修活动的全过程..第四十三条业主住户在房屋装修完工时;应及时对装修完的房屋进行自行验收;并通知小区物业管理处备案..第四十四条装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清理干净施工现场;经管理处检验后;结清各项费用;办理离场手续..第四章违章处罚第四十五条业主和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违反了装修管理的规定;物业管理处应当予以制止;并报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第四十六条业主及装修公司装修行为影响了房屋的整体结构或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妨碍了其他住户的生活;责任人应按按照管理处的整改通知要求;按期完成改建或复原工作;并承担一切有关费用..第四十七条对未获施工许可证和小区物业管理处同意先行施工;或超越许可证和小区物业管理处许可范围擅自施工者;小区物业管理处将报请当地监察部门给予处罚;并责成责任人将所有违章施工部位给予复原..第四十八条施工人员如违反装修管理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并承担一切后果..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人员未履行管理职责;应当接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处负责业主房屋装修全过程的申请、备案、跟踪检查、记录、资料保管..第五十一条物业管理处在接到业主装饰装修完成的通知后;应组织人员对涉及该房屋装修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勘查..如有损坏;责成业主或装修公司进行维护..第五十二条业主住户在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装修公司的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预留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障自身权益..本办法由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Revised at 16:25 am on June 10,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室内装修活动,加强对室内装修的管理,保障居民生活安全和建筑物的持续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物内的室内装修活动。

第三条室内装修应符合国家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循安全、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室内装修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并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和验收。

第二章申报和许可第五条所有室内装修项目必须在开始前进行申报,并获得物业管理公司的许可。

第六条申报材料应包括室内装修方案、施工图纸、装修工程所需材料的清单等。

第七条室内装修施工前,施工方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办理居民搬迁手续的证明,确保装修期间不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八条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培训。

第九条施工期间,施工方应设置施工现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工人和他人受伤。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扬尘、振动等污染物,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和其他居民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施工方应定期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及时汇报施工情况。

第四章质量验收第十二条室内装修完成后,施工方应自觉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量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发放室内装修竣工验收证明。

第十四条如果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室内装修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的投诉。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施工方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施工,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施工工地周边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防止发生人员堵塞和逃生困难。

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禁止在公共区域堆放材料和设备,确保居民通道的安全。

第六章环境保护第二十条施工方应使用环保材料,减少室内装修对环境的污染。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范本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范本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范本装修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为了规范装修行为,提升居住环境质量,保障业主的利益,特制定本装修管理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包括业主家属)、租户及装修公司。

3.所有装修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居住区的管理规定。

二、装修准备4.业主在进行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供书面申请,并遵守物业管理处的各项要求。

5.装修前,业主需向邻居告知装修计划,并征得其同意。

6.装修前,业主需购买相应的装修责任保险,以防止装修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

三、装修要求7.装修风格应与楼宇外观风格相协调,不得在外墙上擅自增加、拆除、改造任何构件。

8.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禁止使用违规产品。

装修材料的噪音、挥发性有机物等相关指标需符合国家标准。

9.装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进行垃圾分类,保障环境卫生。

10.装修期间,严禁超时施工,造成噪音扰民。

11.装修期间,禁止在楼道、走廊堆放材料,防止堵塞通道。

12.装修期间,需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包括装修材料的清理等。

13.装修期间,严禁占用他人私人车位,如确有需要,需提前与车主协商并得到其同意。

四、安全管理14.业主或租户在施工期间应确保工地的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5.业主或租户应妥善保管装修工具和材料,防止造成火灾等意外事故。

16.装修期间,严禁使用明火施工,如有必要,需提前向物业管理处申请,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17.业主或租户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他人注意安全。

五、监督与执法18.物业管理处有权随时检查装修现场,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有权要求整改。

19.如发现明显违反规定的情况,物业管理处有权暂停装修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20.对违反规定的业主或租户,物业管理处有权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停水、停电等。

六、责任与赔偿21.在装修过程中,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责任由装修方承担。

22.装修过程中,如因装修方原因损坏公共设施,装修方需承担修复费用。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装修1、厨房和卫生间内墙面、地面应采用防水材料,且应与室内墙面、地面相分离,不得与室内墙面、地面共用一层材料。

2、厨房和卫生间内的烟道、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私拉乱接。

3、厨房和卫生间内的灶具、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位置,严禁在室内设置燃气设备。

4、厨房和卫生间内的水、电、气、排水管道、线路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严禁私拉乱接。

第十条室内装修1、室内装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外观和安全性。

2、室内装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

3、室内装修应注意保护公共设施和业主财产,不得破坏、污染公共设施和业主财产。

4、室内装修应注意施工安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4节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中心应加强对装修施工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和装修施工单位应遵守本规定,认真履行申报备案手续,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保护小区环境和业主利益。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直至恢复原状,并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1.在装修过程中,严禁改变厨房和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不允许将其他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或厨房。

2.禁止私自改动或隐藏燃气管道设施。

如确需改动,应提前向燃气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由专业人员施工,并报备物业服务中心。

3.室内给水暗管位置已标识,红色为热水管道,绿色或黑色为冷水管道。

施工过程中,严禁在暗管位置及附近区域上撞击、打钉、凿剔,以免损伤预埋暗管。

4.禁止改变厨房和卫生间的污水排放位置及接口方式。

同时,也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5.厨房和卫生间的地面和墙面已经做了防水处理。

在业主装修前,需要与施工单位进行交验,确保装修单位做好保护措施,避免装修不当或保护不善,给相邻业主造成渗漏和损失。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室内装饰装修的管控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的管控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的管控规定1. 总则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室内装饰工程。

3. 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体制,实行资质管理制度、设计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质量验收制度和售后服务体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 设计要求4.1 室内装饰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消防、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充分考虑室内空气质量、安全、舒适、节能等因素,做到功能合理、美观实用。

4.2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任务。

4.3 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效果图等,内容应完整、准确、清晰,满足施工和验收需要。

5. 施工要求5.1 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任务。

5.2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5.3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场地清洁、安全,保护周边环境。

5.4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使用装饰材料,禁止使用不合格、假冒伪劣装饰材料。

6. 质量验收6.1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实行施工、设计、监理、建设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质量验收制度。

6.2 验收不合格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 售后服务7.1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低于两年。

7.2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业主提供详细的工程资料和保修卡,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7.3 业主在保修期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施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国家建设部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完整版

国家建设部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完整版

国家建设部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目的
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保
障住宅楼的整体安全和美观。

装修范围
1.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住宅楼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 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家具、灯具、电
器等装饰装修方面的工程。

装修准备
1. 居民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书面批准。

2. 居民需要提供详细的装修方案和施工计划,包括使用的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时间等内容。

3. 若涉及到需要打开墙体或影响结构的装修工程,居民需提供
相应的结构安全评估报告。

施工规定
1. 施工期间必须遵守规定的施工时间,不得在夜间或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时间进行施工。

2. 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

3. 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人员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装修验收
1. 完工后,居民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施工记录和材料购买等证明材料。

2. 物业管理处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合格后给予书面确认。

违规处理
1. 若发现居民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居民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2. 若居民拒不整改或多次违规的,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使用公共设施等。

其他
1.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处所有,凡涉及未尽事宜,
物业管理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2.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将提前通知居民。

---
以上为《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的内容。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间、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不得违反环保、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以下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一项和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规定,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规定,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规定,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2023年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促进住宅环境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住宅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的原则,确保住房质量,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改善人民群众住房条件。

第四条住宅装饰装修应遵循规划、设计、施工、监管、维护的全过程管理原则,强化主体责任。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加强对装饰装修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障住宅装修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社会各界应提高住宅装饰装修的安全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积极参与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七条住宅装饰装修应符合城乡规划和总体建设规划的要求,不得侵占公共用地和绿化用地。

第八条住宅装饰装修应根据建筑结构和预算要求进行设计,注重材料的环保和节能性能。

第九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中应注重衔接与通风,避免闭塞和狭小空间的设置。

第十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应保证通风良好,防止潮湿和霉变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应考虑到消防安全,合理设置消防设备和疏散通道。

第十二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应注重使用功能与空间美观的结合,满足居民的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应尽量保留和改善原有的建筑特色和风貌,不得随意拆除或更改。

第十四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在设计完毕后,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及时与业主沟通确认。

第三章施工与材料第十五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关的职业资格和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表,遵守施工现场的环保、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现场的清洁,保护周边环境和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十八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消防安全规定,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东方明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方明珠”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东方明珠”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装修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及本规定。

贵阳欣和逸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东方明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装饰装修申报程序
第四条装饰装修申请
装修人装饰装修必须持业主身份证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填写《装饰装修申请表》,提交装饰装修方案、装饰装修图纸及相关资料,供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图纸及资料:
1、平面设计图;
2、水、电隐蔽布置图及设计说明;
第五条审核装饰装修方案
由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人所递交的申请、装饰装修方案及图纸资料进行审核,若该装饰装修方案对房屋主体结构有安全隐患、影响建筑物外观等,装修人应重新提交有关图纸,并重新办理该项申请。

第六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有关费用
装修人应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如下费用。

1、装饰装修保证金
装饰装修保证金是装修人对房屋主体、结构、外观等不作损坏的保证,若发生损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2、装饰装修管理费
施工人员管理费包含临时出入证工本费、押金及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管理费。

(每人一证,本工种完工后,凭出入证及收据退还押金,工本费、管理费不退)。

3、装饰装修服务费
装饰装修服务费包括装饰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为方便装修人堆放装饰装修垃圾,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有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并统一清运。

装修人须将装饰装修垃圾用袋装好,统一堆放在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清运)。

第七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
装饰装修方案经物业管理公司审核后,若无异议,装修人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并交清上述费用后,物业管理公司发放《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办理装饰装修出入证方可进场施工。

第三章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八条专业施工
装饰装修方案涉及其它相关部门(燃气公司、供电局等)审批的项目,必须报相关单位批准,并由相关部门施工。

第九条装饰装修一般要求
1、建设单位在交房前已对智能化线路测试完毕,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时不得损坏智能化线路。

2、装修人只能对所属私有空间进行装饰装修。

但不得改变进户门、窗的尺寸,不得将门、窗向外延伸。

3、装饰装修时不得改变或损坏房屋原结构、外貌,不得改变房屋各部位的使用功能,严禁改变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异产毗连墙、上下水主管道、公用设备线路等。

4、对室内墙面、顶棚面、楼(地)面进行表面装饰装修,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不得凿除室内原水泥面层。

5、不得随意增加楼面荷载、铺设超重超厚装饰材料、砌实心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等;不得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或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严禁侵占公共通道,不得妨碍电梯厅、消防通道通行。

6、装饰装修过程中装饰装修方案需部分改动的,须到物业管理公司重新申报,提交物业管理公司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7、不得在阳台安装任向形式的封闭窗、围护墙,不得拆除阳台拦板及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第十条装饰装修技术管理要求
1、土建方面
(1)墙体
①室内装饰装修时,严禁凿打梁、柱、板、承重墙等结构部位;
②严禁装饰装修外墙及公共走廊部分;
③未经批准,严禁增加或拆除室内隔墙,如经批准增加隔墙的,墙体材料必须采用轻质材料(材料容重不得超过相关设计要求),如果是木质夹板墙,则须涂上防火漆。

(2)地面、顶棚及墙面
①室内非承重墙开沟铺设管线深度不得超过50毫米;
②地面:室内地面开沟铺设管线深度不得伤及楼板结构。

地面铺设大理石、花岗石等较重石材的容重不得超过相关设计要求,不得超过设计标准加楼面荷载;
③严禁在梁上打膨胀螺栓及其它拉件,更不允许开凿槽铺设管线;
④严禁在筒体(电梯井)墙面开孔、开槽铺设管线;
⑤除卫生间和厨房外的其它房间未做防水,在贴地砖施工时,不要将水渗漏到楼下;
⑥顶棚板打膨胀螺栓深度不得超过50毫米;
⑦地面地毯必须选用合格的阻燃或难燃型地毯;
⑧顶棚装饰装修宜选用石膏板、矿棉板或金属板等。

若使用木质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