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宣传教育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消防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从业规范,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本市鼓励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北京市消防条例培训课件
包括公共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 存、销售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等特定场所 和设施。
03 消防产品和服务
涉及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消防技术 服务等方面。
消防条例的体系结构
灭火救援
火灾预防
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火灾 预防方面的职责,提出加强消防 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 识等要求。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队伍培训和演练,提 高应急救援能力。
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制定针对不同类型火灾的 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 处置流程和措施。
加强应急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确保火灾现场通信畅通, 提高指挥调度效率。
强化应急物资储备
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如防护装备、灭火器材 等,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 顺利开展。
03
消防安全宣传
通过宣传栏、标语、海报等多种形式,向员工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火灾
案例,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04
消防监督检查与执法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和内容
01
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计划、现场检查、记录情况、处理结果
02
监督检查内容
火灾隐患排查、消防设施运行状况、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与演练
01 02
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对新员工和在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 和应急逃生技能。培训内容应包括火灾的危害、预防措施、灭火器的使 用、应急逃生等。
消防演练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演练内容应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初起火灾扑救等。
《北京市消防条例》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宣贯
规范》 《规范》制订的背景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2011年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2011年1至7月份,全 年至2011 月份, 国共发生建筑工地火灾7252 7252起 国共发生建筑工地火灾7252起,仅上海 58人死亡 “11.15” 教师公寓火灾就造成58人死亡, 11.15 教师公寓火灾就造成58人死亡, 1.58亿财产损失 亿财产损失; 2.9” 1.58亿财产损失;北京 “2.9 央视新址配楼 文化中心火灾,不仅造成1.69亿财产损失, 文化中心火灾,不仅造成1.69亿财产损失,还 1.69亿财产损失 造成一名消防员牺牲。 造成一名消防员牺牲。
条例》与原《条例》 新《条例》与原《条例》对比
原《条例》仅“第二十条”对施工现场做 条例》 第二十条” 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而新《条例》 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而新《条例》中则 对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及 应遵守的规定; 应遵守的规定;关于实行总承包和分包情 况下的消防安全管理; 况下的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开工前应 进行消防安全备案的规定都进行了较为细 明确的说明。 化、明确的说明。
概述
《规范》编制过程中,收集研究了近百起 规范》编制过程中,收集研究了近百起 施工现场火灾案例, 施工现场火灾案例,总结分析了施工现场 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直接原因 深层次问题, 的深层次问题,研究借鉴了国内外相关标 准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准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以解决火灾暴露出的施
规范》 《规范》制订的背景
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共发生火灾93起 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共发生火灾93起,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共发生火灾93 死亡1 受伤6 死亡1人,受伤6人。 2010年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共发生火灾86 86起 2010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共发生火灾86起, 直接财产损失106,524 106,524元 直接财产损失106,524元。 施工现场火灾的发生场所和燃烧物多是彩钢板结构 施工现场火灾的发生场所和燃烧物多是彩钢板结构 的工人宿舍、临时用房和外墙保温装饰材料, 的工人宿舍、临时用房和外墙保温装饰材料,火灾 原因多为违章动火 违章用电和遗留火种等。 违章动火、 原因多为违章动火、违章用电和遗留火种等。 火灾大多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火灾大多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现场管理 混乱,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 混乱,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 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违章动火用电等 问题。 问题。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动态为了规范北京市的消防工作,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消防,是指预防火灾和减轻火灾危害的管理和技术活动。
第三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安全检查和其他与消防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预防为主火灾预防工作是防范火灾、减少火灾损失的基础工作,应当得到相应的重视和推进。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五条消防宣传教育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火灾预防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火灾防控意识,增强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火灾风险评估各类建筑、场所应当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七条公共场所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火源控制各类建筑、场所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火源,严禁违规使用明火和易燃物品。
第九条安全疏散通道各类建筑、场所应当设置合适的安全疏散通道,并做好通道标识,确保人员疏散顺利和安全。
第三章火灾扑救第十条火灾应急救援各类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培养专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对火灾隐患立即进行报告,并及时进行火灾扑救。
第十一条及时报警发现火灾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拨打火警方式报警,并按照消防部门的指示进行处理和疏散。
第十二条消防车辆通行消防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其他车辆应当主动让行,并配合交通管制要求。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消防部门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应当及时进行事故调查,查明原因、责任,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十四条定期检查消防部门应当对各类建筑、场所进行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随机检查消防部门可以随时对各类建筑、场所进行随机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求立即整改。
第十六条检查后果处理对于发现火灾隐患不整改、不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和个人,消防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强制,并依法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消防管理条例
北京市消防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北京市的消防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规范
消防管理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的消防管理活动。
第二章消防设施和设备管理
第三条:建筑物所有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安装相应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
行维护和检查。
第四条: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安装、维护和检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接
受消防部门的检查。
第五条:对于发现消防设施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损坏的单位,应立即进行整
改和修复,并报告消防部门。
第三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
第六条:各单位应每季度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向消防
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七条:消防部门有权对单位进行火灾隐患检查,要求单位整改不合规的火灾
隐患。
第八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和灭火,避免蔓延
扩大。
第四章消防宣传教育
第九条: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市民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
识和自防能力。
第十条: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技
能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要求立即整改。
第十二条: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北京市消防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北京市消防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希望广大市民和单位能够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城市的消防安全和公共秩序。
北京市消防条例(1998年修正)
北京市消防条例(19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9.17•【字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8号•【施行日期】1996.11.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北京市消防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17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消防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消防条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各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
第六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铁路运营系统、民航系统以及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监督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北京市新消防条例
• •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一章
总 则 消防安全责任 火灾预防 宣传教育 消防组织 灭火救援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 则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
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 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 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 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 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 安全措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 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 全管理人,组织居民、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 宣传教育,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建立消防安全联防 制度。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 织演练;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 有效; (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 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 确,存档备查;
北京市消防条例(2002年修正)
北京市消防条例(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3.29•【字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1996.11.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消防条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改并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各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
第六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铁路运营系统、民航系统以及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监督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宣传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北京市消防条例(最新版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消防条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宣传教育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
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颁布时间:1998-9-17发文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各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
第六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铁路运营系统、民航系统以及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监督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宣传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九条消防组织由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民办消防队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组成,并形成网络。
第十条公安消防队应当加强业务建设和技术训练,保持消防器材、装备的完好,随时做好灭火准备;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迅速赶赴火场,有效扑救火灾。
第十一条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中型企业、专用仓库以及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修订)》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北京市消防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消防条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宣传教育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章宣传教育第四十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家庭防火知识。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建设,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
第四十五条民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旅游等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内容,督促学校、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科学技术、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
第四十六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免费刊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的消防公益广告,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普及活动。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宣传教育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消防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从业规范,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本市鼓励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北京市消防管理条例
北京市消防管理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修订,现予颁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消防条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由过程;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改;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稳义务第三章火警预防第四章宣布道育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济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司法义务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警和削减火警损害,加强应急救济工作,爱护人身、家当安稳,爱护公共安稳,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司法、行政律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集团、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小我,应当遵守本条例。
丛林、军事举措措施、铁路、平易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当局同一引导、部分依法监管、单位周全负责、公平易近积极介入的原则,实施消防安稳义务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收集。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平易近当局引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订消防事业成长专项筹划并纳入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确信本级人平易近当局有关部分和下级人平易近当局的消防安稳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务预算,并跟着经济社会成长慢慢增长。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治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度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稳违法行动,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平易近委员会、村平易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稳方法。
北京市消防条例(最新版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消防条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宣传教育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关于《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1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0年11月17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背景和必要性(一)修订《北京市消防条例》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北京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9月6日由第十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8年9月17日和2002年3月29日分别由第十一届市人大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条例》实施十四年以来,为推动我市消防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于2009年5月1日起实行。
修订后的《消防法》主要在几个方面完善了消防管理制度:一是确立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和方针,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完善了单位、个人的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是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缩小了强制审核和验收的范围。
三是扩大了公安、专职消防队的职责,除承担消防任务外,还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是强化了消防安全监管措施和手段,授权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加重了消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实施以来虽进行过两次修订,但主要内容仍与修订后的《消防法》相抵触,需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进行修改。
此外,由于《消防法》适用于全国消防工作,许多内容较为原则,也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细化、补充和完善,更好地贯彻落实《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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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修订)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北京市消防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消防条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宣传教育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消防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从业规范,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本市鼓励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协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组织建设等重大事项,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农业、水务、商务、文化、卫生、文物、民防、旅游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消防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统筹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制,监督辖区内政府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二)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三)制定灭火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五)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居民、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制度。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对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七)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设备、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检测、维护和管理;(八)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五)按照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规定;(二)遵守单位制定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四)按规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参加消防演练;(五)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六)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五条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
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安全监控系统等内容。
消防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适应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同步建设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
公共供水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池等消防储水取水设施。
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保障消防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因检修、施工等原因不能保证消防供水的,应当提前告知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供水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通知维护管理单位及时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在城市地区新建建筑,应当建设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控制建设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建设四级耐火等级建筑。
在农村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符合耐火等级标准的建筑材料。
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前两款和建筑耐火等级标准的规定。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农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
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
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设置消防水池等作为替代水源。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中发现或者主动申报的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由所有权人直接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建筑物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管理使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所有权人应当与管理使用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监督管理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对各自专有部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有权人共同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对建筑物内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测、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的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的,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定列支;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业主约定或者确定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费用的有关事项给予协调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