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农业合作社为何放弃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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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的影响与减免政策

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的影响与减免政策

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的影响与减免政策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者在增值税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影响。

本文将探讨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的影响,并介绍与之相关的减免政策。

一、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的影响1. 税负增加: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和计税价值计算的,对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都会产生一定的增值税负担。

这增加了农业生产者的经营成本,对于那些利润相对较低的农民来说尤为显著。

2. 竞争力下降:增值税的征收使得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上涨,这对农业生产者来说是不利的。

在面对国内外市场竞争时,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可能导致农业产品的竞争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农业生产者的收益。

3. 税务负担:农业生产者在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方面可能面临着较为复杂的程序和繁琐的操作,对于一些缺乏财务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农民来说,这也增加了他们的负担和压力。

二、减免政策对农业生产者的支持为了减轻农业生产者的税负压力和促进农业的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减免政策。

1. 农产品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政府通过将农产品纳入增值税零税率范围,减少了农产品的税负。

这使得农产品的销售价格下降,提高了农业生产者的竞争力。

同时,也降低了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使得消费者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农产品。

2. 农业生产者的减免政策:针对农业生产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减免政策。

例如,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农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对农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组织给予增值税减免等。

这些减免政策能够有效地减少农业生产者的税负,促进农业的持续发展。

三、展望与建议尽管减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业生产者的税负压力,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 减免政策的推广:政府需要进一步推广减免政策,确保这些政策能够惠及更多的农业生产者。

同时,也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者的政策宣传和培训,让他们了解减免政策,并能够正确地享受相关的政策待遇。

2. 税收制度的优化:政府应该加强税收制度的优化,减少农业生产者在申报和缴纳增值税方面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财税实务:农业合作社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

财税实务:农业合作社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

农业合作社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但由于目前相关增值税配套政策制定得太过笼统,缺乏系统性,不利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最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如某屠宰厂(系一般纳税人)从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系一般纳税人)购进生猪(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该文件并未明确依据何种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此文件的出台有点“下位法规范上位法”的味道,缩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界定的范围。

因此,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屠宰厂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结合前后文件规定容易让人产生这样的误解:屠宰厂只能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而该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是有能力自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这么做显然不妥,却又没有否定的政策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问题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问题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问题分析第一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问题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问题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的经济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上述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的经济组织。

但是,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日常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哪些涉税问题?应当如何规避涉税风险?在这里我们作一个简要探讨。

一、建立符合要求的经营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础上颁布的,因此,组建一个符合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特定的原则、共同利益机制和具体的成员队伍。

简单地讲,就是“民办、民管、民受益”,而那些利益归公司,只把社员当顾客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农民中的能人在某一个产业带领农民创办合作社;二是乡干部利用手中资源领办合作社;三是乡镇基层机关创办合作社;四是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通过发展产业链领办合作社。

农业税收减免

农业税收减免

农业税收减免农业税收减免是指国家针对农业经营者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缴纳的税收进行减免的政策措施。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鼓励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背景农业是国家的基础产业,农民是我国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周期性和风险性,农业经营者的税务负担较重,给农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农业税收减免政策,以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政策内容农业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下列方面:1. 农业用地税收减免国家对农业用地征收的土地使用税给予一定的减免,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耕地资源,鼓励农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农业生产。

减免的具体幅度根据土地面积、土地类型和农业生产情况等因素确定。

2. 农产品销售税收减免为了促进农产品的销售,国家对农产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进行部分或全部的减免。

这一政策措施可以降低农产品的销售成本,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促进农业产业链的健康发展。

3. 农资购置税收减免国家对农民购置农业生产所需的农资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

这包括农业机械设备、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

减免的幅度根据农业生产的规模和种类等因素确定。

4. 农业科技研发税收减免为了鼓励农业科技研发,国家对从事农业科技研发的企业和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

这可以激励农业科技研发人员的创新能力,促进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

5. 农业保险税收减免国家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农民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

这可以减轻农民的风险负担,提高农民的保险参与率,推动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政策影响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对农业经营者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可以减轻农民的负担,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增长。

其次,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可以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推动农业产业的升级。

再次,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可以促进农业科技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农业生产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增值税与农业行业的税务问题

增值税与农业行业的税务问题

增值税与农业行业的税务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推进,增值税作为一项重要的税种得到了广泛应用。

作为农业行业从业者,了解增值税及其在农业行业中的应用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农业行业中的税务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是一种按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征税的一种间接税。

其征税对象包括生产者、经营者和进口者。

增值税的核心原理是将每一个生产环节增加的价值进行征税。

具体来说,增值税可以分为两个环节,一是应税销售环节,二是进项税额抵扣环节。

应税销售环节指的是将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取得销售额;进项税额抵扣环节指的是纳税人在购买生产资料、货物和接受服务中支付的增值税金额可以抵扣。

二、农业行业中的税务问题1. 农产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问题在农业行业中,农产品的销售可以视为应税销售环节。

然而,由于农产品的特殊性,例如农产品的价格波动大、销售渠道相对狭窄等,给农民进行增值税的征收和抵扣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对于农民来说,他们通常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的门槛较低。

然而,农产品的价格往往波动较大,导致在一些销售的时段,其销售额可能不足以达到征收增值税的标准。

同时,农民通常在购买生产资料时无法获得发票,这也影响了他们的进项税额抵扣。

2. 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增值税问题农业生产性服务是农业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对于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企业来说,其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方面,这些企业需要向农户提供种植、养殖等服务,其销售金额需要纳税。

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需要购买生产资料,并支付相应的增值税。

然而,由于农村地区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较少,这些企业在购买生产资料时也难以获得发票,从而影响了他们的进项税额抵扣。

三、解决方案针对农业行业中的增值税问题,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纳税门槛对于农民来说,提高纳税门槛可以减轻其税收负担。

可以通过确定销售额的起征点,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进行区分,合理界定纳税群体,从而减少农民的纳税压力。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农业企业免税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支持和鼓励农业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三条农业企业免税的范围包括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种,减免力度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章农业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第四条农业企业的所得税按照以下规定免征:1.农业生产企业,经国家认定的种植业和养殖业项目,所得税免征期限为五年。

2.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与农业生产企业相同的所得税免征期限。

3.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免征期限届满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的比例减免所得税。

第三章农业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第五条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销售额,按照以下规定免征增值税:1.参与国家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单位,销售其自产农产品所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会员农产品所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免征期限届满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的比例减免增值税。

第四章农业企业消费税免税政策第六条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产的农产品,按照以下规定免征消费税:1.稳定供应市场并经认定的大宗农产品,免征消费税。

2.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所生产的农产品,免征消费税。

3.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免征期限届满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的比例减免消费税。

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规定所涉及的附件包括:1.农业企业鉴定申请表。

2.农业企业免税资格认定审核流程。

3.农业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表。

4.农业企业增值税免税申请表。

5.农业企业消费税免税申请表。

以上附件于本规定发布后另行颁布。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业生产企业:指在国家法定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并依法设立的企业。

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

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

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编者按:近日,不少朋友来电话咨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

现简要分析并与大家探讨。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呢?能,自2017年7月1日起,肯定能。

究其原因,简要分析如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小结: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或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另外,自2017年7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3%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三、农产品销售发票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所称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宁夏税务视野 2010-08-27 11:02:15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文字大小:[大][中][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6-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农产品百科名片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进项抵扣政策

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进项抵扣政策

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进项抵扣政策一年之计在于春,又到一年耕耘播种时春种秋收,要想收获就要开始下功夫!税收优惠用得好,也能收获不少哦,一起来学习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情形(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意: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意: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上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注意: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购进农产品抵扣环节有关政策(核定扣除除外)一、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等扣税凭证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1: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购进一批菠萝用于生产菠萝罐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万元。

财税实务: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实务: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
税?
某省局12366的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九、企
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取得的所得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某省局12366的答复,我觉得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本社员生产的农产品,分为社员自产的农产品和受托生产的农产品。

 对受托生产的农产品,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九条的
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对社员自产的农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免税收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免税收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征或免征税种及税收政策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实行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7]3l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纳税人为什么要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为什么要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为什么要放弃免税权非最终产品的免税,将增加纳税人的总体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因此,对非最终产品的免税,免税产品销售价格中包含的以前环节已交增值税将不能向后转移,而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并成为下一环节纳税人购入原材料成本的一部分。

下一环节纳税人为维持其利润,必然要将上一环节未能抵扣而转入产品成本的增值税额体现在其产品销售价格中。

所以,对非最终产品免税,一方面免税环节未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将直接体现为增加产品流转总过程的增值税税负,同时也将使一部分增值额被重复征税,而且免税环节越往后,增加的税负及重复征税部分也越大。

举例说明:假设某产品从开始生产到最终退出市场流转进入消费领域经过如下环节,相关纳税人均为一般纳税人,各环节不考虑其他进项税额:1、甲公司将原材料加工成A产品,进项税额100元,销项税额120元;2、乙公司购入A产品进一步加工成B产品,销项税额140元;3、丙公司购入B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销项税额160元。

如果不存在免税环节,产品在以上流转环节中共产生增值税税负160-100=60(元)。

下面分析在不同环节免税对纳税人总体税负的影响,假设各环节产品销售价格不变:1、甲公司A产品享受免税,甲公司增值税负为0,购买原材料等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转入原材料成本。

乙公司购入A产品加工成B产品销售后,应计提销项税额140元,无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增值税税负为140元,甲、乙、丙共产生增值税税负0+14020=160(元)。

2、乙公司B产品享受免税,同理,甲、乙、丙共产生增值税税负20 0 160=180(元)。

3、丙公司C产品享受免税,则甲、乙、丙共产生增值税税负20 20 0=40(元)。

农村合作社财税政策实践分析

农村合作社财税政策实践分析

农村合作社财税政策实践分析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合作社在我国农村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发展过程中,财税政策尤其重要,而一个良好的财税政策能够带来许多好处,例如能够提高合作社的经济效益、优化税收体系、增加农民收入等。

本文将就农村合作社在财税政策中的实践展开探讨。

农村合作社通常由在一定地理范围内互相认识的人所自发组成,其经济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自身收益和降低成本。

在组建合作社时,财税政策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帮助合作社减轻财政负担,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国家为合作社免征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项。

由于合作社的股东依法共同投资,可以视为流转性质,因此免征增值税,这就减轻了合作社的经济负担,促进了其发展。

此外,合作社还可以申请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水资源费,大大降低了合作社的运营成本。

其次,国家为合作社提供财政补贴。

在发展初期,合作社初步投入比较大,国家对其提供一定的财务补助,以保障合作社的正常运营。

例如,在合作社创办初期,为了给予优先发展支持,国家给予了一定资金补助,以鼓励农村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此外,国家还提供了一系列对合作社有利的融资政策,包括优惠贷款、贴息贷款、扶持保险等,这些政策都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融资能力和经济效益。

财税政策的实践也取得了许多成功的案例。

例如,在陕西省一些地区,通过建立合作社的方式,促进了养殖、种植等农业行业的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合作社不仅受到了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扶持还得到了养猪场、养鸡场等农业企业的配合和支持。

通过合作社的建立,养殖企业可以更加专注于养殖和销售业务,同时,合作社也能够协调各种养殖企业之间的关系,提高养殖业的效益。

此外,合作社还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收入来源,并且还可以为当地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等社会服务。

此外,财税政策还能够优化税收体系。

在过去的传统土地税政策下,会员股份越高的成员总体负担税收越重,而更多地依赖于小种植户的农业企业税收负担则较少。

增值税与农业生产的特殊税收规定

增值税与农业生产的特殊税收规定

增值税与农业生产的特殊税收规定农业生产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扮演着维护粮食安全、保障农民收入和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角色。

然而,在税收政策中,农业生产往往受到一些特殊的税收规定的保护和照顾,其中包括增值税。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简称VAT)是一种以价值增加额为纳税依据的税收制度。

相较于传统的销售税,增值税对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避免了税负的重复叠加,降低了对企业的负担,更加公平合理。

然而,在农业生产中,基于其特殊性,增值税征收存在以下特殊规定。

首先,农产品的销售享受减税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农产品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这是因为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与其他行业存在差异,其价值增长主要依靠自然资源和人力投入,而非技术创新和加工环节。

因此,豁免增值税可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保障农民的收入。

其次,农民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对于农民而言,税务报表的填报和税务申报过程较为复杂繁琐,增加了他们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允许农业生产者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固定比例对销售额进行纳税,简化了税务管理流程,提高了纳税便利性。

此外,农产品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征收也存在特殊规定。

农产品加工环节往往涉及食品饮料等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对消费者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降低这类产品的价格,国家对农产品加工环节的增值税予以减免或退还。

这一措施旨在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在以上特殊规定的基础上,农业生产者还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在农村地区开展农业生产的企业以及个体农民可以享受到税收减免政策,包括减免所得税、减免土地使用税等。

这些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农民参与农业生产,推动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存在特殊税收规定,但农业生产也需要纳税义务人遵守税法规定。

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申报、缴纳税款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义务,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为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税务机关还应增强对农业生产的监管力度,防范潜在的税收风险和违法行为。

增值税的农业业征税问题

增值税的农业业征税问题

增值税的农业业征税问题随着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农业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中,农业业如何被合理征税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增值税的农业业征税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

一、增值税的概念和作用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价值增加额征收税费的间接税。

在我国,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国家税收,对于维持国家财政的收入、调节经济发展和促进产业升级起着关键作用。

对于农业行业而言,增值税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为农业行业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

二、现行增值税政策下农业业征税存在的问题然而,在农业业征税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农产品生产环节存在较高的税负。

农业耕作等环节对土地、劳动力等资源的需求较大,但增值税政策中对这些环节的税负较重,给农民增加了一定的负担。

其次,农产品流通环节存在缺乏税收的问题。

由于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特殊性,监管困难,很难有效征收增值税。

这导致了国家在农业领域的税收收入较少,影响了国家财政的平衡发展。

再次,农业业在增值税政策中的特殊性没有得到充分的考虑。

农业业的生产周期较长,成本支出不稳定,很难按照一般贸易商品的增值计税标准进行征收。

三、解决增值税农业业征税问题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优化税收政策。

针对农业业的特殊性,可以制定差别化的增值税政策。

比如,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减免增值税税率,降低农民的税负;在农产品流通环节加强监管,确保增值税的征收;对于农业业的成本支出,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计税方式,以满足农业业对税收的特殊需求。

2. 建立农业发展基金。

通过设立农业发展基金,可以为农业行业提供资金支持,用于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培训农民等方面。

这样既能够缓解农业业的税负压力,又能够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 增加农业领域的税收宣传和教育。

通过加强农民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税收意识,使他们主动配合税收部门进行征税工作,减少逃税行为的发生。

农村合作社财税政策实践分析

农村合作社财税政策实践分析

农村合作社财税政策实践分析农村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在中国农村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而财税政策对于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针对农村合作社财税政策的实践进行分析,探讨其对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农村合作社财税政策的现状1. 财税政策对农村合作社的影响在中国,农村合作社的财税政策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

财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和生存都有着直接的影响。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出台了许多关于农村合作社的财税政策,其中包括税收政策、补贴政策、产权政策等方面。

税收政策方面,对于农村合作社的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政策都有一定的规定。

对于农村合作社的其他税费政策也有着一定的规定,例如消费税、环境保护税等。

补贴政策方面,政府给予农村合作社的一些专项资金和财政补贴,例如对于生产资料和设备的补贴、对于生产成果的购销补贴等。

产权政策方面,围绕着农村合作社的产权、所有制和经营性财产,政府也有一些相关政策和法规。

2. 财税政策的问题农村合作社的财税政策在现行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农村合作社在经营和管理方面与企业有一些不同之处,税法、财政政策等方面的适用还存在一些不足。

在农村合作社的财务报表、审计和纳税程序方面也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困难和差异,也需要更多的实践和研究。

1. 对农村合作社的正面影响财税政策对农村合作社的影响是双向的,它不仅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也会对农村合作社产生一些正面影响。

税收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可以直接影响到农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对于农村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经营发展有着直接的支持和帮助。

产权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可以帮助农村合作社更好地构建产权制度,加强对农村合作社的资产和财产保护,为其长期发展做好基础和保障。

2. 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挑战农村合作社财税政策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挑战。

财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更多的考虑农村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产业的发展实际进行具体的政策调整和制定。

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的增值税,去哪儿了?

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的增值税,去哪儿了?

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的增值税,去哪儿了?重要提示:本文著作权(解释权)属原创作者,或资料提供者;财税微波仅提供传播平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若有侵权问题,请联系我们,以便及时处理;可通过文末留言与“财税微波”,或“丁潇” 或“作者”联系,进一步沟通交流。

以下为正文:免的增值税,去了哪儿?PART01昨天敝号推送了拙文《我们可能是误解了22号文》后,墨子老师提出了一个问题,“免税的销售额也是销售额,它也应该有其对应的销项税额,只不过给它免了。

那免的税额,去了哪里呢?”墨子老师认为,要把这个免的税额找出来,看它落地哪里,就能弄明白“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的增值税,要不要计算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了。

菠萝油王子说PART02我的朋友@菠萝油王子曾说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理论上都是消费者承担的。

但是现实生活中,增值税可以以销售价格加上“价外税”的形式来实现,也可以以包含在销售价格中的“价内税”形式来实现。

但后者势必挤占销售价格,让纳税人不可避免的承担其中部分。

”(详见敝号推送的文章诤言|增值税是价外税吗?点击即可阅读)菠萝油王子曾经跟我说过,讨论税收实务问题,其实一个很好的办法,就是去看纳税申报表。

因为纳税申报表都是税务总局发布的,其栏目设计与填表说明,就是税务总局的规定。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PART0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发布)中,免税货物销售额是被统计在“免税货物销售额”栏目内,与“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并列。

但是,在本表税款计算部分,第11栏“销项税额”栏,填表说明是这样说的,“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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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为何放弃免增值税
如今,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快速发展。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因此,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合作社,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因为销售的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
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该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
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
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
的普通发票,排除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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