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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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串通投标罪”适用的思考

关于“串通投标罪”适用的思考

(二)与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在串通投标 罪主 体 规 定 上 的 冲 突 。
《刑法 》将 串通投标罪的 主体仅 限于招标 人和投标 人 ,但 招标投标 法》已经将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延伸到 “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采购法》也 涵盖 “采购代理机 构 ”。 招标 投标 法》第 50条 的规定 ,招标 代理机构违反 本法规定 ,泄露应 当保密 的与招标 投标 活动有关的情况 和资料 的 ,或者与招标 人、投标 人 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 、 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构 成犯 罪的 ,依法追 究刑事责 任。 政府采购法》第 72条规定 ,采购代理机 构及其 工作人 员与供应商恶意 串通 ,构成犯 罪的 ,依法 追 究刑事责任;其第 77条规定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 恶意 串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 究刑 事责 任。可见 ,追 究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 串通投标 行为 的刑事 责任于法 有据 。因此 ,出现前述 串通的 ,完全可以按 照
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其内容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 他投标人利益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 或者单处 罚金 。投标人 与招标 人串 通投标 ,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规定较为简单,在应对招 投标实践 中复杂 多样 的串通投标情形时 得有些捉襟 见肘;与之 后颁布施行的 招标投标法))、 政府 采购法 和 招标投 标法实施 条例 在相关 问题 的理解上并不 一 致 ,导致了司法适用上 的困难 。
第二种观点认为,评标委 员会及其成员不能成为 串通 投标罪的犯罪主体 。因为评标委 员会及其成员既不是招标 人也不是投只能是招标人和投标 人,评标委 员会及其成员既不是招标 人也不是投标人,因而不能成为 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

围标串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围标串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围标串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围标串标罪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与招标人合谋、串通,通过虚构报价等手段,以非正当手段获取中标资格,从而实施欺诈行为的一种犯罪行为。

围标串标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下面将详细介绍最新的围标串标罪立案条件。

一、构成围标串标罪的行为和主体围标串标罪需要以下两个主体参与:一是投标人,即参与投标的公司或个人;二是招标人,即发起招标的单位或个人。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通过串通、合谋等方式虚构竞争关系,采取非正当手段获取中标资格,即构成围标串标罪。

二、虚构竞争关系的手段和方式虚构竞争关系是围标串标罪的核心要素,它体现在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进行了相互串通、合谋等不正当行为。

虚构竞争关系的手段和方式包括:1.报价图片或漏洞:投标人通过相互约定、协商,在文件报价或展示报价时,通过虚构高额报价或漏洞交流,以达到欺诈中标的目的。

2.分配市场: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仅推出一个标价,或是按照约定的价格顺序进行标书递交,既不真实竞争。

3.联合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联合提交标书,以降低竞争的程度,提高投标人获得中标的几率。

4.设定附加条件:通过设定额外条件,剔除其他潜在投标人并增加中标的概率。

5.恶意降低业绩: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通过虚假降低信用评级、拖延工期等方式,使其他潜在投标人受到不正当竞争。

三、达到构成围标串标罪的条件立案围标串标罪需要以下几个条件:1.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依法招投标:围标串标罪的立案必须发生在依法招投标的过程中。

必须存在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招投标关系。

2.投标人与招标人达成非正当竞争关系: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在招标过程中通过串通、合谋等方式,虚构竞争关系。

3.欺诈行为导致损失:围标串标罪的立案必须存在欺诈行为,并因此给招标人及其他合法投标人造成了经济或其他损失。

4.证据充分,能够证明虚构竞争关系:立案围标串标罪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存在虚构竞争关系的不正当行为。

关于串标的认定标准

关于串标的认定标准

1、侵犯的复杂对象不仅侵犯了其他投标人或国家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
2、客观上表现为串通投标;
3、主体是招标人的特殊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知道串通投标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心为之,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法律规定,犯串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

原创串通投标案件无罪裁判要旨

原创串通投标案件无罪裁判要旨

原创串通投标案件无罪裁判要旨作者:程晓璐律师团队根据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罪行为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所谓“串通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暗中商定,在投标过程中,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指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串通,事先根据招标底价确定投标价、中标价格。

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根据《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二)》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招标人和投标人,而且是必要的共犯,只有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时,才可能成立本罪。

本罪罪过是故意。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23条和第231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共检索到17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整理如下:1.区分招投标与竞价,涉案交易的实质是在参与投标的客户中通过询比价挑选一个价格高的客户中标,是一种竞价的买卖方式,被告单位与其他客户串通买卖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招投标罪。

(2018)赣0403刑初569号;对被告人拍卖竞买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采取类推追究刑事责任。

串标围标认定法律规定(3篇)

串标围标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招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资源。

为了规范招投标市场,保障公平竞争,我国法律对串标围标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串标围标的概念、认定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串标围标的概念1. 串标:串标是指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与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相互串通,通过协商、报价等方式,以排除其他投标人或者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达成中标目的的行为。

2. 围标:围标是指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以达到特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

三、串标围标的认定标准1. 串标认定标准(1)投标人之间有串通行为:包括口头或者书面协商、约定、承诺等。

(2)投标人之间有实质性内容: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商务条件等。

(3)投标人之间有共同利益:包括提高报价、降低报价、排斥其他投标人等。

2. 围标认定标准(1)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包括设定不合理的投标条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招标文件无关的材料等。

(2)影响公平竞争:包括提高中标门槛、降低中标条件等。

(3)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资源:包括损害公共利益、浪费国家资源等。

四、串标围标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1)对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对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刑事责任(1)对投标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所谓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真正自愿接受。

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本罪的构成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国家、集体、公民的权益。

招标代理机构这种情况属于串通投标罪

招标代理机构这种情况属于串通投标罪

招标代理这种情况属于犯串通投标罪!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修改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行政审批认定以来,如何有效地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成为热议话题,加强招标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已成为行业共识。

在行政监督、当事人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监督日趋严格的环境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自律,严格管控合规性风险。

串通投标行为是招投标活动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但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可能因串通投标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串通投标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理论界和实务届对此存在一定争议。

1 关于串通投标罪的法律规定1.1《招标投标法》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刑法》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串标罪的立案标准

串标罪的立案标准

串标罪的立案标准
串标,即在投标、招标过程中,由竞争对手或利益关系方一起行贿而产生的违法行为,所谓的“串标”,是指在投标、招标过程中,企业、个人、政府部门等参与当中,通过企业间、个人间的财务交流、组织结构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双方约定由一方投标的行为,以及其他不正当行为。

违反法定程序而获取招标投标项目的,属于“串标”的范畴。

从而实现双方的利益交换。

二、串标立案标准
1.有约定或者有可能影响投标、招标结果的行为:涉嫌串标者不正当行为为了实现投标、招标利益交换,有中标或者投标结果发生变化的可能,并影响投标、招标结果性质的行为,必须进行调查,可立案审查。

2.妨碍投标、招标活动的行为:行政处罚机关如果对涉嫌串标者的行为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扰乱投标、招标活动,可以认定其为涉嫌串标并立案调查。

3.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投标、招标活动中参与方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不得采取贿赂行为,必要时,行政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涉嫌串标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三、串标处罚标准
1.对于涉嫌串标者,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予以行政拘留、责令改正、行政罚款等处罚。

2.对于控制、利用投标、招标项目的其他利益关系方,依照《刑
法》的规定,应予以行贿以及其他刑事处罚。

3.于投标、招标中损害到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语
在投标、招标活动中,企业、个人和政府部门都有参与,为了维护投标、招标公正性,确保正常进行投标、招标,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串标行为,保护投标、招标的正常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只有坚持联手打击串标,保护投标、招标的正常进行,才能切实保护公平竞争的公正性,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围标串标处罚标准

围标串标处罚标准

围标串标处罚标准
围标串标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取消中标资格,并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情节严重,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串通投标,你犯了哪些法

串通投标,你犯了哪些法

串通投标,你犯了哪些法招标投标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大宗商品买卖等通常采用的市场交易方式。

为了维护招标人的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利,市场竞争的秩序等,一直奉行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然而在实际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并不鲜见。

该行为本是典型的违法行为,那么其法律责任涉及哪些方面,具体分述如下:1、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责任(1)、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投标人,其中标无效,并对行为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在政府招标采购中,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对于串通的投标供应商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招标人,根据不同的行为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如招标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报送标书内容或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于在政府招标采购中参与串通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串通投标法律规定

串通投标法律规定

一、哪些情形属于串通投标1、下列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下列情形可以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公正、平等的竞标秩序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串标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串标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某建筑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甲、乙、丙三家单位被发现存在串标行为,即三家单位在投标过程中相互协商,约定不参与竞争,确保其中一家单位中标。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被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随后,甲单位以乙、丙单位串标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丙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一、案件事实1. 投标情况:某市某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共有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甲单位报价为8000万元,乙单位报价为7500万元,丙单位报价为7200万元。

2. 评标过程: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甲、乙、丙三家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存在高度相似之处,且在开标前有过多次电话联系。

经调查,甲、乙、丙三家单位存在串标行为。

3. 查处情况: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甲、乙、丙三家单位进行查处,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乙、丙单位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退还保证金。

4. 诉讼情况:甲单位以乙、丙单位串标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丙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家单位是否存在串标行为?2. 乙、丙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甲单位遭受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1. 关于串标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家单位在投标过程中相互协商,约定不参与竞争,确保其中一家单位中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串标行为。

2. 关于违约责任:法院认为,乙、丙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标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甲单位的合法权益。

因此,乙、丙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关于损失赔偿:法院根据甲单位的损失情况,判决乙、丙单位赔偿甲单位经济损失10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串标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甲、乙、丙三家单位在投标过程中相互协商,约定不参与竞争,确保其中一家单位中标,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招投标中 否决投标、串通投标、废标的情况梳理

招投标中 否决投标、串通投标、废标的情况梳理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串通投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版)》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和构成一、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所谓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真正自愿接受。

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本罪的构成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标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罪

串标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罪

串标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罪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串标罪其实也就是《刑法》中规定的串通投标罪,这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严重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那么此时串标罪的量刑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1)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指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

其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指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

(2)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3篇)

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招投标是采购、工程承包、服务采购等领域中常见的交易方式。

然而,随着招投标活动的增多,一些企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串通投标的手段,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串通投标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串通投标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二、串通投标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互串通,达成某种协议,共同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过程中不竞争、不报价或者报价一致,共同排斥其他投标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勾结,故意压低或者抬高投标价格,排斥其他投标人。

(3)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串通投标:投标人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使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给予其不公正待遇。

三、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的行为将受到以下行政处罚:(1)投标人以串通投标方式取得中标资格的,中标无效;(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3)招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取消其中标资格;(4)投标人以串通投标方式取得的合同,依法予以解除。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串通投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1)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串通投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民事责任串通投标行为给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返还中标所得款项;(2)赔偿其他投标人因此遭受的损失;(3)承担因串通投标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串标处罚的法律规定(3篇)

串标处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串标,又称围标、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在我国,串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法律法规对串标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串标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串标行为的认定1. 串标行为的定义串标行为,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以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为目的,通过协商、约定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2.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串标行为:(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并约定中标后按约定比例分配中标金额的;(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并约定中标后按约定比例承担投标风险的;(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并约定中标后按约定比例分摊投标费用的;(4)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并约定中标后按约定比例分享中标利润的;(5)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并约定中标后按约定比例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6)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并约定中标后按约定比例提供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的;(7)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三、串标处罚的法律规定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串标行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警告;(2)罚款;(3)取消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4)取消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资格;(5)取消其在一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6)取消其在一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资格;(7)依法吊销营业执照;(8)其他行政处罚。

串通投标案的侦查途径是什么

串通投标案的侦查途径是什么

串通投标案的侦查途径是什么串通投标案件,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或其他投标⼈的合法权益,或者投标⼈与招标⼈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为。

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串通投标案的侦查途径是什么(1)从话单⼊⼿。

专案组通过掌握的⼏个主要犯罪嫌疑⼈的⼿机号码进⾏梳理,调取了300多⼈的近2年30余万条话单、短信信息,抽丝剥茧,层层分析,并落地查控,锁定了串通投标团伙成员及标书制作⼈、卖标中介⼈、买标⼈等。

并在技侦部门的⼤⼒⽀持下,对主要犯罪嫌疑⼈的通讯⼯具进⾏了侦控,实时掌握犯罪动向。

(2)从银⾏资⾦⼊⼿。

对涉案的犯罪嫌疑⼈的银⾏账户资⾦流⽔进⾏了调取和梳理,特别是⼤额资⾦往来的交易对⼿信息,从中梳理出参与串通投标的犯罪嫌疑⼈及涉案的公司。

(3)从招标信息⼊⼿。

(4)从特情⼊⼿。

我们注意在曾从事过串通投标的⼈员进⾏接触,并筛选和发展特情⽿⽬获取了串通投标的⼤量情报信息,如某某分公司是谁的,⽬前正在对那个项⽬串通投标,组织了多少家公司,某个项⽬卖了多少钱等;(5)从社交和邮箱等⽹络通信⼯具⼊⼿。

通过加⼤和⽹安部门的联系,对已犯罪嫌疑⼈的号码进⾏了侦控,获取了标书制作⼈通过社交账号传送的串通投标的标书、⽂件等关键证据。

(6)抓住收⽹环节的关键时机。

在案件收⽹时,要求在抓捕犯罪嫌疑⼈的同时,重点对涉案的犯罪嫌疑⼈的公司和家⾥的电脑、u盘、⼿机、记账本、纸条、银⾏汇款凭证等进⾏重点进⾏搜查和扣押,获取有价值的证据材料。

《刑法》第⼆百⼆⼗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或者其他投标⼈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投标⼈与招标⼈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投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或者其他投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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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招标人与投标人
串通投标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七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八条一般性建设工程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

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服务项目或者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信息网络工程等,采用综合评价的办法评标。

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第二十九条开标、评标和中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自主进行。

第三十条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定标。

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一条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评标专家库或市建设局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四)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五)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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