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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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办理流程

一、操作流程

1、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软件下载处下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4(如已下载过跳过此步骤),系统无密码,填入当前所属期。

2、点击左侧侧边栏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认定申请向导→退免税认定申请录入→增加→填入内容→保存。

3、点击菜单栏上的退税正式申报→生成资格认定相关数据→存入U盘(生成DBF文件,文件名勿修改)。

4、点击菜单栏上的退税正式申报→打印资格认定相关报表,打印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法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若要撤销资格认定申报数据,则在:点击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认定申请向导→撤销资格认定申报→撤销成功后数据将退回录入区→至退免税申请录入区

删除申报数据即可。

二、附送相关资料

(一)一般外贸企业须附送相关资料:

1、以上操作说明中打印的《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法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及电子数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因此超过30天期限的请附“超期说明”,说明未在30天内前来办理的原因);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出口企业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均应盖单位公章,并写明(与原件一致)。

(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须附送相关资料:

1、以上操作说明中打印的《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法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及电子数据(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必须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号之一);

2、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水路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提供公路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提供铁路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提供航天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出口企业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均应盖单位公章,并写明(与原件一致)。

*温馨提示:

一、新办外贸企业办理完退免税认定后,首次出口持首份增值税进项发票复印件(注明:海关代码)到柜台备案。

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办理请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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