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看最高额担保合同的保证范围的案例(DOC)
最高额抵押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系1994年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
××公司系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下简称中方股东)。
中方股东分别于1994、1995、1996年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了三笔贷款,共计1200万元。
当时,中方股东未向银行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笔贷款的期限届满后,中方股东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
此期间,银行不断向中方股东发出催收通知,使诉讼时效处于中断的状态。
1998年10月,中方股东委派的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在未征得董事会和外方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以合资企业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合资企业以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已有建筑物)在1500万元的范围内为中方股东的借款提供担保;2、担保范围为银行自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0月期间向中方股东发放的贷款本息。
2001年3月,银行将上述三笔不良贷款本息债权全部转让给了××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于2003年8月向中方股东和合资企业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中方股东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判令由其产管理公司对合资企业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诉讼中,资产管理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该证明书载明:前述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抵押登记时间为1998年10月。
然而,合资企业的律师通过调查发现:1、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于该土地部门2001年度的抵押登记簿上;2、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时间为2001年7月;3、土地管理部门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向其递交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上,将该申请书编号为(2001)848号。
合资企业律师随即申请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了调取和核实。
另,银行在对中方股东发放贷款前,对中方股东在合资企业中的投资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并曾要求中方股东以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为贷款提供担保。
担保法律制度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法律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繁荣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的担保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担保人的责任以及债权人的权利保护等问题。
案例一:抵押贷款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期限为3年。
甲公司以其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作为抵押,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还款,乙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产。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并行使抵押权。
案例分析:1. 抵押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担保法》第40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本案中,甲公司以其房产为抵押物,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抵押权已经设立。
3. 抵押权行使的条件:根据《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随时行使抵押权,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抵押人。
本案中,乙银行在贷款到期后,未提前通知甲公司,即行使抵押权,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4. 抵押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根据《担保法》第53条规定,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乙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案例二:保证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丙公司向丁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为保证合同履行,丁公司要求丙公司提供担保。
丙公司找到戊公司,要求其作为保证人。
戊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分析:1.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戊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范本文)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摘要1. 保证合同的基本原则及特点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是一种担保合同的形式,保证人承诺对债务人的某一债权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其特点主要包括:•法定性:保证合同可以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实现,具有法律效力。
•连带性: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
•最高额性: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金额的最高限度,担保人的责任不会超过该限度。
2. 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原则2.1 一般担保责任原则根据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连带性原则,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担保责任是连带的,即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履行义务。
因此,在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应该包括债务人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2.2 特定担保责任原则•金额限制:保证合同中可以明确规定保证人的保证金额限制,即担保责任在一定金额内有效。
•时间限制:保证合同可以约定保证人的担保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该期限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限制:保证合同可以规定保证人只对特定债务或债权承担担保责任,而不涵盖其他债务或债权。
2.3 解释补充原则如果保证合同对担保范围的约定存在模糊、不完善或矛盾等情况,可以根据解释补充原则来确定担保人的担保范围。
解释补充原则主要包括:•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担保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合理解释约定。
•出尔反尔原则:如果保证合同的约定解释两可,应当对担保人有利的解释。
•优先债务原则:如果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中对特定债务承担了担保责任,而后因保证金额或有效期限的限制,不能再为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时,应当优先保证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债务。
3. 案例分析下面通过案例进行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分析: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向某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最高为100万元,期限为3年。
乙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按时偿还债务。
分析:根据保证合同的一般担保责任原则,保证人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向某银行借款提供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开发公司业务不断扩大,资金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由于开发公司自有资金有限,无法满足其快速扩张的资金需求。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开发公司决定通过银行贷款进行融资。
2008年,开发公司向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用于项目开发。
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开发公司决定以其名下的一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并请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作为担保人。
双方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银行向开发公司发放贷款,投资公司对开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案件经过2008年10月,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公司发放了5000万元贷款。
开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投资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担保义务。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经营不善,开发公司未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截至2010年,开发公司累计拖欠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000万元。
银行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开发公司辩称,其已经尽力偿还贷款,但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经营困难,确实无力偿还全部贷款。
投资公司则辩称,其虽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但由于开发公司经营不善,其自身也面临经营困难,无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开发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投资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承诺对开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关于投资公司辩称无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投资公司作为担保人,其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基于其对开发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和自身承担能力的判断。
【最高法判例】最明确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及具体法律适用案例
【最高法判例】最明确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及具体法律适用案例最高额抵押担保,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预先约定一个最高抵押限额,抵押人以抵押财产,对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在最高限额内提供抵押担保,保障债权的实现。
最高额抵押担保免除了当事人每一笔交易签署一次抵押担保协议、办理一次抵押登记手续的麻烦。
既为债权提供了有效担保,又简便了相关手续,为经济融通节省了大量人力、财力。
早在199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担保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了最高额抵押,但全节总共只有4条规定,定义了什么是最高额抵押,规定借款合同与商品交易合同均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以及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该章其他规定。
这些规定相对简单粗陋。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颁实施,对最高额抵押的规定仍然只有五条规定,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长期以来,理论上有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范围的“债权限额说”和“本金限额说”。
“债权限额说”认为抵押登记的最高额为原本、利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总和的限额。
在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所有债权总额在最高限额内的,债权人在限额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超出最高限额范围外的部分,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而“本金限额说”认为,抵押登记的最高限额只是原本,只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本金在最高限额内的,由原本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之和即使超过了抵押登记的最高限额,债权人仍然就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押权的费用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也是各有不同判例,不一而足。
担保法律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2010年,张某与李某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店,双方约定各出资50万元。
由于李某资金不足,张某同意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担保,为李某的出资提供担保。
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李某在经营过程中如无法偿还债务,张某有权依法处置该房产。
2015年,餐饮店经营不善,李某无法偿还债务。
债权人向张某提出债权主张,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
张某认为,李某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之间的《担保合同》。
二、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应当履行担保责任?2.李某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三、法院审理过程1.审理阶段(1)一审阶段一审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担保合同》、餐饮店的经营记录、李某的经营行为等。
(2)二审阶段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审查,并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复核。
2.判决结果(1)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张某以其名下房产为李某的出资提供担保。
由于李某无法偿还债务,张某有权依法处置该房产。
同时,李某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应履行担保责任,处置李某名下的房产,以偿还债务。
(2)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法。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张某是否应当履行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张某以其名下房产为李某的出资提供担保。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一、背景介绍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其特点是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进行保证,且保证金额为最高额度。
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
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基本要素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 合同主体:债务人和担保人是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主体,债权人是合同的受益人。
2. 担保金额: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金额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担保人对债务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得超过担保金额。
3. 担保期限: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期限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一般与债务期限相对应。
三、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原则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认定:1. 合同约定原则: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是一种自由意思表示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2. 债权人知情原则:债权人应在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时充分了解担保人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范围,并明确约定。
3. 合理解释原则: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解释,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具体认定方法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具体认定:1. 合同明确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范围,例如明确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进行保证,或者明确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某一特定债务进行保证。
2. 合同附属文件: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可以附属其他文件,例如担保函、担保承诺书等,这些文件可以进一步明确担保人的担保范围。
3. 合同解释原则: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歧义,可以根据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解释,以确定担保人的担保范围。
五、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案例分析:某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进行保证,担保金额为100万元,担保期限为5年。
法律明确的典型担保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作为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担保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关键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扩大业务规模,急需资金。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甲方的主要供应商,为甲方提供了大量原材料。
为保障乙方的货款安全,甲方与丙银行(以下简称“丙银行”)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甲方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为乙方提供抵押担保。
同时,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丙两方承担还款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担保人以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本案中,甲、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有效的担保合同。
2.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本案中,甲、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因此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3. 抵押权的实现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方要求甲、丙两方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
”本案中,乙方有权要求丙银行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
4.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的受让人受偿。
”本案中,丙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甲公司无法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丙银行有权优先受偿。
5. 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保障债权实现、促进经济交易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担保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担保法律风险时常出现,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担保法律案例,分析担保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防范措施以及应对策略,以期对担保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一:担保合同无效引发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
甲公司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并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同时,甲公司邀请丙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
在贷款期间,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及利息,并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丙公司作为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担保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甲公司未依法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在签订抵押合同前,甲公司应确保抵押物权属清晰,避免因抵押物权属问题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此外,乙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也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避免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承担不利后果。
【防范措施】1. 确保抵押物权属清晰,避免因抵押物权属问题导致担保合同无效;2. 审慎审查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确保抵押物合法、有效;3.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确约定担保责任范围、期限等条款,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三、案例二:保证人滥用担保权引发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丙公司作为保证人。
在贷款期间,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法偿还贷款本息。
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及利息,并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公司滥用担保权,应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在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未积极采取措施维护乙银行的债权,反而滥用担保权,导致乙银行债权受损。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不得滥用担保权。
担保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王某系好友,王某因经营一家小型科技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100万元。
为了确保借款的安全,王某请求张某向其公司丙公司提供担保。
张某考虑到王某的人品,同意为王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并要求王某提供丙公司作为担保人。
丙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同意提供担保,并在担保合同上签字。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
张某遂向丙公司追偿,但丙公司以王某未偿还借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张某遂将王某和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1. 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2. 丙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3. 若丙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张某能否向王某追偿?法院判决:一、关于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有效。
二、关于丙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的,按照约定执行。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丙公司之间签订了担保合同,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关于若丙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张某能否向王某追偿: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若丙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张某有权向王某追偿。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在丙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张某追偿。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以下是针对本案的分析:1. 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追偿权的行使:若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引言在经济活动中,保证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方式,常用于提高借款方的信用,减少借款方的风险。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是其中一种担保方式,它在保证担保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文将针对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进行解析和讨论。
什么是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一种担保合同,担保人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最高额度的担保责任。
该合同中明确了担保责任的最高额度,并且不限制担保人对债务人的特定债务进行担保,而是对债务人全部或特定范围内的债务进行保证。
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原则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对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主体的约定原则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首先应根据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协议中的约定进行。
在合同中,担保人与债权人可以约定担保的具体范围,可以是特定债务,也可以是全部债务。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合同解释原则根据合同解释原则,当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范围的约定存在模糊或不明确之处时,应根据合同条款的表述、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根据合同的实际意图推定担保人的担保范围。
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在担保人违约时,应视债权人的利益为重,对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进行必要的扩展,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最高额度原则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以最高额度为限。
即使债务人的债务超过最高额度,担保人的责任也只限于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额度。
超过最高额度的部分,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案例分析为了进一步理解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是一个案例分析:某公司与担保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担保人为某公司的全部或特定范围内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00万元。
关于担保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乙公司遂与丙银行(以下简称“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银行在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乙、丙三家公司均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2020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且无力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丙银行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支付1000万元货款。
丙银行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且甲公司在担保期限届满后未向其主张权利,故其不承担担保责任。
甲公司不服,遂将乙公司和丙银行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责任的承担;3. 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
三、法院审理1. 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甲、乙、丙三家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责任的承担关于担保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且甲公司在担保期限届满后未向丙银行主张权利,故丙银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关于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期限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主合同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履行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甲、乙、丙三家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履行期限,故担保期限应自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丙银行不承担担保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法律关系,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责任的承担以及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但要求甲方提供担保。
甲方遂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担保人,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丙方为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担保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
2011年,甲方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乙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认为,甲乙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丙方陷入错误认识,故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丙方是否构成欺诈?2. 丙方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三、案件分析(一)关于丙方是否构成欺诈1. 案件事实在诉讼过程中,乙方提交了甲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的相关材料、甲公司经营状况的相关证据等。
丙方则认为,甲乙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以下欺诈行为:(1)甲方在申请贷款时,未如实披露其经营状况,隐瞒了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的事实;(2)乙方在审查贷款申请时,未尽到审查义务,未核实甲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3)乙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导致丙方陷入错误认识。
2. 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丙方主张甲乙双方存在欺诈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首先,关于甲方未如实披露经营状况的问题,丙方仅凭甲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的事实,不能证明甲方存在欺诈行为。
因为甲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并不一定意味着其存在欺诈行为。
其次,关于乙方未尽审查义务的问题,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在审查贷款申请时存在故意隐瞒或未尽审查义务的行为。
最后,关于乙方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的问题,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的行为。
保证担保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08年,公司因扩大业务规模,向某银行申请了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
由于公司当时的资产负债状况良好,且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银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
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银行要求XX公司提供担保。
XX公司遂找到甲公司,要求其提供保证担保。
甲公司同意为XX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保证合同,甲公司承诺在XX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合同中明确了以下内容:1. 保证金额:1000万元;2. 保证期间: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4. 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案件经过贷款发放后,XX公司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偿还贷款。
2010年,银行向甲公司发出了履行保证责任的通知,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问题进行了调查和辩论:1. 甲公司是否自愿提供保证;2. 保证合同是否有效;3. XX公司是否履行了还款义务;4.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一)甲公司是否自愿提供保证甲公司辩称,其提供保证是自愿的,且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对贷款用途、还款期限等事项均进行了充分了解。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确实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对贷款用途、还款期限等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且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受到任何欺诈或胁迫。
(二)保证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提出,由于XX公司在贷款期间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其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因此保证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对XX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且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证据证明XX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因此,保证合同有效。
(三)XX公司是否履行了还款义务甲公司提出,XX公司在贷款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其未能按时偿还贷款。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完整版doc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丙方申请贷款,为确保丙方贷款的安全,乙方愿意为甲方向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事项1.1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丙方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整(小写):¥____元整。
1.2贷款用途:甲方应按照丙方的要求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1.3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担保事项2.1乙方同意为甲方向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整(小写):¥____元整。
2.2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4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贷款到期之日起____年。
第三条担保责任3.1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如甲方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丙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
乙方应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后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
3.3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偿还乙方为其垫付的款项。
第四条甲方的承诺与保证4.1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4.2甲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发生逾期,甲方应承担逾期还款所产生的罚息及违约金。
4.3甲方应按照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告知丙方与贷款相关的情况。
第五条乙方的承诺与保证5.1乙方承诺在担保期间内,其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力。
5.2乙方承诺在担保期间内,如发生可能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丙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6.1如甲方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应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后履行担保责任,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担保债权范围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担保债权范围有时候我们生活中总会遇到一些“大头”问题,担心的事情越来越多,想要有人给个“保险”也就顺理成章了。
说到保险啊,大家都知道有车险房险,甚至现在流行的什么“恋爱险”都有,但你要说到“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担保债权范围”,哎哟,听起来好像很复杂,像是专业人士的专属语言,普通人根本听不懂。
其实说穿了,这就是一个担保合同的问题,放心,今天我就带大家走一遍,保你一下子就懂!什么是最高额保证合同呢?其实就像你去找朋友借钱,他说,“行,给你借100万,但你担保最大也就还我50万。
”这个“最高额”就是说借款人最多能欠多少,担保人最多能负责多少。
就像你在饭店吃饭,点了一桌子菜,结账时老板说:“最大金额是500块,你多了我就没法承认。
”这种担保就是有限制的,最高金额定死了,超出部分就不管了。
但问题来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担保债权范围又是个啥意思?这其实就是指当借款人没还钱,担保人要为债务负责时,担保人要负责的范围。
简单说,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其实就是债务的大小,这个大小是最高额的限制。
比如说,借钱的人欠债50万,担保人就得按照合同上写的去赔偿,但如果债务增加了,假如又欠了30万,担保人最多就赔50万。
哦,对了,这个“范围”就是最初那一笔“最多”的赔偿额度。
听起来是不是很简单?这就像是你买了个票,票上有个“最大可赔偿额度”,不管发生什么,赔偿金额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
说白了就是“最多亏到这儿,不能再多了!”要是借款人最终没钱还了,担保人就得肩负起责任。
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是50万,那么不管债务多少,担保人赔偿的也就50万。
超出这个范围,担保人也没有义务了。
有些合同细节要看具体条款,有些合同上会注明一些特别的情况,这种情况就比较麻烦了。
你要知道,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担保债权范围虽然听起来复杂,但从生活经验上来看,跟我们大家日常的“担保”差不多。
你有没有遇到过朋友借东西,然后说:“放心啦,最多赔我50块”,意思就是,他借了你50块,但如果不还,你就算追究,最多就赔偿50块,超过这个他就没责任了。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
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乙方以其拥有的财产为
甲方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现因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经协
商一致,达成如下解决纠纷的条款:
1. 纠纷内容:
- 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还款义务。
- 甲方对抵押物的处置权存在争议。
2. 纠纷解决:
- 双方同意通过协商解决上述纠纷。
-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 抵押物处置:
- 乙方同意在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 甲方在处置抵押物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乙方的合法
权益。
4. 赔偿责任:
- 若乙方违约,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照合同约定
计算。
- 若甲方在处置抵押物过程中侵犯乙方权益,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其他:
-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
-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合同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
最高额担保合同(精选)【特殊场景】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担保人):_______乙方(借款人):_______丙方(贷款人):_______鉴于:1.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丙方申请贷款,丙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贷款;2.甲方愿意为乙方向丙方提供最高额担保,以保证乙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担保,并向乙方发放贷款。
第一条担保范围1.1甲方为乙方在丙方的贷款提供最高额担保,担保范围为乙方在丙方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因乙方违约而产生的费用。
1.2甲方担保的最高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第二条担保方式2.1甲方同意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为乙方向丙方提供担保。
2.2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同意解除甲方担保义务之日止。
第三条担保责任3.1甲方应确保乙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如乙方未按期偿还,甲方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乙方应如实提供,如有隐瞒或虚报,甲方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3.3甲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已支付的担保款项及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4.1丙方应按约定向乙方发放贷款,并确保贷款用途合法。
4.2丙方有权在担保期间对甲方的担保能力进行监督,如发现甲方丧失担保能力,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补充担保或解除本合同。
4.3丙方在乙方违约时,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
甲方在接到丙方通知后,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1乙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5.2乙方有权在担保期间了解甲方的担保能力,如发现甲方丧失担保能力,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5.3乙方在违约时,应承担甲方及丙方因追偿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争议解决6.1本合同签订地位于_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_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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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额担保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十三条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从案例看最高额担保合同的保证范围案例一:2003年5月9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B公司为C公司自2003年6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1日止在该行办理的贷款实际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300万元,保证期间自借款到期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债务人依借款合同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该银行于2003年7月向借款人C公司发放了贷款300万元,贷款于2004年1月到期后,借款人仅偿还了20万元,剩余贷款本息至今未还。
2004年8月,借款人破产,A银行依法申报了债权,2005年1月借款人破产终结后,A银行未获任何清偿。
为追偿自己的债务损失,A银行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B公司对28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法庭上,被告B公司辩称理由如下:1、本公司为C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属实。
但A银行于2005年8月向我公司主张权利,超过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6个月的期间,因此,本公司应免责。
2、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虽然约定了我公司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依借款合同发生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但根据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性质,最高额是指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因此,我公司即便承担责任,也仅应在300万元范围内;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之规定,计息的破产债权只应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
因此,即便承担责任,我公司也不应对自借款人破产宣告之日起至今的贷款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经过庭审辩论,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一审法院查明:原告起诉的情况属实。
另查明:A银行在2004年7月曾向B公司发出了催收通知书,B公司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
据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做出的特别规定,与相关法律对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规定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该规定并不否定《民法通则》中二年的诉讼时效,A银行在2004年7月曾向B公司主张权利,至起诉日2005年8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2、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已约定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全部债务本金及相关利息,因此B公司应对28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截止借款人破产宣告日产生的利息承担清偿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借款人,并不适用于保证人,因此,B公司应对自借款人破产宣告日起至原告起诉日至的贷款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据此判令B公司对280万元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与一审答辩意见相同。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是对时效的一种特别规定,在主债务人破产终结后,债权人虽然在主债务人破产终结后六个月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只要其对保证人的权利期间(包括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没有丧失,保证人都应当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2、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最高额是指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因此本案中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应以300万元为限;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的规定仅适用于破产债权清算法律关系,不能适用于债权担保法律关系。
因此判决B公司在300万元的限额内对A银行承担清偿责任。
对此案例的评析,主要有两种观点值得关注。
一是B公司应在何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额担保是《担保法》规定的特殊担保形式,其包括最高额保证担保和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立法和司法精神,最高额担保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担保合同,一般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的范围,且此范围并没有最高数额的限制。
但最高额担保合同与一般的担保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是有限的,即不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最高限额。
本案中合同当事人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最高保证限额为300万,同时又约定了保证人应对贷款产生的相关利息等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性质,上述约定应理解为300万元的责任范围不仅包括贷款本金,也包括贷款利息。
因此,B公司应就贷款本息在300万元范围内向A银行承担清偿责任。
故A银行超过300万元部分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二是B公司应否承担借款人破产宣告之日后产生的贷款本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规定:"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
"依据该规定,对借款人贷款利息的计算只能截止到其破产宣告之日,但保证人并不能因此而免于承担对借款人破产宣告之日产生的利息的保证责任。
因为:首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是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已明确约定保证人应当对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承担保证责任,故在没有合同当事人新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保证人对贷款利息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其次,法律规定在借款人破产的情况下贷款利息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的规定,目的是准确计算破产债权和保护破产企业的弱势地位,该规定只能适用于企业破产的情况,而不能适用于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保证人。
再次,破产债权清算关系与债权担保法律关系分属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诉法律规定仅适用于破产债权清算法律关系,而不能适用于债权担保法律关系。
从此案例的判决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其一,银行的信贷经办人员应增强法律和风险防范意识,在债务人破产时,应予密切关注并认真做好债权申报工作。
对于这一环节的准确把握,将直接对银行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权益提供十分有益的帮助。
因此,不断增强法律和风险防范意识,应该成为一个优秀客户经理必备的首要素质。
其二,银行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项下发放贷款时,应将贷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计算在内,以此控制最高余额,防止出现实际发生债务的总额超出约定的最高限额的情况而使银行权利受损。
这个环节的把握仍然离不开丰富的法律经验作依托,要在对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相关条款准确把握的基础上,通过严格条款的约束,使银行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案例二:[案情]:2003年2月20日,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刘某、邹某、李某三人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从2003年3月21日至2003年8月10日止,信用社在最高限额贷款人民币33000元内,对借款人刘某分次发放贷款;借款人按期归还本息;邹某、李某二人在该最高限额内对借款人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之间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3月27日,信用社一次性向刘某发放贷款330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03年8月10日。
因刘某到期未归还贷款,双方遂产生纠纷。
[分歧]:关于本案邹某、李某二担保人应如何承担担保责任,有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李某与信用社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此,邹某、李某应对所发生的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总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邹某、李某二担保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签订的是“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33000元,因此,邹某、李某仅应在最高限额即33000元的范围内与借款人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上述二种观点的分歧点在于应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在最高额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就是“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的债权余额”。
本案债权人信用社与担保人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笔者认为,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于“债权余额”的范畴,同时双方又约定了担保的最高限额为33000元,因此,邹、李二担保人应在最高限额33000元之内对所发生的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限额的部分承担责任。
本案中邹、李二担保人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应对信用社的债权与借款人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裁判要旨]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具有确定的担保债权最高限额,抵押人以该最高限额为限对在决算期内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不限于借款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案情]2003年1月10日,江苏省启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义信用社(以下简称新义信用社)作为贷款人,蔡银辉作为借款人,王新、王玉如作为抵押人,订立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
合同第一条约定;自2003年1月10日至2005年1月9日止,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9万元的贷款,在此期限和最高贷款限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第三条第一款约定:抵押人愿以本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担保;第三条第二款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合同同时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同日,王新、王玉如在房地产抵押物清单上签名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新义信用社向蔡银辉发放贷款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