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办法(1)2完整篇.doc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办法(1)1第2页金划转至借贷双方约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一条贷款偿还。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偿还采用借款人通过支票转账、银行汇款或直接将现金交存公司银行账户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贷款发放后,客户业务部应明确一名管户人员,做好后期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逾期催收。
贷款逾期后,风险管理部应配合客户业务部做好催收工作。
进一步分析贷款逾期的内外部、主客观原因,明确责任人,制定清收方案,加大清收力度。
第二十四条贷款展期。
如因自然灾害、家庭重大灾难、原合同期限不合理、企业遭受未能预见的困难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暂时失去还款能力,且借款人信用良好,具有还款意愿,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
贷款展期需要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审查、审批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
贷款展期需签订贷款展期合同。
展期原则上为原合同期限的一半,最长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
第二十五条贷款的核销。
小额贷款应采取严格的贷款核销制度。
小额贷款在确定为损失贷款后,向董事会提交贷款核销申请,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核销的贷款,应实行“账销案存”的制度,对借款人继续保留催收权。
第二十六条贷款监督管理。
为增强小额贷款办理过程的公正和透明度,公司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虚心接受客户批评,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七条贷款激励与约束。
对于本年度内还款及时、信誉好,给公司带来较大收益的客户,可在下一年度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手续简便政策,享受公司提供的信息、理财等方面的服务;对连续逾期3次、累计逾期5次或形成不良贷款的客户,将被列为公司黑名单客户,在清偿完所欠贷款本息之前将不能再获得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
第七章绩效考核第二十八条绩效考核。
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匹配的原则;工资分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三部分。
前两部分作为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参加考核,按月发放;效益工资按年度考核兑现。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融资,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风险和信誉评估,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一定期限内的授信最高限额,并允许在确定期限和额度内可以多次借贷、分批还款、循环使用。
第四条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融资期限和利率第五条融资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展期。
第六条融入资金的利率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水平自主协商确定。
还本付息方式由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银行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第三章融资基本条件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合法资格、正常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二)在申请融资的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在融资最多的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执行良好;(四)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以上,经营无亏损,年平均资金周转率原则要求2次以上;(五)不良资产率(五级分类标准)控制在5%以下;(六)已借用融资的用途符合有关规定,且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融资本息;(七)近期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八)市金融办及融资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严禁向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通资金。
第四章银行融资方式第九条股权质押贷款,包括将股东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股权作质押向银行取得贷款。
第十条担保贷款,包括由专业担保公司或具有实力的法人企业(包括政府控股的投融资平台和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取得贷款。
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全文)(一)
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全文)(一)引言概述: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是指对公司的融资业务进行规范管理的企业内部制度。
通过建立和执行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公司可以有效地管理融资业务,确保融资活动的合规性、风险控制和高效运作。
一、融资业务流程管理1.确定融资需求: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和资金需求,明确融资的目的、金额、期限等关键因素。
2.制定融资计划:根据融资需求,制定相应的融资计划,包括融资方式、时间表、融资方案等内容。
3.融资渠道选择:根据融资计划,评估各种融资渠道的优劣,并选择最适合公司的融资渠道。
4.融资协商与谈判:与融资方进行协商与谈判,明确融资条件、利率、抵押品要求等关键事项。
5.融资合同签订:根据谈判结果,制定融资合同,并确保各项条款确切明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融资风险评估与控制1.资金需求评估:对公司的资金需求进行评估,包括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偿还能力、市场前景等因素。
2.融资项目评估:对各种融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项目的风险性、收益性、市场竞争力等因素。
3.融资风险控制:建立融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严格的融资审批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控制指标。
4.融资合规管理:确保融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合同法、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5.融资后续管理:对融资项目进行跟踪监管,及时调整融资策略,防范风险,并根据融资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三、融资业务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原则:制定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明确披露的内容、方式、时机和范围。
2.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融资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3.披露内容要求:明确对外披露的内容要求,包括融资计划、融资合同、融资风险评估等相关信息。
4.信息披露方式:选择合适的信息披露方式,包括公告、通知、报告等适用于不同融资活动的披露方式。
5.信息披露监督和追溯:建立监督机制,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追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融资业务监管与评估1.监管机构及职责:明确融资业务的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包括金融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担保、融资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担保、融资管理制度一、投资管理制度1. 投资准入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投资准入制度,明确各种投资方式的准入标准,规范投资流程,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投资准入制度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原则。
2. 投资管理流程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管理流程应当包括以下环节:投资决策、投资评估、投资实施、投后管理、退出决策等环节。
其中,投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市场、经营、风险等方面,综合考虑投资对象的商业模式、盈利能力、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详细的投资计划和风险控制方案。
3. 投资决策流程小额贷款公司在投资决策时应当审慎考虑,制定严格的决策流程和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具体流程包括:项目评估、评审、投票决策、签订协议等各个环节,严格遵循公司内部规定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担保管理制度1. 担保业务准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担保业务准入规范,确保担保业务的风险可控和盈利可行。
具体规范包括担保业务申请、审批、对担保人信用评估等各个环节,明确各方义务和责任,确保担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 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风险控制的需求,建立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制度,从担保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抵押物品价值等方面进行评估,为担保业务提供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3. 担保业务管理流程小额贷款公司在担保业务管理方面,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流程和制度,包括担保合同签订、抵押物品评估、解押等环节,确保担保业务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同时,在担保监控方面,对担保人的资信和还款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三、融资管理制度1. 融资业务风险管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融资业务风险管理规定,严格控制融资业务风险,避免出现不良贷款。
规定应当包括融资业务的申请、审核、审批、监控、风险预警等多个环节,确保融资业务的可控和可行。
2. 融资业务授权流程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业务授权流程方面,应当建立严格的授权流程和程序,确保融资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全文)(二)
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全文)(二)引言概述: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是指组织和管理融资业务,维护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规范。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并从五个大点进行阐述,包括风险评估与管理、融资产品的设计与创新、融资流程的规范、融资合同的签署与执行、融资业务的监督与反馈。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确保金融机构在开展融资业务的过程中合规操作,降低风险,提高管理水平。
一、风险评估与管理1.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2.合理确定融资的额度和期限3.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4.加强对客户信用的监控和评估5.及时应对和处理风险事件二、融资产品的设计与创新1.根据市场需求开发不同类型的融资产品2.合理定价和控制产品风险3.加强对融资产品的审核与审批4.优化融资产品设计,满足客户需求5.监测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策略三、融资流程的规范1.确定融资流程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2.明确融资申请的材料及要求3.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4.制定流程管理制度,确保合规操作5.持续跟踪和改进融资流程的效率四、融资合同的签署与执行1.合规审查融资合同的内容和格式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3.合理设计利率和还款方式4.加强融资合同的监督与履约5.及时调整和变更合同,应对风险五、融资业务的监督与反馈1.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2.加强业务数据的收集和统计3.开展内部和外部的融资业务审计4.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5.及时公布融资业务的监督与反馈情况总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实施对金融机构和客户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与管理、融资产品的设计与创新、融资流程的规范、融资合同的签署与执行以及融资业务的监督与反馈,可以有效降低风险、提高效率、增强客户满意度,进一步推动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第一节中国x银行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小额化、分散化、标准化、便利化”的业务理念,推动中国x银行小额抵押业务稳步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和巩固基础客户群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x银行授信政策,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是指x银行为满足小微企业客户快捷、便利的融资需求,在分析、预测企业第一还款来源可靠的基础上主要依据提供足额有效的抵押担保而办理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信贷资金用于满足小微企业客户日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
第二章业务细则第四条适用范围符合x银行授信政策要求,且能够提供x银行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担保的对公小微企业客户授信适用本办法。
分行属地以外客户或以属地以外抵押担保的授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准入标准申请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成立年限在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有稳定的供销渠道,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信贷政策;(二)经工商管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管理基本规范,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纳税等;(三)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且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通过贷款卡年检;(四)企业须满足《中国x银行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打分卡》得分不低于60分,或在我行信用评级应在B-级(含)以上;(五)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禁入企业(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环保政策的企业;(二)经营范围属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的企业;(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以x银行行业投向政策为准);(四)不符合x银行发展战略导向及信贷政策要求的企业。
第七条贷款金额经营机构应根据企业的经营水平、综合还款能力和抵押物所处位置、评估价值综合确定贷款金额,单户授信敞口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抵押物办理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的抵押物应为借款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除外)拥有完全产权的物业,应具备产权明晰、能办理有效抵押登记手续、能独立处置、抵押物仅抵押给x银行或光以大银行为第一顺位抵押人等特点,具体内容包括:(一)抵押物类型1、商品房(含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别墅、配套车位)商品房交付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0年(含),其中普通住宅交付使用期限可放宽至25年;产权人为自然人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应不属于产权人及其直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
银行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适应市场需求,防范信贷风险,满足小微信贷客户合理的融资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产品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责指引》、《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其特征是借款人无需提供抵押或第三方保证,凭借自身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现金流作为还款保证。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权益保护本制度所说的小额信用贷款适用于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
各分支经办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参照本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及一般授信业务规定和要求办理,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不得放松对本授信业务的审查与监控。
办理本产品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保护消费者权益,坚持服务透明、流程透明,按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及申请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本办法的贷款对象为从事生产、贸易和服务等经营性行业,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第五条贷款用途小额信用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股本权益性投资;(二)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三)国家禁止生产、经营领域和用途。
第六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制度;(二)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个人作为借款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借款人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五)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股本权益性投资;(六)借款人承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合贷款人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本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七)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八)企业依法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企业有稳定的还款来源,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履约能力较好;(九)具有真实的贸易购销合同;(十)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第一篇: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加强监督,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五)会同财政、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六)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x州(市)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一、目的、定义、种类、基本原则(一)、目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关政策精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引导和发挥好民间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银行社会形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及银行实际,总行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质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核定额度后开展有关授信业务。
(三)、种类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业务品种为1年期贷款。
(四)、基本原则1、建立与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联系机制,了解相关政策,掌握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信息和公司经营信息,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模式和运作规律,适时推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金融服务,稳妥、规范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务。
2、目前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业务应遵循审慎介入的原则,试点开展,摸索经验,并严格控制开展授信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户数。
3、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要以因地制宜为营销原则。
二、贷款发放对象、适用范围和借款企业准入条件(一)、适用范围当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已制定相关试点工作指引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参照工作指引开展业务。
(二)、贷款发放对象资本金规模较大、股东背景良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小额贷款公司。
(三)、准入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3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
(2)主要发起人须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须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同一地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业务管理行为,保护合法权益,提高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效率,加强风险防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业务,是指面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小额信贷服务,包括小额贷款、贴现、金融担保等相关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对外借款业务,需严格按照本指导定则执行。
第六条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应注重风险管理,严格控制风险,提高贷款的资产质量和自身管理水平。
第二章小额贷款业务管理第七条小额贷款业务应遵循合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条贷款风险的定量分析和控制制度。
对于小额贷款业务的风险,应采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定量分析和控制,提高贷款业务的风险识别和控制水平。
第九条贷款利率的灵活设置。
对于不同的贷款客户,可以根据其信用评级和风险水平进行利率的差异化设置,加强风险的分散和控制。
第十条贷款资金的监督和使用。
对于贷款客户的资金使用情况应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回收。
第十一条贷款业务的风险储备。
对于小额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提前设立相应的风险储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第十二条贷款客户的信用管理。
对于贷款客户的信用情况应进行定期评估和管理,提高贷款客户的信用水平,降低贷款违约风险。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业务的违约处理机制。
对于贷款客户的违约行为应建立严格的违约处理机制,确保及时有效的处置违约行为。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
对于小额贷款业务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对内外进行披露,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于小额贷款业务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管理的规范和有序。
第十六条资金清算的规范管理。
对于小额贷款业务的资金清算,应依法依规进行清算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新兴信贷业务市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并经依法注册登记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专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用于支持其对外贷款业务发展需要,以其未来综合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我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管理应遵循“择优准入、以资定贷、股东担保、受托支付”的原则。
-1-第二章融资业务准入第五条向我行申请办理融资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准入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公司成立经营满半年(含)以上,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含);(二)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有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良好;(三)有审慎规范的贷款操作流程、贷后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和风险拨备制度,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含)以上;(四)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五)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或A-级(含)以上且可提供足额有效的房地产抵押;(六)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承诺存入我行存款占其全部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我行贷款占其全部银行贷款的比例;其以我行融资放贷支持的贷款客户必须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七)承诺定期向我行提供月(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告)-2-和其贷款余额50万(含)以上客户及不良贷款客户的逐户(笔)信息;(八)贷款不良率在2%(含)以内;对其同一个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含),对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0%(含);(九)未向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或其关联方放贷;(十)未向任何企业或个人提供保证担保;(十一)主要股东(指持股总计达到或超过50%以上的若干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且至少应包括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下同)承诺为该公司在我行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十二)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银行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银行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融易贷业务的申请、审批、发放、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依据相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融易贷业务采用小额信贷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方式,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集授信、融资、结算和风险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小额融易贷业务按照授信额度和还款期限可分为抵押类、担保类和结算类。
第四条所有申请小额融易贷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的信贷政策,确保业务准入条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第五条银行小额融易贷业务的申请、审核、放款,均采用线上流程,但必要时可采用线下辅助程序。
第六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承担信息真实的法律责任。
银行将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核查信息。
第七条银行将根据客户的授信额度和风险特征设计个性化贷款方案,并严格落实贷后管理制度,确保小额融易贷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银行应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业务宣传,并依法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小额融易贷综合金融服务。
第二章贷款申请第九条申请人可通过银行网站、移动应用等途径在线申请小额融易贷业务,同时应提供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系方式、就业情况、财务状况等。
第十条申请人须如实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银行应及时审核客户的申请材料,比对客户提供的真实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各项贷款申请指标是否符合银行贷款政策和风险管理要求,如发现不符合要求之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给予说明。
第十二条银行应根据小额融易贷业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财务状况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贷款,并拟定相应的贷款方案。
第十三条银行有权决定小额融易贷业务的授信额度和还款期限,并根据风险特征产生相应的风险溢价费和管理费等费用,此类收费应为合法的,且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列明,不得胡乱加价。
小贷公司管理办法
小贷公司管理办法小贷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信贷业务,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贷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专门进行小额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贷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运营水平,保证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支持小贷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方便其融资和发展。
但是,政策优惠不应成为压制竞争的手段。
第五条小贷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并配合监管部门检查、调查、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监管第六条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应当与其注册资本、管理能力相适应,并以收取合法利息为主要盈利方式。
第七条小贷公司应当存款保险。
第八条小贷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展示下列内容:(一)小贷公司名称;(二)小贷公司编号;(三)小贷公司地址;(四)小贷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第九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和审查、借贷管理、催收处理等。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小贷公司应当在其管理机构内部建立健全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内部监管。
第十一条小贷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了解小贷行业的发展动态,积极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小贷公司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第十三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核算、信息系统管理、投资管理、资产保全等,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
第四章出借人管理第十四条小贷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借人进行资格审查,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小贷公司应当告知出借人有关小贷公司自身风险和业务风险,并提供相应风险提示文件;出借人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风险能力认真考虑投资,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XX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防范信用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农业银行为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资金需求而向其提供融资。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纳入客户授信管理。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实行授权管理。
评级由一级分行审查审批;授信审批权集中在一级分行(含)以上,权限额度按照单一法人客户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掌握;授信额度项下单笔用信业务审批权集中在二级分行(含)以上,权限额度按照单笔流动资金贷款权限掌握。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遵循“严格准入、落实担保、强化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
严格准入指一级分行要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审核,严格执行准入标准。
落实担保指经营行在办理业务时要按办法规定落实担保,强化第二还款来源保障作用。
强化管理指经营行要加强贷后管理,按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切实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稳步推进指各行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水平、金融环境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优先选择管理规范及实力较强的公司合作,积累经验,循序渐进,稳健发展。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七条申请融资的小额贷款公司除符合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所在地省级政府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及职责,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二)已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贷款卡;(三)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一级分行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和金融环境提高准入标准;(四)主要经营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五)公司持股比例最高股东中至少一家为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法人;(六)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重大违规经营记录以及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融资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七)信贷审批决策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银行业或投融资业务的工作经历,财务会计负责人具备相关从业资质和经验;信贷审批决策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八)已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健全,各项指标及资金运用符合监管规定和农业银行相关要求;(九)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十)符合监管部门和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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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新兴信贷业务市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并经依法注册登记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专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用于支持其对外贷款业务发展需要,以其未来综合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我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管理应遵循“择优准入、以资定贷、股东担保、受托支付”的原则。
-1-第二章融资业务准入第五条向我行申请办理融资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准入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公司成立经营满半年(含)以上,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含);(二)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有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良好;(三)有审慎规范的贷款操作流程、贷后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和风险拨备制度,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含)以上;(四)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五)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或A-级(含)以上且可提供足额有效的房地产抵押;(六)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承诺存入我行存款占其全部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我行贷款占其全部银行贷款的比例;其以我行融资放贷支持的贷款客户必须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七)承诺定期向我行提供月(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告)-2-和其贷款余额50万(含)以上客户及不良贷款客户的逐户(笔)信息;(八)贷款不良率在2%(含)以内;对其同一个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含),对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0%(含);(九)未向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或其关联方放贷;(十)未向任何企业或个人提供保证担保;(十一)主要股东(指持股总计达到或超过50%以上的若干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且至少应包括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下同)承诺为该公司在我行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十二)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能够落实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不受上述第(五)(十一)项,以及第(八)项有关不良贷款率的限制。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其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域范围内的我行贷款经办行申请办理融资业务,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一)基本资料1.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设立的证明文件;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贷款卡,且年检有效;3.验资报告,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成立经营不满-3-三年的,则提供自成立经营以来的全部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4.近三年的贷款业务情况报表(成立经营不满三年的,则提供自成立经营以来的全部相关报表)和近期贷款业务情况报表;5.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操作流程、贷后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拨备制度等);6.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决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若有)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7.贷款经办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担保资料1.若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押人(出质人)有权部门(包括共有人)同意提供抵(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权属证明、抵(质)押物清单及价值证明材料;2.若采用保证担保的,应提供保证人有权部门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应征得其配偶的书面同意),并按我行要求提供保证人的相关资料;3.贷款经办行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应资料。
第七条贷款经办行按照上述要求收集相关资料,逐级报一级(直属)分行进行融资准入审核,并实施名单制管理。
对未纳入准入名单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为其办理融资业务。
各一级(直属)分行要综合考量当地经济环境、信用状况、业务监管要求和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状况等因素,严格准入审-4-核,并合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总量限额。
第八条贷款经办行不得为注册地不在该行所在县(市、区)域范围内的异地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融资业务。
第三章客户分类、评级与授信第九条贷款经办行要在信贷管理(CM2002)系统中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规范化管理。
其中,所属行业按“金融业->其他金融活动->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选择;所属领域按“非生产流通领域”选择;客户类型按“其他金融机构”选择;授信方式按“机构授信”选择;客户自定义标识7按实际经营规模选择;客户自定义标识11按“空白”选择;客户自定义标识18按“小额贷款公司”选择。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财务公司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银办发[2007]692号)等相关规定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在我行的融资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按照机构客户的授信管理规定执行,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50%-其他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
第四章融资品种及条件第十二条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按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管理,业务品种按“周转限额贷款”选择,并纳入“121001短期普通贷款”科目核算。
-5-第十三条我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只能用于满足其对外发放贷款及置换其他银行金融机构融资而形成的债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及地方禁止和限制的用途,也不得以我行融资向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或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融资金额应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管理水平、资金需求缺口、盈利能力、还款来源可靠性、发展前景和银行融资总量等因素,在其最高授信额度内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融资期限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经营稳定性、融资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含)。
第十六条融资利率应根据业务风险状况,按照“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且实际贷款利率水平须高于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须按月结息,原则上应采用整贷零偿或零贷零偿方式;对确需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的,其以我行融资放贷时,其单笔对外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我行融资到期日。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到期必须收回,不得办理展期或再融资。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除须主要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还应尽可能落实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担保。
能够落实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除外。
第五章调查、审查与审批-6-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流程按我行公司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授信和贷款调查。
贷款经办行负责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业务,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收集相关资料,通过实地走访、客户访谈、资料审阅等形式开展双人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融资方案。
调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小额贷款公司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完备,经营范围是否依法合规;(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并足额到位,是否从其他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申请银行金融机构(含我行)融资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及股东抽逃资本的情况;(三)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金融从业经验和主要关联关系;(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及主营收入及利润来源、总体盈利能力等财务状况;我行融资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分类、风险拨备等风险控制机制是否完备且审慎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健全;其信贷资产构成、不良贷款水平以及不良贷款处置等情况;(六)我行融资的用途和融资额度的合理性,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担保方式及其落实保障情况等;-7-(七)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担保手续、担保的合法有效性等情况;(八)综合判断是否可以通过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达到我行进一步拓展小企业金融业务的目的。
两名客户经理对其收集资料和调查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评级授信方案(含调整)和融资业务等审查##作,并根据授权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业务审批权限不得向支行转授。
第二十二条授信和贷款审查。
信贷审查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方案和融资业务进行审查。
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小额贷款公司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经营是否合规,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产、主营收入、利润来源、现金流量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其经营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对其不良贷款和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水平进行分析,判断其经营是否稳健;(三)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用途是否真实、是否为其经营的合理所需,审慎判断融资需求量,防止过度融资或挪用;(四)分析预测小额贷款公司在我行融资期内的业务发展趋势、资产质量、筹资能力、还款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我行融资-8-的期限、利率、还款计划是否合理;(五)小额贷款公司对我行融资所设定的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包括担保手续是否合法、规范和完备,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是否充足、可靠,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足值等。
审查人员综合调查意见,分析融资申请的合理性和风险性,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对按我行规定须提交法律事务、信贷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辅助审查的,审查人员须先将其送交辅助审查。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按我行公司法人客户贷款业务相关规定执行双人签审(签)批或集体审议。
有权审(签)批人应根据调查、审查意见,结合业务风险因素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完成业务审(签)批,并对审(签)批意见负责。
第二十四条经审(签)批同意发放的小额贷款公司客户贷款,融资发放与作业监督按照我行贷款前提条件核准和作业监督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我行融资向其贷款客户发放贷款时,对于单户融资额度超过100万元(含)的,必须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由贷款经办行凭其与贷款客户或原债权银行之间的借贷凭证(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合同、借据等),由小额贷款公司书面授权贷款经办行从其在我行开设的专户直接向其贷款客户或原债权银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