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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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编~第二编【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编~第二编【圣才出品】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1.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1)经济法学是一门部门法学,其研究方法遵循法学研究的固有传统,即概念研究是其部门法学论著的开篇,为随后的论述奠定基础。

(2)将概念作为研究的起点,就是以概念的构成要素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

在法学领域里,调整对象被认为是区分部门法的根本特征,故我们主张在研究经济法的概念之前应该首先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1)在法学研究的学术传统中,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实际上是该部门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只有准确界定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才能准确定义该部门法的概念,并同时勾勒出该部门 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 关于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两种不同观点 论争的症结 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 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与超越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观点的评述 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问题 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基本框架,从而奠定本部门法研究的理论基石。

(2)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实际上都是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必然延伸,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也就是经济法的构成体系问题。

二、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兼论经济法的地位1.关于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两种不同观点(1)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否定说”)。

具体有以下几种学说:①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②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③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其中调整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五章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一、国有资产监管法概述1.国有资产监管的含义国有资产监管,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从监督的角度,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占用主体及其投资、运营、使用、处分国有资产等行为所进行的管理。

2.国有资产监管法的概念国有资产监管法是调整国家及其政府在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有资产监管关系的主要内容有:(1)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关系;(2)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关系;(3)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关系。

3.国有资产监管法的体系(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法(2)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3)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法(4)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4.国有资产监管法的原则(1)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2)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相对分离原则(3)国家统一所有与分级行使所有权和监管相结合原则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是国有资产法的核心制度,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律制度在整个国有资产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1.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对属于国有资产的投资、运营、收益、处分等行为所进行的监控。

目前我国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管理方式。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指调整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及国家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为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及国家管理国有资产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清产核资的法律规定(1)清产核资的概念清产核资,是指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清理、估价、核实、登记等以明确产权。

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土地清查估价以及资金核实等工作。

(2)清产核资范围的法律规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指清产核资的对象,包括占有国有资产的一切单位,其重点和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其具体范围是:①各地区、各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各类国有控股企业。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价格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价格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七章价格法律制度一、价格法概述1.价格的一般经济学原理价格的功能有:(1)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2)市场机制通过价格发挥刺激与引导作用;(3)市场机制通过价格起着核算作用。

2.价格法的一般经济学原理(1)价格法,是指调整涉及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从经济学原理来说,学者们对价格问题大致有如下三种观点:①“自由主义价格观”价格反映供需关系,市场会自动实现均衡,不需要外在的市场机制的力量;②“非均衡观”市场机制主要依靠市场价格信号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价格信号会失灵,需要价格法律矫正或补救;③认为价格信号仅在某些情况下起作用主要依靠国家对价格管制,需要建立国家管制价格模式的法律。

(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二种观点比较可取。

理由如下:①由于信息偏差的情况存在,市场会“失灵”。

②价格在反映价值时,必然受到供求关系的深刻影响。

而市场经常处在“非均衡”状态,因此需要国家对价格实施宏观调控,使市场恢复均衡状态,法律可以确保这种调控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二、价格的管理体制及基本制度1.我国的价格法发展与价格管理体制的确立(1)我国价格管理体制与价格法的发展经历了下述三个阶段:①以“调”为主,有限度地放开小商品的价格(1979—1984年);②以“放”为主,实行价格双轨制(1985--1991年);③加快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与法制化进程(1992年至今)。

(2)经历三个阶段的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价格管理体制基本确立:多数商品的价格放开,由经营者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主制定,并对其价格行为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对极少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用政府的《定价目录》制定其范围,由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2.经营者的定价行为(1)经营者在价格行为中的权利:①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②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自主定价;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国有经济参与法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国有经济参与法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 国有经济参与法的一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有经济参与法的调整对象1.国有经济参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1)国有经济参与法是调整国家及其政府为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借助国有资产直接参与国民经济活动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家及其政府直接参与国民经济活动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意志性,且具有直接性和见效快的特点。

2.国有经济参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兼论其法律地位国有经济参与法是经济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独立组成部分,是经济法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国有经济参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 国有经济参与法的调整对象 国有经济参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 国有经济参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国有经济 国有经济参与法的基本范畴界定 国有资产 国有资本 国有企业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和体现 国有经济参与法的基本原则 国有经济参与法的特有原则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参与及其立法 国有经济参与及其立法的历史沿革 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参与及其立法 我国国有经济参与及其立法的演进国有经济参与法的一般原理子部门法。

这主要根源于国有经济参与法调整对象在经济法体系中的独立性。

①国有经济参与法的调整对象具备“共性”。

②具备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

③有独立之必要。

3.国有经济参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国有经济参与法的制度体系(1)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关系,是对国有资产进行的基础性管理。

主要包括:①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②国有资产评估关系;③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关系;④国有资产审计关系。

(2)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关系,是指国家或政府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将国有资产投入特定的企业进行资本运作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主要包括:①国有资产投资关系;②国有资产经营关系;③国有企业治理关系;④国有资产转让关系;⑤国有资产经营受益分配关系。

(3)国有资产监管关系,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运用监管手段,对国有经济参与的具体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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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有资产投资法律制度1.国有资产投资的必要性(1)财政方面,通过国有资产投资扩大财源以满足国家机关运行经费的需要;(2)政治方面,为了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由国家控制某些经济要害部门;国有资产投资的必要性 国有资产投资法律制度 国有资产投资法律规制的原因 国有资产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方向 现行国有资产经营模式 国有资产经营模式 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重新确认 国有资本运营机构独立性之保障 “授权经营”关系的重新阐释 国有公司治理的基本理念 国有公司治理机制 当前我国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 我国国有公司治理机制的制度完善 国有资产转让的基本程序 国有资产转让的具体方式 国有资产转让制度 国有资产转让中的价格确定方式 国有资产转让中的信息披露 国有资产转让中的审批机制 国有资产经营分配问题的产生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分配制度 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正当性 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制度的基本构建 国有资本收益使用方向的设计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法律制度(3)经济方面,通过国家直接投资经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各国利用国有资产克服市场自身缺陷,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①协调行业发展。

政府运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以解决商人的唯利性造成的一些关系到公众生活的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的行业无人投资的问题。

②促进经济发展的均衡性。

国家以直接投资的方式介入市场,直接参与市场活动,对于消除区域差异,带动地区间经济的协调发展确实具有积极效应。

2.国有资产投资法律规制的原因——政府失灵(1)公共政策失效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一个更复杂的过程,存在种种阻碍,使得国家难以制定并执行合理的公共政策,导致公共政策失效。

公共政策失效的原因有:①经济人假设而产生的决策失效。

a.在政治结构中,由于政策是由本质上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人来作出并进行的,因而便产生了一系列政府失败的结果;b.每个政治部门或公共事业部门所遵循的政策,是由该部门领导人根据自己对公共利益的理解来决定的,而非真正的符合最大限度增加共同利益的目的;c.官僚机构通过一些人们并不真正需要的公共服务来增加自身预算,借以提高其机构及其个人的级别、俸禄和待遇,但却相应地扩大了社会成本的支出。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编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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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宏观调控法概述1.宏观调控的含义(1)宏观调控是指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2)对定义从以下几点来认识:①宏观调控的主体是政府。

宏观调控虽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的基本内容,但不能把宏观调控等同于政府调控。

宏观调控的含义 宏观调控法概述 宏观调控法的含义 宏观调控法的制度根源 宏观调控法的制度体系 宏观调控权的含义 宏观调控权问题 宏观调控权的权源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宏观调控权的限制 确立宏观调控法综合协调制度的客观要求 宏观调控法的综合协调制度 国外宏观调控法综合协调制度的考察 中国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法律制度的建立宏观调控法律制度②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

这是总量的均衡,而不是微观经济单位或地区、部门的局部均衡。

③宏观调控的手段是综合性的。

基于宏观调控是政府对整个国民经济综合的总量的调控,其调控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等多种手段。

2.宏观调控法的含义(1)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具体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

(3)各类宏观调控关系的共同特点:①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

各类宏观调控关系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的、总体性的经济关系,而不是具体的、局部的经济关系。

②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体现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③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中,政府或法律授权的机关始终是调控主体。

(5)宏观调控法已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中国经济体制改⾰)【圣才出品】第五章中国经济体制改⾰【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1.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形成(1)从新中国成⽴到1950年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召开,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雏形构建阶段。

(2)从1953年初起,党和政府开始把注意⼒转移到有计划的⼤规模的经济建设上来,集中统⼀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得到进⼀步的加强。

(3)1954年第⼀届全国⼈民代表⼤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民共和国宪法》,集中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中国完全建⽴。

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形成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及其经济学分析中国经济体制改⾰的动因中国经济体制改⾰中国经济体制改⾰的历程中国经济体制改⾰的模式及其经济学分析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标模式的确⽴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步推进中国经济体制改⾰的关键警惕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误区经济体制与经济法之间关系的本质属性中国经济体制改⾰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体制改⾰与经济法关系的经济学解说推进经济体制改⾰须重视经济法的核⼼作⽤经济与WTO 互动不等于“经济法的全球化”中国经济体制改⾰2.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统⼀⼩⾃由、⼤集中⼩分散)(1)从所有制⾓度看,我国长期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格局。

(2)从计划制度的特点来看,我国长期实⾏的是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计划制度受所有制多元化的直接影响,我国的计划制度也相应较为灵活多变,也相对较为重视经济杠杆的积极作⽤。

(3)从经济管理体系来看,我国主要按照部门垂直管理为主。

地⽅分块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

3.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及其经济学分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我国计划经济的形成是我国移植苏联创制的⾼度集中的僵化计划体制和我国基本国情共同作⽤的结果。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国外经济法的立法实践)【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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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外经济法的立法实践【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1.经济法产生的起点与质疑(1)经济法产生起点的诸种观点关于经济法的产生起点,在中外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①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②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经济法”的存在。

③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的部门。

(2)对经济法产生起点的质疑 经济法产生的起点与质疑 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 经济法发展的动因 德国经济法的历史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经济法简史 日本经济法的历史 法国经济法的历史 英国经济与社会立法史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经济法简史 美国经济与社会立法史 苏联、东欧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社会根源 苏联、东欧主要国家经济法简史 苏联、东欧国家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国外经济法的立法实践①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含义之所以对经济法产生起点时间断限有多种观点,主要是对“经济法产生”内涵认识不一。

经济法的产生应理解为经济法形成一个法的部门,并获得独立部门法地位才是较为正确的。

②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时间a.之所以对经济法产生的时间断点有多种观点,是由于对经济法产生的不同界定和对经济法概念的把握不一。

b.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产生时间是奴隶制社会;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产生时间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产生时间是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2.经济法发展的动因(1)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社会根源经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过渡而形成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社会,是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社会前提。

①私权绝对向私权限制的演变及立法要求a.“私权绝对”,指的是私有权的绝对性。

它是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所有权是天赋之人权”直接引出的,是指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b.私有权的绝对性势必引发社会危机,导致国民经济运行失调,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对所有权进行限制。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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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四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作用与标准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始终的根本准则,是对作为经济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国家履行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经济领域所施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促进经济法体系的完善以及制度规范的协调一致。

①只有明确具体阐释宗旨内涵的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规范、制度的制定才有依据。

②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次级经济法律、法规时的立法准则,次级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与经济法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或受基本原则制约的局部性原则保持一致,以确保各项制度、规范内在的协调一致。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包括市场主体和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准则和司法机关的审判依据。

①经济活动中,既要限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越权行为,又要鼓励经济法主体应自觉以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本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②法律无明文规定时,经济法基本原则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以克服经济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模糊性和矛盾性。

3.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1)确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要求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法的范畴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其他领域的原则。

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

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调整的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普遍适用的原则,而不是某一领域的局部性原则。

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不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领域内的其他问题。

(2)经济法的四项基本原则:①经济民主原则;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③可持续发展原则;④经济公正原则。

这四项基本原则不仅有各自特定内涵,而且相互之间存在内在逻辑联系。

二、经济民主原则1.经济民主的含义(1)民主的概述。

①“民主”一词起源于政治领域,其产生之初意味着“最高权力应该掌握在人民的多数或多数人民手中”。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反倾销法律制度1.倾销与反倾销法的含义(1)倾销概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倾销的定义是:倾销是指在正常的国际贸易中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向另一国出口并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此定义包含三层意思:①产品出口价低于正常价值;②倾销产品给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③倾销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倾销产生的目的、持续时间长短等因素,倾销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形式: 倾销概述 倾销与反倾销法的含义 反倾销法的含义 反倾销法的实体规定 反倾销法的性质 反倾销法律制度 反倾销法的程序规定 反倾销法的产生和发展 反倾销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法的含义 反补贴法律制度 反补贴法的法律规定 反补贴与反倾销的差别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①偶发性倾销这种倾销并非基于出口国的某种特定贸易政策导向,而仅仅是个别生产商偶然的行为,没有一定的持续时间,可以视为是一种国际贸易中的微弱行动,不会干扰进口国的市场秩序,也不会对进口国的产业造成损害。

因此,各国反倾销法一般对偶然的倾销不予追究。

②短期性倾销或间歇性倾销此种倾销依出口商的意图不同又可大致分为四种情况:a.保持一定的市场占有率;b.开拓新市场;c.在竞争中以价格手段击败对手;d.报复别国生产商在本国市场的倾销行为。

③长期性或持续性的倾销长期的倾销也可分为三种情况:a.在国外低价倾销的同时,在国内维持高价格;b.扩大现有生产规模,同时维持国内高价;c.获得政府的支持、奖励及补贴优惠或特权。

(2)反倾销法的含义反倾销法是调整进口商、出口商和进口国生产商在产品出口和进口过程中发生的倾销与反倾销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意思:①反倾销法调整的对象非商品交易关系,而是市场竞争关系。

②反倾销法的主体是复杂多样的。

反倾销法的主体不仅有出口国的出口商、进口国的进口商,还包括进口国中与此交易并无直接关系的生产商(倾销行为的受害人)和政府参与调查、监督和处罚的有关行政部门。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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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概述1.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含义(1)定义:国家及其政府在管理经济过程中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符合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称为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

(2)法律特征:①须由经济法确认;②最终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但就国家这一方主体来讲往往表现为权力或权限;③一方主体恒定为国家。

2.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含义 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概述 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历史演变 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国家及其行为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分类 国家及其政府在经济法上的经济管理行为 中国中介组织的发展历程 中介组织、市场主体及其行为 双重性格的经济法主体——中介组织 中介组织的行为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①定义: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经济法律关系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②主体包括两大对应主体: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管理者是国家,而被管理者则包括各种经济运行过程的参与者。

③根据市场主体在国家管理经济过程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和不同的权利义务,可以将市场主体区分为两大类:a.一般市场的被管理主体,即狭义上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企业等经济组织;b.中介组织,即上述主体之外的广义上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等。

其不仅作为被管理者受到国家的管理,还作为管理者管理第一类市场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①定义: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参加该法律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②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利,也承担不同的义务,具体如下:a.作为管理者的国家及其政府,由于处于高于其他主体的地位,故其享有的经济权利体现为一种经济权力,即经济管理权。

但政府的这一经济管理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因此政府的经济权利又表现为一种经济权限。

b.作为被管理者的一般市场主体,虽然其受到国家的管理,处于一定的被动与服从的地位,但其权利和义务仍是充分对应的。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国外经济法的概念变迁)【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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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七章国外经济法的概念变迁一、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1.西方“经济法”的语源(1)“经济法”的最初提出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自然法典》中首先使用“经济法”概念。

但此“经济法”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科学概念,而是一种以唯理论为基础的自然法构想。

(2)“经济法”的语词继受①1771年,继摩莱里之后,法国重农学派尼古拉·博多在其《经济哲学初步入门,或文明状态分析》中,使用类似“经济法”的词语(直译为“经济法规”)。

该阶段的“经济法”认为任何经济活动都受“经济宪法”制约。

②1843年,法国的著名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就“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专章论述。

“经济法”含义与摩莱里的大致相同,但内容较之丰富,涉及各种经济法律制度。

对摩莱里、德萨米空想社会主义理论的追溯,其考察意义不仅在于对经济法词义的考证,更重要的是他们建立公有制所有权制度和实行国家对社会经济统一管理的经济法律思想。

(3)“经济法”的概念雏形①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皮埃尔·约瑟夫·蒲鲁东在《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使用“经济法”概念,认为社会组织将建立在经济法基础上,经济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

1869年,蒲鲁东在《战争与和平》中提出“经济法权观念”,但其目的不在于阐述经济法问题,而是为了发挥他的“永恒公平”原则。

②蒲鲁东对经济法的理解,已接近现代经济法的主张,触及到经济法的一些本质属性。

蒲鲁东对经济法概念的贡献在于其观点预示着“协商经济”(现代经济法特征之一)。

2.西方“经济法"的歧义(1)诸多教科书中将莱特最初使用的“Wirtschaftrecht”直接译为“经济法”是不严谨的。

将莱特使用“Wirtschaftrecht”推定为首次现代意义上的使用,值得商榷。

(2)对德国法学家是经济法先驱的看法应该有所保留。

在德国和意大利,普遍接受的是“经济的法”,而不是“经济法”。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金融调控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金融调控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二章金融调控法律制度一、金融调控法概述1.金融调控的概念及特征(1)金融调控的概念金融调控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来实现的宏观调控。

(2)金融调控的特征①金融调控主体是中央银行。

在我国即为中国人民银行。

②金融调控的主要手段是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目标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及处理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③金融调控须在法制范围内运行。

2.金融调控的目标(1)一般包括:①稳定物价,是指将物价总水平的上升控制在一定的幅度之内。

②充分就业。

若将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就实现充分就业。

③经济增长。

其衡量标准一般采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

④国际收支平衡。

(2)金融调控的货币政策目标的选择:①金融调控与财税调控、产业调节的选择;②稳定物价与实现充分就业之间的选择;③稳定物价与促进经济增长之间的选择;④稳定物价与平衡国际收支之间的选择;⑤促进经济增长和平衡国际收支之间的选择。

3.金融调控的手段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与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见下文介绍。

其他法定调控手段主要包括:(1)调节证券交易的法定保证金比率。

法定保证金,是指按一定比例购买证券的付现额。

中央银行利用它限制证券购买者的贷款额,影响证券市场价格。

(2)消费信用控制。

主要规定分期付款的首期最低付现额和分期付款的最长付款期,调节社会对商品的有效需求。

(3)优惠利率。

中央银行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关系重大或重要的部门、行业、企业实行较低的贴现率或贷款率。

(4)规定流动性比率。

流动性比率,是指中央银行为保障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规定流动性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

中央银行以此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

(5)窗口指导(又称道义劝告),是指中央银行利用其说服力影响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行为。

(6)规定利率最高限额,是指中央银行依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各种存款所支付的最高利率,以引导商业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影响银行信用供给能力。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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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六章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一、经济法的制定1.经济法制定的概念与意义(1)经济法制定的概念经济法的制定(又称经济法的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职权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立法机关,是指广义上的立法机关,包括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的政府。

制定,是指广义上的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

(2)经济法制定的意义①经济法的制定是国家经济生活有法可依的基本条件;②制定完善的经济法是以制度促经济,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必不可少的条件。

2.经济法制定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经济立法过程中应当普遍遵守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思想和操作规则。

包括:(1)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制定经济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大原则。

这包含:①经济法的目标价值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②经济立法应主要以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为依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制定经济法最大的社会现实,经济法制度应与之相适应。

(2)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包括:①统一立法权力。

在我国,经济法立法权的统一应以宪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②统一立法效力。

要做到统一立法效力需要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做好法典编纂和法规汇编工作,并制定科学的立法规划。

(3)科学民主原则①科学性,是指在制定经济法时,注意研究和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②民主原则的要求包括:a.经济法应从实体内容上反映和记载人民的利益,规定人民参与管理和监督国民经济运行的权利,并提供各种程序上的保障;b.立法程序必须实现民主化,遵循严格的法定立法程序,同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最大限度地整合各方利益。

(4)学习外国经验与适应本国国情相结合原则①“重礼轻法”的本土文化难以孕育出现代法律元素,我国经济立法需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②强大的旧经济势力和体制惯性要求解决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问题。

现阶段较快以建立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为目标,学习外国经验占据首要地位。

3.经济法制定的现状(1)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国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是为集中计划经济服务的,严格说来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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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有资产产权制度1.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①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

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行使财产权利,具体上按照地区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代表的管理制度。

②“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国有资产投资而言,由于国家投资分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资以及有权代表国家的部门和机构的投资,在对这些投资所形成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时,在明确国家统一所有的前提下,坚持出资人拥有产权。

③尊重客观历史事实的原则。

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 国有资产产权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 国有资产评估的必要性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国有资产评估应重点关注的问题政府审计 国有资产审计制度 社会审计 内部审计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律制④国有财产的特殊认定原则。

如无主财产推定为国家所有(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主体和程序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

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地方企业由地方各级国资委负责。

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程序的三个阶段:a.国家出资企业首先进行清理和界定;b.经清理、界定已明确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资委认定;c.经认定的国有资产,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3)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规则①国有独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②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③股份制企业(包含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⑤企业清算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解决①对于发生在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的产权纠纷,可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但国有单位对产权纠纷所提出的处理意见,必须首先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与对方协商,不能协商解决的则依司法程序处理。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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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1.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概述(1)国有资产监管的含义国有资产监管,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从监督的角度,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占用主体及其投资、运营、使用、处分国有资产等行为进行管理。

而国有资产监管法,便是调整国家及其政府在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界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国有资产监管活动的核心要素之一,它是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管的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概述 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设置思路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中国资委定位的“迷失”与“回归” 国资委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 监督者的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责任公益诉讼制度概述 国有资产监管中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以及监管方式方法的总称,具体内容包括:国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设置、机构性质和职能配置;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间的权职划分;等等。

2.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逐步演变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段:(1)计划经济体制阶段(1949~1978年)①从新中国成立初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段时期,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历经四次探索:a.“一五”期间,初步形成了苏联模式的高度集中体制;b.“大跃进”前后,实行以地方为主、条块结合的体制;c.“三年调整”期间,重新强调集中统一;d.“文化大革命”期间,基本上复制了“大跃进”期间的监管体制。

②这一阶段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特点a.“资产管理”和“企业管理”合一,即国家(所有者)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与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是合一的;b.直接计划管理,即国家有关部门以指令性的生产、分配、流通、劳动等计划,直接管理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c.分部门管理,即国务院设立专业经济部门按行业分工对所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d.分级管理,即依据企业规模大小、重要性程度和设立时的资金来源,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对自身所属国有企业以及企业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计划调控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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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计划调控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计划调控法概述1.计划的一般原理(1)国民经济计划是指为经济的未来发展制定一个总体目标,并且预定一系列实现这一总体目标的手段这样一种对经济进行整体控制的活动。

改计划为规划的重要意义在于,主观上期盼并且希望在实践中能够同计划经济彻底划清界限,并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等衔接、融合起来。

(2)不同体制下计划的差异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经济计划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社会化基础上,由社会集中控制整个生产、交换和消费过程的手段,是完全排斥市场机制的。

计划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计划调控法概述 我国计划法概述 计划调控体制 计划调控法的实体规范 宏观调控主要目标 宏观调控政策导向 我国计划调控法律制度评析 计划调控法的现状及完善 法国计划调控法律制度考察 法国计划法制对我国的借鉴计划调控法律制度②凯恩斯主义的经济理论认为,在计划经济的各种形式中,只有一种形式即指令性计划被认为是天生与市场不相容,其他形式的计划与市场是相互补充的。

③东西方理论对市场经济的缺陷和经济计划的意义达成了某种共识:“纯粹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是根本不存在的。

(3)市场经济下计划的职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计划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预测功能,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所作的一种判断。

②引导功能,即通过计划所确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以及由此所确定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以实现对市场的引导。

③协调功能,即通过计划的实施,实现社会经济总量的平衡、产业结构的平衡、区域发展的平衡和经济、社会、文化、民主政治的协调发展。

2.我国计划法概述(1)计划法的含义①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计划法分为计划实体法和计划程序法。

a.计划实体法主要表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国家发展战略和远景规划法等。

b.计划程序法则是规定计划编制、审批、执行与监督程序性规范的法律。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涉外税收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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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涉外税收法律制度概述1.涉外税法的含义(1)涉外税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涉外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涉外税法调整的对象是涉外税收关系。

涉外税收关系既包括征税与纳税关系,也包括涉外税收管理关系。

2.涉外税法的渊源涉外税法的含义涉外税法的渊源涉外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涉外税制的改革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避税的法律管制 关税的含义 征收机关 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 关税法律制度 税目和税率 完税价格 关税减免 纳税期限和税收强制、保全措施补征、追征和退还涉外税收法律制度我国涉外税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

国内渊源指找国国内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渊源主要指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双边协定。

3.涉外税制的改革(1)内外资税制的统一我国涉外税制经过了多次改革。

2008年1月1日,我国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终结了在我国实行多年的内外资区别征收所得税的制度。

(2)取消优惠,实行国民待遇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给予外商税收优惠是吸引外资的有效方法之一。

这种优惠措施导致享受优惠的外资与不享受优惠的国内企业形成了明显的不对等竞争关系。

涉外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取消对外资的各种优惠待遇,给予外资与内资平等的国民待遇。

(3)强化监管,降低关税降低关税和减少非关税壁垒是世贸组织成员应该承担的义务。

我国加入WTO后,大量降低了进出口产品的关税。

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提高,我国的关税也将进一步降低,关税降低将大大提高我国进出口贸易额。

(4)加强协调,增强透明度涉外税法是国内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税收主权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

为了协调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解决国际双重征税,对国际偷漏税和避税进行管制,各国都在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我国加入WTO以后,应加强国际税收协调,履行WTO成员的义务,增强税收法律和政策的透明度。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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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的制定1.经济法制定的意义(1)经济法的制定对于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意义。

(2)制定完善的经济法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2.经济法制定的基本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①经济法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经经济法制定的意义 经济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制定 经济法制定的现状 经济法制定的程序 经济法实施的意义 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实施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实施的现状与不足 经济法责任的表述方式和定义 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争论 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 经济法制裁 经济公益诉讼的内涵 经济公益诉讼 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模式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设想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济基础的,所以制定经济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大原则。

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制定经济法的最大的社会现实。

(2)法制统一原则①经济法不应该是众多经济法规的简单堆砌,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和科学的体系。

②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是:a.只有依法拥有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才拥有制定和颁布法律法规的权力;b.法律法规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对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统一立法权力;第二,统一立法效力。

(3)科学民主原则①根据现代管理学知识,要制定出高质量的经济法,就必须遵循科学与民主的立法原则,即既要具备广泛的民主性,又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

②经济法制定中的民主原则是现代社会对法律的必然要求,法是由人民的代表参与制定的,它必然要反映大多数人的意志,体现和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4)学习外国经验与适应本国国情相结合原则①就中国而言,现代意义上的法律首先是移植的,而后才谈得上本土化。

②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是必要的,它必须要解决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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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
1.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形成
(1)从新中国成立到1950年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召开,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
制的雏形构建阶段。

(2)从1953年初起,党和政府开始把注意力转移到有计划的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上来,
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3)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集中统
一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中国完全建立。

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形成 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 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 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及其经济学分析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动因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模式及其经济学分析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进一步推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 警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误区 经济体制与经济法之间关系的本质属性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关系的经济学解说 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须重视经济法的核心作用 经济与WTO 互动不等于“经济法的全球化”
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
2.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大统一小自由、大集中小分散)
(1)从所有制角度看,我国长期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格局。

(2)从计划制度的特点来看,我国长期实行的是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计划制度受所有制多元化的直接影响,我国的计划制度也相应较为灵活多变,也相对较为重视经济杠杆的积极作用。

(3)从经济管理体系来看,我国主要按照部门垂直管理为主。

地方分块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

3.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及其经济学分析
(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
我国计划经济的形成是我国移植苏联创制的高度集中的僵化计划体制和我国基本国情共同作用的结果。

具体国情如下:
①中国小农经济基础和传统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②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经济管理经验对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③社会主义企业的原有经济管理传统对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历史根源的经济学分析
①由于当时中国所面临的环境约束。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面临着巨大的战争压力,富国强兵是重要目标。

②中国领导人所面临的制度知识的约束。

对苏联经济体制的模仿上,实施“赶超战略”。

③中国领导人的意识形态和哲学观的约束。

共产主义理想的长期熏陶使“道德人”假设构成体制选择的重要前提。

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
1.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动因
(1)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近三十年的推行没有给中国带来预料中的富强,反而大量人口依旧生活在贫困之中,尤其是经过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国民经济已经处于崩溃的边缘。

(2)同一时期,当初与中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的周边国家和地区却因实施不同的经济体制和发展战略而快速发展起来,从而与中国的经济困境形成强烈的对比反差。

(3)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社会矛盾已经发展到了极其尖锐的地步,中国面临巨大的改革压力。

2.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
从1978年到现在,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从1978年年底到1984年10月,改革重点为微观经营机制。

(2)从1984年10月到1991年年底,重点是改革中国的资源配置制度。

(3)从1992年到20世纪末,主要是改革宏观政策环境。

(4)从本世纪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到2013年年初重启改革。

3.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模式及其经济学分析
(1)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一种渐进式的改革模式,改革从微观领域搞活着手,逐渐递延到宏观领域,在逻辑上具有不可逆性。

(2)改革模式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

这是因为:
①这种改革模式有利于充分利用已有的组织资源,从而可以保持制度创新过程中制度的相对稳定和有效衔接。

②这种改革模式有利于把改革的成本分摊到一个较长的时期,有利于化解改革的阻力,以最小的成本寻找到改革的突破口,并及时修正改革路径。

③这种改革模式有利于对市场化进程的调控。

④当政府受制度知识的约束无法确认改革路径时,可以通过放松控制来激励社会成员的自发改革热情特别是试点成功的示范效应可以节约学习的成本和弱化改革的阻力。

⑤新体制的逐步成长可以节约改革中的补偿成本。

三、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
(1)从1979年到1991年,中国一直没有真正放弃计划经济的模式,仍然是一种“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2)1992年初,通过邓小平南方讲话,我国终于在理论上确立了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那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1992年秋,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明确提出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这一理论突破表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已经确立。

2.进一步推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
经济体制改革的主线应从放开搞活转向建立科学和透明的制度规范。

3.警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误区
要警惕利用转轨时期的混乱经济体制浑水摸鱼的新的既得利益者,他们不愿意看到规范化与平等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是希望维持甚至扩大目前的市场混乱和行政权力随意干预市场的状态,以便继续利用特殊地位牟取暴利。

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
1.经济体制与经济法之间关系的本质属性
经济体制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从哲学本质上讲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

经济
体制实际上就是抽象意义上的生产关系,而一定历史阶段的经济体制的总和也就是所谓的经济基础。

2.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之间关系的经济学解说
(1)在一定的历史横断面上,制度才是第一生产力。

科学技术决不会自发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2)这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是一场制度的改革,它的核心是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要根据现实发展的需要建立起一整套具备市场经济体制内在质素的经济法律制度。

3.继续推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必须高度重视经济法的核心作用
(1)现在中国经济现实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不再是市场主体缺乏活力和创新精神,而是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与市场竞争的无序化。

(2)现阶段我国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应放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上,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核心部分,其重要性亦应予以彰显。

(3)中国应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一整套公正透明的经济法律制度,依以引进和消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主,以适度的制度创新为辅,充分利用法律制度(特别是经济法)对经济基础变革的强大反作用力。

4.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与WTO的互动并不意味着“经济法的全球化”
(1)WTO法的颁布与执行并不意味着各国经济法律已经实现了全球化,更不意味着在国际经济法律领域已经出现了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

(2)在国际法律实践的素材还不足以支持证明已经出现并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全球最高权力机构之前,任何自动放弃国家主权原则、主张法律全球化的理论都是有害的。

(3)对于中国经济法来讲,WTO规则在最终意义上也只是为我所用的一种国际经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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