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部的管理,规范项目部运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科学管理;(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三)注重质量、追求卓越;(四)团结协作、高效运转。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部设主任一名,负责全面工作。
主任应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部下设以下部门:(一)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日常行政管理、文件处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二)工程技术部:负责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技术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符合要求;(三)质量安全部:负责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四)合同管理部:负责项目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工作,确保合同合法、合规;(五)物资设备部:负责项目物资设备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等工作;(六)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部人员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七)综合部:负责项目部后勤保障、车辆管理、环保等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一)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日常行政管理、文件处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二)工程技术部:负责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技术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符合要求;(三)质量安全部:负责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四)合同管理部:负责项目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工作,确保合同合法、合规;(五)物资设备部:负责项目物资设备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等工作;(六)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部人员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七)综合部:负责项目部后勤保障、车辆管理、环保等工作。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_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质量第一,安全至上;(三)科学决策,高效实施;(四)以人为本,注重环保。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项目招标、合同签订等;(二)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成本等;(三)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包括监理机构设置、监理人员配备、监理工作程序、监理质量等;(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包括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程序、竣工验收资料等。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工程项目责任制: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三)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计要求;(四)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五)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工程项目前期管理,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三)加强施工过程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四)加强监理工作,确保监理质量;(五)加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各方应当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最新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最新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建字第482号文发布)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法规内容
01
第一条
02
第二条
03
第三条
04
第四条
06
第六条
05
第五条
01
第七条
02第八条ຫໍສະໝຸດ 03第九条04
第十条
06
第十二条
05
第十一条
01
第十三条
02
第十四条
03
第十五条
04
第十六条
06
第十八条
05
第十七条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 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 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 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 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 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九条
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 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制定本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内部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包括施工项目管理、监理项目管理、设计项目管理等各类项目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加强组织管理,规范流程操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确定项目管理人员,并进行充分的培训,以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包括项目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管理工具等,并进行科学管理,不断完善提高。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和反馈问题,确保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启动工程建设项目之前,应当进行项目立项管理,明确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为后续的项目实施奠定基础。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的建设背景、技术方案、投资规模、效益预测等内容,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就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额、建设周期、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确保项目规划合理,投资可控,进度可行,技术可靠。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项目评审,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立项报告管理制度,明确报告的编制程序、审核流程、审批权限,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以备查阅。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已立项的项目进行跟踪监测,确保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成本等各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认真遵守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选择合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工作,并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
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
其次章项目申报审批第六条依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托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询问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进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
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讨论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讨论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平安卫生和能源节省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支配等。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章 工程决算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的验收应在纪检监察机关、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依据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标准组织验收。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二章 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综合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标底,串通抬标、投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的牵头下,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设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部门工程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部门负责;建设、水利、交通部门是招标人的,监督执法由发改委负责。
第十三条 招标结果公示。评标活动结束后,应将评选出的中标候选人通过地区招投标中心、行业网站和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举报反映的,签发中标通知书,方可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除有相关规定不宜公开招标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外,其余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公开招标的,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招标的;
2、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或者虚报代理资格(资质)等级代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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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天億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天億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管理,维护公司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各方行为,保障公司及矿的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江铜集团相关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关键名词术语解释(一)限额以上项目:是指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总投资在20万元(含)以上非生产性项目。
(二)限额以下项目:除限额以上项目之外的项目(不含维修项目、成本性支出项目)。
(三)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是指由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工程管理与设备部组成的小组。
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与设备部。
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为公司建设工程主管副总经理。
(四)重大设计变更: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改变建筑地点、工艺方案、工艺流程以及设计需要的试验参数等均应视为重大变更。
(五)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六)建设用地:是指为工程建设所需建筑物、构筑物所提供占用的土地。
(七)重大合同指涉及以下合同,如与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冲突的,以合同管理规定为准。
1、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的引进和转让;2、建设工程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3、生产材料、备件采购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且未采用公司法律事务所制度或确认的标准合同范本或合同框架文本;4、设备委外维修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5、技术、服务、勘探开发合同(协议)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6、其它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7、其他根据公司有关会议或公司领导要求,需要审查的合同。
(八)垄断性行业:是指自来水、电力、公交、烟草、石油、天然气、电信、铁路运输和银行等行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等建设活动第四条工程管理与设备部为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建设工程发包及合同管理第一节建设工程的发包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发包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
招投标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须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下进行,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当事人须接受公司监督部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七条工程招标形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具体操作按“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一)工程勘察、设计(含设计监理)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批复;2、确定的设计要点;3、符合要求的地形图,以及能满足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需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场地附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详勘资料,且有水、电、燃气、环保、消防、市政道路等相关的基础资料;4、设计要求说明书,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内容;对供水、供电及其它动力的初步意见;环保与消防设施、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性质及使用功能、设计周期等以及其它需要的要求。
(二)工程施工(含施工监理)1、批准立项和项目初步设计(或设计)已批复;2、建设资金已落实;3、具有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4、施工图已通过设计审查。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范围:1、建筑安装工程费20(含)万元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建筑安装工程费20万元以下的一般维简项目、维修和零星项目,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必须实行招投标;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发包。
第十条江铜公司内部施工企业有资质、有能力承揽的工业改扩建工程项目,经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初审同意后再请示江铜集团招投标领导小组,并报江铜集团公司主管工程的领导同意后,可以直接发包给公司内部施工企业。
第十一条限下、维修和零星工程涉及到处理地方关系问题的,经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发包给工程所在地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对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及资料保密要求等特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使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项目经报江铜集团批准后可以不招标。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事先告知和审批、备案制度。
1、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开始前书面报江铜集团审批。
2、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及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在发标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审查、考察报告等资料报江铜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查。
3、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4、工程招投标完成后,自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小组写出评标报告;委托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写出评标报告。
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必须整理好一套完整的招标投标资料(包括招标告知书、评标报告和中标通知书),在开标后10个工作日内交江铜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在委托的同时必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施工、监理合同在正式开工之前必须签订,严禁无合同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在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的签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建设工程标准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重大合同的审核应报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平性、周密性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要采用统一标准的合同文本。
各合同在附加协议条款中,应有明确的双方违约的处罚条款。
在合同价款中应注明:“最终结算价款以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
设计合同原则上要求设计单位提交不得加密的电子文档设计成果,并明确各阶段设计文本递交的数量及时间要求。
第十八条通过工程项目发包程序确定承揽单位后,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总经办、财务及相关单位与承包单位洽谈合同(或协议)。
合同(或协议)的洽谈实行会签制度,当甲乙双方就合同(或协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参加合同(或协议)洽谈的所有人员应在会签表中签字确认,对合同(或协议)洽谈事宜负责。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后由报江铜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限上项目的初步设计报请江铜集团进行审批,限下项目由公司自行负责;设计管理主要包括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及设计文件(包括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归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管理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要求;其编制深度应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住建部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定的要求,并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委托编制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不得超出立项范围,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做好方案比选,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一、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一般应具备下列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一)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二)经过鉴定和批准的试验报告;(三)建厂地区技术经济条件、水文、气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震裂度及其他自然条件资料;(四)水、电、交通运输等基础资料和外部协作条件;(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文、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其批文、水土保持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土地复垦方案、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
二、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一)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对于涉及建筑节能设计的专业,其设计说明应有建筑节能设计的专项内容);(二)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三)主要设备或材料表;(四)工程概算书;(五)有关专业计算书(计算书不属于必须交付的设计文件)。
三、初步设计文本附加要求:(一)初步设计文件扉页应有相关人员的签章,国家已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加盖个人有效注册印章;(二)须附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复印件并装订在设计人员签名表之前;(三)须附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查会议纪要、立项批文、设计委托书、初审意见(或初审会议纪要)、初审整改情况说明、重要方案或设备选型的考察报告等文件的复印件并装订在正文之后。
四、投资概算审查投资概算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设计范围内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投资概算审查工作要点:一、编制依据的合理性、时效性及完整性;二、总概算、综合概算和单位工程概算编制是否合理。
三、概算指标、单位工程的工程量、所采用定额、取费标准、设备价格、材料价格、标准以及其它费用是否合理、准确等。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设计管理一、施工图设计包括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施工图应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二、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工程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公司进行设计交底,公司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并形成会审纪要。
第二十四条设计变更的管理一、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指产品、规模、设计方案发生变化;工艺流程及工艺、试验参数发生变化;地质条件变化;设备、材料选型发生变化等引起的设计改变。
发生设计变更的,工程管理部门应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在批准的投资概算范围内进行变更;如变更后子项工程投资超出了批准的投资概算,应及时报江铜审批,不得等工程完工后再报批。
二、设计变更程序(一)涉及投资调整及重大的设计变更,由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并将变更所需材料随文上报江铜公司,由江铜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变更资料进行审核、批复。
(二)其它设计变更程序:由施工、监理或项目单位提出,公司现场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由监理单位签发。
第二十五条项目投资较大且子项较多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子项投资发生变化,在工程完工前,向江铜提交项目概算调整书(由项目设计单位编制),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由江铜对调整概算进行审批,作为工程决算审计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工程预备费是用于发生设计漏项或地基基础发生变化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其它情况子项费用超支属超概算现象。
动用预备费,必须及时提交专题报告报江铜审批。
第二十七条由于不可抗力、工程地质重大变化、国家及所在地方政府统一调整价格等原因造成的实际投资超过批复概算,应及时书面报江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