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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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建绿化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园建绿化施工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项目园建绿化施工工程,为进一步明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和承包范围
1.1 工程名称:项目园林景观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承包范围:根据双方所确认项目的工程绿化图纸、苗木清单及技术要求提供材料及工程施工。
1.4承包形式:包种植、包工、包成活、包养护、包土壤改良、包苗木(包括材料、肥料、农药、竹竿)、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税金,本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
二、合同工期
2.1 开工条件及开工日期:甲方提供现状条件及工作面,施工工期:工期为日历天,以上工期不含养护及竣工检测时间。开工具体时间由甲方或监理单位以开工通知单或《开工令》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天内进场施工,除以下原因外,乙方须按双方约定时间内完成合同所要求的事项,否则每延误一天扣乙方¥10000元作为工期违约金。如遇下列情况者,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证盖章确认后,工期按实际情况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2.1.1 因甲方要求而单项增加或单项变更工程内容达10%以上,并对工期可能造成影响时,双方应协商顺延工期。
2.1.2 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乙方施工场地,施工用水源未能按规定提供
接点,影响乙方进场施工。
2.1.3 一周内非承包人的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2.1.4 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工程进度。
如甲方发出开工通知后,乙方无故拖延,不按开工时间进场施工,乙方应承担合同暂定总价30%的违约金。逾期三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2.2但若遇下列情况发生,乙方按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申报工期签证,经甲方和监理公司工程师或其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和监理公司公章后,则工期可以顺延,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因停电工期不顺延):
2.2.1 6级以上地震。
2.2.2 连续4小时以上持续8级以上大风。
2.2.3 日降雨量为120MM以上。
2.2.4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2.2.5其他法律上认可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2.3 若因停电或用电量不足,乙方应自行配备发电机,工期不予顺延。
三、合同价款
3.1 本工程中属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合同暂定总价包括的承包范围:。
3.2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本条的三种方式为选择性条款,在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为:
3.2.1□固定总价:本合同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计价。结算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除3.3条约定情形外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包干总价。
3.2.2□综合单价: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算,单价执行合同包干单价。包干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予调整,包干价已综合考虑了工程量的大小对包干价的影响,结算时无论是整体/批量还是零星/少量工程量结算均执行此价。综合包干单价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运输费、材料损耗、样板费及其他费用(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管理费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成本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2.3□费率:本工程按第一条承包范围计价标准约定如下:
3.2.3.1计价套用定额为:园林绿化(版)定额,如定额缺项,本合同又未约定的,按市场价双方协商确定。
3.2.3.2计价类别为:按省工程类别规定的类工程取费,园林绿化工程总价下浮作为结算价
3.2.3.3材料价: 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信息》中列有的材料价格,按合同实际施工期内的每月信息价的平均价计算;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信息》中缺项的材料,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协商定价。
3.2.3.4甲乙双方按市场价协商确定的材料价和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不再下浮。
3.3 工程签证或增减工程计价办法
合同包干价外的工程结算(如设计变更、增减项目、签证等)按以下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造价(已办理签证的以办理完毕的签证为准)。
□综合单价:对于变更工程或签证,合同附件报价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合同附件中已有的价格变更该部分工程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市场价格确定此部分变更工程的价格。结算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增加或变更工程的相关签证单据,否则,甲方将不予认可。(此种适合用合同价格采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
□费率:计价套用定额为:园林绿化工程按《市园林绿化工程综合价格》,如定额缺项,本合同又未约定的,按市场价双方协商确定。
计价类别为:按市工程类别标准规定的三类工程取费,总价下浮10%作为结算价。
材料价: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信息》中列有的材料,按合同实际施工期内的每月信息价的平均价计算;如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信息》中缺项的材料,其价格以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协商定价。
3.4甲乙双方按市场价协商确定的材料价和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不再下浮。
3.5工程量应当以甲方成本工程师、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公司工程师或其他授权代表签字并由盖甲方和监理盖章的相关资料为准。
四、设计变更
4.1 施工中甲方有权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监理所发出的设计变更须经甲方书面盖章并由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同意,乙方在接到甲方和监理书面变更通知后,进行下列变更:
4.1.1 增减图纸中的工程数量。
4.1.2 取消有关工程。
4.1.3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4.1.4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1.5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4.2工程设计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详见3.3变更签证或增减工程计价办法计价且不另计任何措施费。
4.3施工过程中,如果乙方承包范围内各专业施工设计图纸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则乙方应及时尽早向甲方提出,否则只要有某一专业设计图纸是正确的,则以此专业设计图纸为准;因专业设计图纸不一致且乙方也未向甲方提出,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工程变更的损失与费用(包括对其它专业设计的修正与变更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4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5乙方在合同外,涉及工程造价增加变更的内容,需要得到甲方和监理公司工程师或其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和监理公司公章确认变更签证,并经乙方出具原始变更签证的设计图纸、原始施工记录和原始竣工验收记录后,才能列入结算范围,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违约私自变更施工内容,不予确认增加的结算内容。
4.6发生增加工程签证时乙方必须及时如实、严谨报送,如出现有意重复报送签证,则甲方(或监理)有权每次收取1000-3000元的违约金。
4.7乙方应当与分包单位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总包图纸间相关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准确,若发现有误,应及时向甲方和监理书面提出错误和(或)修改建议,并索取回执,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