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目录
1、国际经济法:
2、国际经济惯例: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4、根本违约:
5、预期违约:
6、提单:
7、航次租船合同:
8、定期租船合同:
9、多式联运合同:
10、托收:
11、信用证:
12、倾销:
13、反倾销的条件:
14、补贴:
15、反补贴条件:
16、保障措施:17、国际投资法:
18、外国投资法:
19、BOT:
20、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21、《海牙规则》:
22、外资企业:
23、共同海损:
2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5、免税方法:
26、居民税收管辖权:
27、国际重复征税:
28、国际重叠征税:
29、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30、特许协议的概念+性质
31、卡沃尔主义:
32、世界银行集团:
33、世界贸易组织:
34、决策方式: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5、预期违约:《公约》第71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然不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承担的大部分义务,即为预期违约。
6、提单: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是承运人接管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证明;(3)提单是物权凭证,是承运人保证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7、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约定一个或几个航次,将船舶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
8、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将配备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收取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
9、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10、托收:是指出口方发货后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款的支付方式。
11、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人的请求,让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按规定条款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
12、倾销:如果一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以低于在其国内消费的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可认为构成了倾销。
13、反倾销的条件:1、进口产品采用了倾销的方式2、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失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14、补贴:补贴是指一成员政府或政府任何公共机构向产业或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对企业收入和价格的支持。1、主体上。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政府起主导作用。2、对象上。补贴的受益对象是产业或企业,补贴使产业或企业的到了利益。这种利益指产业或企业在正常的商业条件下是不能获得的优惠。3、补贴形式上。补贴表现为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财政资助包括:(1)政府直接提供资金(如赠款、贷款和资本注入)、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政府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2)政府应征税收的减免;(3)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者购买货物。
(4)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指示私营机构履行上述的三项功能。(5)存在着《1994年GATT》第16条含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15、反补贴条件:1、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且补贴具有专向性2、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失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16、保障措施:又称免责条款,指当一成员方发现由于关税减让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取消等原因,导致某一产品的进口激增,以致对其国内生产商产生或即将产生严重损害时,该成员方可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临时性的限制进口的措施。
17、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外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0、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21、《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最早规范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1931年6月2日生效,目前有87个成员国。《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
22、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
23、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并由受益各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损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危险应当是真实的和不可避免的,而且应当是船舶、货物共同面临的,如仅为某一方利益而面临危险,则不构成共同海损。(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合理的。(3)所发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直接的。共同海损造成的牺牲和费用超出了船舶正常营运情况下承运人所应该承担的责任。(4)措施必须要有效果。倘若船货或其他财产最终全损,不存在获救财产的话,共同海损仍不能成立。
2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国际组织。
25、免税方法: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来源国的、已向来源地区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免税法实质上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在国外所得征税权的放弃,承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性,从而避免两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交叉,防止国际重复征税发生。
26、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27、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
28、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29、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30、特许协议的概念+性质
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