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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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即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示范法(international model law):通常是由国际组织起草的、供各国立法机关采纳的行为规则。

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拘束力。

目的是协调和统一各国的有关立法和国际商事交易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减少国家间的法律冲突。

在一定条件下,示范法可以转化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所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两个基本要素: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

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能力,即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指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贸易术语(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在长期的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专门术语。

特点:1.形式:三个字母的缩写或简单的表述。

后面通常写上一个地名。

2.内容:国际货物买卖的交货条件、价格构成、运输、保险、进出口清关手续、风险划分等法律问题。

订入特定贸易术语,通常意味着确定了大部分买卖条件。

3.性质:成文国际惯例的一种,具有丰富的法律内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总结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总结

跨国公司的法律特点:规模性、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主体而非国际法;跨国公司是由具有不同国籍的、受所在国法律管辖的子公司组成的。

国际上不存在私人的“国际公司”,也没有国际公司法律对其支配调整;跨国公司是内国公司,受所在国法律管辖已成为公认的法律准则;当今的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仅是所在国的法人,受所在国法律管辖,而且是否给其外交保护,也是由国家自由决定,这种权利不能转让。

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现行社会政治状况及法律政策发展趋向的不确定性。

它包括二方面内容:一是东道国未来政治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二是东道国社会和政府影响外国投资者利益的未来行为的不确定性。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1)卖方违约。

卖方实际履行、减少价金、损害赔偿。

2)买方违约。

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

提单的特征: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据;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相关条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倾销,是指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

反倾销的产生及具体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

补贴,政府或公共机构做出的财政支持,包括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由此给予的利益。

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特征:开发者须取得特许权或开发权、合作主体具特殊性、合同安排复杂多样。

BOT投融资方式:基本当事人——项目发起者、项目经营者、其他参与人;特许权协议——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与项目投资者、经营者之间签订的旨在规定某一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营、管理权的协议;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东道国政府通过利用BOT投融资方式,将其对公共设施的专有权以特许权协议形式让渡于项目经营者。

国际经济法的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的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3.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4.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5.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6.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7.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8.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10.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12、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

1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

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

14、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5、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2)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时,单方面给予的一种关税优惠待遇。

3)有约必守原则:就国家间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即跨越一国边界的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同,在所不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因素,在特定的国家看来,就是具有涉外因素,而合同的标的则为出口或进口的货物。

5)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外贸实践中,发价亦称“报价”、“发盘”、“开盘”。

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6)“货物相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有关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必已在合同中写明,构成合同的重要部分。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的这些规定相符,这便是所谓“货物相符”问题。

货物相符,是卖方交货义务的重要内容。

7)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就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他可以出卖这些货物。

他出卖这些货物,没有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因而第三人不能就该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

《公约》简称之为“第三方要求”。

8)“预期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即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大汇总《国际经济法学》考试名词解释

大汇总《国际经济法学》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切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订立的,确定其国际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即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4、自然人的一般法律能力:是指自然人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基础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服务的国际间提供,通过四种方式进行:境外交付;跨国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

7、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8、FOB:FOB是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其含义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9、要约:简单地说,要约是一项订约的建议。

即由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意以自己提出的交易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0、承诺:承诺是对要约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

即受要约人同意按照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由承运人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并由货方支付运费的运输。

12、班轮运输: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又称提单运输。

13、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4、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有有价证券。

15、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指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4、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5、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于1936年首次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解释通则。

此后,该通则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89年、1999年、2009年经过多次补充和修订。

7、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8、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9、提单: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10、预借提单: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没有装船或在装船过程中,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

即该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11、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12、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未加注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提单。

13、适航:承运人提供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和船员的义务。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及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及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能够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并形成经济关系的主体都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司、一般组织、自然人或个人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国际经济法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国际经济法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和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所依据的各类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和。

分为两种:形式渊源,即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的法定程序和方法;实质渊源,即提供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存在的证据。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于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会议上通过,并与1988年生效。

是目前为止影响力最大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但不是国际上最早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5、风险:对于货物买卖合同而言,风险可划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是指那些与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相关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能够影响买卖双方权利或异物的所有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损害、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

而狭义的风险是指这些风险中应当由买卖双方按照风险分配或转移原则承担的风险。

国际经济交往中以狭义为准。

6、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状、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实际拥有。

7、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要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措施必须有效果。

8、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狭义说: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广义说: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2.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指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个方面。

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包括判例;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原则:(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物,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性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有国或征收。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与决策权。

4.公平互利原则:指每个国家都有权平等地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各国平等参与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金融货币制度的指定以及国际决策过程,公平地分享由此而带来的各种效益。

5.有约必守原则:民事关系当事人或者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一旦依法订立了合同,对于约定的条款必须认真履行认真接受。

6.国际贸易法:调整国际服务交易关系和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国际服务贸易:指以满足人们需求的行为为标的的跨国交易活动或行为。

8.技术贸易:指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制造技术、工艺规程咨询、服务、管理经验等系统知识的有偿转让。

9.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

10.国民待遇:指一成员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生产的同类产品、提供的服务或本国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持有者所享有的利益、优惠等,也同样地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

11.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照合同约定经营管理、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承担亏损和风险的企业。

国际经济法 大学期末重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 大学期末重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P13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2.P13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P30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概念:是指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

4.P65《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 CIF等FOB:也称“船上交货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CIF:贸易术语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5.P72承诺的概念:是合同订立的第二个也是最后一个程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贸易实务中也被称为接受。

接受:受要约人声明或者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

6.P94《汉堡规则》中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7.P95清洁提单:是指货物装船时,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对提单上所印就的“外表状况明显良好”没有作相反的批注或附加条文的提单。

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凡是未附有明示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属于清洁提单。

9.P95不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只填写to Bearer (提单持有人)或将这一栏空出不写的提单。

来人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方便。

10.P95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有“Order”(凭指示)字样的提单。

11.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已装船提单。

12.海运提单:海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单据。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5.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6.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是指在国际货物卖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卖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费用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

7. DAT:DAT 是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

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的一切风险,此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8. DAP:DAP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且已作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

卖方不承担在交货地的卸载义务和费用,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卖方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进口税或办理进口海关手续。

9.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货物作出入国境交易的货物卖卖合同。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三、名词解释1、国际贸易术语1、国际贸易术语也称价格术语,是规定在不同交货条件下,交易双方划分交易费用、责任和风险并且用概念或者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专门用语。

国际贸易术语属于国际商业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2、承诺2、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3、要约的撤销3、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取消要约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4、预期违约4、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或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5、根本违反合同5、根本违反合同,也称根本违约,是指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四、简答题1.简述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所能采取的主要救济方法。

答: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所能采取的救济方法主要包括:(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买方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

(2)减少价金。

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

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减低价格。

(3)宣布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根据CISG第51条的规定,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另外,在卖方不交货时,买方依据CISG第47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给了卖方履行的宽限期,而卖方在宽限期内仍不交付货物,或声明将不交货,买方也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4)请求损害赔偿。

CISG认为,请求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并且不因为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再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和买方的主要义务有哪些?答: 根据CISG的规定,卖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1)按照合同和CISG的规定提交货物与单据以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2)对货物的担保义务。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一、名词解释(4*4’):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带有很大随意性。

3.要约:是向一个或—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4.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5.根本违反合同:也称根本违约,是指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6.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或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7.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8.代位: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索赔的权利。

9.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损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

但委付一经接受不能撤回。

10.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11.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12.GATT国民待遇原则:一成员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境内时,进口方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以及在执行国内规章方面实行差别待遇。

国际经济法 大学期末重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 大学期末重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P13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2.P13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P30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概念:是指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

4.P65《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 CIF等FOB:也称“船上交货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CIF:贸易术语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5.P72承诺的概念:是合同订立的第二个也是最后一个程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贸易实务中也被称为接受。

接受:受要约人声明或者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

6.P94《汉堡规则》中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7.P95清洁提单:是指货物装船时,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对提单上所印就的“外表状况明显良好”没有作相反的批注或附加条文的提单。

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凡是未附有明示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属于清洁提单。

9.P95不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只填写to Bearer (提单持有人)或将这一栏空出不写的提单。

来人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方便。

10.P95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有“Order”(凭指示)字样的提单。

11.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已装船提单。

12.海运提单:海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单据。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范围( 1 )国际贸易法( 2 )国际投资法( 3 )国际货币和金融法(4)国际税收法( 5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国际公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国内法主体:个人、法人国际私法主体:一般限于私人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国内法调整对象:国内经济组织、个人间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渊源: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民商事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内法中的涉外经济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之间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虽然他们相互之间在某些方面互相联系并且相互交叉或者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或国内涉外经济法。

三、1、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由勘探和开发恢复对自然资源有效控制权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为民族发展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来惯例自然资源的权利平等分享跨境自然资源的权利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3、国际合作以求发展原则4、公平互利原则选择题)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于某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 1 )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它投资证券的交易;( 2 )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3 )电力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5 )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7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

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

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2、非歧视待遇,在世界组织的管辖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

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结国际经济贸易条约,调整缔约方相互之间经济贸易关系时一般适用的重要法律原则。

在WTO中的含义是WTO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应当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4、国民待遇,对其他各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的待遇5、特许协议:该协议是整个BOT项目的依据,其他所有的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保险、担保等诸种合同均是以此协议为依据,为其实现内容和服务的。

其目的在于获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以及在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等方面的支持和保证。

(p269)6、备用安排:开始于1952年,也很快成为了基金组织对成员国进行信用贷款的主要工具,在备用安排制度下,成员国与基金组织达成协议,约定在成员国尚未发生金融困难即与基金组织磋商,以便取得谅解,由基金组织保证允许该成员国在遇到困难时提款。

(p318)7、限制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条款包含着很多限制性事项,主要包括:先决条件,陈述与保证,非法行为等。

(p326)8、约定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约定事项条款是为了使贷款的收回有较可靠的保障,借款人保证按照约定对自己的约定对自己若干活动或行为进行自我限制的条款。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即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示范法(international model law):通常是由国际组织起草的、供各国立法机关采纳的行为规则。

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拘束力。

目的是协调和统一各国的有关立法和国际商事交易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减少国家间的法律冲突。

在一定条件下,示范法可以转化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所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两个基本要素: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

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能力,即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指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贸易术语(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在长期的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专门术语。

特点:1.形式:三个字母的缩写或简单的表述。

后面通常写上一个地名。

2.内容:国际货物买卖的交货条件、价格构成、运输、保险、进出口清关手续、风险划分等法律问题。

订入特定贸易术语,通常意味着确定了大部分买卖条件。

3.性质:成文国际惯例的一种,具有丰富的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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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和规范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籍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以及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

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3、国际技术贸易的含义(p219—p220):是指技术提供方将其技术跨越国境转让给技术受让方的技术贸易,详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按照商业条件,将其技术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授予、出售或者购买的一种贸易活动,其包括技术输出和技术引进两个方面。

4、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

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

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5、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的限制事项条款是指为了减少在国际商业贷款的风险,贷款人所设定的,不予相对方商议的,可以重复适用的条款。

包括以下三种:【1】先决条件【2】陈述与保证【3】非法行为6专利进出口(p220):所谓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7、技术进出口许可合同(p220):又称为技术贸易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二简答题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体现。

体现在五个方面:1、各国对本国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3、各的国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4、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归国有或征收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2)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进一步发展。

传统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

现代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实质上的平等互利。

(3)国际合作发展原则,是发展权与国际合作义务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项富有时代特点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的基础上,各国应履行国际合作义务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发展。

2信用证和托收这两种支付手段的比较一、概念: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申请和要求,对受益人(出口商)开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开证行或者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对提交符合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保证的一种银行保证文件。

托收是指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支付方式。

二、法律依据不同:信用证的法律依据是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是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三、性质不同:信用证的性质是银行信用,托收的性质是商业信用四、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不同:对于信用证而言,其当事人包括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指定行、议付行、保兑行;对于托收行而言,其当事人包括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

3简述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例外【1】概念: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结国际经济贸易条约,调整缔约方相互之间经济贸易关系时一般适用的重要法律原则。

在WTO中的含义是WTO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应当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2】特点有四个:(1)无条件(2)同一性(3)相互性(4)普遍性【3】例外:包括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普惠制、反倾销反补贴、收支平衡、对特定成员豁免等例外。

4简述国民待遇原则以及例外【1】含义: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各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的待遇【2】例外:(1)政府采购(2)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3)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的确定(4)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以使用该国产品为条件的补贴等5简述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三种非关税措施的区别(一)前提条件:反倾销的前提条件在于存在倾销,并且该倾销行为给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实质性阻碍;反补贴的前提条件在于存在专项性补贴,并且该补贴行为给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实质性阻碍;对于保障措施实施的前提条件在于进口数量增加导致进口国的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

(二)措施:对于反倾销的措施而言,分为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反倾销措施。

前者主要有出口经营者的价格承诺以及向进口经营者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后者是向进口经营者征收反倾销税;对于反补贴而言,分为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反倾销措施。

前者主要有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政府的价格承诺以及向进口经营者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后者包括向进口经营者征收反补贴税。

实施保障措施主要是通过对某一类或者几类商品实施提高关税或者数量限制的做法。

(三)实施期限: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期限都是5年,经复审有必要可适当延长。

而对于保障措施而言是4年,最长不超过10年(四)特点: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都是针对特定国家而实施的;而对于保障措施是针对所有WTO成员方实施的。

6、简述:按照许可方授权大小或者被许可方生产经营、适用范围和地域上所受的限制来划分,技术许可合同的种类(p225)【1】独占许可合同,是指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和使用范围内,被许可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许可权,许可方既不能由自己使用该技术,也不能将该技术许可给他人使用。

【2】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许可方不再将该技术许可给他人使用,但许可方可以利用该技术生产产品和销售产品。

【3】普通许可合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许可方自己也可以利用该技术生产产品和销售产品,同时还将保留该技术再次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利【4】分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方将其从许可方得到的技术在经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

(限制转让的技术合同,经过审批后生效,自动转让的合同,签订时生效)7、简述技术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种类(p235)技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包括直接出口限制条款和间接出口限制条款,直接出口限制条款包括:(1)全面禁止出口(2)禁止向特定国家出口(3)仅允许向特定国家出口(4)允许特定产品出口(5)分配出口数量;间接出口限制条款包括:(1)出口需要经过技术提供方许可(2)限制出口的价格(3)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量(4)限制扩大出口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公约相比有什么提升(p253—p255)(1)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在版权方面,TRIPS明确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保护,将数据库作为数据汇编加以保护。

(2)延长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例如,对相应作品的保护期延长到50年,专利保护期限延长到20年等等。

(3)增加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例如,在版权中规定了相应的邻接权(4)严格规定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适用条件,例如,禁止缔约国强制许可商标权(5)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具体规定了民事、行政、刑事以及边境措施。

(6)扩大了原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适用范围(7)建立了刚性的争议解决机制9、简述BOT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BOT即建设-经营-转让。

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中国一般称之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二)特征: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由招标方式进行)。

2.由获专营权的私营企业在特许权期限内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并用取得的收益偿还贷款。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10、简述《与贸易有关的协议》TRIMS所禁止的措施(p298—p299)【1】企业购买或使用原产于国内或来源于国内渠道的产品,不论这种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规定购买和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将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当地成分要求);限制企业购买或者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互联系(贸易平衡)【2】依企业所创外汇收入的数量,通过限制其获得外汇的要求,限制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者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进口用汇限制);限制企业出口或者为出口销售产品,不论这种限制规定的是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或是规定其在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国内销售的要求)11、简述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关系。

它与一般的合同关系的区别在于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2、特点:(1)租赁期限通常较长,一般接近租赁物的寿命(2)租金较高,足以补偿出租人购买该租赁物的贷款融资该贷款的利息以及出租人的利润(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可以选择将租赁物退回出租人或者按残值购买12、官方贷款的含义、类型以及特点类型:软贷款(无息甚至赠款)、混合贷款(软贷款+商业贷款或出口贷款);特种贷款特点:A利息低、期限长、带有政府援助性质B常与特定项目挂钩C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

13简述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1】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功能各有侧重。

缔约国征税权的创设,课税对象范围和程度,以及征税程序方式的确定,首先或者主要由国内税法确立。

而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作用,在于运用冲突规范限制缔约国一方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同时规定缔约国的另一方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应该采取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

【2】协定与国内法彼此之间互相配合,互相补充。

一方面,协定中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的功能和作用,需要缔约国国内税法上的有关实体和程序规范的配合补充,才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对于协定本身未明确定义的用语,按照协定解释规则,允许依照缔约国国内有关税法的概念进行解释【3】在协定和国内税法冲突时,协定条款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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