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基本信息登记表
行政审批事项基本信息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表;
2、生产设备表表;
3、管理制度目录;
4、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获证持有工种人员表;
5、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八条
申报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照片;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可删除)
5、管理制度文本;
6、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7、技术人员证书原件复印件、从事动物饲养人员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
合作社还需提交合作社其他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可删除)
办理依据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申报材料
1、生鲜乳运输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驾驶员驾驶证、健康证明复印件;
3、牛奶保温运输罐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4、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正面、侧面及后面照片。
以上材料各3份。
办理程序
1.受理2.审核3.现场勘验4.审批发证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一份。
办理程序
1.受理2.审核3.现场勘验4.审批发证
法定期限
20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填表人
王静
联系方式
82206217
行政审批事项基本信息登记表
事项名称
生鲜乳收购许可
设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二十条
行政审批事项内容信息表【模板】
单位/窗口名称
正阳街道办事处
单位性质
行政单位
事项编码
*********ZY001-SP-0004
事项分类
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高龄老人补贴办理
事项简称
高领补助
行使依据
办理主体
正阳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申办主体
个人
项目类型
上报件
受理条件
正阳辖区内年满70周岁的老人
申办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二寸彩照(一式两份)。
法定期限
(以整天为单位)
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以整天为单位)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及依据
无
是否存在
环节风险点
无
权力运行流程岗位说明
(注意:总的岗位环节时限之和必须等于承诺时限)
岗位环节可根据实际权力运行流程岗位做说明,与流程图保持一致。
岗位名称
岗位职能
办理人员
承诺期限
登记环节
登记
办理地点
正阳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
********
内部流程图
{绘制A2表}
办理流程图
{绘制A3表}
服务表格
《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
是否网上申报
否
是否发证件
否
常见问题解答
无
监督电话
********
备注
无
马仙瑞
即办
受理环节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作出受理决定
马仙瑞
1个工作日
审核环节
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办理的意见
马仙瑞
行政审批事项基本信息表(样表)
4.**领导审批(办理人:刘×;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
5.窗口收费、办结(办理人:杨×;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
在某个办理环节需延时的,需注明允许延时依据、理由及延时的具体时限
办理时限
11个工作日(办理程序各环节办理时间的总和)受ຫໍສະໝຸດ 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联系电话
窗口工作人员
A岗
手机
B岗
手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行政审批事项基本信息表(样表)
填表单位:(盖章)
事项名称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
办理条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需填写的表格文书
需提供电子文档
所需材料
办理程序(指办理审批所需的具体程序,每个环节应注明办理人姓名及办理时间)
1.窗口受理(办理人:张×;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
2.现场踏勘(办理人:李×;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表
审批对象
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
区安全监管局
办理条件
企业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复核-审定-告知
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申办人应提交如下申办材料,并确保真实准确: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9、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10、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1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12、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审批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
区安全监管局
办理条件
批发企业应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零售经营者应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以及《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2号)中许可条件的要求。
行政审批事项内容信息表
常见问题解答
无
监督电话
33713046
备注
无
个人
项目类型
上报件
受理条件
正阳辖区城镇户口未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 (一)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二)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 生、中专、技校学生;(三)统筹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 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 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无
权力运行流程岗位说明
(注意:总的岗位环节时限之和必须等于承诺时限)岗位环节可根据实际权力运行流程岗位做说明,与流程图保持一致。
岗位名称
岗位职能
办理人员
承诺期限
登记环节
叶旭
受理环节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与准确性,作出是否受理
决定
叶旭
2个工作日
审核环节
审查申请材 料的合法性、合理性,提 出是否准予
的初步意见
(八)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
申办材料
1、两寸彩照一张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本人页及首页)及复印件
(一式两份)
3、填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成员参保登记表
(一式两份)
法定期限
(以整天为单位)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以整天
为单位)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及依据
无
是否存在
环节风险点
(四)统筹区内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 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 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A1表行政审批事项内容信息表
A1表:行政审批事项内容信息表单位/窗口名称正阳街道办事处单位性质行政单位事项编码610404000000ZY001-SP-0006事项分类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批事项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行使依据《关于印发<渭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咸渭政发[2011]20号)第七条办理主体正阳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申办主体个人项目类型上报件受理条件1、正阳办辖区年满60周岁的人员2、未享受机关事业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正常缴费人员。
申办材料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村委会盖章,一式三份)2、1寸彩照3张3、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法定期限(以整天为单位) 无承诺期限(以整天为单位)28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无是否存在环节风险点无权力运行流程岗位说明(注意:总的岗位环节时限之和必须等于承诺时限) 岗位环节可根据实际权力运行流程岗位做说明,与流程图保持一致。
岗位名称岗位职能办理人员承诺期限登记环节贺鑫宝受理环节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作出受理决定贺鑫宝3个工作日审核环节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批准的意见贺鑫宝5个工作日审批环节决定批准孙艳10个工作日办结环节上报区养老经办中心贺鑫宝10个工作日发证环节(非必要环节)申办流程登记→受理→审核→审批→办结→上报办理部门正阳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办理地点正阳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33713046内部流程图{绘制A2表}办理流程图{绘制A3表}服务表格《咸阳市渭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咸阳市渭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终止注销表》是否网上申报否是否发证件是常见问题解答无监督电话33713046 备注无。
行政审批事项指南登记表【模板】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零售)申请表
审批登记表*
规范性文书登记表*
证书、执照、批文、批复登记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行政审批事项指南登记表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零售)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指南登记表
报表人:马瑞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新绛县安监局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3200-A-00100-140825
事项
名称*
大项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零售)单位
大项编码
3200-A-00100-140825
小项
小项编码
适用范围*
个人
许可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办事地点
新绛县安监局
办事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办事窗口/责任科室*
危化股
承办责任人*
安小龙
数量限制*
73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提前预警期*
3个工作日
禁止性要求
无
咨询电话*
********
审查事项类型
前审后批
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承诺件
□上报件
受理机构*
新绛县安监局
决定机构*
新绛县安监局
上级单位名称/及其事项名称
上级单位名称
相关事项名称
上级是否反馈□是□否
上级反馈内容
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申请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表
5. 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2份);
6.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2份)
7.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法律责任承诺书(2份)
8.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2份)
9. 其他相关材料
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表
事项名称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第二十一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审批对象
法人
实施主体
区安全监管局
办理条件
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办理程序
详见办理程序图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2.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3.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2份)
收费标准
行政审批事项基本信息登记表
事项名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驾驶证核发
设立依据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办理依据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
1、农业机械驾驶证申请表1份(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体检证明1份(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原件)
办理程序
1、受理2、考试3、审核4、发证
设立依据
农业部令第43号《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第三章第33条
办理依据
农业部令第43号《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第三章第33条
申报材料
一、变更:
1、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1份;身份证复印件,(可删减)
2、拖拉机登记证书、拖拉机行驶证各1份。(原件)
二、转移:
1、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1份;(身份证复印件)2、拖拉机获得方式1份;(原件)
3、拖拉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1份。(原件)
三、注销:
1、拖拉机号牌1副,
2、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各1份(原件)
四、检验:
1、拖拉机行驶证1份(原件)
申报材料
1、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1份;(身份证复印件)
2、农业机械销售发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来历的证明1份;(原件)
3、农业机械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业机械进口凭证1份;(原件)
办理程序
1、受理2、审核3、登记发证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
填表人
李村光
联系方式
82289398
区(县)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梳理登记表 精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上海市民办非学历 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5月19日印发)第 五条
法律文件 设定依据
√法律 □党中央文件 □行政法规 □国务院文件 □部门规章 □部门文件 □国家部门内设司局文件 □地方性法规 □市委文件 □市政府规章 □市政 府文件 √市政府委办局规范性文件 □区县规范性文 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 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 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民非院校的设立,由办学所在地 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负责审批,报市教委备案 。
11
□法律 □党中央文件 □部门规□国务院文件 □国家部门内设司局文件
□地方性法规 □市委文件 □市政府规章 □市政 府文件 √市政府委办局规范性文件 □区县规范性文 件 □其他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5月19日)第七 条(学校筹设)(二):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校董会)、办学经费和经 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学校章程、教育教学管理与师资队伍、学校管理体制等。2.申请者填 写签章的《上海市民非院校筹设审批登记表》(另行公布)一式三份和举办者资质资格证明 材料。其中:(1)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 (2)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证明文件;(3)公民个人申请办学,须提交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明材料、户籍或居 住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3.举办者的投资来源、投资数额和投入方 式,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由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或金融机构出 具),并载明产权归属。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 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两个及以上举办者联合筹设民非院 校,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 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规则和程序等。 第八条(正式设立)(二): (1)审批机关的同意筹设批准文件;(2)筹设情况评估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 机构出具);(3)登记管理机关的校名核准通知书;(4)申请者填写签章的《上海市民非 院校设立审批登记表》(另行公布),一式三份;(5)校董会首届成员构成情况及其变动 情况;(6)学校章程。应当包括学校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办学条件、 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形式、办学内容、招生对象与规模等;学校资产数额、来源和性 质;校董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学校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是否要 求取得合理回报,回报方式和数量(或比例);学校自行终止办学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规 则;学校章程修改规则和程序。(7)学校办学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文件。 其中:自有办学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须提供产权证明材料;举办者租赁办学场地和教 育教学设施设备,须提供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办学形 式中有全日制办学(或向学生提供食宿)的,须提供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 活设施设备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如住宿和餐饮等生活保障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须提供与 受托服务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申请者须提供办学所使用校舍资源的配置情况, 以及相应的安全、消防等合格证明。(8)拟任学校负责人(院长、校长)的身份证、学历 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和学校管理工作经历的有关证明材 料。(9)拟聘请的学校专兼职教师名单和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专业技 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拟聘请学校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从业资格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其 复印件。(10)申请开设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行政审批事项登记表
□否
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
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
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
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
氨氮总量指标(t/a)
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
……
……
……
……
注:(1)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2)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手工填写经纬度,也可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重点区域”指《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及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区域。
填写当前项目对应的申请表及证书
申请表名称*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审批登记表*
规范性文书登记表*
标准
证书、执照、批文、批复登记表*
证书
1、流程图
新绛县环保局《大 、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
2、许可依据、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7)列出环评批复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
(8)对于有“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的排污单位,须列出批复文件文号。
行政审批事项基本信息表
行政审批事项基本信息表
事项名称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属性承诺件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受理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是否
必须
原件
分数
复印件
分数
附件和示范文本备注《检疫申报单》是1份附件1:《检疫申报单》
现场填
写
许可程序审查—办结承诺期限即时办理收费标准免收
收费依据免收
联系电话见附件2
办理地址具体办理地址动物检疫申报点或现场办公时间24小时
流程信息环节顺序环节名称办理人员办理时限备注
第一环节受理官方兽医即时办结见附件3(官方兽医人员名单)第二环节审查官方兽医即时办结
第三环节办结官方兽医即时办结
责任科室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
填表联系人
姓名联系电话备注
卢珊珊2385319
填表说明:1、该表中除备注信息外其他均为必填。
2、即办件无需填写环节办理时限。
3、“申请材料”中的“示范文本”需提供示范表格及空白表格的电子文档。
4、“申请材料”中如由单位现场提供表格或需现场填写的请予以备注。
行政审批事项(含管理服务类事项)登记表
必备
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用人单位营业执
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职工身份证复
申请材料
2
印件一份;已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必备
两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
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提交《企业裁减人员方案》。
承诺件 条款具体内容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国务院文件
2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全省实行劳动用工 备案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417号)
其他
设定依据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
其他情况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
(副本)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的复印一份;法人代表变更后新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宣布注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
必备
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一份。
办理流程
受理--审批--办结
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所属大项
名称 部门名称
受理时间
事项类型
劳动用工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
周一至周五 序号
儋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上午8:00-12:00 , 下午2:30-5:30
管理服务 依据名称
小项编号 大项编号 联系电话 受理地点 办件类型 法律文件
不需要填写 不需要填写
23320779 市人社大楼6楼611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9、若收养对象年满10周岁,需提交个人同意收养意见书。
10、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2寸照片各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大2寸合照2张,以上照片均为红色背景的近期免冠彩照。
以上材料第1条需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第2-5条需提供证明原件。
办理程序
1.申请;2.报送材料;3.审查;4.审批;5.登记并颁发收养证
以上申报材料除户口薄和身份以外都需要原件,各需一份。
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2.社区评估;3.审核;4.公示;5.镇、街道复核;6.市审批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填表人
高现永
联系方式
82206079
行政审批事项基本信息登记表
事项名称
农村居民低保救助审批
设立依据
《青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青政发【2008】13号)第一条
办理程序
1.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2.提交申请;3.受理;4.审核;5.审批;6.发证
法定期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30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填表人
周兆平
联系方式
82206397
行政审批事项基本信息登记表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
设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五条;第三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
60日
承诺期限
14个工作日
填表人
周兆平
联系方式
82206397
行政审批事项基本信息登记表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审批(成立)
设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令)第三章第十六条条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编号:01)、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第九条
申报材料
1、收养人、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收养提交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婚姻状况、夫妻感情、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办理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结婚登记: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提交背景为红色的三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照。
离婚登记: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业务主管单位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批准文件原件(属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可删减);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
(五)章程草案;
(六)授权委托书;
办理依据
《青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证明,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
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证明,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
(四)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五)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六)孤老需提供孤老证明;
(七)三胞胎及以上提供多胞胎证明
(八)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如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城市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行政审批事项基本信息登记表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审批(筹备)
设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令)第三章第九、十条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的正式文件(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可删减);
(三)章程草案;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
以上材料除特别标明外,均需要原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咨询;2.名称核准;3.申请人提交成立登记材料;4.受理;5.审核(现场勘查);6.审批;7.发证
法定期限
60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填表人
高宗义
联系方式
82206397
行政审批事项基本信息登记表
事项名称
婚姻登记
设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十条
(二)大会会议纪要;
(三)成立登记申请书;
(四)大会通过的章程;
(五)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六)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正式文件(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可删减);
(七)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专职人员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八)授权委托书(经办人非拟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须持有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以上材料除特别标明外均需要原件。
3、收养人所在区(市)计生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包括既往婚育情况。
4、公安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送养人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送养人与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7、收养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编号:15);
(八)会员名册;
(九)授权委托书(经办人非拟任单位负责人的,须持有拟任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以上材料除特别标明外均需要原件。
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3.受理;4.审核(现场勘查);5.审批
法定期限
4、双方各提交背景为红色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以上证件需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程序
1.初审;2.受理;3.审查;4.登记;5.颁发《结(离)婚证》
法定期限
当场办理
承诺期限
证件齐全,即时办结
填表人
周莉
联系方式
82206599
行政审批事项基本信息登记表
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
设立依据
法定期限
30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填表人
周莉
联系方式
82206599
行政审批事项基本信息登记表
事项名称
城市居民低保救助审批
设立依据
《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青政发【2004】57号)第一条。
办理依据
《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青政发【2004】57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