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及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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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最新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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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8)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10)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发文单位:国务院发文日期:2018-12-18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3篇)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个人所得税法是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律,旨在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合理和有效实施。

以下将从个人所得税的概念、法律规定、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和税法规定的减免规定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个人,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二、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律依据,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经过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2011年、2018年六次修订。

2. 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1)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2)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3. 征税范围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所得:(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4. 税率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分为七个级距,具体如下:(1)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2)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3)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4)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5)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6)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7)80,000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45%。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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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指南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纳税人理解并遵守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提供对相关条文的解释和指导。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税收征管规则的总体框架,基本围绕上述 征管模式展开。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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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 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 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 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 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有关费用扣除问题,将有较大调整。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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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3)核定征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 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 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 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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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
(3)非居民纳税人(两种情形):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
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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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
(二)无住所个人判定为居民纳税人后,有 关税收政策体系: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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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
(二)对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的划分:
1、划分的主要原则;
2、划分的主要情况;
3、第二条(续)
(1)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 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 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项优惠。 上述优惠规定,与计算无住所个人税收问题的
关系。 (2)第五条的规定。(有协定与无协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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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8号发布日期: 2011.06.30实施日期: 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0910]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修正)[199310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199908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修正)[19990830]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2005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2005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2007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正)[200706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2011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2011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将工资、薪金所得有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如下: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安家费的标准,目前无最新规定,一般仍遵循《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九条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对于个人的收入进行征税。

为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个人所得税法规。

第一章一般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

不同类型的所得,根据该细则的规定,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和征收方式进行计算和缴纳。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按照该细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时、足额地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包括预扣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该细则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时,会根据相关规定,预先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以保证及时缴纳。

而对于其他形式的所得,个人需要在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和缴纳。

第四章税率和计算方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个层次,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税率表,按照递进方式计算和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综合所得、独立核算和按项目核算三种方式,具体方法根据不同类型的所得进行确定。

第五章减免和退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退税是对纳税人的一种优惠政策。

根据该细则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一定的额度进行减免,如计算中可以减去子女教育费用、赡养老人等特定支出。

而对于非居民个人,还可以根据相关的双边和多边协定,进行退税。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追溯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对于不履行纳税义务、违反纳税法律规定等行为,将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对自然人从各种收入中征收的一种税收。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是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个人所得税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税法体系中最重要的税法之一,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纳税义务、税务登记、税务特许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的各种居民收入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包括自如下6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在年度内实际取得的综合所得将按照税法规定的方式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过程中,税务机关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税务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税款的计算、征收管理以及税务查验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税务机关还会根据税法规定的相关制度,对违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查处。

税务机关的工作有助于保障个人和国家的权益,促进税收的公正合理征收。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是对个人所得税法的细化和具体规定。

实施条例对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计算方式、税率、从属关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准则和规范。

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特许和税务查验等一系列纳税程序和管理要求。

通过遵守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的申报和缴税,减少纳税纠纷和税收风险。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中,纳税人也具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纳税人有权利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减免、优惠和退税政策。

同时,纳税人也有义务按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计算并缴纳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义务人(1)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中国公民和个体工商户;(2)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满、澳、台同胞和华侨,以及外籍人员;(3)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的满、澳、台同胞和华侨,以及外籍人员。

2.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即凡是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领取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填开给纳税人,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附表)和汇总交纳代扣的税款。

税务机关按照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但扣缴义务人拒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违反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包括下列11项:(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凭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4.税率个人所得税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见下表)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500元的不超过475元的 5 0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部分 35 6,375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9 超过100,000元至部分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详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陈二厚)国务院日前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了相应修订。

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将与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一起,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就此,记者31日请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作了详细解读。

问:实施条例修改和增加了哪些主要内容?答:根据税法修订的相关内容,在现行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对四项条款予以修订,并增加两款内容。

修订后,新的实施条例由原来的47条扩充为49条,分别从补充部分允许免税的项目,相应提高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额,增加税前扣除项目,维持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明确自行纳税申报的标准和有关申报规定,以及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义务等六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问:修改和增加的内容有哪些具体规定?答:根据对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修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额提高至每月1600元。

这主要是因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同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支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额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后,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承包人、承租人减除必要扣除费用的标准,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额同步调整到1600元。

同时,为保持个人所得税政策连续性,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在保持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的前提下,维持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不变。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需要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税法
一、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 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整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 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作为征税对象的个人所得,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个人所得仅限于 每年经常、反复发生的所得。广义的个人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过 各种来源或方式所获得的一切利益,而不论这种利益是偶然的还是临时的, 是货币、有价证券的还是实物的。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1) 实行分类征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 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9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 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2) 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综合所 得税制通常采用累进税率。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便于实行源泉扣缴;累进税 率可以合理调节收入及分配,体现公平。 (3) 费用扣除额较宽。我国本着费用扣除从宽、从简的原则,采用费用定 额扣除、定率扣除和会计核算扣除三种方法。 (4) 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收方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 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6-5 9:48:00 文章来源:财会信报字体:【大中小】【打印】2008年2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以下简称“新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与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以下简称“原实施条例”)相比较,新实施条例主要变化如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新实施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应作相应修改。

所以新实施条例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而且,为保持在实施时间上一致性,新标准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别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强调,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经营所得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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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经营所得是指有缘千里来相见,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经营所得是指能很好的解决你要查找的问题!和你一起进步共同成长!✅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解读

个人所得税解读

税法第8条 反避税条款 税务局依法处理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 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 法加收利息
31
反避税
项目 1、 2、 3、 关联交易调整 受控外国企业 一般反避税调整 内容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应纳税额;无正当理由 推定分配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获取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多项措施降税负
•提高基本减免额由3500 元到5000元; •首次提出专项附加扣除; •优化税率结构,扩大低 税率级距
征管模式的变化
•预缴和年度汇算相结合; •赋予个人纳税识别号; •全员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7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 稿酬的规定
没有综合所得概念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 特许权使用费和稿酬所 得依然分类计算个税;
12
新旧税目对照表
序号
1 2
现用税目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新税目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3
4 5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经营所得
6
7 8 9 10 11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京洲联信税务师事务所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解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 日通过 1993年10月31 日第一次修正 1999年8月30 日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 日第三次修正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2011 国务院令 600号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2011 国务院令 600号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 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 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 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 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 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 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 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 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 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 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 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 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 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 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
本决定自 2011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 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 1 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142号发布 根据 2005年 12月 19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08年 2 月 18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1年 7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 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 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 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 次不超过 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日的离境。

个人所得税法律解析非居民个体经营者的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律解析非居民个体经营者的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律解析非居民个体经营者的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法律解析——非居民个体经营者的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法律解析非居民个体经营者的纳税义务在国家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税种,涉及全体个人纳税人。

然而,对于非居民个体经营者来说,由于其在境外拥有居住权和经济利益,纳税义务和税收处理方式与居民个体经营者存在一定差异。

本文将对非居民个体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法律义务进行深入分析和解读。

一、非居民个体经营者的纳税义务概述作为非居民个体经营者,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由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规定。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非居民个体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服务、娱乐与体育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非居民个体经营者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和税收协定的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个体经营者个人所得税算税依据的认定在计算非居民个体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时,首先要确定其算税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算税依据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1. 经营所得:包括从事商业、服务、娱乐与体育等方面的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入。

2. 财产租赁收入:包括非居民个体经营者在中国租赁不动产、其他财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

3. 稿酬所得:指非居民个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作品创作、技术研发的收入。

4.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非居民个体经营者从中国的金融机构获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5. 另类收入:包括赌博、偷税漏税追回等非正当途径获得的收入。

三、非居民个体经营者的税收处理方式对于非居民个体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情况:1. 税收协定管辖: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很多税收协定,其中有关对非居民个体经营者征税的协定内容。

根据相关协定规定,非居民个体经营者可能享受更低的税率或免征税款。

2. 普通纳税人身份纳税:如果非居民个体经营者不符合税收协定的要求或者所在国家没有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那么该非居民个体经营者将作为普通纳税人纳税,并按照国内相关税法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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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75至1825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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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超过40000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至45375元的部分 30
• 第三次修法的具体内容 • 条例修改了四条,增加了两条共六项内容。
旧条例内容
新内容条例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 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 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 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 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 所得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 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 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 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 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 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 贴。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 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 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 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 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 申报。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时点七:第四次修订(不涉及修法) • 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储蓄存款利息 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自07 年8月15日起施行。
•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
算清缴,多退少补。
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
税申报表。
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
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 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
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 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
旧法内容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 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新法内容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 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 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 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 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 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 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 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 税所得额。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时点六:第三次修法 • 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工薪所得减除费 用标准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自06 年 1 月1 日起施行。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第三次修法的具体内容 • 法修改了两条(第六条、第八条)共三项内容。
旧法内容
旧条例内容
新内容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
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
应当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的;
国税发[1995]077号废止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 国税发[2006]162号
有扣缴义务人的;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
办法(试行)
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
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
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 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
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 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
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 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财产租赁所得的;取
二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
得应税所得,扣缴义
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纳
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
税义务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
款的。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 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 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 用。
第三十七条 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 新增加 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 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 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 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 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 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7
超过60000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至58375元的部分 35
1375 3375 6375
8
超过80000至100000元的部 超过58375至70375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的部分
超过70375的部分
45
10375 15375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新表)
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时点十:第七次修订(第六次 修法)
•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法修改了第三条共三项内容,第六条共一 项内容,第九条共四项内容。
• 新税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时点八:第五次修订(第四次修法) • 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将工薪所 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2000 元, 自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第五次修法的具体内容
• 法修改了第六条共一项内容。
• 条例修改了六条,共四项内容。
旧条例内容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 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 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 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 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 月减除800元。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 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 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 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 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 月减除1600元。
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
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
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
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
行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 局解释。
删除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时点九:第六次修订(不涉及修法) • 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 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 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 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 除1600元。
新内容条例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 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 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 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 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 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 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 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
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新法内容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
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 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 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 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 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条例修改了四条,增加了两条共六项内容。
旧条例内容
新内容条例

第三十五条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 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
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
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
酬所得、稿酬所得、
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
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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