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_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系统播出管理系统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研究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播出系统 (2)第六条播出控制机 (2)第七条数据库 (3)第八条网络设备 (3)第九条播出切换 (3)第十条辅助播出设备 (3)第十一条播出信号通路 (4)第十二条磁带播出系统 (4)第十三条硬盘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网络安全设备 (4)第十五条备播系统 (5)第三节新闻及直、转播系统 (5)第十六条视频系统 (5)第十七条音频系统 (5)第十八条辅助设备 (5)第十九条传输链路 (6)第二十条灯光及背景设施 (6)第二十一条重大直播活动 (6)第四节卫星新闻采集系统 (6)第二十二条基带及调制系统 (6)第二十三条射频及天线系统 (6)第二十四条辅助设施 (7)第五节总控系统 (7)第二十五条信号调度系统 (7)第二十六条时钟系统 (7)第二十七条同步系统 (7)第二十八条信号处理系统 (8)第二十九条节目传输系统 (8)第三十条内部通话系统 (8)第三十一条通讯设施 (8)第六节节目集成平台系统 (9)第三十二条基带播出系统 (9)第三十三条 TS流播出系统 (9)第三十四条传输系统 (9)第七节自台监测系统 (9)第三十五条播出监测 (9)第三十六条设备监测 (10)第三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第八节机房环境 (10)第三十八条机房环境 (10)第三十九条安全防范 (10)第九节维护器材 (11)第四十条备品备件 (11)第四十一条维护工具 (11)第十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11)第四十二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11)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1)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11)第四十三条转播节目 (11)第四十四条直播管理 (12)第四十五条 SNG业务管理 (12)第二节播前管理 (13)第四十六条节目制作规范 (13)第四十七条节目编排管理 (13)第四十八条垫片节目管理 (13)第四十九条节目送播管理 (13)第五十条节目的播前技审 (14)第五十一条字幕管理 (14)第三节运维管理 (14)第五十二条运行指标 (14)第五十三条技术指标 (14)第五十四条规章制度 (15)第五十五条运维流程 (16)第五十六条维护管理 (16)第五十七条备件管理 (17)第五十八条代维管理 (17)第四节技术管理 (17)第五十九条试播期管理 (17)第六十条播出通道管理 (17)第六十一条应急预案 (17)第六十二条重要保障期 (18)第六十三条临时停播管理 (18)第六十四条运行变更管理 (19)第六十五条施工管理 (19)第六十六条事故管理 (19)第六十七条报表管理 (20)第六十八条技术资料 (20)第六十九条技术安全 (20)第七十条检查与考核 (21)第七十一条风险评估 (21)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 (21)第七十二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21)第七十三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1)第七十四条安全防护措施 (21)第七十五条数据安全 (22)第七十六条监控与响应 (22)第六节人员管理 (22)第七十七条岗位设置 (22)第七十八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22)第四章附则 (23)第七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3)第八十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4)第八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5)第八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编写目的1第二条适用围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1第四条外部电源1第五条供配电2第二节制播网络系统2第六条网络安全配置2第七条服务器3第八条数据存储3第九条音频工作站3第三节直播室系统3第十条直播机房3第十一条播出调音台4第十二条热线4第十三条延时器4第十四条监听监测4第十五条辅助设备4第十六条信号输出5第四节总控系统5第十七条总控机房5第十八条播出通路5第十九条信号交换5第二十条传输通路5第二十一条时钟系统6第二十二条部通话系统6第二十三条转播系统6第二十四条通讯设施6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7第二十五条播出监测7第二十六条设备状态监控7第二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7第六节现场直播系统8第二十八条设备供电8第二十九条音频系统8第三十条传输链路8第七节机房环境8第三十一条机房环境8第三十二条安全防9第八节维护器材9第三十三条备品备件9第三十四条维护工具9第九节灾备与应急播出9第三十五条灾备与应急播出9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10第一节直、转播管理10第三十六条直播节目10第三十七条转播节目10第三十八条现场直播10第二节播前管理11第三十九条节目制作11第四十条节目审定及编排11第四十一条垫播节目11第三节运维管理12第四十二条运行指标12第四十三条技术指标12第四十四条规章制度12第四十五条运维流程13第四十六条维护管理13第四十七条备件管理14第四十八条代维管理14第四节技术管理14第四十九条试播期管理14第五十条应急预案14第五十一条重要保障期15第五十二条临时停播管理15第五十三条运行变更管理16第五十四条施工管理16第五十五条事故管理16第五十六条报表管理17第五十七条技术资料17第五十八条技术安全17第五十九条检查与考核17第六十条风险评估18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18第六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18第六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18第六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18第六十四条数据安全19第六十五条监控与响应19第六节人员管理19第六十六条岗位设置19第六十七条人员要求及培训19第四章附则20第六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20第六十九条规性引用文件21第七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22 第七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广播电台、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以下统称广播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整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三条外部电源 (1)第四条供配电系统 (1)第二节直播系统 (2)第五条系统功能 (2)第六条信号源 (2)第七条信源接入模块 (2)第八条信源分配 (2)第九条接收单元 (2)第十条编码 (2)第十一条输出链路 (3)第十二条直播节目单 (3)第三节点播系统 (3)第十三条系统功能 (3)第十四条节目内容库管理模块 (3)第十五条内容编排与管理模块 (3)第十六条节目上下线 (3)第十七条数字版权管理 (4)第十八条迁移分发 (4)第四节轮播系统 (4)第十九条系统功能 (4)第二十条节目迁移 (4)第二十一条节目技审 (4)第二十二条编单软件 (4)第二十三条节目IP流 (4)第二十四条播控软件 (5)第五节外部接口 (5)第二十五条传输链路 (5)第二十六条数据交互及管理控制 (5)第六节 EPG系统 (5)第二十七条系统功能 (5)第二十八条系统性能 (5)第二十九条集成播控平台管理服务器 (5)第三十条EPG模板发布 (5)第三十一条EPG模板安全 (6)第三十二条EPG系统接口 (6)第三十三条边缘EPG系统 (6)第七节业务运营管理系统 (6)第三十四条系统功能 (6)第三十五条系统接口 (6)第三十六条话单服务器 (6)第三十七条第三方系统 (6)第三十八条统计分析 (6)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十九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 (7)第三章基础支撑平台 (7)第一节网络架构及设备 (7)第四十条网络架构 (7)第四十一条网络设备通用要求 (7)第四十二条核心交换机配置 (7)第四十三条核心交换机性能 (7)第四十四条协议支持 (7)第二节服务器 (8)第四十五条服务器类型 (8)第四十六条数据库服务器 (8)第四十七条关键业务应用服务器 (8)第四十八条其它服务器 (8)第三节存储 (9)第四十九条存储设备类型 (9)第五十条NAS存储服务器 (9)第五十一条磁盘阵列 (9)第四章辅助系统 (9)第一节机房环境 (9)第五十二条机房环境 (9)第五十三条消防设施 (9)第五十四条安全防范 (9)第二节播出及电力、环境监测 (10)第五十五条播出监测 (10)第五十六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第三节产品测试系统 (11)第五十七条系统功能 (11)第五十八条产品测试系统设计原则 (11)第五章运维及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维管理 (11)第五十九条运行指标 (11)第六十条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11)第六十一条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12)第六十二条维护管理 (12)第六十三条工具、器材和备品备件管理 (13)第六十四条维护器材 (13)第六十五条代维管理 (13)第二节技术管理 (14)第六十六条试播期管理 (14)第六十七条点播节目管理 (14)第六十八条应急预案管理 (14)第六十九条重要保障期管理 (14)第七十条临时停播管理 (15)第七十一条运行变更管理 (15)第七十二条施工管理 (16)第七十三条事故管理 (16)第七十四条报表管理 (17)第七十五条技术资料管理 (17)第七十六条技术安全管理 (17)第七十七条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 (17)第七十八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8)第三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七十九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18)第八十条信息安全管理 (18)第八十一条运行监测 (18)第八十二条安全测试 (18)第四节人员管理 (19)第八十三条岗位设置 (19)第八十四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六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IPTV集成播控平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_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_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三条外部电源 (1)第四条供配电系统 (1)第二节直播系统 (2)第五条系统功能 (2)第六条信号源 (2)第七条信源接入模块 (2)第八条信源分配 (2)第九条接收单元 (2)第十条编码 (2)第十一条输出链路 (3)第十二条直播节目单 (3)第三节点播系统 (3)第十三条系统功能 (3)第十四条节目内容库管理模块 (3)第十五条内容编排与管理模块 (3)第十六条节目上下线 (3)第十七条数字版权管理 (4)第十八条迁移分发 (4)第四节轮播系统 (4)第十九条系统功能 (4)第二十条节目迁移 (4)第二十一条节目技审 (4)第二十二条编单软件 (4)第二十三条节目IP流 (5)第二十四条播控软件 (5)第五节外部接口 (5)第二十五条传输链路 (5)第二十六条数据交互及管理控制 (5)第六节 EPG系统 (5)第二十七条系统功能 (5)第二十八条系统性能 (5)第二十九条集成播控平台管理服务器 (5) 第三十条EPG模板发布 (6)第三十一条EPG模板安全 (6)第三十二条EPG系统接口 (6)第三十三条边缘EPG系统 (6)第七节业务运营管理系统 (6)第三十四条系统功能 (6)第三十五条系统接口 (6)第三十六条话单服务器 (6)第三十七条第三方系统 (6)第三十八条统计分析 (7)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十九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 (7)第三章基础支撑平台 (7)第一节网络架构及设备 (7)第四十条网络架构 (7)第四十一条网络设备通用要求 (7)第四十二条核心交换机配置 (7)第四十三条核心交换机性能 (7)第四十四条协议支持 (8)第二节服务器 (8)第四十五条服务器类型 (8)第四十六条数据库服务器 (8)第四十七条关键业务应用服务器 (8)第四十八条其它服务器 (9)第三节存储 (9)第四十九条存储设备类型 (9)第五十条NAS存储服务器 (9)第五十一条磁盘阵列 (9)第四章辅助系统 (9)第一节机房环境 (9)第五十二条机房环境 (9)第五十三条消防设施 (10)第五十四条安全防范 (10)第二节播出及电力、环境监测 (10)第五十五条播出监测 (10)第五十六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第三节产品测试系统 (11)第五十七条系统功能 (11)第五十八条产品测试系统设计原则 (11)第五章运维及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维管理 (11)第五十九条运行指标 (11)第六十条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11)第六十一条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12) 第六十二条维护管理 (12)第六十三条工具、器材和备品备件管理 (13)第六十四条维护器材 (13)第六十五条代维管理 (13)第二节技术管理 (14)第六十六条试播期管理 (14)第六十七条点播节目管理 (14)第六十八条应急预案管理 (14)第六十九条重要保障期管理 (15)第七十条临时停播管理 (15)第七十一条运行变更管理 (15)第七十二条施工管理 (16)第七十三条事故管理 (16)第七十四条报表管理 (17)第七十五条技术资料管理 (17)第七十六条技术安全管理 (17)第七十七条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 (18) 第七十八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8) 第三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七十九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18) 第八十条信息安全管理 (19)第八十一条运行监测 (19)第八十二条安全测试 (19)第四节人员管理 (19)第八十三条岗位设置 (19)第八十四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六章附则 (20)。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_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DOC33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_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DOC33页)《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四条电视节目分类 (2)第二章前端配置要求 (2)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2)第五条外部电源 (2)第六条供配电 (2)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3)第七条前端信号源接收 (3)第八条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 (3)第三节数字前端播出系统 (3)第九条编码系统 (3)第十条复用、加扰系统 (4)第十一条调制器 (4)第十二条传输适配器 (4)第十三条SI生成子系统 (4)第四节模拟前端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视音分 (4)第十五条模拟调制器 (4)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4)第十六条播出信号监测 (4)第十七条设备运行监控 (5)第十八条电力和环境监控 (5)第六节机房环境 (5)第十九条机房环境 (5)第二十条机房安全防范 (6)第二十一条通讯设施 (6)第七节维护器材 (6)第二十二条备品备件 (6)第二十三条维护工具 (6)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二十四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章有线分配网配置要求 (7)第一节分前端 (7)第二十五条外部电源 (7)第二十六条供配电 (7)第二十七条设备配置 (8)第二十八条监听监看 (8)第二十九条机房环境 (8)第二节光、电缆传输系统 (8)第三十条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的信号分发系统 (8)第三十一条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的信号分配9第三十二条光缆敷设 (9)第三十三条网络监控 (9)第三十四条分配网的安全措施 (9)第三节维护器材 (10)第三十五条备品备件 (10)第三十六条维护工具 (10)第四章 MMDS系统 (10)第三十七条外部电源 (10)第三十八条供配电 (11)第三十九条设备配置 (11)第四十条天馈系统 (11)第四十一条监听监看 (11)第四十二条机房环境 (11)第四十三条维护工具 (11)第五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行管理 (11)第四十四条运行指标 (11)第四十五条技术指标 (11)第四十七条运行流程 (13)第二节维护管理 (13)第四十八条维护质量要求 (13)第四十九条维护计划 (13)第五十条维护操作规程 (14)第五十一条维护分工、分界 (14)第五十二条抢修管理 (14)第五十三条备件管理 (14)第五十四条代维管理 (14)第三节技术管理 (15)第五十五条技术改造与网络优化 (15)第五十六条设施保护 (15)第五十七条试播期管理 (15)第五十八条临时停传管理 (15)第五十九条运行变更管理 (16)第六十条施工管理 (16)第六十一条应急预案 (17)第六十二条重要保障期 (17)第六十三条事故管理 (17)第六十四条报表管理 (18)第六十五条技术资料 (18)第六十七条技术安全 (18)第六十八条检查考核 (19)第六十九条风险评估 (19)第七十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20)第七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20)第七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0)第七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20)第七十四条数据安全 (20)第七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20)第六章附则 (21)第七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21第七十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2)第七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2)第七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2 附表1: 数字有线广播电视网测试项目和周期2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三条外部电源 (1)第四条供配电 (1)第五条信号源 (1)第六条上行链路 (1)第七条上行功率控制 (2)第八条天馈线系统 (2)第九条备份系统 (2)第十条播出监测 (2)第十一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3)第十二条机房环境 (3)第十三条安全防范 (3)第十四条通讯设施 (3)第十五条备品备件 (3)第十六条维护工具 (4)第十七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4)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4)第十八条运行指标 (4)第十九条技术指标 (4)第二十条规章制度 (4)第二十一条运维流程 (5)第二十二条运行规范 (5)第二十三条维护管理 (6)第二十四条备件管理 (6)第二十五条代维管理 (6)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 (7)第二十七条重要保障期 (7)第二十八条试播期管理 (7)第二十九条临时停传管理 (7)第三十条运行变更管理 (8)第三十一条技术系统新建、改扩建管理 (8)第三十二条施工管理 (9)第三十三条事故管理 (9)第三十四条报表管理 (9)第三十五条技术资料 (10)第三十六条技术安全 (10)第三十七条检查与考核 (10)第三十八条风险评估 (11)第三十九条网络和信息安全 (11)第四十条岗位设置 (11)第四十一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2)第四章附则 (12)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12)第四十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13)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3)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三)二级播出负荷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04•【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网络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关于开办网络广播电视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主流媒体发展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意见》,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本细则中的网络广播电视台是指以宽带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为节目传播载体的电台、电视台。
第三条网络广播电视台主要由信源采集、内容生产、内容发布、增值服务、传输分发网络、业务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监控辅助等子系统构成。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总体网络架构第四条网络广播电视台内部网络应根据应用系统、业务流程、数据流向和播出安全相关度进行网络结构设计,网络结构应有清晰的层次,以便于进行网络逻辑隔离、访问控制、结构调整和应急处理,不同网络边界之间应设置网络访问控制。
第五条核心网络的业务处理能力和网络带宽应具备冗余空间;应为网络设备、通信线路和重要的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配置冗余,避免关键点存在单点故障,要定期对冗余配置进行验证测试。
第六条内部网络应根据业务类型、功能、重要性、工作职责、信息等级、服务流程、终端用户和物理位置等因素划分安全域,并按照方便管理和控制的原则划分不同的子网或网段,为各子网、网段分配地址段,业务边界应清晰;各安全域应当按照面临的风险,采用不同的安全防护策略和措施;后台管理、数据库、播出等相关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应有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第七条应采取措施使管理链路和数据交换链路隔离,通过专用内部管理网络访问管理设备,防止密码和管理信息泄露;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来自非授权IP地址的用户登陆管理网络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实现数据安全交互。
任何用户的终端设备不应直接接入核心层网络设备;第八条当与外部网络互联时,应在网络边界系统设置病毒防范和防止网络攻击装置;应采取网络入侵防范和访问控制措施实现对进、出内部网络的服务和访问的审计和控制;内容制作系统、内容分发系统和内容传输分发网络之间应通过(虚拟)专网建立连接,以形成相对封闭的专用线路。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制播网络系统 (2)第六条网络安全配置 (2)第七条服务器 (3)第八条数据存储 (3)第九条音频工作站 (3)第三节直播室系统 (3)第十条直播机房 (3)第十一条播出调音台 (4)第十二条热线电话 (4)第十三条延时器 (4)第十四条监听监测 (4)第十五条辅助设备 (4)第十六条信号输出 (5)第四节总控系统 (5)第十七条总控机房 (5)第十八条播出通路 (5)第十九条信号交换 (5)第二十条传输通路 (5)第二十一条时钟系统 (6)第二十二条内部通话系统 (6)第二十三条转播系统 (6)第二十四条通讯设施 (6)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7)第二十五条播出监测 (7)第二十六条设备状态监控 (7)第二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7)第六节现场直播系统 (8)第二十八条设备供电 (8)第二十九条音频系统 (8)第三十条传输链路 (8)第七节机房环境 (8)第三十一条机房环境 (8)第三十二条安全防范 (9)第三十三条备品备件 (9)第三十四条维护工具 (9)第九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9)第三十五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9)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0)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10)第三十六条直播节目 (10)第三十七条转播节目 (10)第三十八条现场直播 (10)第二节播前管理 (11)第三十九条节目制作 (11)第四十条节目审定及编排 (11)第四十一条垫播节目 (11)第三节运维管理 (12)第四十二条运行指标 (12)第四十三条技术指标 (12)第四十四条规章制度 (12)第四十五条运维流程 (13)第四十六条维护管理 (13)第四十七条备件管理 (14)第四十八条代维管理 (14)第四节技术管理 (14)第四十九条试播期管理 (14)第五十条应急预案 (14)第五十一条重要保障期 (15)第五十二条临时停播管理 (15)第五十三条运行变更管理 (16)第五十四条施工管理 (16)第五十五条事故管理 (16)第五十六条报表管理 (17)第五十七条技术资料 (17)第五十八条技术安全 (17)第五十九条检查与考核 (17)第六十条风险评估 (18)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六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18)第六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18)第六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18)第六十四条数据安全 (19)第六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19)第六节人员管理 (19)第六十六条岗位设置 (19)第六十七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六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0)第六十九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1)第七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2)第七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台、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以下统称广播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技办字〔2011〕205号附件1——电视中心

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系统 (2)第二节播出系统 (2)第六条播出控制机 (2)第七条数据库 (3)第八条计算机网络 (3)第九条播出切换设备 (3)第十条辅助播出设备 (3)第十一条播出信号通路 (4)第十二条磁带播出系统 (4)第十三条硬盘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网络安全设备 (4)第十五条备用播出系统 (5)第三节直播演播室系统 (5)第十六条视频系统 (5)第十七条音频系统 (5)第十八条辅助设备 (6)第十九条传输链路 (6)第二十条灯光及背景设施 (6)第二十一条视音频系统设备用电 (6)第二十二条延时和切断装置 (6)第二十三条非编设备 (7)第二十四条单边连线配置的卫星传输系统 (7)第四节外场转播系统 (7)第二十五条供配电系统 (7)第二十六条视频系统和音频系统 (8)第二十七条辅助设备 (8)第二十八条传输链路 (8)第二十九条卫星传输系统 (8)第五节总控系统 (9)第三十条信号调度系统 (9)第三十一条时钟系统 (9)第三十二条辅助设备 (10)第三十三条信号处理设备 (10)第三十四条节目传输系统 (10)第三十五条信号监测系统 (10)第三十六条内部通话系统 (11)第三十七条通讯设施 (11)第六节节目集成平台系统 (11)第三十八条基带播出系统 (11)第三十九条传输(TS)流播出系统 (11)第四十条信号源 (12)第四十一条传输系统 (12)第四十二条监测系统 (12)第七节设备、电力和环境监测系统 (12)第四十三条设备监测系统 (12)第四十四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3)第八节机房环境 (13)第四十五条机房环境 (13)第四十六条机房安全防范 (13)第九节维护器材 (14)第四十七条备品备件 (14)第四十八条维护工具、材料和仪器仪表 (14)第十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14)第四十九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 (14)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4)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14)第五十条转播管理 (14)第五十一条直播管理 (15)第五十二条SNG业务管理 (15)第二节播前管理 (16)第五十三条节目制作 (16)第五十四条节目编排管理 (16)第五十五条垫片管理 (16)第五十六条节目送播管理 (16)第五十七条播前技审 (17)第五十八条字幕播出管理 (17)第三节运维管理 (17)第五十九条运行指标 (17)第六十条技术指标 (18)第六十一条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18)第六十二条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19)第六十三条维护管理 (19)第六十四条工具、器材和备品备件管理 (20)第六十五条代维管理 (20)第四节技术管理 (20)第六十六条试播期管理 (20)第六十七条台标管理 (21)第六十八条应急预案管理 (21)第六十九条重要保障期管理 (21)第七十条临时停播管理 (21)第七十一条运行变更管理 (22)第七十二条施工管理 (22)第七十三条事故管理 (23)第七十四条报表管理 (23)第七十五条技术资料管理 (23)第七十六条技术安全管理 (24)第七十七条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 (24)第七十八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24)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 (25)第七十九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25)第八十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5)第八十一条安全防护措施 (25)第八十二条数据安全 (25)第八十三条运行监测 (25)第六节人员管理 (25)第八十四条岗位设置 (25)第八十五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26)第四章附则 (26)第八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6)第八十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8)第八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9)第八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技办字〔XXXX

附件6:《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一一年七月二〇目录第一章总则 ............................................. 1第一条编写目的 . ....................................... 1第二条适用范围 .....................................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 1第四条电视节目分类 (2)第二章前端配置要求 (2)........................................ 2第一节供配电系统2第五条外部电源 ........................................第六条供配电 (3)4 ........................................ 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4第七条前端信号源接收第八条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 (4).................................. 4第三节数字前端播出系统4第九条编码系统 ........................................复用、加扰系统 .................................. 4第十条........................................ 5第十一条调制器第十二条传输适配器 (5)5生成子系统 .................................. SI第十三条 .................................. 5 第四节模拟前端播出系统5第十四条视音分 ........................................第十五条模拟调制器 (5)...................................... 5自台监测系统第五节5播出信号监测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设备运行监控 (6)................................ 6第十八条电力和环境监控机房环境第六节 (5)...................................... 5机房环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机房安全防范 (7)8通讯设施第二十一条 ....................................6 .......................................... 维护器材第七节备品备件第二十二条 (6)6第二十三条维护工具 ....................................灾备与应急播出第八节 (7)灾备与应急播出第二十四条 (7)............................... 第三章有线分配网配置要求9 9 .......................................... 分前端第一节 ................................... 9 外部电源第二十五条 .................................... 供配电第二十六条10设备配置................................... 第二十七条8监听监看第二十八条 (10)机房环境第二十九条 (10)1第二节光、电缆传输系统 (11)11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的信号分发系统 ........ 第三十条............. 9第三十一条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的信号分配 ................................... 9第三十二条光缆敷设 .................................. 第三十三条网络监控 1212分配网的安全措施 .......................... 第三十四条........................................ 13第三节维护器材 .................................. 13第三十五条备品备件13第三十六条维护工具 ..................................第四章 MMDS14 ...................................... 系统14................................. 第三十七条外部电源14 供配电 ................................... 第三十八条 ................................. 14 第三十九条设备配置14. .................................. 第四十条天馈系统14 第四十一条监听监看 .................................第四十二条机房环境 ................................14.15................................ 维护工具 . 第四十三条运维与技术管理 ................................ 15第五章 ....................................... 15第一节运行管理运行指标第四十四条 . (15)15技术指标第四十五条 ..................................规章制度 .................................. 16第四十六条17.................................. 第四十七条运行流程第二节维护管理 (18).............................. 18第四十八条维护质量要求18第四十九条维护计划 ..................................第五十条18维护操作规程 ............................................................ 18维护分工、分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抢修管理19 ..................................19.................................. 第五十三条备件管理第五十四条19代维管理 ..................................20技术管理第三节 .......................................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适用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 障体系的建立和管理
适用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法 规、标准、制度的制定和执
行
规定的基本原则
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原则
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秩序和稳定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的权益
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内容
节目制作安全管理
违规处理:对违 反广播电视安全 播出管理规定及 实施细则的行为 进行严肃处理, 确保广播电视行 业的健康发展。
监督机制:建立 健全的监督机制, 鼓励社会各界对 广播电视安全播 出管理规定及实 施细则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促 进管理规定的不 断完善。
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需经过专 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职业资
格和技能。
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审查 和播出流程需符合相关规定, 确保内容安全。
针对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 播出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
确保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标准和规范
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审查和播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内容安 全、健康、合法。
节目制作单位 应建立健全安 全管理制度, 制定安全防范
措施
节目制作涉及 危险、复杂、 特殊技术等环 节,应采取必 要的安全保障
措施
节目制作人员 应具备相应的 安全知识和技 能,并遵守安
全操作规程
节目制作过程 中涉及的保密 信息,应采取 保密措施,确
保安全保密
节目播出安全管理
确保节目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禁止播出虚假、误导性信息。 对播出节目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 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确保播出设备的安全和稳定。 加强对播出节目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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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条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 2 第二节播出系统 (2)第六条播出控制机 (2)第七条数据库 (3)第八条网络设备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条播出切换 (3)第十条辅助播出设备 (3)第十一条播出信号通路 (4)第十二条磁带播出系统 (4)第十三条硬盘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网络安全设备 (4)第十五条备播系统 ................................. 5 第三节新闻及直、转播系统 .. (5)第十六条视频系统 (5)第十七条音频系统 (5)第十八条辅助设备 (5)第十九条传输链路 (6)第二十条灯光及背景设施 (6)第二十一条重大直播活动 ........................... 6 第四节卫星新闻采集系统 . (6)第二十二条基带及调制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三条射频及天线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四条辅助设施 ............................... 7 第五节总控系统 (7)第二十五条信号调度系统 (7)第二十六条时钟系统 (7)第二十七条同步系统 (7)第二十八条信号处理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三)二级播出负荷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制播网络系统 (2)第六条网络安全配置 (2)第七条服务器 (3)第八条数据存储 (3)第九条音频工作站 (3)第三节直播室系统 (3)第十条直播机房 (3)第十一条播出调音台 (4)第十二条热线 (4)第十三条延时器 (4)第十四条监听监测 (4)第十五条辅助设备 (4)第十六条信号输出 (5)第四节总控系统 (5)第十七条总控机房 (5)第十八条播出通路 (5)第十九条信号交换 (5)第二十条传输通路 (5)第二十一条时钟系统 (6)第二十二条部通话系统 (6)第二十三条转播系统 (6)第二十四条通讯设施 (6)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7)第二十五条播出监测 (7)第二十六条设备状态监控 (7) 第二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7) 第六节现场直播系统 (8)第二十八条设备供电 (8)第二十九条音频系统 (8)第三十条传输链路 (8)第七节机房环境 (8)第三十一条机房环境 (8)第三十二条安全防 (9)第八节维护器材 (9)第三十三条备品备件 (9)第三十四条维护工具 (9)第九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9)第三十五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9) 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0) 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10)第三十六条直播节目 (10)第三十七条转播节目 (10)第三十八条现场直播 (10)第二节播前管理 (11)第三十九条节目制作 (11)第四十条节目审定及编排 (11)第四十一条垫播节目 (11)第三节运维管理 (12)第四十二条运行指标 (12)第四十三条技术指标 (12)第四十四条规章制度 (12)第四十五条运维流程 (13)第四十六条维护管理 (13)第四十七条备件管理 (14)第四十八条代维管理 (14)第四节技术管理 (14)第四十九条试播期管理 (14)第五十条应急预案 (14)第五十一条重要保障期 (15)第五十二条临时停播管理 (15)第五十三条运行变更管理 (16)第五十四条施工管理 (16)第五十五条事故管理 (16)第五十六条报表管理 (17)第五十七条技术资料 (17)第五十八条技术安全 (17)第五十九条检查与考核 (17)第六十条风险评估 (18)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六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18) 第六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18) 第六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18)第六十四条数据安全 (19)第六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19)第六节人员管理 (19)第六十六条岗位设置 (19)第六十七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四章附则 (20)第六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0)第六十九条规性引用文件 (21)第七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2)第七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广播电台、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以下统称广播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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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三条外部电源 (1)第四条供配电系统 (1)第二节直播系统 (2)第五条系统功能 (2)第六条信号源 (2)第七条信源接入模块 (2)第八条信源分配 (2)第九条接收单元 (2)第十条编码 (2)第十一条输出链路 (3)第十二条直播节目单 (3)第三节点播系统 (3)第十三条系统功能 (3)第十四条节目内容库管理模块 (3)第十五条内容编排与管理模块 (3)第十六条节目上下线 (3)第十七条数字版权管理 (4)第十八条迁移分发 (4)第四节轮播系统 (4)第十九条系统功能 (4)第二十条节目迁移 (4)第二十一条节目技审 (4)第二十二条编单软件 (4)第二十三条节目IP流 (5)第二十四条播控软件 (5)第五节外部接口 (5)第二十五条传输链路 (5)第二十六条数据交互及管理控制 (5)第六节 EPG系统 (5)第二十七条系统功能 (5)第二十八条系统性能 (5)第二十九条集成播控平台管理服务器 (5)第三十条EPG模板发布 (6)第三十一条EPG模板安全 (6)第三十二条EPG系统接口 (6)第三十三条边缘EPG系统 (6)第七节业务运营管理系统 (6)第三十四条系统功能 (6)第三十五条系统接口 (6)第三十六条话单服务器 (6)第三十七条第三方系统 (6)第三十八条统计分析 (7)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十九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 (7)第三章基础支撑平台 (7)第一节网络架构及设备 (7)第四十条网络架构 (7)第四十一条网络设备通用要求 (7)第四十二条核心交换机配置 (7)第四十三条核心交换机性能 (7)第四十四条协议支持 (8)第二节服务器 (8)第四十五条服务器类型 (8)第四十六条数据库服务器 (8)第四十七条关键业务应用服务器 (8)第四十八条其它服务器 (9)第三节存储 (9)第四十九条存储设备类型 (9)第五十条NAS存储服务器 (9)第五十一条磁盘阵列 (9)第四章辅助系统 (9)第一节机房环境 (9)第五十二条机房环境 (9)第五十三条消防设施 (10)第五十四条安全防范 (10)第二节播出及电力、环境监测 (10)第五十五条播出监测 (10)第五十六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第三节产品测试系统 (11)第五十七条系统功能 (11)第五十八条产品测试系统设计原则 (11)第五章运维及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维管理 (11)第五十九条运行指标 (11)第六十条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11)第六十一条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12)第六十二条维护管理 (12)第六十三条工具、器材和备品备件管理 (13)第六十四条维护器材 (13)第六十五条代维管理 (13)第二节技术管理 (14)第六十六条试播期管理 (14)第六十七条点播节目管理 (14)第六十八条应急预案管理 (14)第六十九条重要保障期管理 (15)第七十条临时停播管理 (15)第七十一条运行变更管理 (15)第七十二条施工管理 (16)第七十三条事故管理 (16)第七十四条报表管理 (17)第七十五条技术资料管理 (17)第七十六条技术安全管理 (17)第七十七条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 (18)第七十八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8)第三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七十九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18)第八十条信息安全管理 (19)第八十一条运行监测 (19)第八十二条安全测试 (19)第四节人员管理 (19)第八十三条岗位设置 (19)第八十四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六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IPTV集成播控平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三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四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第二节直播系统第五条直播系统实现信源接入、信源分配、信号接收、编码、直播流调度输出等功能。
第六条应有至少两路不同路由或不同传输方式的信号源,且能够实现不同信号源的自动、手动切换和应急跳接。
应配置应急垫片流,重要节目应提供流延时功能,当信源中断时能够进行应急切换。
第七条信源接入模块应具备灵活的信号调度能力和冗余备份能力。
采用矩阵对节目源进行调度的,主备信源不应共用矩阵的输入板、输出板和交叉点板,应在矩阵前后配置跳线排,调度矩阵应具有断电后状态保持功能;有条件的宜建立异地备份信源接收系统。
第八条应配置主、备信源分配链路,信源分配链路要根据节目的重要性进行合理规划,应采用有源功率分配器。
1个功率分配器分配的节目信源不应多于4个,对于重要节目,1个功率分配器宜为2个节目提供信源。
第九条应配置冗余接收单元,并根据节目的重要性合理安排接收单元。
重要节目接收单元应采用1+1备份方式,其它节目接收单元采用N+1备份方式;应根据接收单元数量配置一定比例的备份设备。
第十条直播流码率应满足网络传输带宽要求,H.264编码方式下输出码率应不低于1.5Mbps。
编码设备应具备双电源、主备输出接口,在断电或者重启后,应保留原有配置信息;编码或转码设备应采用N+1备份方式,重要节目应采用1+1备份方式。
第十一条直播流输出链路应采用两路不同物理路由或不同传输方式。
第十二条通过上级集成播控平台或内容提供商引入的直播节目单应进行审核。
第三节点播系统第十三条点播系统实现节目内容库管理、节目编排、多版本管理、节目上下线、格式转换、数字版权管理、迁移分发、监控等功能。
第十四条节目内容库管理模块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支持本地上载、本地文件导入及网络迁移等多种入库方式;对于内容提供商上传的节目元数据及节目文件应符合集成播控平台的要求;(二)应支持对内容库进行强安全加固,应使用文件完整性监控工具防止点播内容被篡改;(三)应提供素材临时删除功能,出现节目误删错删时应能快速恢复;(四)应能够对入库的节目进行自动技审,自动判别节目中出现的黑场、彩条、静帧、彩场、雪花场、色彩丢失、静音等故障,并形成结果报表。
第十五条内容编排与管理模块应能实现对栏目与内容的初级打包与分类整合。
对于编目信息不完善的节目,应进行编目补充与完善。
第十六条节目上下线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节目上下线过程中应配置人工审核环节,完成内容审核和技术审核后方可正常上线;(二)应在正式IPTV点播平台对应内容下线后进行点播库内容下线操作,点播节目实体内容应先于对应EPG内容上线,应晚于对应EPG内容下线。
第十七条应采用版权著录等方式对节目内容进行数字版权录入,采用DRM加密、数字水印等技术对节目进行内容源的加密和密钥管理,保证版权安全。
第十八条点播节目的迁移分发应采用安全的传输方式,并启用校验及认证机制,应可对分发失败的任务进行重发或取消操作。
第四节轮播系统第十九条轮播系统实现内容管理、编单、播出、播出监控等功能。
第二十条应采用安全的传输方式在点播系统节目内容库与播出服务器之间迁移拷贝节目,并启用认证机制。
成品节目迁移入轮播节目库时,应进行数据校验以保证节目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应能够对指定的节目进行自动技审,自动判别节目中出现的黑场、彩条、静帧、彩场、雪花场、色彩丢失、静音等故障,并形成结果报表。
第二十二条轮播编单软件应具备频道节目单提交确认功能,防止节目单错误提交造成的错播、漏播;轮播编单软件应具备准确的串联单逻辑时间及播出素材就绪情况检查功能。
第二十三条单台轮播播出服务器最大支撑输出IP流应根据服务器性能合理分配频道数量,确保IP流稳定流畅输出,播出服务器输出的节目IP流应严格遵循IP组播协议标准,采用UDP、RTP等主流的封装格式,确保IP流输出不间断。
第二十四条轮播播控软件应实现主备信号同播,并可实现主备信号快速切换,播出信号中断时,应能实时切换垫片信号。
应具备准确的播出串联单逻辑时间及播出素材就绪情况检查功能。
第五节外部接口第二十五条集成播控平台主备核心交换机应分别通过不相关的主备静态路由实现与上游集成播控平台及传输分发平台间的连通,当主链路出现中断或延时过大时,应自动切换至备链路。
第二十六条集成播控平台、网络运营商、监管部门之间应通过接口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及管理控制,并保持相互之间关联信息的同步。
第六节 EPG系统第二十七条EPG系统实现内容展现、数据处理、逻辑控制和操作维护等功能。
第二十八条EPG系统应支持高可靠性、分布式部署,可平滑扩展支持大规模用户。
第二十九条集成播控平台管理服务器应实时监控EPG 服务器集群CPU利用率、内存利用率、在用进程个数等状态,适时调整EPG系统的响应速度。
第三十条EPG模板在正式发布全网前,应进行预发布和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EPG模板应在媒体实体内容上线之后发布。
EPG正式发布后应进行严格的节目关联测试,确认内容发布的有效性。
内容下线时,对应的EPG条目应先于实体媒体文件下线。
第三十一条应对每次发布的模板进行归档备份,模板压缩包应加密。
EPG模板文件应使用文件完整性检查工具,以防止内容被篡改。
第三十二条EPG系统应具备与内容集成管理系统、运营管理系统的认证、鉴权模块的交互接口。
第三十三条边缘EPG系统在向机顶盒提供节目地址时,应在URL中添加防盗链信息;在机顶盒登录认证流程中,应实现负载均衡。
第七节业务运营管理系统第三十四条业务运营管理系统实现产品管理、用户管理、认证鉴权、话单生成、计费结算、统计分析等功能。
第三十五条应通过与网络运营商间接口实现用户基本信息、业务订购信息的同步,对用户业务使用进行认证鉴权及话单生成。
第三十六条应单独设置话单服务器完成话单数据的分拣、入库等功能。
第三十七条应将生成的话单同步给第三方系统,由第三方系统完成最终的批价和结算。
第三十八条统计分析模块收集、转换、输出用户订购记录、观看记录、浏览记录、开机记录等运营数据,并生成各类分析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