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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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化

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化

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化简介亲亲相隐是指在中华文化习俗中的一种表达敬意、感情和亲密关系的独特方式,也称为亲热礼仪或接吻礼节。

在中国古代的官场、家庭、社会生活中,亲亲相隐制度非常普遍,因为它不仅表示亲情、友情、爱情的感慨,还能体现出人们奉行礼仪之道的精神和道德修养。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现代化,亲亲相隐制度的形式、含义和作用也在改变。

亲亲相隐制度的形式和含义亲亲相隐最早源于中国古代的官场礼仪,后来逐渐普及到家庭、社交、娱乐场所等各个层面。

它的形式包括抱、亲、握手、拥抱等,还可以表现出不同的含义。

例如,亲嘴和亲脸颊通常表示亲情和感激,拥抱则是表示友情和关爱,握手则是表示尊敬和礼貌。

虽然亲亲相隐制度的形式和含义因地域、文化和民族等原因有所不同,但是它们都是一种表达情感和尊重的方式。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改变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亲亲相隐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也在改变。

在现代社会中,亲亲相隐可以表达情感,但也需要遵循适当的礼仪,尊重他人的意愿和隐私。

例如,在公共场合亲亲相隐需尊重他人的感受和文化背景。

另一方面,近年来社会的开放程度和文化交流的加强,亲亲相隐的形式和内容也更加多样化和开放,例如很多年轻人会在社交场合亲吻表达感情,这些都是制度的现代化表现。

亲亲相隐制度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历史的演进,亲亲相隐制度的形式、含义和作用可能会继续发生改变。

在未来,亲亲相隐制度需要慎重对待,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需要平衡保持传统文化的优良品质和迎接文化多元化的挑战。

此外,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前提下,合理规范亲亲相隐也是一种必要的方式,以避免身体上的侵犯和情感上的伤害。

结论亲亲相隐制度无疑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之一,同时也是现代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通过了解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形式、含义和现代发展等方面,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和文化的演变历程,也能更好地理解和认知自己的身份和角色。

因此,我们应该珍惜、传承和创新亲亲相隐制度,以维护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和现代文化的多样性。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源自孔子的思想,是一种家族伦理传统,代表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该制度强调家族的隐私和尊严,禁止在公开场合谈论家族内部事务,以及泄露家族成员之间的私人关系。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探讨其历史渊源、社会意义、影响和现实意义。

一、历史渊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孔子的思想。

孔子强调家族的尊严和隐私,认为家族内部事务应该内部解决,不宜在外人面前讨论。

他曾说:“兄弟不和,天下地不容。

水不食则渴,地不食则饿,故水有德于渴,地有德于饿。

”这种思想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使亲亲相隐成为一种家族伦理传统。

在中国古代社会,亲亲相隐制度被各种制度和法律所确认和保护。

比如《大义》提出:“昏者之必守,不得其内乡,不得其先闺,不得亲。

」《周礼》中也有规定:“有亲不得官,祖言曰‘不得定名。

’悰制常观,亲亲无乡。

”. 这些文献都反映出古代社会对亲亲相隐制度的重视和强调。

二、社会意义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强调了家族的尊严和隐私。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的稳定和和谐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保护了家族的尊严和隐私,避免了家族内部事务被外人干涉和插手,有助于维护家族的稳定和和谐。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保护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而这些关系通常需要在隐私的环境中维系和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帮助家族成员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避免了外界的干扰和影响,有助于家族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和谐。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之间的纷争和冲突经常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可以减少家族之间的冲突和纷争,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影响和现实意义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摘要。

“亲亲相隐”是指支属之间互相藏匿犯法行径,不予告发以及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者减轻处分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1项首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入反应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惟中的家庭伦理道德。

这1制度贯串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应了人内心对于亲情的渴求,和人伦以及人性的需要。

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1部门,今天咱们在确定它的历史价值的同时,从新审阅这1制度,有限度地往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入人际瓜葛融洽,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亲亲相隐人性历史价值合理运用“亲亲相隐”,也称“亲亲患上相首匿”,是指支属之间互相藏匿犯法行径,不予告发以及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者减轻处分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1项首要的法律原则或者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支属袒护’。

中国旧制指支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责。

”1、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1个渐入的进程。

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经意想到纣王迅速败亡的1个首要原由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瓜葛的稳定以及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干,所以无比重视在贵族内部倡导以及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方面着眼,请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非但请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以及百姓之间,尤为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悬差。

在战国时代,“亲亲”以及“尊尊”这两条保持全部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续,《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之直者异因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律中支属相为袒护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

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根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审判中开袒护之例。

这1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长辈者,不负刑事责任,长辈首匿卑幼者,除了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摘要】“亲亲相隐”是一项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律规定,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均有相关规定,对于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可以依据期待可能性原则设立公民个人的容隐权。

【关键词】亲亲相隐;容隐权一、“亲亲相隐”制度的中外立法“亲亲相隐”,指在明知自己亲属犯罪的情况下,为之隐瞒,不检举揭发,不出庭指证犯罪,不作为犯罪论处,或者减轻处罚;反之,则以罪论处,或者加重处罚。

当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不在隐瞒之列。

这一制度在中国的起源可以上溯至西周时期,当时周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即家父慈爱、子女孝顺、兄长爱弟、第敬兄长,下级服从上级的命令。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了周礼传统,《论语》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秦律》首次将该制度入法,规定子女告发父母、臣妾告发主人为“非公室告”(类似于今天的非公诉案件),不予受理,坚持告发者,则要被治罪。

汉宣帝通过下诏,正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到唐宋时期,可以相互隐瞒的亲属范围进一步扩大,没有血缘关系的、居住在一起的也可以相互隐瞒不报。

清末变法受西方法律的影响,取消了以相隐为强制性法定义务的规定,保留了容隐权利的规定,“亲亲相隐”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

民国政府亦继受“亲亲相隐”原则,且将相隐的范围扩至更大,规定亲属间犯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古希腊的宗教和伦理也反对子告父罪,古罗马推崇家父权,家长与家子人格一体、家子没有独立的人格,相互之间必然不能检举揭发或者指证犯罪,甚至亲属之间相互告发都要丧失继承权。

近现代以来,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亲亲相隐”的类似规定。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分析“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传承2000多年,在古罗马、古希腊也有类似规定,当代东西方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均有所规定,证明其具有内在的合理性,笔者分析如下。

(一)“亲亲相隐”是法律人文精神的体现法律不排斥人情,立足于人情,不悖逆民心的法律,有利于形成公民亲法、服法、守法的和谐氛围,既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也是文明社会的伦理法则。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
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
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
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周初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
[2] 张本顺:《“亲亲相隐”制度的刑事立法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
第6期。
[3] ^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 俞荣根:《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涉及亲属间人身伤害的情况不应当相隐。
最后,在赋予当事人容隐权利的同时,应当注重保障人权意识的提高,加
快侦査技术和手段的现代化,以降低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同
时对于窝藏、包庇罪中的近亲属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因为这一传统法律文
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农家庭里,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
形的等级结构,而维持这一等级结构稳定的准则便是伦理的制度及观念,而古
代社会的国家政权架构,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家族结构的模拟和放大。这一制
度之所以被封建社会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主要因为:其一,该原
则从根本上体现了的亲缘本性。“亲亲相隐”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
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此时的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
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南北朝时期,法律己经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当代价值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当代价值
三 、 亲 亲 相 隐 ” 其他 地 区 、 家 的 立法 例 “ 在 国
想 为 支撑 , 色 在 于 对 触 犯 法律 后 亲 属 之 间 的 包 庇 行 为 采 取 宽 容 的 态 特
度 。 在 当代 , 们 在 摒 弃 其 包含 的 封 建 落 后 内容 同 时 , 应 当 注 意 其 存 我 也 在 的 合 理 价 值 及 其 他 地 区 、 家 相 关 立 法 倒 , 期 找 到 对 我 国 现 代 刑 事 国 以
亲 亲 相 隐 制度 的历 史 源 流 亲 亲 相 隐 制 度 , 叫亲 属 容 隐 制 度 ,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亲 属 可 以 也 指
一律 规 定 应 当 隐 匿 的 亲 属 进 行 告 发 则 会 被 处 而
以一 定 刑 罚 的 制 度 。作 为 古 代 一 项 重 要 原 则 , 着 深 远 的 历 史 。 有 在 秦 时 , 于 立 法 以法 家 思 想 为 主 导 , 以 “ 亲 相 隐 ” 成 为 普 遍 由 所 亲 未
祸 患 , 蒙死 而存 之 。诚 爱 结 于 心 , 厚 之 至 也 , 能 违 哉 ! 自今 犹 仁 岂 子首匿父母 , 匿夫 , 匿大父 母 , 匆坐 , 父母匿子 , 匿妻 , 妻 孙 皆 其 夫 大
父 母 匿 孙 辈 殊 死 , 上请 庭 尉 以 闻 。 根 据 这 一 规 定 , 幼 隐 尊 长 者 皆 ” 卑 不为罪 . 尊长 隐 幼 者 死 罪 以 下 不 负 刑 事 责任 , 死 罪 的 可 以 通 过 犯 上 请 群 序 酌 情 减 免 。唐 的 《 名例 律 》 对 “ 隐 ” 一 原 则 作 了 更 为 则 相 这 详 尽 的 规 定 。 范 围 方 面 由汉 代 的 代 扩 大 为 “ 居 ” 该 原 则 被 刑 同 ,

“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

“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

“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古代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曾在历史上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当今,在刑事立法中,应对“亲亲相隐”原则采取“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做法,吸收其合理成分,缩小我国刑法中包庇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使我们的刑法更具人性化。

标签:亲亲相隐;窝藏、包庇罪“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

然而,当前人们关注的往往是它的消极影响,把它当作封建社会的糟粕予以彻底否认。

对于“亲亲相隐”这项传统的法律原则,我们是应当有批判性地予以吸纳借鉴,还是应当完全否认?如果答案是前者,如何在现行刑法中体现该原则?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问题。

本文以现行刑法中的窝藏、包庇罪为视角,通过对该原则进行深入剖析,挖掘其在现行刑法中的可借鉴之处。

一、“亲亲相隐”原则之涵义解说“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它源于《论语》的记载,孔子说过:“吾党有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张晋藩教授认为“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也就是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并且不会因此而受到刑事处罚,它包括长亲属隐匿卑亲属和卑亲属隐匿长亲属。

“亲亲相隐”到西汉时期在法律上首次得到确认,发展到唐朝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以后各朝关于“亲亲相隐”的制度规定大体与唐朝相同。

“亲亲相得首匿”制度的隐匿对象为“亲属”,容隐的亲属范围在不同朝代受因各个朝代法律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总体而言,“亲亲相隐”的隐匿范围在中国封建社会随着朝代的变迁越来越广泛,其容隐范围由孔子提倡的父子之间的互隐,发展到汉朝的父子互隐。

夫妻互隐,祖父母与孙互隐,最后发展到唐代规定了“同居相为隐”,即同居者可以相互隐匿。

所谓“同居”:指“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异同”,即只要共有财产,共同生活,不管户口是否相同。

“虽无服者,并是”,即使彼此已无服制关系,也可互相容隐。

由此可见,“亲亲相隐”作为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一项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日益成熟,其隐匿的对象范围不断扩大。

“亲亲相隐”对现代刑事诉讼的启示共5页文档

“亲亲相隐”对现代刑事诉讼的启示共5页文档

“亲亲相隐”对现代刑事诉讼的启示一、“亲亲相隐”原则的价值分析(一)亲亲相隐制度的正价值(1)亲亲相隐制度充分体现了对人性的呵护与关怀。

对人性的热切关爱,这或许是亲亲相隐制度的生命之源。

故而,认其为亲亲相隐制度的首要价值,是毫不为过的。

亲亲相隐首先是以道德的身份降临人间,然后才被法律化,伦理、道德是它的灵魂;而在某种意义上,伦理、道德可以说就是人性。

因此,人性是亲亲相隐的当然主题。

(2)亲亲相隐制度的设计理念――法律不强人所难。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现有赖于人们的遵守与服从。

法律只要求也只应要求人们为其可为之事,而不能期待人们去完成“不可能的任务”,即“法律不强人所难”。

如果法律强制人们为不可为之事,必然导致法律规定的虚置现象。

而亲亲相隐制度的设计,无疑充分考虑了期待可能性问题。

正如有论:“如果完全排斥亲亲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那么,我们预期会有多少人‘大义灭亲’、告发至亲?如果在法律上断然否定亲属相隐,那么我们预期会有多少人出庭指证亲属有罪呢?会有多少人不作伪证呢?相反,如果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亲属相隐的存在,以上麻烦便不复存在。

”(3)亲亲相隐制度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与安全。

亲亲相隐观念与制度给予人性如许的关爱,这于个人无疑是无上的福音。

但是,显然,统治者不可能仅仅出于此种考虑而将亲亲相隐构筑成法律制度,在此之外,定然有更大的利益驱动。

这就是维护统治利益的需要。

亲亲相隐所饱含的融融温情,培育、增进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而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则意味着国家的安全与稳定,社会的和平与秩序,更加意味着国家统治的稳固与安全。

亲亲相隐得以法律制度化,当然是由后一利益所决定的。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负价值(1)不利于平等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在平等思想的缺乏上,表现是极其明显的。

在法律上,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是平等的首要表现。

质言之,基于身份而规定不同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是欠缺平等精神的,至少是不注重平等的。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论文)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论文)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 100402019 李晨摘要: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不仅有利于对亲情和人权的保护,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更重要的是,亲亲相隐制度对当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着借鉴意义。

尤其是在今年的8月24日,刑诉法修改稿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使得亲亲相隐制度又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

本文仅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阐明该制度包含的合理的法律价值。

关键词:容隐亲亲相隐拒绝作证权社会互信一、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法学词典》中的相关表述为:“亦称‘亲属容隐’。

”在古代刑律中是主要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处罚或减刑处罚;第二,控告应当相隐的亲属,要处以刑罚;第三,国事重罪例如“十恶”,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

在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既是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封建伦理道德在刑法上的表现,同时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渊源。

1中国的亲属相隐思想可能始于春秋。

2周襄王二十年(前632年) ,卫大夫元口亘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诸侯各国的盟主晋文公之庭, 周襄王劝阻晋文公受理此案。

他以为:“夫君臣无狱。

今元口亘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3应该是有记载以来首次表达“父子不得互相告诉”思想。

《礼记·檀弓》也有礼法原则:“事亲有隐无犯”。

4以上文献显然包含了亲属相隐的观念。

最先明确提出容隐思想的是孔子。

根据《论语·子路》的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伍党之直者异于是。

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

”5《吕氏春秋》中记载,“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揭之上。

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

告吏曰:父窃羊而揭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6孔子曰:一父而载取名。

亲亲相隐的现代价值[关于“亲亲相隐”观念在现代社会中的思考]

亲亲相隐的现代价值[关于“亲亲相隐”观念在现代社会中的思考]

亲亲相隐的现代价值[关于“亲亲相隐”观念在现代社会中的思考]在2010年10月14日《南方周末》法治版《量刑的抉择:“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一文中公布了一组对“大义灭亲”民意调查的数据:认同31.80%;反对29.39%;矛盾38.81%。

面对如此情形,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中明确提出的“亲亲相隐”这一法律观念有必要引起我们的深思。

一、关于亲亲相隐观念的历史演变追溯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源头,最早出现“亲亲相隐”的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的“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这句话成为亲亲相隐制度的思想基石。

孟子以孝为最高价值,认为在守法与尽孝的两难之时国人最终的选择应当是尽孝,而不是守法。

西汉以“独尊儒术,罢黜百家”思想为指导,亲亲相隐做为一项司法原则确定下来。

到唐代时候该项制度已经发展的十分完备,甚至对不相隐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性规定。

宋代,《宋刑统》及《大元通制》沿袭了《唐律》中有关亲亲相隐的规定。

明清律在容隐制规定上大体承袭唐律,稍有变化。

在文革期间,把亲友间的相互检举揭发作为革命行为加以推崇。

在1979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制定时,沿用了“大义灭亲”式的法治理念。

二、亲亲相隐法律观念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性(一)亲亲相隐制度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首先,“大义灭亲”不仅背离人之常情、常理,甚至会削弱、损坏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伦理关系,是一种损害我国“亲亲相隐”传统道义规范的行为。

其次,对亲属大义灭亲的,可以给予犯罪人从轻处罚的回报,这种规定并不符合刑法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性质。

亲属大义灭亲并非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并不代表犯罪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的较小,有我国司法公正背道而驰。

最后,面对情、法、理,困扰我们的更多时候不是事情本身,更多的是面对这些事情我们的态度。

以人为本,作为当代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法律应建立在人性基础之上,亲情是一个人最基本的自然属性之一。

“亲亲相隐”正是体现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要求,符合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

“亲亲相隐”及其当代价值

“亲亲相隐”及其当代价值

“亲亲相隐”及其当代价值作者:李楠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2期摘要: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就是一个极端注重伦常纲纪的社会,“亲亲相隐”或“亲属容隐”的规定在中国古代历朝的法律中均有体现。

本文试追根溯源,以期对我国刑法提出几点补充意见。

关键词:亲亲相隐;立法建议一、“亲亲相隐”:历史的选择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儒家法的思想基本居于主流地位。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提倡“亲亲”原则,以亲亲为人之本,“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这句话成为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

事实上,历朝历代法律规定强迫血亲相证犯罪也是犯罪。

以《大清律例》为例,子告父,若所告不实,即父无子所告之罪行,子当处绞刑;若所告属实,即父确有子所告之罪行,子亦须受杖一百、徒三年之罚。

妻告夫,或告翁姑(夫之双亲),同子告父之情况处理。

综观中国几千年亲亲相隐的发展历史,其范围呈扩大之势,从“父子相隐”到“亲亲相隐”到“同居相隐”。

从行为的本质看,相隐行为由一种法律义务逐渐转变为一种法定权利。

二、国外求证:中西法的暗合从横向来看,我国台湾、日本、韩国、德国、法国刑法中均有“亲亲相隐”的类似规定。

范忠信在《中西法传统的暗合》中指出:“在通常被人们认为最代表中国封建法制的宗法主义特色的重大问题上,西方法律传统也存在着相同或类似的规定。

也就是说,在依据‘亲亲尊尊’原则处理亲属相犯案件时强调刑事责任‘亲疏有别’、‘尊卑有别’方面,西方法律传统特别是近代西方法律与中国传统法律不谋而合。

”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了“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其中164条规定的是“藏匿人犯罪”,165条规定的是“湮灭证据罪”。

167条规定:“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等内之姻亲图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脱逃人,而犯164.165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处罚。

论述亲亲相隐制度

论述亲亲相隐制度

论述亲亲相隐制度一、前言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在公共场合或者非亲密关系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尴尬或者误解,而规定不能直接接触对方面部的行为规范。

这种制度在很多国家和文化中都有存在,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尊严。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意义1. 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场合下,过于亲昵的举动容易引起他人的不适和误解,甚至造成冲突。

因此,亲亲相隐制度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保护个人尊严:在非亲密关系下,被不熟悉的人直接接触面部可能会让人感到不舒服或者困扰。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亲亲相隐制度可以保护个人尊严。

3. 增强社交技能:在公共场合下,适当地表现出礼貌和谦虚是提高自身社交技能的重要手段。

而遵守亲亲相隐制度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这些技能。

三、实施亲亲相隐制度的场合1. 公共场所:如公园、商店、电影院等。

2. 工作场合:如公司、学校、医院等。

3. 社交场合:如宴会、聚会等。

四、亲亲相隐制度的具体规定1. 不得在公共场所或非亲密关系下直接接触对方面部,包括但不限于吻脸颊、脖子等行为。

2. 在社交场合中,可以适当地握手或者拥抱,但应避免过于亲昵的举动。

3. 在工作场合中,除了必要的接触外,应尽量避免接触对方面部,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尴尬。

4. 对于违反亲亲相隐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

五、实施亲亲相隐制度应注意的事项1. 了解文化差异: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人们对于身体接触的看法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在与外国人交往时要注意这些差异,并尊重他们的文化习惯。

2. 灵活运用:在特殊情况下,如长时间未见面或者重要节日等,可以适当地放松亲亲相隐制度,但应遵循场合和情境的规范。

3. 科学宣传:在社会中宣传亲亲相隐制度的意义和重要性,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这一制度。

六、结语亲亲相隐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文化习惯和社会规范,在公共场合下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积极遵守这一制度,并加强科学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并遵守这一规范。

“亲亲相隐”制度的渊源及其当代司法价值

“亲亲相隐”制度的渊源及其当代司法价值

“亲亲相隐”制度的渊源及其当代司法价值“亲亲相隐”是先秦时期的儒家最早提出的思想主张,随着汉代之后儒家思想成为官方意识形态,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它逐渐成为中国古代刑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和制度。

作为儒家伦理、法律思想的直接体现,“亲亲相隐”不仅有其在特定历史阶段的法律价值,即使对于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也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标签:亲亲相隐拒证权现代司法一、“亲亲相隐”的历史沿革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就是一个极其注重伦常纲纪的社会,“亲亲相隐”或“亲属容隐”的规定在中国古代历朝的法律中均有体现。

“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至西周。

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

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发展至春秋战国时期,为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这句话成为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

汉宣帝地节四年正式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从而开创了长达2000余年以“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到唐宋时“亲亲相隐”进一步扩展,推及同居亦可相隐。

《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亦有“亲亲相隐”的规定。

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将相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亲以内的血亲和三等亲以内的姻亲。

新中国成立后,把“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绝对化,延续了2000多年的“亲亲相隐”制度被抛弃,从而使主导了中国2000多年的“亲亲相隐”制度从我们的视野中消失。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评价1.亲亲相隐制度能够充分体现对人性的尊重人的本质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基于血缘婚姻构成的家庭是人类基本生活方式,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形成的成员之间的关爱之情也可以说是人性的典型表现。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识和理解。
06
结论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结论
主要内容
本文通过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渊源、理论基础、现 代价值以及在国内外法律体系中的实践进行深入探讨 ,提出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法律体系中重新确立的必 要性。
结论
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其背后蕴含 着深厚的文化传统和道德伦理。在现代社会,这一制 度仍具有不可忽视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渊源
春秋战国时期
亲亲相隐的思想起源于春 秋战国时期,儒家经典《 论语》、《孟子》等中都 有所体现。
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亲亲相隐制度 逐渐形成,同时也出现了 不少相关案例。
唐律至清末
亲亲相隐制度在唐律中得 到明确规定,并一直沿用 到清末。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的价值
尊重人权
亲亲相隐制度尊重人权和隐私 权,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
论亲亲相隐及制限度制确立的合理性
2023-11-11
目录
• 引言 • 亲亲相隐制度的基本理论 • 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 • 亲亲相隐制度的限制 •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的应用及改进建议 • 结论
01
引言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 中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春秋 战国时期就有相关的记载。
在现代社会中,亲亲相隐制度 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特别是 在法律领域。
本文旨在探讨亲亲相隐制度确 立的合理性及限制,以期为相 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
研究的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发展及价值分析,探讨其在现代社会的合理性和 适用性。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亲亲相隐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问题1、对于“亲亲相隐”制度而言那些是封建该废除的那些是可以引用的 ?
可以借鉴的地方:
1、以人为本的理念。

亲亲相隐制度是以人文本理念的一种体现,将其进行好的借鉴,可以使我国的法律更加具有人情味,而且,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更加容易的本社会民众所认可。

2、和谐的理念。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

而和谐则是家庭持久存在的基础。

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建立,是以维持家庭和睦为目的的。

将亲亲相隐制度引入法律体系,能够更好的维持家庭的和谐。

应该废除的地方:
在对亲亲相隐制度引用的过程中,应该将其中的封建等级及封建道德因素排除在外。

在过去,亲亲相隐制度有这样的规定,亲属是不可以成为案件审判的证据的,而且,如果在案件中,亲属出庭作证的话,会对出证人进行惩罚,这种现在在一些权势家族尤为明显。

这种封建等级及封建思想道德因素的存在不符合我国现代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

因此,在引用过程中,应该将其进行排除,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问题2、你设想的“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方法是什么?
本文对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主要体现在亲属据证权的建立方面。

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一方面是其的家属,是其的至亲之人,另一方面,还是犯罪证据的掌握者,其是判定犯罪的最有利证据之一。

因此,在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应该以批判的精神对其进行有选择性的应用。

在引用过程中,将其以人为本理念以及和谐家庭的理念进行引入,使我国法律体系更加的完善,但是,在引用过程中,还要将其的不利因素:封建等级观念及封建思想道德因素进行排除。

在更新法律观念的同时,保持法律体系的公正性。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亲亲相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亲亲相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摘要:“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刻反映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家庭伦理道德。

这一制度贯穿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映了人内心对亲情的渴求,以及人伦和人性的需要。

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一部分,今天我们在肯定它的历史价值的同时,重新审视这一制度,有限度地去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历史价值合理利用“亲亲相隐”,也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

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定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关,所以非常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悬差o‘i 战国时期,“亲亲”和“尊尊”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律中亲属相为容隐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

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在古代中国,亲属之间在公共场合或日常生活中避免过多亲密接触的一种社会规范。

这一制度源自古代礼仪观念和文化传统,对于古代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家庭伦理、道德规范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古代中国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探讨其历史渊源、影响和现代意义。

我们来看看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渊源。

在古代中国,亲亲相隐制度主要源自儒家思想和礼仪观念。

儒家强调家庭伦理和孝道,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成员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和遵循礼仪。

在儒家的影响下,古代中国社会形成了对亲亲相隐的传统观念,即家庭成员之间在公共场合要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过度亲密的接触。

这种观念在古代社会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积淀,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

古代中国亲亲相隐制度对家庭伦理和道德规范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古代中国社会,亲亲相隐制度是一种社会规范,约束着家庭成员的行为举止。

它体现了孝道和家庭美德,强调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礼仪规范。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减少了家庭内部的矛盾和纷争。

在古代中国,这种制度被广泛认可和遵循,成为家庭伦理和道德规范的一部分,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

它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家庭成员之间的隔阂和疏离感,使得家庭关系缺乏真实的情感交流。

亲亲相隐制度对于个体的情感表达和自由发展也产生了限制。

在古代中国,人们受到这种社会规范的约束,不敢在公共场合展现亲密的行为,甚至连简单的拥抱、握手都要避免,这对于个体的情感表达和交流产生了不利影响。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尽管古代中国亲亲相隐制度在当代看来有些保守和陈旧,但它所强调的家庭伦理和道德规范对于现代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当下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际关系的多元化,亲亲相隐制度所倡导的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和遵循礼仪的观念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在家庭生活中,我们应该注重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亲密关系,同时也要尊重家庭成员的个人空间和隐私。

论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刑事立法价值

论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刑事立法价值

第一 , 从伦理学角度看 ,亲亲相隐” “ 的出发点
是对 人类 最基 本 的爱 护亲情 之 本能 的尊重 和维 护 。
收 稿 日期 :09—0 20 9—0 6
作者简介: 董小红( 9 1 , , 17 一) 女 湖北荆 门人 , 讲师 , 博士生 , 主要从事刑法研究。
5 3
济结构 是“ 亲相 隐” 生 的经 济原 因。 马克思 主 亲 产 义认 为 , 经济基 础 决定 上 层 建 筑 , 会 存 在决 定 社 社 会 意识 形态 。 由于中 国长期 处 于封建社 会 , 自然经 济 一直 占统治 地位 , 家庭 既是最基 本 的社 会经 济组 织 , 是 参 与社 会政 治 活动 的基本 力量 。因而 , 也 维
第1 2卷 第 6期 20 0 9年 l 月 1
湖 南科 技大 学学 报 ( 会科 学版 ) 社 J un l f u a nv ri f ce c o ra o n nU i syo in e&T c n l y S ca S i c d in H e t S e h o g ( o il ce eE i ) o n t o
的“ 亲 相 隐” 想 萌 芽 至 少 可 以追 溯 到 春 秋 时 亲 思
期 , 一直 沿袭 至 中华 民国时期 。 并

我 国古 代 “ 亲亲 相 隐” 度长 期存 是 儒家 伦常 法律 价 值 观 在 封建 法 制 中 的体 现 。法 制
律 制度作 为 一种 社 会产 物 , 反 映 的是 某 一 时期 , 它
发 展 的需要 , 是 整个 社 会 稳定 发 展 的 基本 条 件 , 也 “ 亲亲相 隐 ” 度正是 适应 了这 一需 要 而得 以产 生 制
发展 的。

江元亲亲相隐及其现代化

江元亲亲相隐及其现代化

江元亲亲相隐及其现代化江元:亲亲相隐及其现代化亲亲相隐或者同居相隐(注:在学界,同居相隐与亲亲相隐是在同一含义上使用的,二者可以互换,虽然它们之间仍有细微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相隐匿的范围上)。

本文从众议,一般不对二者作严格区分。

)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

自汉以降,直至明清,终封建之世,亲亲相隐制度一直伴随封建社会,历经荣辱兴衰,走过沧桑的两千年,终成历史遗迹。

(注:其实,中国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也肯定了亲亲相隐的合理内核,有相类的规定。

只不过,这是师法大陆法的结果,注入了较多的民主精神,非封建的亲亲相隐可比,不能认作亲亲相隐的延续,而是对亲亲相隐的大改造。

即便是清末的《大清新刑律》中的相关规定,也多属资本主义性质,与封建的亲亲相隐有别。

)但回顾绵亘数千年辉煌璀璨的封建文明,笔者百思不得其解:作为落后文化与封建流毒而遭唾弃、被肃清的亲亲相隐,为何于封建社会有着如斯强盛的生命力?莫非只有封建社会才是适合它孕育与生长的土壤?带着这一问题,笔者开始了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考察,试图发现其法律价值,并希冀对当今法制有所裨益,而不致令先贤的心血付诸东流。

一、亲亲相隐的历史嬗变1.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原则与制度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

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实际上,并非对所有的犯罪都免除告发与作证的义务,而是有范围限制。

后文将论及于此。

笔者注)”。

(注:见《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编:《法学词典》(增订版)1984年版,第723页。

)亲亲相隐是一项义务,容隐义务人如不隐匿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亲亲相隐观念的缘起,学界均认为源自孔子的儒家思想中的“礼”。

孔子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注:见《论语·子路》) 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间,历经与其他各派(尤其是法家)学说的论战,才争取到其统治地位。

对此,有学者作了较为充分的考证:中国的宗法家族制具有漫长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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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摘要】“亲亲相隐”是一项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律规定,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均有相关规定,对于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可以依据期待可能性原则设立公民个人的容隐权。

【关键词】亲亲相隐;容隐权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中外立法
“亲亲相隐”,指在明知自己亲属犯罪的情况下,为之隐瞒,不检举揭发,不出庭指证犯罪,不作为犯罪论处,或者减轻处罚;反之,则以罪论处,或者加重处罚。

当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不在隐瞒之列。

这一制度在中国的起源可以上溯至西周时期,当时周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即家父慈爱、子女孝顺、兄长爱弟、第敬兄长,下级服从上级的命令。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了周礼传统,《论语》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秦律》首次将该制度入法,规定子女告发父母、臣妾告发主人为“非公室告”(类似于今天的非公诉案件),不予受理,坚持告发者,则要被治罪。

汉宣帝通过下诏,正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到唐宋时期,可以相互隐瞒的亲属范围进一步扩大,没有血缘关系的、居住在一起的也可以相互隐瞒不报。

清末变法受西方法律的影响,取消了以相隐为强制性法定义务的规定,保留了容隐权利的规定,“亲亲相隐”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

民国政府亦继受“亲亲相隐”原则,且将相隐的范围扩至更大,规定亲属间犯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古希腊的宗教和伦理也反对子
告父罪,古罗马推崇家父权,家长与家子人格一体、家子没有独立的人格,相互之间必然不能检举揭发或者指证犯罪,甚至亲属之间相互告发都要丧失继承权。

近现代以来,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亲亲相隐”的类似规定。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分析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传承2000多年,在古罗马、古希腊也有类似规定,当代东西方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均有所规定,证明其具有内在的合理性,笔者分析如下。

(一)“亲亲相隐”是法律人文精神的体现
法律不排斥人情,立足于人情,不悖逆民心的法律,有利于形成公民亲法、服法、守法的和谐氛围,既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也是文明社会的伦理法则。

对人性的关爱,是“亲亲相隐”制度的生命之源。

对少数犯罪人的惩治,不能牺牲多数人的良心,当法律与基本伦理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法律的伦理包容性。

(二)“亲亲相隐”是法律价值冲突的选择
法律的价值包含多重衡量因素,位阶高低不一,如安全、秩序、自由、公正等。

当不同的衡量因素相互冲突时,就存在着价值抉择,“亲亲相隐”就是权衡利益冲突时的折中选择。

这样的规定必然牺牲个案的事实真相,对于个别人而言肯定是不公正的,但它维护了社会亲情,以及基于亲情而产生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信任,有利于组成国家的基本单元家庭的稳定,进而最有利于巩固统治阶级的执政地位,所以从价值位阶的选择上来说,虽不完美却是值得的。

(三)
“亲亲相隐”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首先,追究犯罪是警察、检察、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的职责,公民个人没有追究犯罪的义务;其次,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暴力机器相比,公民个人的力量微乎其微,并不能左右刑事责任是否追究,亲属之间不检举揭发犯罪,并不意味罪行就不暴露;亲属之间不指证犯罪,也不意味案件事实就无法查清。

相反,具有亲属关系的人作证还具有偏袒的嫌疑,故立法者不必在非决定性因素上过于纠结,强令亲属之间揭发指证,而有悖于法律的文明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

“亲亲相隐”给予亲属之间适度的沉默权、不强迫作证,既现了社会公众的基本伦理道德观,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四)“亲亲相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国家长治久安要求公民信仰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而公民守法、依法、敬法的前提必然要求法律规定是善的,只有承认最基本的亲情伦理的正当性,从能培育法治社会的存在基础,一切政治伦理才可以展开,国家社会才能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三、当代中国容隐权构建的设想
不否认“亲亲相隐”制度并非完美无缺,但是简单粗暴地抛弃也不明智,批判地借鉴、继承才是应有之义。

而且“亲亲相隐”应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在现代社会,笔者认为可将之称为“容隐权”。

关于容隐权人的范围,不同的法律体系,因为文化传统不一致,规定各有差异,大陆法系规定的范围较宽,而英美法系规定的范围
则较窄。

如大陆法系的法国规定:直系亲属、姻亲及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自己的配偶及姘居等人均可相互容隐。

而英美法系的容隐亲属一般仅限于配偶。

在我国古代,可以容隐的亲属为父子、祖孙、夫妻。

笔者认为,在当代中国,容隐权人的范围可规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即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范围宽窄适中,一方面,易于被社会普通民众所接受;另一方面,在法律适用上又与刑法相衔接,不致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

关于容隐权行为的范围,参考借鉴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结合法理和人文分析,笔者认为作为一项公民权利不宜作过多限制,在立法设计上国家公权力应当向公民私权利让步,侧重于公民权利的保护,除明确规定一些具体类型,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亲属之间的严重伤害犯罪以及职务行为不得容隐外,其他行为不作限制性规定,亲属之间均可相互容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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