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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

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803

【发文字号】鲁办发[2018]3号

【发布部门】中共山东省委

【发布日期】2018.01.16

【实施日期】2018.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鲁办发〔2018〕3号)

各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高等院校党委:

《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2018年1月16日

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级以下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专业精神,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团结协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以人为

本,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严于律己,廉洁从业,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比较宽广的专业、学术视野,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八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获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或者获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在岗位空缺、人岗匹配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的限制。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

(二)、(四)、(五)、(六)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提任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五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提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四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五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以及从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正职领导人员或者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从严掌握。党委(党组)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十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事业为上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选拔任用工作做到依岗选人、以事择人、优中选适,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性格等方面的合理配备,做到优势互补、气质相容,增强班子整体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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