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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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制定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1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办法一、引言事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从事公益性活动、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组织。

山东省作为华东地区重要的经济发展区域,事业单位的聘用管理也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事业单位的聘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人才素质,山东省制定了相关的聘用管理办法。

二、聘用流程1. 聘用岗位发布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岗位将通过省级人才市场、招聘网站、官方公告等渠道进行发布,包括岗位名称、招聘人数、资格要求、薪资待遇等信息。

2. 报名与初步筛选符合岗位要求的应聘者需要进行在线报名,提交个人简历及相关材料。

初步筛选阶段,将根据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度进行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3. 笔试及面试候选人将参加事业单位的笔试和面试。

笔试将针对岗位相关知识进行考核,面试将对候选人的综合能力进行评估。

4. 考察及体检通过笔试和面试的候选人将进入考察环节,单位将考察候选人的政治思想及道德品质、工作实绩等情况,并进行体检。

5. 公示与录用考察合格的候选人将进行公示,公示期通常不少于7天。

公示期结束后,经考察合格的候选人将被确定为正式录用人员。

三、聘用条件与政策1. 岗位资格要求山东省事业单位对不同岗位的资格要求有所差异,一般包括相关学历、学位、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

具体要求将在岗位发布时进行公布。

2. 职称评定与晋升事业单位根据工作表现、业绩和岗位要求,对员工进行职称评定,评定结果将影响员工的晋升和薪资待遇。

3. 奖励与福利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员工将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终奖金、节假日福利等福利待遇,同时也有可能获得表彰和奖励。

四、聘用管理监督机制为了保证聘用管理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山东省建立了聘用管理监督机制。

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监督部门定期对事业单位的聘用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受任职人员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或在线举报平台对聘用管理进行投诉;3.建立聘用管理违规行为的监察和惩罚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承担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七)拟聘用人员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九)公布聘用结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鲁人社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展顺利,岗位聘用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从全省情况看,岗位聘用工作进展不够平衡,个别地方(单位)进展较慢。

为加快岗位聘用工作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1、加快岗位设置工作步伐。

截至去年底,全省87%的事业单位完成了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工作,根据国家要求,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工作思路,尚没有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的事业单位要在10月底前报送并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已经制定出台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高等学校、中小学、科研、文化、卫生等13个行业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认真执行;没有本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事业单位,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无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参照的,可按《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规定的全省总体控制比例执行。

3、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分别按相关行业省属、市属、县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

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一经核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功能、任务和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二、加快推进岗位聘用工作5、岗位设置方案已经核准的单位,要抓紧将岗位设置方案分解落实到位,按照核准的岗位等级和数量,及时将人员聘用到具体工作岗位,11月底前要完成岗位聘用备案工作;12月份,在全省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检查验收。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鲁人发【2006】23号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鲁人发【2006】23号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承担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七)拟聘用人员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九)公布聘用结果。

山东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

山东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

山东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制定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88.05.30【实施日期】1988.05.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宣布失效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1988年5月30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选拔任用干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除按国家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和上级委任以及按国家规定统一分配的人员外,一律实行聘用制。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非农业户口的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具有一定专长的人员中聘用干部。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从全民所有制工人中聘用干部,其数量必须限定在干部编制定员以内;从其他人员中聘用干部,必须具有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干部指标。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组织分配;(三)具有高中、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拟从事工作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四)从非在职人员中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周岁以下,从工人中聘用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五)身体健康。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干部,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自愿报名,。

威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威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威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威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宋远方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威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用人制度。

第三条市及县级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人员聘用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称受聘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

第二章人员聘用和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编制限额和工作需要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第七条聘用单位应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

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

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标签:标题]2016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2015-09-068: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1 / 13 ---------------------------------------------感谢观看本文-------谢谢----------------------------------------------------------- [标签:标题]2016第五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设置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首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择优聘用;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解读《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解读《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为在全省事业单位建立新型用人机制,去年,省人事厅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制定出台了《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范本)》),并召开工作会议,对全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作出了安排和部署。

根据会议要求,今年上半年全省事业单位现有在职人员将全部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实现身份转换。

日前,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事厅厅长焦连合就全省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意义是什么?答: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根本转变。

现行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其弊端日益显现。

主要是用人上的国家所有制和身份终身制,带来了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高不能低,缺乏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严重影响着事业单位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降低了事业单位的活力和效益。

改革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势在必行。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实现由固定用人制度向合同用人制度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位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有利于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新的用人机制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实现事业单位良性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我省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问: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内容是什么?答: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一项全新的用人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公开招聘制度,就是所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正、公平;竞聘上岗制度,就是所有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岗位需求和岗位条件,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公开选拔岗位所需要的人才;聘用合同制度,就是事业单位所有职工都要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以契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定期考核制度,就是聘用单位要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解聘辞聘制度,就是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聘受聘人员,受聘人员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职辞聘,以解决事业单位人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问题;聘用监督制度,就是通过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保证聘用制度的规范运行。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山东省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一条聘用计划的制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聘用计划,并报所属上级单位审核批准。

第二条人员招聘广告的发布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聘用计划,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发布人员招聘广告,并明确招聘岗位、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招聘考试招聘考试采取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考试科目和内容应与招聘岗位相适应。

考试方式可以包括笔试、面试、体能测试等。

第四条考试成绩的评定考试成绩的评定应当客观、公正、公平。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体检和审查考试合格的人员需要进行体检和审查。

体检内容应当包括身体健康和职业适应性等方面。

审查内容应当包括学历、工作经验、政治背景等方面。

第六条录用通知公告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体检和审查的结果,确定录用人员,并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录用通知公告。

第三章岗位聘用第七条岗位聘用管理岗位聘用应当按照岗位需求和人员素质进行匹配,不得进行额外特殊要求。

聘用的岗位应当明确工作内容、职责和权益。

第八条岗位聘用合同岗位聘用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并明确工作期限、薪酬待遇、福利保障等内容。

聘用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岗位聘用考核岗位聘用的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是否办理续聘、转正、解聘等的依据。

第十条岗位聘用争议处理岗位聘用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监督机构的职责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监督与检查措施监督和检查可以采取问询、检查调查等方式进行。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跟进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

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

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益,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登记的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进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聘用,按照干部管限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及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聘用合同,确立双方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精统一、效能的原则,力求适才适岗,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条青岛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各行业主门负责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区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聘用制实施的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市行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益。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事业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能,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并按照岗位的职责、条件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八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对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

聘用工作组织由事业单位的纪律检查部门代表、人事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进行。

精简范本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精简范本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1. 引言事业单位是我国公共部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职责。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作事业单位,山东省决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以提高事业单位员工的聘用质量和管理效率。

2. 背景传统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模式存在一些弊端,例如编制聘用限制、职位固化、人才流动性差等。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山东省决定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以灵活的方式吸引并留住高素质人才。

3. 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主要内容3.1 聘用方式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备案招聘、委托招聘等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聘用方式。

3.2 招聘程序招聘程序应包括岗位申报、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确保招聘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3.3 条件和标准招聘条件和标准应该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要求进行调整,注重应聘者的专业能力、综合素质以及工作经验。

3.4 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拟聘用人员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书,应明确职位、薪酬、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内容,并遵循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5 试用期新聘用人员应该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期培训和考核,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根据工作表现和个人发展情况决定是否正式聘用。

3.6 人员流动事业单位应该鼓励人员流动,提供适当的培训和发展机会,通过内部竞聘和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4. 实施措施为了更好地贯彻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推行在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中,山东省将采取以下实施措施:完善招聘程序和标准,确保招聘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减少编制限制,鼓励事业单位通过合同聘用方式引进人才。

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和发展体系,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加强人事管理部门建设,提高对人员聘用制度的运作和监督能力。

5.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优化人事管理,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提升事业单位的综合竞争力。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聘用机制,保障人才选拔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事业单位的聘用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任等环节。

第三条山东省事业单位的聘用工作必须遵循公开、竞争、择优、择位的原则,确保选拔与聘任工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山东省事业单位的聘用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人员聘用的程序第五条人员聘用工作必须依法程序进行,包括招聘计划的确定、岗位发布、应聘资格审查、选拔考试、面试、考察等环节。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的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岗位,招聘计划应包括岗位名称、职责描述、薪酬待遇、任职资格等内容。

第七条对于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者,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选拔考试。

考试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等形式,并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制定具体考试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招聘工作结束后,事业单位应当进行面试,并对面试结果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适应能力等。

第九条在综合考察合格的应聘者中,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考察,并对考察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考察结束后,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综合评估和考察结果,确定聘用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公示期结束后,事业单位应当向聘用人选发出聘任通知书,并进行签约手续。

第三章聘任和聘用的条件第十二条被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和专业知识。

(二)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职业操守。

(四)具备适应工作需要的身体条件。

第十三条人事部门在聘用人员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被聘人员在聘用以后,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如有违法行为或者不适应工作的情况,事业单位有权解除聘任合同。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鲁人发【2006】23号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鲁人发【2006】23号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承担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七)拟聘用人员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九)公布聘用结果。

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

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

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益,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登记的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进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聘用,按照干部管限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及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聘用合同,确立双方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精统一、效能的原则,力求适才适岗,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条青岛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各行业主门负责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区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聘用制实施的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市行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益。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事业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能,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并按照岗位的职责、条件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八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对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

聘用工作组织由事业单位的纪律检查部门代表、人事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进行。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山东省人事厅〈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设置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首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择优聘用;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新进人员,除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置的外,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一〉公布招聘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四) 组织考试或者考核;(五〉根据考试、考核情况,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六〉拟聘用人员报经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七〉公布聘用结果。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鲁人发[2006]24号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鲁人发[2006]24号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鲁人发〔2006〕24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作为全省事业单位统一的合同文本使用。

该合同文本可复印或从山东人事信息网站()下载。

二、各市、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使用《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过程中,可根据合同范本的有关内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各市在使用《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省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该合同文本进行修订。

附件: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二○○六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编号: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聘用单位(甲方)受聘人员(乙方)山东省人事厅制填写说明1、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2、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3、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山东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守则最新消息.doc

山东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守则最新消息.doc

山东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2018最新消息山东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2018最新消息山东事业单位将全面实行聘用制度今天,全省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暨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座谈会在济南召开。

记者从会上获悉,我省事业单位将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不允许搞绕道进人萝卜招聘。

根据会议部署,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做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尽最大努力消除制度推行的死角。

同时,要抓好聘用合同的履行和争议处理等工作。

全面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因事设岗、人岗相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大力拓展竞聘上岗范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除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不宜竞聘的岗位外,都要实行按岗聘用,竞聘上岗。

各部门单位要制定具体的竞聘上岗方案,明确岗位数量、岗位名称、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聘用期限、考核标准和竞聘程序。

严格聘期管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只有聘期考核合格才可以参与新岗位的竞聘。

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严格招聘程序,要在核准的年度用编进入计划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方案,严格按照招聘程序操作,保证事业单位招聘的公平、公正、公开。

绝不能随意变通,违规操作,更不允许搞绕道进人萝卜招聘,对类似情况,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说。

公开招聘时要科学合理设置招聘条件,提高受聘人员的岗位匹配度。

设定招聘条件时,既要避免条件过宽,防止报考人员与招聘计划比例过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不能过高,防止个别岗位无符合条件人员报考或报考比例过小。

目前,我省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人员聘用制度为主要特征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自2007年以来,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6万人,占新进人员总数的95%以上。

目前全省5.7万个事业单位核准了岗位设置方案,占应实施单位总数的95.1%,核准人数占人员总数的95.9%;5.5万个事业单位完成了岗位聘用工作,占应实施单位总数的92.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制度运行总体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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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3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省人事厅制定的《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涉及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聘用工作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做好有关工作。

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

事业单位已经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和完善;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应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符合岗位要求的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聘并签订聘用合同。

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对现役军人配偶,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残疾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至6级伤残人员,以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可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

择业期满后仍未另行择业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另行择业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中的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2月31日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山东省人事厅(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设置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首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择优聘用;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新进人员,除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置的外,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一)公布招聘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四)组织考试或者考核;(五)根据考试、考核情况,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六)拟聘用人员报经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七)公布聘用结果。

第九条人员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可采取公开招聘、直接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接受单位出资培训、解聘提前通知时限、解除聘用合同时的补偿、聘用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3年)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本人提出与单位签订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四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限内)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聘用单位接收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

聘用单位与本单位现有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违反聘用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

第十七条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订立后,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

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依法享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

聘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或增加附加条款。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聘用单位变更名称的,聘用合同的单位名称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的;(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治疗终结后经当地人事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的,按照国家规定应退休(退职)的;(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五)事业单位被撤销的。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五)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至6级的;(四)患职业病以及经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五)遇有严重妨碍其本人履行聘用合同情形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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