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北师大珠海分校学籍管理规定(新)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珠)校发[2005]27 号(2012 年 8 月修订)
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 发展,依据教育部 2005 年 3 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 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应事先向学校教学部教务办公室提出延期报 到申请,延期报到申请需附家长签名,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延期期限一般不能超过 两周。未申请延期报到或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 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 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 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指定医院统一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经医院诊 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不予取得入学资格,经本人申请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 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准予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无故不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 医院证明,向学校教学部教务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学院(部)报到,办理注册 手续。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应缴纳本学年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 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视为在校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权益。 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又无正当理由者, 按退学处理。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博士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博士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配合学校人才引进与培养政策,充分发挥博士人才在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中的作用,学校决定设立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博士科研项目,为获得博士学位的中青年教师提供科研专项经费。
一、申报资格1.项目申请人应为我校正式编制人员,取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后出站不超过5年。
2. 申请人在我校工作期间只可获得一次博士科研项目资助。
二、申报要求1.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依据充分。
2.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经费预算合理;能够在该研究领域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有潜力获得较高级别科研项目,能对学校学科建设发挥积极促进作用。
3.项目研究期限原则上为1-2年,最多3年。
4.项目须同时完成项目类和论文著作类任务:(1)项目类成果须完成以下目标之一:①主持省部级(含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②主持经费1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
(2)论文著作类成果须完成以下目标之一:①以第一作者身份在CSSCI、CSCD、CSTPCD收录期刊发表论文2篇;②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SSCI、A&HCI、CPCI-S、CPCI-SSH、EI收录刊物发表论文1篇;③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专著1部,或发明专利1项或软件登记1项。
三、申报程序1.申请者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博士科研项目申报书》。
2.申请者所在单位(院、部)应根据科研条件和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对项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提出意见,经主管科研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办公室。
3.教学部人事办公室会同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办公室对申请者的资格和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查。
4.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答辩及评审,并提出资助意见。
5.通过答辩的项目经发展部部长批示后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由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办公室予以公布。
6.博士科研项目每年集中申报受理一次。
四、经费管理1.项目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以及专家评审的意见而定,一般资助额度为3万元。
科研工作量化计分办法

科研工作量化计分办法(试行)为营造良好科研氛围,使科研工作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分对象
各二级学院(含民族教育学院一、二分院)和基础教学部教学行政岗、专职教师和实验实训人员。
二、计分周期
以自然年为单位,每年1月份结算上一年度科研工作量。
三、计分类别
按照其水平和重要性,科研成果量化得分分为A、B两类,A类代表较高水平得分,B类代表一般水平得分。
四、计分标准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性期刊(包括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表一:论文计分标准
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创作的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教育、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主办的展览会、音乐会;或在全国公开征集活动中被采用)的高水平艺术作品,视同相应层次的论文。
具体对应为:获国家级一等奖的计A60分,获国家级二等奖的计A50分,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一等奖以上的计A40分;获省级二、三等奖的,计B10分。
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译著、编著、教材)等;
表二:著作计分标准
3、科研项目申请、立项和结题
表三:项目申请、立项、结题计分标准
4、科研成果获奖
表四:科研获奖计分标准
5、获得专利成果
表五:专利计分标准
6、举办学术讲座(报告)。
凡列入赣江讲坛的学术讲座(报告)每场计B10分。
四、分值分配
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分值分配按下表:
表六:多人合作完成科研成果分值分配比例
五、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不定期予以动态调整。
学校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实施细则

******学校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为做好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按照《*****学院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省部级以上立项的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和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课题,带有经费资助的,按资助经费30分/万元增加计分。
(2)科研项目在项目批准立项年度先计总分的50%,按期结题者,结题年度再计其余50%;获准延期结题者,在延续期内不计分;延续期满仍然不能结题或项目被撤销者,扣除项目批准年度已经计算的分值。
(3)子课题降一档计分。
一般院级课题不设子课题,院级课题只记前5名。
(4)同一课题从不同渠道立项,按最高值计分,不重复计分。
(5)横向科技服务项目经费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分值。
(6)已结题者应提供课题结题证书,严格按证书上名次排序计算分值。
二、论文计分办法发表的论文须署名*******学院。
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论文,字数须在2000字以上,且属于理论性研究,按一般期刊论文计分。
(一)论文级别的界定论文评定按所发表刊物级别分五等次。
刊物的级别由主管单位决定。
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以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参考名录最新版为准,中文核心期刊以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大核心期刊最新版为准。
1.核心期刊:包括北大、南大,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期刊)。
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国家级”期刊,即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等为主管单位的刊物),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中国xx集团、中国xx学会、协会)主办的期刊。
“省级”期刊,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期刊以及由各本、专科院校主办的学报(刊)。
2.一般公开期刊不包括在核心期刊内的期刊。
(二)不合格刊物的计分1.在不合格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不能作为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
2.若论文是在被认定为不合格刊物之前发表者,可计分;之后发表者,不计分。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务处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务处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务处师(珠)教文【2006】11号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为加强对毕业论文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2004年4月8日)《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教学目的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毕业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集中训练,毕业论文的质量也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
通过毕业论文的教学环节,要具体实现以下教学目的:1、培养学生独立思考、探求真理的科学精神,强化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
2、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
3、巩固和扩展学生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4、检查其他环节教学工作的得失,检验人才培养质量,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二条撰写过程的要求1、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大致要经过选题、调研(包括收集资料、实验、实习等)、开题报告、撰写论文(编写论文提纲、撰写初稿、修改定稿)或设计方案、答辩等阶段。
2、毕业论文的选题要求如下:(1)论文题目内容不能脱离培养目标和专业特点,应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扩充学生所学知识,使学生受到全面的锻炼;应根据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尽可能结合社会实践、生产、科研、实验室建设等任务,注重发挥专业的优势和特长,靠近未来的就业方向。
(2)要考虑学生的专业基础和实际水平,题目不宜过大,应是学生在短期内经过努力能基本完成或易于独立地取得阶段性成果的课题。
(3)实行教师指导与学生自选相结合的办法,由学院负责协调工作。
(4)毕业论文原则上为一人一题。
如需由两个或几个人共同完成的,应由指导教师提出,经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批准,但每个学生必须独立完成其中所承担的部分工作,并以独立撰写论文的形式进行。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校资助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校资助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校资助科研经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结合我校科研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资助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用于资助校级科研项目、科研创新团队、校外科研项目配套和奖励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经费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1. 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办公室负责科研经费的拨付,配合行政部财务办公室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指导工作。
2. 行政部财务办公室负责科研经费的入账、使用、结算等具体手续,监督、指导经费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3. 经费负责人所在学院或部门协助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办公室和行政部财务办公室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4. 经费负责人负责经费使用的签批。
经费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直接责任人,按规定使用经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科研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经费,不得巧立名目转移经费。
第二章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及使用规定第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执行。
第六条 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科研经费,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耗材费和其他。
1. 资料费:指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 数据采集费:指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 差旅费:指在科研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和参加相关学术会议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与资助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科研意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教研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营造有利于优秀科研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建设一支教学科研型教师队伍,促使学院的科研上水平、出效益,以质量兴校、科研强校,增强学院核心竞争力,同时为科研工作考核提供规范的考核评价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计分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教职工。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享受专业技术职务津贴的在编在职人员;当年退休及新进人员不参加考核。
第四条各类型专业技术人员按实际聘任职务进行考核。
第五条当年专业技术职称发生变化者,年度考核仍按变化前的专业技术职称所对应的科研工作量进行考核。
第六条各院系实验实训教师基本科研工作量,为同一职称级别专任教师基本科研工作量的70%,其具体人员由学院认定。
第七条兼课教师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为同一职称级别专任教师基本科研工作量的50%,其具体人员由学院认定。
第八条未兼课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为同一职称级别专任教师基本科研工作量的20%。
第九条对本办法没有包含的特殊情况,学院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另行核算相应科研工作量。
第十条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周期为三年,每年度进行科研工作量计分,作为绩效考核中科研目标考核等级的评判依据,考核的等级作为个人年度评优评奖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教研成果,计分并资助;为第二及其以后完成单位的科研、教研成果,只计分,不资助;没有以“***********学院”为完成单位的,不计分。
其成果形式如下:1.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科普读物等;2.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刊登在中央和省级党报上的理论版文章;3.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4.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收录论文;5.各级各类科研、教研项目;6.专利、软件著作权;7.科研、教学成果奖励;8.各级文学、艺术类奖励;9.教育教学改革成果;10.学院认定的其它科研成果。
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为了促进学院教师科研创作的积极性,提高我院整体科研创作水平,特对学院教师每年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进行了规定,并制定了相关的细则,请各系、部遵照执行。
一、科研工作量说明1.教师每年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
原则上副教授、教授每年至少完成一篇二A级及以上的论文(包括参与课题),讲师至少完成一篇二B级及以上的论文(包括参与课题),助教每年至少在院刊上发表一篇论文。
2.教师在完成额定工作量的前提下,学院给予科研记分,分值可累计,不限最高额,具体方法如下:二、论文类每篇记分1.一A级刊物 32.一B级刊物 1.53.二A级刊物 0.54.二B级刊物 0.35.院刊 0.1三、课题类1.国家级课题(前7人计算分值)2.省部级课题(前5人计算分值)3.院级课题(前3人计算分值)类别级别每万字记分专著、教材国家级 0.08 省级 0.05编著国家级 0.04省级 0.025工具书、参考书国家级 0.03 省级 0.02五、科研成果获奖1.国家级奖(1)国家级政府奖:获奖级别每部记分一等奖 2二等奖 1.5三等奖 1(2)国家级行业奖:获奖级别每部记分一等奖 1二等奖 0.5三等奖 0.3(3)国家级协会奖:获奖级别每部记分一等奖 0.5二等奖 0.3三等奖 0.12.省级奖(1)省级政府奖:获奖级别每部记分一等奖 1二等奖 0.5三等奖 0.3(2)省级行业奖:获奖级别每部记分一等奖 0.5二等奖 0.3三等奖 0.2(3)省级协会奖:获奖级别每部记分一等奖 0.3二等奖 0.2三等奖 0.1六、创作类创作类作品主要包括已在学院外获奖的作品;未获奖但公开出版、播出、发表、刊登、展出的作品两类。
作品的主创人员可以进行创作工作量的累积。
具体方法如下:(一)作品1.在电台、电视台播出的作品(1)国家级媒体每部记分中央电视台一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 1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其它频率 0.8(2)省级媒体卫视、电台一套 0.5省级地面频道(包括省会及计划单列市台) 0.3省级电台其它频率(包括省会及计划单列市台) 0.32.发表、刊登、展出的美术、音乐作品(1)入选国际性展览(大赛)(2)入选国家政府级展览(大赛)(3)获国家级、省级政府奖、行业奖和协会奖参照作品获奖标准3.在正式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期刊上发表的美术(含书法)、音乐作品,按同类期刊论文标准的0.7系数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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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为学校进行业绩考评、奖惩与晋职提供科研工作方面的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全职在岗的教研人员。
第三条计入科研工作量的科研项目是指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院(部)或校级研究机构名义签订的,在科研处备案且经费划入学校账户的各级各类项目,及校级科研项目。
第四条计入科研工作量的科研成果应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的名义正式出版或发表,包括:论文、被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著作、译著、译文、教材、工具书、论文集;专利、实用新型等知识产权;获得政府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科研工作量考核遵循质量和数量相结合的原则,以“分”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科研工作量考核的时限、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科研工作量考核的时间范围与学校人事考核的要求保持一致,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七条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
(一)科研工作量考核分别设置总分值和项目分值两个指标,具体见下表。
(单位:分)
(二)科研工作考核任务说明
1.科研工作量总分值=科研项目分值+科研成果分值,其中项目分值可抵作成果分值,成果分值不可抵作项目分值。
正高级、
副高级人员(除体育类、外语类、艺术类职称系列和教辅人员外)的科研工作量需同时达到总分值和项目分值要求。
2.中级和初级职称科研合格只做总分值要求,不做项目分值要求。
3.体育类、外语类、艺术类职称系列科研合格只做总分值要求,不做项目分值要求。
4.教辅人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年平均科研考核合格分值分别为60分、40分、15分和10分,且只做总分值要求,不做项目分值要求。
第八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按照学校人事考核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考核计分办法
第九条 科研项目
(二)科研项目成果计分说明
1.纵向项目立项时间和经费以立项书约定为准,横向项目以项目经费打入学校账户的时间及金额为准。
项目参与考核的时间在项目立项至结项时间段内由项目负责人选择决定。
2.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备案时需提交项目组人员名单和承担项目工作量分配方案,考核时以此方案为准。
纵向项目参加人员(不超过X人)根据项目立项书或合同书确定;横向项目参加人员(不超过X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实际情况确定。
3.纵向项目没有区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按照该类别一般项目计分;没有经费资助的,按该类别一般项目分值的1/2计分。
4.国家级重点项目主持人在三个聘期和聘期各年度科研考核优秀,国家级一般项目主持人在两个聘期和聘期各年度科研考核优秀。
第十条科研成果
一、论文
(二)论文计分标准说明
1.学术论文的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
2.在考核期内,已发表的论文被收入论文集或被其他期刊转载,不累计计算,只计最高分。
3.研究咨询报告须有政府部门开具的采用证明;如研究咨询报告为科研项目的成果,研究报告分值与科研项目分值不累计计算,只计最高分。
4.A类论文作者可在两个聘期和聘期内各年度科研考核优秀。
二、著作类成果
著作类成果计分标准(单位:分/万字)
1.计入科研工作量的著作类成果的完成人必须注明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人员。
2.学术专著是以本人研究成果为基础的学术论著。
编著、译著、教材内容均应与本人研究的学科领域相关。
3.译著指的是在国内首次翻译。
4.专著、教材等书中非作者研究成果的附录部分不计分,各种资料汇编、考试辅导材料、大全类工具书最多按40万字计分,超出部分不予计分。
三、获奖科研成果
(二)获奖科研成果说明
1.国家级奖是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社科(科技)优秀成果奖,包括国家社会科学成果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家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以及国家正式承认的国家级奖励;省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名义颁发的社科和科技优秀成果奖,包括各类全国性的一级学科学会、研究会、基金会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市级(省厅级)将指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社科和科技优秀成果奖。
2.同一项成果获得多项奖励,不累计计算,只计最高分。
3.科研成果奖只限于学术类奖项。
4.凡只设优秀奖不分等级的奖项,按三等奖分值计分。
四、知识产权类成果计算标准:(单位:分/项)
第十一条多人合作科研成果的计分
(一)多人合作发表的论文,一般按承担任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由第一作者分配得分,且第一作者的得分原则上不能低于其他作者,得分顺序与排名顺序原则上应一致。
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不同排名的作者得分按如下方式计算:
1.二人合作:第一作者65%;第二作者35%;
2.三人合作:第一作者50%;第二作者30%;第三作者20%;
3.四人合作:第一作者45%;第二作者25%;第三、四作者各15%;
4.五人及以上合作:第一作者30%;第二作者20%;其余作者按50%均分。
(二)多人合作出版的著作类成果必须注明每人承担的章节,如不注明,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三)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如获奖励,不同排名的参加者得分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