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交通运输局督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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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政务督查督办制度模版(2篇)

交通政务督查督办制度模版(2篇)

交通政务督查督办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促进交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有效化,提高行政效能,建立交通政务督查督办制度。

第二章目标第二条交通政务督查督办的目标是加强对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督办,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促进交通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责任第三条交通政务督查督办的责任主体为交通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

第四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政务督查督办工作,制定交通政务督查督办计划,组织督查和督办工作,及时反馈督查和督办结果,推动问题的解决。

第五条监察部门负责对交通管理部门的督查和督办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督查和督办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第四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一)组织制定交通政务督查督办计划,明确督查和督办的对象、时限和要求;(二)组织实施交通政务督查,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三)组织实施交通政务督办,对问题交通管理工作发起督办,并跟踪督办进展,确保问题的及时解决;(四)对督查和督办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形成考核报告。

第五章工作流程第七条交通政务督查督办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制定交通政务督查督办计划: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督查和督办计划,明确督查和督办的对象、时限和要求;(二)组织实施交通政务督查: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计划,指定人员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三)组织实施交通政务督办:交通管理部门对问题交通管理工作发起督办,并跟踪督办进展,确保问题的及时解决;(四)对督查和督办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交通管理部门对督查和督办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形成考核报告。

第六章绩效考核第八条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督查和督办工作的结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评奖评优、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条交通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交通政务督查督办工作职责,确保依法行政,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自查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自查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自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淮政秘[2017]54号【发布部门】淮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12【实施日期】2017.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自查的通知(淮政秘〔2017〕54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大督查的通知》(国发明电〔2017〕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自查的通知》(皖政明电〔2017〕2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自查工作通知如下:一、督查重点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当前经济运行和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重点督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度扩大总需求、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保障和改善民生、防范重点领域风险等5个方面工作。

二、自查任务分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对照督查重点,认真开展全面自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按以下分工进行重点自查。

(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2017年压减5000万吨左右钢铁产能,退出1.5亿吨以上煤炭产能,淘汰、停建、缓建5000万千瓦以上煤电产能,有效处置“僵尸企业”情况。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局等分别负责)2.取缔“地条钢”产能情况。

(市经信委牵头负责)3.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推动库存较大的三四线城市去库存,推进600万套棚户区住房改造,继续发展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因地制宜、多种方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加快居住证制度全覆盖情况。

(市房管局、市公安局等分别负责)4.促进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推进资产证券化,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大股权融资力度情况。

(市政府金融办、市国资局、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等分别负责)5.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全面清理规范各类涉企收费特别是地方开展清费工作,落实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一系列减税措施,降低企业用能、物流成本等情况。

2023年道路运输暗访督查工作方案

2023年道路运输暗访督查工作方案

2023年道路运输暗访督查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道路运输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们的生产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推动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水平,2023年道路运输暗访督查工作将紧密结合交通部门优化全国运输体系的目标,以监督各地区各企业合规经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为重点,全面加大对道路运输领域的暗访督查力度,促进行业秩序的改善和提升。

二、工作内容和方式1.建立暗访督查工作机制:制定《2023年道路运输暗访督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责任部门和具体任务,建立统一领导、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2.加强情报信息收集:与公安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密切配合,及时掌握道路运输领域的相关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3.加强督查力量建设:组建专业化、高效率的督查团队,明确人员配备和工作分工,提高督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4.加大督查频次和范围:制定每月督查计划,对全国各地不同类型的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暗访督查,涵盖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车辆装备、驾驶员素质和服务品质等方面。

5.强化重点领域的督查力度:重点关注危化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农产品运输、重点旅游区域的客运车辆等特定领域的运输行业,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6.深化督查手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暗访督查,包括现场蹲点、随机检查、抽样调查等,确保督查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

7.加大问责力度: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保障和措施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暗访督查的重要性和意义,引导社会舆论对道路运输行业合规经营的关注和支持。

2.强化监督协调:健全督查工作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督查工作的跟踪、督导和评价,确保工作的及时有效实施。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加强对全国交通运输事业的监督、调研和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是指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包括公路、铁路、水运、民航、城市轨道交通和管道运输等各个方面的数据统计。

第四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统计学原则和方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对全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方统计局负责本地区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二章统计调查内容第七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交通运输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运输里程、载客、货运量等相关数据;(二)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程度、责任认定等相关数据;(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对环境的影响、污染程度、治理措施等相关数据;(四)其他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统计调查。

第八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第九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和报告机制,保证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十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统计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数据报告方式可以采取纸质报告、电子报告等多种形式,确保数据的传递和保存。

第三章统计调查方法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一)抽样调查方法,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样本,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二)全面调查方法,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三)综合调查方法,结合各种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交通政务督查督办制度

交通政务督查督办制度

交通政务督查督办制度一、总则为确保交通政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政务工作效率,加强政务督查督办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国交通政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交通政务督查督办,是指对交通运输部和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交通部门”)政务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务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协调、督促、指导和评估的活动。

交通政务督查督办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各级交通部门应当设立政务督查督办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务督查督办工作。

上级交通部门政务督查督办机构应当指导下级交通部门的政务督查督办工作。

政务督查督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政务督查督办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对政务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协调、督促、指导和评估;(三)负责对政务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和汇总,提出改进建议;(四)负责对政务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五)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督查范围和内容政务督查督办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一)国家和地方各级交通部门制定的交通政务工作的规划和计划,以及与之相关的政策措施;(二)国家和地方各级交通部门部署的交通政务工作的重点任务和重大事项;(三)国家和地方各级交通部门出台的交通政务工作的改革措施和试点项目;(四)国家和地方各级交通部门对交通政务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估;(五)其他需要进行督查督办的政务事项。

四、工作程序政务督查督办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督查计划。

根据政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政务督查计划,明确督查的重点、任务、目标和时间节点。

(二)进行督查部署。

根据督查计划,制定具体的督查方案,明确督查人员、方式和时间安排,并将督查方案通知相关单位。

(三)开展现场督查。

根据督查方案,组织督查人员对政务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现场督查,了解政务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6〕62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6〕62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6〕62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淮北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2016年6月7日淮北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切实改善全市农村地区交通条件,更好地助推精准扶贫,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意见》(皖政〔2015〕1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县乡公路畅通工程。

实施乡级公路畅通工程,通过对现有公路进行路面改善,到2017年底,使全市每个乡镇具备1条与相邻乡镇最短捷的路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的四级及以上公路,原则上路面宽度不低于5米。

(二)乡村道路畅通工程。

实施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到2018年底,完成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建制村优选通达路线窄路面拓宽改造任务,原则上在原有路面宽度的基础上加宽不低于1米,对原有路面宽度已达4.5米的路段不再拓宽改造。

实施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到2018年底,完成交通运输部认定的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任务,路基宽度不低于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米;特殊路段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错车道设置间距原则上不大于500米。

实施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5〕1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5〕1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进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政府决策决而有行、行而有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37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促进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完成深化改革任务、落实建设“精致淮北”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是依法行政和提高执政力的重要手段。

围绕“精致淮北”建设的目标,把督促检查工作作为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推进、协调、督查“三大体系”的基本要求贯穿到政府工作的全过程,依法、有序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切实履行督促检查工作职能。

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重要工作方法,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职责和重要任务。

深入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对于增强党委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意义重大。

(二)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是实现科学决策和确保决策落实的重要环节。

交通执法督查方案

交通执法督查方案

交通执法督查方案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频发问题越来越突出。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保障交通安全,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交通执法督查工作的力度。

本文旨在探讨交通执法督查的相关方案。

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交通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交通执法督查的相关规定。

其中,交通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警察按照职责区域执勤方案,对交通违法行为实行督查。

”此外,各地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执法督查方案。

执法督查方式现场巡查现场巡查是交通执法督查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最常用的方式。

通过在道路上设立执法检查站、执法摄像头等设施,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对违法行为进行警示和处罚。

点名道姓点名道姓是指通过公开通报违法行为者的姓名、单位名称、违法行为情况等信息,让公众知晓违法行为。

这种方式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对公众形成震慑。

摸排侦查摸排侦查是指通过调取交通事故、举报电话、公众投诉等信息,进行侦查和摸排,发现交通违法行为。

这种方式可以通过挖掘违法行为的根源,为后续执法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指通过公开电话、网络等方式,让社会各界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这种方式可以使公众参与到交通管理的过程中来,加强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执法督查流程交通执法督查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线索收集通过调取交通事故、举报电话、公众投诉等信息,进行摸排侦查,发现交通违法行为的线索。

线索核实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判断其真实性和可信度,确保核实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线索处置对真实的线索进行处置,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劝阻或处罚。

过程记录对执法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时间、执法地点、执法种类、处理结果等信息。

处理结果通报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和通报,通过公开通报违法行为者的姓名、单位名称、违法行为情况等信息,让公众知晓违法行为。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6•【字号】淮政办秘〔2018〕145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市管理改革工作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考核工作,提升城市管理绩效,增强考核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淮北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26日淮北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创新城市管理模式,提高我市城市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智慧化水平,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考核,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紧紧围绕打造文明之城、建设智慧淮北工作目标,依托智慧城管信息系统平台,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城市公共信息资源,逐步形成统一指挥、监督有力、权责明晰、处置及时、考评科学、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和城市环境持续改善,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二、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分为三个序列:序列一:区县政府(共4个)。

具体为:相山区政府、杜集区政府、烈山区政府、濉溪县政府。

序列二:市相关单位和驻淮有关单位(共32个)。

具体为: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旅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防空防震办、淮北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淮北供电公司、电信淮北分公司、移动淮北分公司、联通淮北分公司、淮北华润燃气公司、淮北石油分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淮北车务段、邮政淮北分公司、淮北日报社、市建投集团公司、安广网络淮北分公司、铁塔淮北分公司。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5•【字号】淮政办秘〔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掌握“放管服”改革推进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放管服”改革工作决策部署,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决定对“放管服”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认真查摆困扰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焦点和堵点,切实解决“放管服”改革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全力服务中国碳谷·绿金淮北建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组织专项督查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大数据资源局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

二、督查内容专项督查采取全面自查和现场督查方式分步进行。

(一)全面自查。

对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2017年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淮政〔2017〕6号)所列84项重点改革任务和“放管服”改革十大典型问题(权力下放不协调、红顶中介变隐形、违规收费未杜绝、部分工商登记事项耗时长、资格资质审批待精简、科研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慢、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充分、办证等公共服务不便捷、政府监管不到位、长效机制待健全)进行自查,找准问题,分析原因,并撰写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自查表于2月9日前报送各牵头单位,同时报送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单位于2月13日前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503室,联系电话:3198506,邮箱:*****************)。

(二)现场检查。

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对标“放管服”改革典型问题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开展明查和暗访。

明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各责任单位承担“放管服”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淮政办[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0〕53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淮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淮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设施完好,保障公众出行安全,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和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等十部门下发的《2010年安徽省治超工作实施方案》(皖交路〔2010〕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

第三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监管、路面控制、标本兼治”的原则,按照源头监管与路面执法相结合、企业自纠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建立治超长效机制,保持治超工作持续、稳定、有效开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经费落实,为治超检测站点建设、治超科技投入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治超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签订目标责任书。

市人民政府将对治超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治超不力的单位及负责人、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办法由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成立淮北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经信、质监、安监、行政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国税、法制、农业、宣传等部门和县区政府组成。

交通政务督查督办制度

交通政务督查督办制度

交通政务督查督办制度
是为了加强对交通政务工作的监督和落实,提高政务的执行效率和质量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管理制度。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督查机制:明确督查的主体、范围和方式,如设立专门的督查部门或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如何组织和实施督查工作。

2. 督办机制:明确建立督办工作机制,对交通政务中的问题进行及时跟踪和督促整改,如通过定期督办会议、报告等方式进行。

3. 督查督办对象:明确督查的对象是哪些部门或单位,包括交通部门、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等,明确责任主体。

4. 督查内容:明确需要督查的事项和内容,包括政策落实情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突发事件处理等,确保政务工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5. 督查和督办结果的反馈和处置:对督查和督办的结果进行及时反馈和处置,建立健全问题反馈和整改制度,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通过建立和完善交通政务督查督办制度,可以加强对交通政务工作的监督和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

同时,也可以增强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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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淮政秘〔2015〕133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淮政秘〔2015〕133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淮政秘〔2015〕133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严执法、排隐患、强管理”专项行动,确保全市冬季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12月4日下午,市政府副市长张家忠带领公安、消防、安监、交通等部门和濉溪县政府负责同志,深入濉溪县社会单位,对危化品运输、客运企业和火灾隐患单位开展了“四不两直”督查检查。

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濉溪县恒安危化品运输公司。

辖区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定期对危化品运输公司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督促企业消除安全隐患,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执行较好。

存在问题:该公司安全学习例会开展不正常,危化品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设备老化、不能实时监控,专职监控人员业务不熟练,民用建筑违规存放和销售氧气储瓶、且摆放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二)濉溪县安通客运公司。

该公司结合企业实际分批开展驾驶员安全学习,安全教育坚持较好。

存在问题:该公司有46台从事旅客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

(三)濉溪县理士电源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今年3月发生火灾事故后,能够认真汲取教训,建立了微型消防站,制度措施落实较好,控制室值班规范有序,消防员安全意识增强。

存在问题:公司内丁戊类厂房、仓库违规存放包装材料等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物品;微型消防站的岗位职责、人员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制度、值守联动等方面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四)濉溪县城北批发市场。

该市场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辖区政府已对市场内的用电线路、可燃塑料顶棚、室外消火栓等进行了整改,消防道两侧设立了护栏,逐户配备了灭火器。

道路安全与交通运输领域执法专项整治督察要点标准

道路安全与交通运输领域执法专项整治督察要点标准

道路安全与交通运输领域执法专项整治督察要点标准
1. 交通法规执行情况:督察要关注交通执法人员对交通法规执行的情况,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车辆违法行为处罚、交通指示标志使用等方面。

2. 交通秩序维护情况:督察要重点关注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情况,包括交通拥堵、交通事故处理、违停等问题的处理效果。

3. 道路交通设施维护情况:督察要关注交通设施的维护状况,包括交通信号灯、标线、标牌等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4. 车辆运输安全情况:督察要重点关注车辆运输安全问题,包括超载、疲劳驾驶、违规运输危险品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5. 执法效能评估:督察要对执法工作的效能进行评估,包括案件处理及时性、执法证据的合法性以及相关记录的完整性等方面。

6. 执法人员素质培训:督察要关注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和培训情况,包括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法律法规知识和服务态度等方面。

7. 群众满意度调查:督察要通过调查了解群众对交通执法工作的满意度和对执法人员的评价,以评估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效果。

8. 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督察要关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交通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包括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等方面。

交通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方案

交通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方案

交通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方案1. 背景交通质量是指交通系统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快捷、便利、舒适等各方面的综合水平。

为了维护广大市民的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交通行业需要进行监管和监督。

因此,制定一份适用于交通质量行业的监督抽查方案迫在眉睫。

2. 目的本方案旨在明确交通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的目的、范围、程序和具体操作规程,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

3. 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所有交通质量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包括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公路管理局等。

4. 内容4.1 目标本方案的监督抽查目标为交通质量行业的安全性、便捷性、舒适性、服务质量等各方面,着重检查以下内容:1.交通安全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包括道路警示标志、红绿灯、路障等。

2.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指标和行驶状态,包括车辆外观、车内卫生、驾驶员资格证等。

3.公共交通服务状况,包括公交站点排队情况、站牌标识情况等。

4.出租车服务质量、价格、安全指标等。

4.2 抽样方法本方案采用随机抽样方法,通过计算机程序在被监管对象中抽取符合条件的样本,生成检查计划。

4.3 检查程序1.通知被监管对象:检查前需向被监管对象发出检查通知,并告知具体检查时间、地点和内容。

2.参加人员及工具:检查人员必须是具备专业知识和资质的相关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配备检测工具和设备。

3.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等方法都可以采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法。

4.检查结果处理:根据检查结果,分类处理问题,录入数据库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5.报告:检查结束后,对被检查对象的合规性和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检查报告,并报交监管机构。

4.4 监督与管理1.监督:对所有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发现和及时处置措施,确保检查流程的公正、严密和规范。

2.管理:对检查质量进行考评和研究,逐步完善监督抽查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5. 维护和更新本方案咨询涉及方面的意见,有任何需要调整的内容,均要在透明、公开的原则下进行优化或更新,并及时发布新版本。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淮政[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2008]46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淮北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可以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时,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六)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皖交政法函〔2021〕127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市、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抓好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是根据厅《关于印发改革后厅机关“1+5+1+X”内部运行机制(试行)的通知》要求而编制,为进一步厘清了省级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明确省级行政执法检查事项。

清单包含的执法检查事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且纳入“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由省级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以及省权力清单、交通运输部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中明确省级负有事中事后监管任务的行政检查事项。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省市县均有监管任务的事项,原则上不纳入清单,以市县属地监管为主。

二、厅机关有关处室、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及高速公路路政支队,要根据清单确定的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和工作要求,依法开展执法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厅直四中心和省渔检处,要提供相应行政辅助,积极参与执法检查。

三、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项目,厅将同步调整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明确抽查任务。

四、清单施行动态调整。

厅机关有关处室、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及高速公路路政支队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及时提出清单事项修改、增删建议,政策法规处按照程序及时予以确认、发布。

五、各市交通运输局及广德市、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可参照清单,编制本级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4月8日。

交通政务督查督办制度

交通政务督查督办制度

交通政务督查督办制度概述随着交通行业的快速发展,交通建设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随之而来的是需要保障这些建设项目能够高效、安全、合规地进行,在这个过程中督查督办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督查督办制度的定义督查督办制度是指由监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及督办,确保项目安全、高效、合规运行,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建设意义交通行业投资兴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其中需要政府部门不断监督,从而减少建设过程中出现不规范、不安全等问题,保护投资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督察督办制度还有助于提升政府机构管理效能,进一步促进政务透明。

督查督办的内容督查督办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安全在交通建设过程中,安全问题是最重要的事情之一。

督查督办要求相关部门重点关注安全问题,尽可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工程质量交通建设项目的质量是保障工程长久稳定运行的重要因素。

监管部门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专业评估,确保项目的质量达到标准。

合规性交通建设项目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需要确保项目在规定合规性方面工作,保障建设项目的合规,防止相关方面违规操作。

进度在建设项目进行中,有时会遇到工程进度不顺利的情况。

监管部门需要督促相关单位加快进度,确保项目能够按照时间计划顺利完成。

实行方式为了确保督查的有效性和实效性,监管部门需要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并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远程监管。

同时,每个建设项目都需要有一个专职的工作人员进行跟进和沟通。

结语督查督办虽然看似是一项单调、繁琐的工作,但是在大型的交通建设项目建设中,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才能将建设项目管理做到尽善尽美,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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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交通运输局督查办法
为推动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及时发现问题,加大整改和问责力度,促进全市交通运输系统作风大转变、效能大提速、环境大优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对象
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督查领导机制
督查工作在局督查办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进行。

人员从局机关、局属各单位中抽调。

也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市民代表、新闻媒体参与督查活动。

三、督查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是否按序时进度完成目标任务,在工作中是否存在失误、延误、错误等现象。

(二)作风纪律情况。

是否严格遵守上班作息制度和工作纪律,工作秩序是否有序;是否存在工作人员随意脱岗、串岗以及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打牌、玩游戏,参与赌博和其他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等问题。

(三)依法行政情况。

是否存在推诿扯皮、刁难群众、不给好处不办事、“吃拿卡要”等问题;是否存在办事不公、暗箱操作的问题;是否存在乱罚款、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等“四乱”现
象;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问题。

(四)服务效能情况。

是否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有无办事拖拉、违反服务承诺、超时办结等问题;是否存在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办事程序是否顺畅,投诉监督电话是否畅通。

(五)市交通运输局其他需要督查的内容。

四、督查方法
(一)局督查办明查
每季度对全局各单位开展一次明查,听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记录,向单位工作人员询问有关问题。

或以电话查询、询问当事人、核对办事记录或干部的真实去向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局督查办暗访
局督查办不定期组织对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进行随机暗访。

(三)社会督查员暗访
由聘请的社会督查员自主决定暗访的对象和时间,随机开展暗访,并将暗访情况及时向局督查办反馈。

(四)实行督查跟踪和回访制度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在责令整改后,局督查办组织人员进行跟踪复查或回访检查。

五、责任追究形式
(一)直接责任
工作人员有违反市交通运输局有关规定的行为,该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形式有:
1、口头告诫
2、通报批评
3、书面告诫
4、免职
5、辞退
(二)领导责任
1、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市交通运输局有关规定行为被查处的,该单位负责人按照岗位职责要求的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2、单位负责人违反市交通运输局有关规定行为被查处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逐级负责”的原则,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六、督查结果运用
(一)督促整改。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局督查办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严肃问责。

按照有责必问、失责必究的要求,对督查
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以及整改问题不到位、走过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据《淮北市交通运输局工作失误、延误、错误责任追究办法》、《淮北市交通运输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党纪政纪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机关工作人员第一次被查到有违反市交通运输局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进行告诫约谈,机关内部通报批评,给科室负责人口头告诫。

扣科室年度目标考核0.5分。

2、局属单位中有工作人员第二次被查到违反市交通运输局有关规定行为的,该单位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进行告诫约谈。

被查到二次同属一个人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书面告诫,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处理。

扣单位年度目标考核1分。

3、局属单位中有工作人员第二次及以上被查到违反市交通运输局有关规定行为的,该单位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建议调整负责人。

同一人被查到违反机关效能行为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的,给予书面效能告诫,通报批评。

单位按照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予以处理。

国企员工、岗位合同工予以解聘合同。

扣单位年度目标考核3分。

4、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如被查到违反市交通运输
局有关规定行为2次的,免去中层干部职务。

扣单位年度目标考核2分。

5、局机关、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中,受到群众有效投诉1次,写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进行效能约谈,扣单位年度目标考核0.5分;2次及以上的,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扣单位年度目标考核1分。

6、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工作失误、延误、错误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7、因违纪违规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8、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市交通运输局有关规定行为次数跨年度累计计算。

(三)年终考核的依据。

1、一人违反市交通运输局有关规定行为累计达到3次、2次、1次,分别扣单位年度目标考核3分、2分、1分。

2、同一单位2次及以上被查到违反市交通运输局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资格。

(四)及时通报。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的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影响恶劣的,按程序报批后,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六、督查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

督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督查到的情况及问题必须如实填写《淮北市交通运输局督查记录表》并向局党委报告。

督查要做到互相监督,每个督查小组必须由2个以上人员组成。

督查前,要按规定领取督查设备,并熟练掌握设备使用方法;督查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做好督查记录,并妥善保管好音像资料;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形成督查工作报告,并将督查中收集的音像资料整理好,交专人保管。

(二)严格纪律。

督查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严格保密,忠实履行好工作职责,不得提前通知被查访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泄露督查工作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查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礼品、馈赠与宴请等。

对违反督查工作纪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密切配合。

被查访的单位和人员要积极配合督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挠督查活动的开展。

对干扰、阻挠督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督查工作。

附:《淮北市交通运输局督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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