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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2019年76文件精神

重庆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2019年76文件精神

重庆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2019年76文件精神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老旧小区的居民出行问题日益凸显。

重庆市在2019年发布了关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76号文件,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政策支持。

本文将围绕这一政策,探讨重庆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必要性、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步骤,并对未来展望和政策建议进行分析。

一、背景介绍老旧小区的居民大多以中老年人为主,他们出行依赖楼梯,然而楼梯的存在却给许多行动不便的居民带来了困扰。

近年来,我国城市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成为了一个迫切的需求。

为此,重庆市在2019年发布了关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76号文件,旨在解决这一问题。

二、重庆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必要性重庆市作为一座山城,老旧小区分布广泛,居民出行难题尤为突出。

加装电梯不仅能够方便居民出行,提高生活质量,还能缓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

此外,加装电梯还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促进老旧小区的改造升级。

三、2019年76文件精神的政策措施根据2019年76号文件,重庆市将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推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1.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2.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降低居民负担;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4.优化规划布局,确保电梯加装不影响城市景观;5.加强监管,确保电梯质量和安全。

四、加装电梯的具体实施步骤1.居民意愿征集:征求小区居民的意见,达成共识;2.编制实施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加装电梯方案;3.报批手续:提交相关部门审批;4.招标采购: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装;5.施工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6.竣工验收: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电梯正常使用。

五、对老旧小区居民的实际利益分析加装电梯有利于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的出行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此外,电梯加装还有助于提升房屋价值,进一步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同时,加装电梯项目可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六、未来展望和政策建议未来,重庆市将继续加大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力度,让更多居民享受到政策红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2017年6月27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国发[1984]76号

国发[1984]76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76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防科工委、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财政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职工,给予适当照顾和妥善安置,对稳定三线职工队伍,巩固和加强三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国防科技工业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要通力合作,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解决好这个问题。

附: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国防科工委组织核、航空、兵器、航天、电子工业部,船舶工业总公司,并会同全国总工会、国防工会等部门,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

国防科技工业在三线艰苦地区的科技人员、干部和工人,有相当一部分是六十年代初期,响应党的号召,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地区去的。

二十多年来,他们长期工作在深山峡谷、荒原戈壁,艰苦创业,为改善我国的战略布局,加速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现在,一部分同志因年老体弱,或积劳成疾,逐渐到了离休、退休年龄,希望组织上给予妥善安置。

有一部分同志由于夫妻两地分居,特别是家属“农转非”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加重了职工的负担,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

因此,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的职工,给予适当照顾,并制定解决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办法,是当前巩固三线建设,稳定三线队伍,激励更多的中青年同志去三线艰苦地区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经与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研究,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一、关于离休、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一)三线艰苦地区的离休、退休人员,原则上应就地安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76号文件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76号文件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76号文件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04•【字号】鲁政办发[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76号文件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2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地质勘查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地质勘查队伍担负着提高国土地质研究水平、解决矿产资源严重不足、保护和治理地质环境、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繁重任务。

近年来,地质勘查单位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通过广大职工的共同努力,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企业化经营的任务还没有完成,在改革和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与问题亟待解决。

为此,需要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和发展,以适应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

为切实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提高矿产资源对国家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总体思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和国办发〔2003〕76号文件的要求,继续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经营改革。

(一)改革的目标。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地矿事业长足发展,有利于地质勘查队伍全面建设,有利于干部职工积极性的充分发挥,统一、协调、有序、高效的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部门,是指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

建设部令第76号[2000]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6号[2000]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6号发布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一)《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

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因银行机构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变动的情形日益普遍。

为解决因银行机构变动引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批量迁移问题,账户管理系统(二期)增加了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功能。

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六日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的业务处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以下简称批量迁移)业务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993)76号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993)76号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993)76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3.12.29•【文号】国办发明电[1993]27号•【施行日期】1993.12.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993〕76号文件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3〕27号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目前,部分企业不能按期支付职工工资和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问题比较突出。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十一月五日发出了《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76号)。

但是据了解,有些地区和部门尚未认真执行,群众生活困难的问题没有得到缓解,反映仍比较强烈。

尤其是元旦、春节即将来临,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国办发〔1993〕76号文件,务必抓紧研究,采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贯彻落实。

特别是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和部门,更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统一组织协调,克服困难,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国办发〔1993〕76号文件,把解决元旦、春节期间企业职工和离退体人员的生活困难,作为一件大事认真抓好。

对特别困难的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应采取措施适当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并及时发放,具体办法,由各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有关企业的领导要振奋精神,与职工同甘共苦;要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统一职工的思想,教育大家努力克服困难,扭转亏损局面,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四、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要加强领导,从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在节日期间要开展对生活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家访、送温暖等活动,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稳定。

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黎桂康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出租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的租住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租住出租屋的人员。

第三条出租屋及租住人员按照属地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

第二章机构和职能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出租屋和租住人员管理的协调、监督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建立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办理、治安检查等管理制度。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颁发《房屋租赁证》。

计生部门负责租住人员的计生管理与服务工作,建立查验婚育证明、查环查孕工作制度。

税务、物价、财政、劳动、消防、工商、建设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一)组织实施我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和各镇区贯彻落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有关政策的情况;(三)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的关系;(四)负责我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调研;(五)收集、综合我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的信息;(六)制定出租屋管理员的管理规定,组织全市出租屋管理员培训工作;(七)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

卫生部第76号托幼机构管理办法通知

卫生部第76号托幼机构管理办法通知

卫生部第76号托幼机构管理办法通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年九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于招生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缩写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做为公共卫生服务的关键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管理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展开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含:膳食营养、体格锻炼身体、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防治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稽查机构应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和掌控等工作展开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管理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依法强化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崭新成立的托幼机构,录取前应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示的合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就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76号:关于印发《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76号:关于印发《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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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工作。 2.3 试压作业完毕后现场处置 2.3.1 试压排泄口应远离居民区、高压线路、交通要道等,
泄压时在排泄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2.3.2 试压作业完毕,确认管道内的压力降至零后,方可进
行临时流程的拆除。 2.3.3 试压介质的排放应符合安全及环保要求。 2.3.4 试压作业结束,应及时清理现场,由现场施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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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业务类别 监督检查者 解释权归属 废止说明 制定目的
企业制度-执行类
制度 名称
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制度 编号
/
制度 中石化石工建安〔2013〕76 文号 号
制度 版本
/
主办 部门
QHSE 管理处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直接作业 环节安全监督管理
会签 部门
2.1.4.6 试压设备、阀门类型、管线压力、排量等参数符合 试压规定要求,临时流程应固定牢固、可靠。
2.1.4.7 试压压力表在校验有效期内,其精度等级不得低于 1.5 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 1.5~2.5 倍。同一试压系统内,压 力表不得少于 2 块,应垂直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
2.1.4.8 参与试压的地下管道(除站内工艺管道外)在试压 前应全部埋地,裸露部位的首末端应设置警示标志及警示隔离带, 并设专人监护。
2.2.5 在试压作业过程中,应设专人监视压力变化情况,并 做好记录。
2.2.6 在检查受压容器、管道和设备时,严禁在试压本体上 敲击。
2.2.7 试压管线首未端不应设置在人口密集区。封头正面保 持安全距离(根据压力计算出安全距离),现场建立隔离区,设置 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2.2.8 在环境温度低于 5℃时,应做好防冻措施,试压完毕 后应及时将管内的试压介质吹扫干净,防止结冰冻裂管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7•【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5年8月27日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

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

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批准文件、证件对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6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6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6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6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11月21日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修订,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化解国土资源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门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有关行政复议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从事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忠于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恪尽职守。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保障其每年参加专业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三十六个学时。

2004年76号文件(清单规范)2003年81号、2004年26

2004年76号文件(清单规范)2003年81号、2004年26

沈阳城乡建设委员会沈阳建筑工程管理局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建发[2004]76号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3]81号)及《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4]26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根据建设部[2003]119号、辽建发[2003]81号及辽建发[2004]26号文件精神,结合沈阳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4年7月1日起,凡在沈阳地区进行招投标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及附录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调整。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执行标准(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反映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应统一按《计价规范》规定执行,不得因工程情况不同而改变。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企业自主报价。

1. 直接费部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2. 综合费,即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临时设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执行。

3.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年10月7日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

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停送电联系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1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第四章大宗商品贸易与高端产业促进第五章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第六章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第七章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推进自贸试验区建成中国东部地区重要海上开放门户示范区、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先导区以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资源配置基地,提升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就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事项先行先试,探索改革创新。

改革创新出现失误,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自贸试验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权责明确、管理高效、公开透明、运转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内申请办理的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办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无法一次办结的除外。

安监总厅管三函76号最严条款

安监总厅管三函76号最严条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界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皖安监三〔2013〕8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物料(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建设项目应当认定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第十五条中的“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一)是爆炸品或本身具有爆炸危险性,或者在遇湿、受热、接触明火、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二)在生产过程中具有爆炸危险性,包括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泄漏后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评价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爆炸性予以分析,确定是否具有爆炸危险性。

对于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1月14日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设计源头遏制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要求(一)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制度法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制度法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
制度法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
一项制度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确保儿童在幼儿园
的生活环境和食品安全符合卫生标准。

该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组织管理:明确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责任和组织机构,制定相关的管理
制度和工作规范。

2. 人员要求:规定了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资质要求,包括健康证明、卫
生知识培训等。

3. 环境卫生:规定了幼儿园内部外部环境的卫生要求,包括室内环境清洁、通风、消
毒等。

4. 食品安全:要求幼儿园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包括采购、贮存、加工和供应的
各个环节的卫生要求。

5. 传染病防控:规定了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幼儿园内传染病的通报和报
告制度、疫苗接种等。

6. 应急管理:制定了幼儿园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的管理和措施,包括事故和灾难的预
防和处置。

7. 监督检查:规定了各级卫生部门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助于保障儿童健康成长,提高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质量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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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
三〔201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设计源头遏制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二、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并
办理相关手续。

对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将安全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合同中应主动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审查,并派遣有生产操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审查,对HAZOP审查报告进行审核。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全面负责。

设计单位应建立安全设计责任制,制定安全设计管理规定,明确各级管理岗位及设计岗位的安全设计职责,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终身负责。

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的要求编制设计专篇,配合建设单位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六)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等进行安全审查。

参加审查的专家应具有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生产运行或安全管理的相关经验,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强化安全设计过程管理
(七)在建设项目前期论证或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单位应开展初步的危险源辨识,认真分析拟建项目存在的工艺危险有害因素、当地自然地理条件、自然灾害和周边设施对拟建项目的影响,以及拟建项目一旦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对周边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的工艺包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工艺危险性分析报告。

(八)在总体设计和基础工程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重点开展下列设计文件的安全评审:
1.总平面布置图;
2.装置设备布置图;
3.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4.工艺管道和仪表流程图(PID);
5.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系统及安全仪表系统;
6.可燃及有毒物料泄漏检测系统;
7.火炬和安全泄放系统;
8.应急系统和设施。

(九)设计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分析,积极应用HAZOP分析等方法进行内部安全设计审查。

(十)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

在详细设计和施工安装阶段,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设计单位应按管理程序重新报批。

在采购和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不应影响工程安全质量。

设计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整理编制设计竣工图,涉及到危
险化学品介质的地下管道、阀门和设备等地下隐蔽工程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十一)在投料试车阶段,设计单位应参加试车前的安全审查,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数据,为安全试车提供技术支持。

(十二)建立和落实设计回访制度。

在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两年以内,设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回访,了解装置开车及生产运行中暴露出的安全问题和现场对原设计的修改情况,不断提高设计质量。

(十三)设计单位应结合国内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国外先进的安全技术和风险管理方法,努力提高本质安全设计水平。

四、安全设计实施要点
(十四)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危险源特点和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确定本项目采用的标准规范。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至少满足下列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
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2.《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
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7.《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
8.《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

(十五)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GB50160的要求。

当国家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要求时,可根据相关标准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计算并确定装置或设施
之间的安全距离。

(十六)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位置;可燃液体罐组不应阶梯布置。

当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入低处设施或场所的措施。

(十七)建设项目可燃液体储罐均应单独设置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50%。

(十八)承重钢结构的设计应按照《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等相关规范要求,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确定采用
的安全等级。

对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结构,其设计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十九)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

应根据工艺过程危险和风险分析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装备安全仪表系统。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中型新建项目要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50770)等相关标准开展安全仪表系统设计。

(二十)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液氯和液氨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应设计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充装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装卸软管及仪表和安全附件应配备齐全。

(二十一)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应设置防泄漏、实时检测系统(SCADA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及紧急切断设施。

(二十二)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及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应设置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设施。

(二十三)装置区内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通知要求,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应把
满足装置安全平稳运行作为安全设计的目标,努力消除工程设计中潜在的事故隐患。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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