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监理取费标准__670号文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 年5 月1 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 价费字479 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 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zs文档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zs文档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一、前言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管理,规范监理机构收费行为,保障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监理实践和国际惯例,制定本标准。
二、监理费用计算(一)监理费用的计算公式为:监理费用 = 工程造价×监理费率其中,工程造价按照合同约定的预算价计算。
(二)监理费率由建设单位与监理机构商议确定。
监理费率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工程类型、施工管理模式、监理任务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其确定应参照本标准并兼顾市场合理价格。
监理费率普通不得高于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
(三)监理费用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机构。
三、监理收费标准监理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明确、详细,并应经建设单位与监理机构共同商定和签订书面合同。
监理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咨询服务费:监理机构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各种咨询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监理服务费:监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供的跟踪监理、技术咨询、现场检查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出差费:监理机构因工作需要外出服务时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四)办公费:监理机构为完成监理工作而需消耗的一切办公用品及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费用。
(五)其他费用:如因工程批复、变更、重大设备调试、竣工验收等原因,监理机构额外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四、监理费用调整建设单位与监理机构在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如浮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商议或者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监理费用:(一)监理服务范围增减或者变更;(二)工程变更造成的增减费用;(三)工程时间延长或者缩短带来的费用变化;(四)其他经双方商议一致的情况。
五、结算与支付监理机构的监理费用结算应按照建设单位与监理机构签订的合同约定及财务管理规定,由建设单位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及程序支付给监理机构。
六、违规处理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收费标准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处理和追究相关责任。
监理收费标准670号文
监理收费标准670号文监理收费标准670号文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
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详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一)。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收费。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公式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
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
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发改价格(2022)670号文监理费用按多少计算
发改价格(2022)670号文监理费用按多少计算[标题]发改价格(2022)670号文监理费用计算办法[正文]依据发改价格(2022)670号文件,监理费用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一、监理费用计算方法监理费用的计算应采用按工程造价的比例计算或者按工程量结算两种方法中的一种。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按工程造价比例计算监理费用按照工程造价的比例计算,比例不高于2%。
工程造价包括:建造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装修装饰、绿化工程、园林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等。
计算公式:监理费用=工程造价×监理费比例其中,监理费比例应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但不得高于2%。
2、按工程量结算监理费用按照工程量结算,以批准监理总工程量为基础,按照监理标准单价计算。
监理费的结算应按照所监理工程进度、任务完成情况、质量、安全等情况作出合理的结算。
二、监理费用计算公式示例例如,某工程建造总造价为1亿元,监理费比例为1.5%,则监理费用计算如下:监理费用 = 1亿元× 1.5% = 150万元三、结算标准按工程造价比例计算中,监理费用支付应在总造价支付款时一并支付;按工程量结算中,监理费用应根据工程进度、任务完成情况和质量安全等因素作出合理结算。
[总结]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工程造价:指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和其他在工程中直接参预的单位实际支付的费用总和。
监理费比例:指监理费用占工程造价的比例。
监理标准单价:指为标准项目而约定的单价,仅供监理修改履行施工合同的标准或者决定施工合同履行内容的依据。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无[文档结束]。
670号文件监理取费计算方法
670号文件监理取费计算方法670号文件监理取费计算方法一、监理取费的基本原则1.1 监理取费原则根据《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22年修订版)的规定,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取得相应的报酬。
监理取费的基本原则是,监理人的报酬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来计算,并且需要得到施工单位(或者业主)的认可。
1.2 监理取费计算原则监理人的报酬应该按项目建造面积、建造总价或者工程量、直接工程费用的百分比等方式计算,并且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监理取费的计算方法2.1 监理费用的计算监理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监理费用:∑(监理工程量×单价)×费率系数其中,费率系数为监理费率的百分比,单价和工程量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2 监理费用的支付监理费用是施工单位或者业主向监理人支付的费用,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
同时,监理人应该保证在监理工作期间的正常费用支出。
三、监理取费的计费周期和基准日3.1 监理取费的计费周期监理费用的计费周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计算,可以按月、季度、半年度或者全年等周期进行计算。
3.2 监理取费的基准日监理费用的基准日是指计费周期的起始日,它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清晰。
四、监理取费的其他规定4.1 监理费用的税金问题监理费用应该按照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
4.2 监理费用的调整和变更监理费用的调整和变更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由双方商议决定。
4.3 监理费用的逾期支付如施工单位或者业主逾期未支付监理费用,监理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结束语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监理取费:指监理人依法依约取得报酬的过程。
监理费率:指监理费用计算的百分比。
监理工程量:指监理人实际监管的工程量。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全称《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是中国政府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法规。
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670号文(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2018)
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670号文(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2018) 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670号文(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2018)一、总则为规范工程监理费的收取和使用,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8版)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市和乡村建设工程的工程监理费的收取和使用。
三、费用标准1. 工程监理费收费标准应按照工程造价的比例确定,在不超过4%的范围内浮动,但是最低收费标准不得低于2000元,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150000元。
工程监理费的计算方法请参见附表1。
2. 工程监理费按项目收取。
按照工程建筑分类(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空调等)分别计算,但同一建筑物的所有工程监理费总和不得超过建筑物总造价的4%。
工程监理费的具体计费项目请参见附表2。
3. 工程监理费应在正式签订监理合同之前明确,并在监理合同中明确记录。
四、收费标准的更新与调整1. 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市场情况和工作量等因素,适当调整监理费收费标准。
2. 监理单位可以在服务过程中根据工程变更、工作量等因素向业主提出费用调整,但请求费用调整应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并与业主协商一致。
3. 监理合同签订后,如出现涉及工程设计方案改变、工程量变化或报价依据毁损的情况,应及时调整工程监理费用。
调整方式和调整标准请参见附表3。
五、监理费的使用1. 工程监理费按照约定的用途分类管理,用于监理单位的人员招聘、培训、办公、差旅及其他监理工作所必需的支出。
2. 工程监理费的具体使用情况和支出情况须做详细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六、监理费的结算1.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监理合同规定的结算期限和产值,进行监理费的结算。
2. 工程监理费结算前须经业主确认并签署同意书。
3. 监理单位结算工程监理费的方式、依据和规定请参见附表4。
七、违约责任1. 如监理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要求收取工程监理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对业主进行赔偿,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和处罚。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22670号)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22670号)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监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全社会公平有序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行业价格指导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2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合用范围本标准合用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下设及其礼聘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工程建设监理服务的收费。
三、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1.按照工程概算或者投资审查批准的工程总投资金额的百分比计费,比例放宽的不得使用此法计费。
2.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工程概算或者投资审查批准的工程总投资额。
标准暂行办法及其调整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价格听证及反垄断审查制度的规定》(国发〔2022〕21号)进行听证或者反垄断审查。
3.控制收费总额不得高于行业价格指导目录中同类监理服务规定的费用标准或者所在地同类监理服务低于本指导目录规定标准的前一年平均价格。
4.收费标准按标准制定者核定,并在批准录入的监察平台实现公开。
五、收费项目及实行方式1.监理服务收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现场服务、文件审查、考核评价、资料备案、培训等。
2.现场服务的收费项目包括:在每一个施工阶段的现场监理服务、组织开展监理交底、竣工验收及交工、商务谈判等。
3.文件审查的收费项目包括:工程概算的审查、发批前的审查、招标文件的审查、工程合同的审查、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的审查、质量检验计划的审查等。
4.考核评价的收费项目包括:竣工检查评定、总结报告编制的评价等。
5.资料备案的收费项目包括:工程文件归档、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报告归档、验收、抽检等。
6.培训的收费项目包括:监理工程师初级、中级、高级培训、三项制度及人员管理规范培训、检查及诈骗防范培训等。
七、最终解释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参照《国务院价格听证及反垄断审查制度的规定》进行听证或者反垄断审查,对本行业存在价格垄断行为的将依法查处。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最新的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理取费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监理取费应当以服务为宗旨,以质量、安全、效益为导向,以诚信、公平、公正为原则,以节约、合理、规范为目标。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标准执行,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重视监理的作用,切实履行与监理单位的合同,不得降低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职责。
第五条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本标准的受监方。
第六条监理取费应当合理、透明、公开,严禁弄虚作假,损害受监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本标准的要求,制定监理费用报价方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费用报价方案向监理单位支付费用。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现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系,规范监理取费行为。
第二章监理费用的组成第九条监理费用的组成包括基本费用、特殊费用、风险费用。
第十条基本费用是指监理单位为完成监理任务而需支付的费用,包括:管理费、工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第十一条特殊费用是指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需要发生的特殊费用,如技术服务费、加班费、出差费、培训费、会议费等。
第十二条风险费用是指监理单位为承担由于监理行为而可能产生的风险而需要支付的费用,如因监理不到位导致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责任赔偿费用等。
第三章监理费用的计算方法第十三条监理费用的计算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基本费用的计算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或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二)特殊费用的计算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核算;(三)风险费用的计算应当结合工程特点和监理单位实际情况灵活计算;(四)监理费用应当根据完成监理任务的进度及质量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根据《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监理费用。
为了规范监理取费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就监理取费标准做出如下规定:一、监理取费范围。
监理取费范围包括项目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工程规模合理确定监理费用。
二、监理取费标准。
1. 前期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在项目前期进行勘察、设计审查等工作,监理费用按照工程造价的2%收取。
2. 施工过程监理阶段,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理、检测、质量控制等工作,监理费用按照工程造价的3%收取。
3. 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进行验收工作,监理费用按照工程造价的1%收取。
三、监理费用支付方式。
监理费用支付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另一种是在工程竣工后一次性支付。
具体支付方式由监理单位和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四、监理费用调整。
监理费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工程变更情况进行调整。
如监理工作量超出原合同约定范围,监理单位有权提出费用调整要求。
五、监理费用纳入工程总造价。
监理费用应当纳入工程总造价,并在结算时一并支付给监理单位。
监理费用的支付不得拖欠,否则监理单位有权暂停工作。
六、监理费用违约处理。
如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监理单位也有权要求业主支付相应的监理费用。
七、监理费用的合理性。
监理费用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并且应当与监理工作的实际投入成本相符合。
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业主收取超出规定标准的费用。
八、监理费用的公示。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费用标准公示于业主和承包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监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
以上就是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的相关规定,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监理收费标准发改价格670号
监理收费标准发改价格670号在工程建设领域,监理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而监理收费标准则是规范监理服务市场、保障监理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
发改价格670 号文件对监理收费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发改价格 670 号文件所确定的监理收费标准,是在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监理服务成本、行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
这一标准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合理、透明的监理收费机制,以提高监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一收费标准的构成。
它通常包括了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相关的其他服务收费。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是核心部分,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规模大小、技术难度等因素,划分为不同的档次和费率。
比如说,对于一些简单的、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收费费率相对较低;而对于复杂的、大型的工程项目,收费费率则会相应提高。
在计算监理收费时,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的参数。
其中,工程计费额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根据工程计费额的大小,对照相应的收费基价表,可以确定基本的收费额度。
然而,实际的监理收费并不仅仅取决于工程计费额。
还需要考虑一些调整系数,例如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等。
专业调整系数是根据工程项目所属的专业类别来确定的,不同的专业领域,其工作难度和要求有所不同,因此系数也会有所差异。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则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如设计深度、施工难度、施工环境等因素来确定的。
如果工程项目位于海拔较高的地区,还需要考虑高程调整系数,以补偿监理人员在艰苦环境下工作的额外成本。
除了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发改价格 670 号文件还对一些其他相关服务的收费做出了规定。
比如,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收费,以及设备监造、移民监理、环境监理等专项监理服务收费。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理取费标准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收费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质量和监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监理取费标准合用于工程监理及相关咨询服务的收费。
第二章监理取费基本原则第三条监理收费应遵循公正、合理、非营利性等原则。
第四条监理收费应按照工作量、难易度、工程类型、监理范围、服务要求等因素确定,收费方式应当公开透明。
第五条监理收费应当与服务质量和效果相挂钩,对优质服务应加以激励;对差劣服务应当依法追究监管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三章监理收费标准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在双方、三方合同中明晰监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等要求,不得在合同外私下加价或者改变收费方式。
第七条监理费用按项目付款,按项目分段清算,工程对应款项应与实际监理工作相符。
第八条监理单位可按照收费依据的不同分别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但收费标准应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监理收费标准应当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发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理收费标准进行考察和调查。
第十条监理收费标准应包括监理服务费、工程变更费、违约金等。
第十一条监理收费标准应按照以下标准收费:(一)监理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工作量和服务内容综合测算,按照工程造价的百分比或者按照固定金额方式收取;不得采用增收挪用、虚列项目等违法收费行为。
(二)工程变更费工程发生变更时,监理费用可按双方、三方协议进行调整。
(三)违约金如果监理公司未能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第四章监理收费台账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做好监理费用的台账和发票等相关记录,包括监理服务内容、工作量、工程造价、监理收费等信息,并应定期对外公开。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结算收费,不得拖欠工程业主或者其他委托方。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员工接受监督性考核,监督无效、服务差强人意的员工应及时退出监理市场。
最新监理取费标准__670号文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着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目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
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1总则1.0.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
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1.0.2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一、前言本文档旨在规定监理取费的标准和要求,以促进工程检查监理的质量提升和监理服务的规范化。
二、合用范围本文件合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监理取费。
三、监理取费计算方法1.按照合同价款计算根据合同价款计算,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合同总价的5%收取;(2)工程造价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按照合同总价的4%收取;(3)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按照合同总价的3%收取;(4)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总价的2.5%收取。
2.按照工程造价计算采用工程造价进行计算,具体的收费标准如下:(1)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工程造价的12%收取;(2)工程造价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按照工程造价的10%收取;(3)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按照工程造价的8%收取;(4)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工程造价的7%收取。
3.按照监理服务项目计算对于某些专项监理服务项目,如进度控制、质量检验等,可以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监理单位和业主商议确定。
四、监理取费支付方式1.分次支付根据监理服务的进度,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次支付。
2.一次性支付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全部监理服务费用。
五、监理取费的支付时间监理取费的支付时间应该在以下两个时限内:(1)工程竣工之日起180天内,办理完毕;(2)业主住手全额或者部份支付履行责任或者将工程交给其他人继续施工的日起90天之内。
六、违约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服务,业主有权根据违约情况向监理单位进行违约金的追究;如果业主未按照合同付款,监理单位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并且可以中止监理服务、终止监理合同。
七、说明1、本监理取费标准合用于监理单位的各类工程项目,具体费用标准按照合同各方商议确定。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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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xx、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 年5 月1 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目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
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 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1 总则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
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内容》(附表一)。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收费。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基价和(2)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
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xx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
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xx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
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投资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高程调整系数如下:海拔高程以下的为1;海拔高程2001~3000m 为1.1;海拔高程3001~3500m 为1.2;海拔高程3501~4000m 为1.3;海拔高程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总额的70%。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的4%~6%向发包人加收取总体协调费。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 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
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2 矿山采选工程2.1 矿山采选工程范围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采矿工程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表2.2-1选矿工程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表2.2-23加工冶炼工程3.1 加工冶炼工程范围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商物粮、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3.2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表表3.2-14 石油化工工程4.1 石油化工工程范围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
4.2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表表4.2-15 水利电力工程5.1 水利电力工程范围适用于水利、水电、电力、核能工程。
5.2 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水库、水电、电力、核能工程水库、水电、电力、核能工程复杂程度表表5.2-1其他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复杂程度表表5.2-26 交通运输工程6.1 交通运输工程范围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xx工程。
6.2 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铁路工程铁路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1注:1.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Ⅰ级为0.85,Ⅱ级为1,Ⅲ为0.95;2.复杂等级Ⅱ级的xx双线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xx工程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xx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2注:穿越xxxx的复杂程度Ⅱ、Ⅲ级公路工程项目的部分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分别为为1.1 和1.26。
公路桥梁、xx桥梁和隧道工程公路桥梁、xx桥梁和隧道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3水运工程水运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4民用机场工程民用机场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5注: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见《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7 建筑市政工程7.1 建筑市政工程范围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广播电视、邮电、电信工程。
7.2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建筑、人防工程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表7.2-1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表7.2-2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复杂程度表表7.2-38 农业林业工程8.1 农业林业工程范围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
8.2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为II 级。
附表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注:计费额大于1000000 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附表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注:本表适用于提供短期服务的人工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