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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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xx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部分)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仪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不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斩;(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学校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精选5篇)

学校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精选5篇)

学校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学校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精选5篇)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精选5篇),欢迎大家分享。

学校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1为了更好地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力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食品在采购、验收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工作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食品在运输、存储、制作加工、销售过程中的相关人员也适用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检查、诫勉、纪律处分。

三、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食堂管理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受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介绍食物中毒是指人们摄入受污染或者不洁食物后引起的身体不适或者疾病。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许多国家都建立了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该制度旨在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制裁。

二、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1.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商、餐饮服务提供者等。

他们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具体责任包括:- 生产过程的合规性: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像关法规要求,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 产品质量的控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 信息披露和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食品成份、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并在必要时提供食品风险警示。

2. 食物中毒责任的追究当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责任追究应当从源头开始,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调查和处罚。

主要的责任方包括:- 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导致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 监管部门:如果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疏忽或者失职,导致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类似事件再也不发生。

-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和维权工作,匡助受害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3. 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和赔偿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包括:- 住手销售受污染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即将住手销售受污染食品,并进行回收和销毁处理。

- 报告和调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物中毒事件,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 医疗救治:对于受害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提供医疗救治,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号现发布《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81年122月1日发布的《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管辖范围内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

跨辖区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由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涉及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报告第五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填写《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一)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 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四)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要求,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

1、校长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师生食品卫生安全、校园稳定负总责。

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3、本方案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①、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②、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③、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4、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5、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①、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②、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③、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④、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⑤、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⑥、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⑦、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⑧、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6、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应对、及时救治、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定义第四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因摄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受到生物性、化学性污染的食物,导致人体健康受到损害或者死亡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章事故报告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紧急处理第九条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救治工作。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六章中毒自救第十一条公众在发现食物中毒症状时,应立即停止进食可疑食物,并尽快就医。

第十二条在等待医疗救助过程中,可以通过催吐、洗胃等自救措施减少毒物吸收。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注:以上内容为草案,实际执行时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食堂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食堂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食堂责任事故追究制度为了加强食堂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1 食堂责任事故是指在食堂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的食物中毒、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以及由此造成的师生员工伤亡、财产损失。

1.2 旨在明确食堂各方的责任,强化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1.3 食堂责任事故追究制度适用于学校食堂、承包食堂及其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就餐师生员工。

二、事故报告与处理2.1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力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学校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2.2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救援,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3 事故调查组应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向学校安全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责任追究3.1 食堂负责人对食堂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对发生的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3.2 食堂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3 食堂管理人员对食堂的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4 师生员工在食堂就餐时,违反食堂规定,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5 事故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妨碍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责任追究程序4.1 事故发生后,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4.2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审批。

4.3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根据责任追究建议,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4.4 事故责任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诉。

五、整改与预防5.1 食堂责任事故发生后,食堂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学校主管领导、食品卫生安全负责人以及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三、本制度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四、本制度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1、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以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五、责任追究按照现行管理权限,由学校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七、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2、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追究主管领导和食品卫生安全负责人、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3、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和食品卫生安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追究主管领导和食品卫生安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5、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张村镇初级中学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食物中毒,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第二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等级区分如下:1、一般事故:一次中毒人数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2、较大事故: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3、重大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追究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二责任人;伙食职能部门负责人、总务主任是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负有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直接责任。

学校内的食堂向教职工供应的食物引起的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当追究学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和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食品卫生安全专题会议,每月检查一次学校食堂、商店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和整改,达不到卫生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学校食堂应坚持“服务至上,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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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为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幼儿安全,幼儿园食堂需严
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操作执行。

对违反规定并造成幼儿食物中毒的,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等行政处分,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一、如因发现食堂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立即停止向师生供应,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二、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经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属于食品本身腐败、变质的,但由于没有把好采购和验收关,其相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经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属于食物农药量超标,加热不彻底引起的,其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四、幼儿园个别幼儿发生食物中毒现象,家长状告是幼儿园所致,而幼儿园又没有做好留样工作的,或因餐具消毒不达标,造成食物污染而引发的食物中毒其责任主要由消毒、留样人负责。

五、如因食品中参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六、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的,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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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生产经营,对社会公众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食品安全负有以下责任:(一)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二)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三)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四)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下列责任:(一)责令改正;(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工具、设备等;(四)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资格;(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一)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涉及人数多、影响范围广的;(四)拒绝、阻挠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的;(五)伪造、篡改、毁灭食品安全相关证据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第八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必要时可以通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学校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为保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主体1. 学校食堂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 学校应当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3.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二、责任追究1.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救治中毒人员,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学校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学校食堂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3. 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责任追究程序1.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救治中毒人员,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确认事故责任,并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依法作出处理。

3.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预防措施1. 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2. 学校应当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我区食品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共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特制定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除依法对相关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外,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人按照本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2、行政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

3、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追究。

与中毒事故直接有关的责任人的责任:
【1】食品卫生主管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2】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当事人员;
【3】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4】从业人员为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以及未经培训考核上岗的;
【5】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或拒绝卫生监督的当事人员;
【6】食物中毒后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中毒事态扩大的当事人员;
【7】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旨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减少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并对食品中毒事件进行追究责任。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控制和管理。

他们应当确保所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2.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责任: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确保他们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他们应当及时发现和处理食物中毒事件,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3. 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的扩散,并对受害者进行救治。

同时,应当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找出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4. 追究责任的方式: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处罚等。

同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食物中毒事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 消费者权益保护: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还包括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赔偿损失,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完善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用得安心。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监督和保障有关单位和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责,防止校食堂和小卖部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休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食物安全事故,是指学校食堂和小卖部面向师生、职工供应的食物所发生的食物中毒、意外投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食物安全事故按涉及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等分为重大食物安全事故、较大食物安全事故和一般食物安全事故。

重大食物安全事故:死亡人数1人以上;出现中毒症状50人(包括50人)以上。

较大食物安全事故:出现中毒症状人数30—49人(包括30人)。

一般食物安全事故:出现中毒症状人数30人以下。

第五条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总责、副书记分管,总务处具体实施的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由学校食堂管理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追究对象与范围第七条学校内的食堂和小卖部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食物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事件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八条学校发生一般性食物安全事故应当追究总务处负责人、食堂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食物安全事故追究总务处负责人、食堂管理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中毒事故还要追究校领导的行政责任。

校领导的责任追究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实施。

第三章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职责第九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层层工作责任制。

(一)校长职责1、全面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学院食品安全卫生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2、学校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应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监视和保障有关单位和治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治理职责,防止校食堂和小卖部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方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休用餐卫生治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指食物安全事故,是指学校食堂和小卖部面对师生、职工供给的食物所发生的食物中毒、意外投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

第三条本方法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惩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食物安全事故按涉及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等分为重大食物安全事故、较大食物安全事故和一般食物安全事故。

重大食物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1 人以上;消灭中毒病症 50人〔包括 50 人〕以上。

较大食物安全事故:消灭中毒病症人数30—49 人〔包括 30 人〕。

一般食物安全事故:消灭中毒病症人数 30 人以下。

第五条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总责、副书记分管,总务处具体实施的治理责任制。

第六条本方法的责任追究由学校食堂治理小组组织实施。

其次章追究对象与范围第七条学校内的食堂和小卖部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食物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大事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时依据本方法规定进展。

第八条学校发生一般性食物安全事故应当追究总务处负责人、食堂治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食物安全事故追究总务处负责人、食堂治理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中毒事故还要追究校领导的行政责任。

校领导的责任追究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文件实施。

第三章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职责第九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依据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层层工作责任制。

〔一〕校长职责1、全面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治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学院食品安全卫生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2、学校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应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介绍食物中毒是指人们摄入含有有毒或者病原微生物的食物后引起的一系列健康问题。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各国纷纷建立了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以便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中的责任主体进行监督和追责。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权益。

该制度通过明确责任主体、规定追责程序和处罚措施,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了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了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率。

三、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的责任主体1. 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者是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责任主体。

他们应当严格遵守食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2. 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是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的另一个重要责任主体。

他们应当确保销售的食品来源合法、安全,对食品进行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3. 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是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者。

他们负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权益。

四、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的追责程序1. 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当有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时,相关部门会即将启动调查程序,确定中毒原因和责任主体。

2. 责任主体的调查:调查人员会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全面调查,采集证据,找出责任主体。

3. 追责程序的启动:一旦责任主体确定,追责程序将启动。

责任主体将接受相关部门的问询和调查。

4. 追责程序的审理:责任主体将接受公正的审理程序,相关证据将被呈堂证供。

审理结果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

5. 处罚措施的执行:一旦责任主体被认定违法违规,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处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

五、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的处罚措施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的处罚措施旨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起到震慑作用,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幼儿园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中心幼儿园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1、食品原料、辅料、调料必须新鲜无异常、安全卫生,严把食品采购关、验收关、入库关和使用关。

出现马马虎虎,应付了事,一次扣当事人20分;发现不合格食品必须退货,造成损失的,有购货人员承担。

2、做好厨房内各个环节的卫生,保持厨房用具清洁,使用洁净水,保持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防止食品的细菌污染。

违犯上述情况每人每次扣20分。

3、熟食品与生食品、原料与成品、生食用具与熟食用具、食品与非食品,必须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违犯上述情况每人每次扣20分。

4、烹调食品要彻底加热,杀灭病原菌,熟食品要尽快食用,经较长时间存储的熟食品必须感官检查无异常,经彻底高温处理后才能使用。

违犯上述情况每人每次扣20分。

5、搞好食品防蝇、防尘、防鼠、防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细菌。

违犯上述情况每人每次扣20分。

6、做好餐具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工作。

如出现马马虎虎,应付了事,一次扣当事人20分;7、防止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用盐,防止灭鼠药、灭虫药、农药、兽药污染食品。

如出现马马虎虎,一次扣当事人50分;8、不采购操作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肉类食品,不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走过期限、假冒伪劣和“三无”食品。

违犯上述情况每人每次扣100分。

9、做好预警工作,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扣责任人20分。

10、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如有中毒现象,未造成影响的,扣责任人每人100分;对安全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造成影响的,加倍扣罚,并承担相关的经济及刑事责任。

12、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患痢疾、肝炎、肺结核、伤寒、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不得从事食堂工作。

13、安全工作的优劣作为年终考核和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造成责任事故的,一年内不准评优。

14、本园实行食堂班长负责制,班长负连带责任,减半扣罚。

中心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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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落实管理责任,
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
任追究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学院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
政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及成都校区。

第三条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是院长和院级分管领导。

其中,院长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院级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食品监管科长及监管员为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直接管理第一责任人,后勤分管领导为直接管理第二责任人。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学院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院主办或管理的学院内供餐单
位以及学院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学院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学院处级及以下干部由学院
人事部门负责,根据事故大小由学院人事部门提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意见,报经院长办公会批准执行;院级领导行政责任追究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
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学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院有关责任人
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院食品卫生院长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由此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追究学院院长行政责任;
(二)学院食堂托管经营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由此造成较大或重
大食物中毒事故,追究学院院长、分管院长行政责任;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由此造成食物中毒
事故,追究学院分管院长、后勤分管领导、食品监管科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由此造成食物中毒事故,追究学院食品监管
科人员的行政责任,同时追究合作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
作岗位,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由此造成食物中毒事故,
学院食品监管科人员的行政责任,同时追究合作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未传达导致的食物中毒事故,根据事故轻重,追究学院分管院长、后勤分管领导、
食品监管科人员的行政责任;如果传达后由于各单位系部执行不力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追究相应分管院长及系部分管食品安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由此造成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食品监管科人员的行政责任;
(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追究学院分管院长、后勤分管领导、食品监管科人员的行政责任;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追究学院分管院
长、后勤分管领导、食品监管科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对上级提新规定和要求执行不力,导致食物中毒事故,追究学院分管院长、
后勤分管领导、食品监管科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学院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为通报、警告或记过。

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其中,中毒人数在15人以下追究直接管理第一责任人行政责任,15人以上同时追究直接管理第一、第二责任人行政责任。

学院食堂及各食品经营点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责任人在事发前,已将学院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以书面报告学院分管领导,而分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院分管领导承担责任。

第十条学院食堂及各食品经营点发生较大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学院分管院领导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追究为记大过或降级;
第十一条学院食堂及各食品经营点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学院主管领导和学院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追究为撤职或开除。

第十二条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
集体用餐,如果传达后由于各单位系部执行不力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追究相应分管
院长及系部行政领导的行政责任。

根据事故轻重,分别进行通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处理。

第十三条学院食堂及各食品经营点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履行正确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追究相关企业经济责任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细则二00六年一月制定,二0一一年八月修订。

修订后的《细则》从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用于学院及所属校区,解释权在学院后勤处。

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
餐的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
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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