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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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患谈话制度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沟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良好的医疗程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在《医疗核心制度——谈话告知制度》的基础上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设置专用谈话室

1、临床各科均设置谈话室,谈话室与科主任办公室共用;

2、谈话室内均安装同步录音与摄像。

二、下列情形须到谈话室进行知情告知

1、病重、病危的告知;

2、三类手术、四类手术、重大手术、多学科联合手术、请外院专家手术、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诊疗、预后不佳及很有可能出现脏器功能损害的诊疗、潜在纠纷隐患经讨论后诊疗方案等的告知;

3、特殊诊疗方案的选择,如:放疗、化疗、高值耗材的使用、高风险诊疗的操作;

4、其他有必要到谈话室谈话的情形。

三、谈话人员资质要求

1、经治医师必须参加;

2、手术知情同意书须由术者完成告知;

3、请外院专家手术的,由科主任进行告知;

4、病重、病危由二、三级医师告知;

5、潜在纠纷隐患的各种诊疗方案的告知均由三级医师或科主任完成。

四、谈话要求

1、下医嘱前,须完成相应诊疗知情同意签字;

2、所有同意书在告知完毕即刻完成签字;

3、告知患方同步录音与摄像;

4、录音与摄像不能随意调取,须经医务部同意;

5、患方参加告知原则上要求2人以上参加,并且是本人(授权委托人或法律规定自然权益人)和直系亲属;

6、潜在医疗纠纷隐患及多学科联合手术的告知,须报告医务部,并派人参加告知。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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