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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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行[2005]365号

财行[2005]3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7.05•【文号】财关税[2011]4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4月1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三代核电机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附件2中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三代核电机组(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代手续费财税处理

三代手续费财税处理

恭喜!刚刚税务局通知:赶紧去领这笔钱,3月截止!前不久,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进一步明确了:“三代”的范围、管理,税款支付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和限额等!“三代”范围明确了财务不看损失会很大2月2日起,三代手续费就按新政策执行了!变化很大,关系到每一个企业和财务人员的利益,务必要仔细看看,不然损失很大!划重点!这些变化财务必须知道!“三代”范围明确了!1.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例】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例】出售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3.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例】比如上海地区个人房屋出租税采用委托代征,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文件。

“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补充】《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如果反算一下70万÷2%=3500万元,也就是说年度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00万元,正常按照百分之二的手续费,超过(含)3500万元只能付70万元。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三条第一项修 改为: “ 工资、 薪金所 得,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 为百分 之三 至百分之四十五 ( 表附后) 税率 。 ” 二 、第六 条第一款 第一 项修改 为 :工资、薪金 所得,以每月 “
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 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 , 不能准确计算 该限售股 原值的,主管税 务机关一律 按该限售 股转 让收入的 1%, 5 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 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 收入余额转付给
在 广泛听取 有关主管 部门、行业 协会 及 企业 意见 的基 础上,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 ( 以下简称企 业所得税 研 究决定,对 三代核电机组、千万吨炼油设 备及 天然气管道 运输
法)及 其实施条 例的有关规定, 现就企 业转让上 市公司限售股 ( 以 设 备、大 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 备及其关键零 部件、原材 料进 下简称限售股 )有关所得税问题 , 公告如下 :
调整。
(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 1年第 3 号 : 0 年 7 7 ) 0 1 9 21 1 月 日
( : 注 本表 所称 全月应纳税所 得额 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 的规
定,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
1 2 3
不 超 过 1 0 0 的 0元 5 超 过 1 0 0 至 3 0 0 的部 分 0元 5 0 0元 超 过 3 0 0 至 6 0 0 的部 分 00 元 00元
四、 人所得税税率 表一 ( 、 金所 得适用)修改为 : 个 工资 薪
1 2
不 超过 1 0 元 的 0 5 超 过 1 0 元 至 4 0 元 的部 分 0 5 50

三代手续费支出标准

三代手续费支出标准

“三代手续费”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税收扣缴和代征义务,按照实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返还给这些单位和人员的费用。

这里的“三代”具体指的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

1. 代扣代缴:通常指企业或单位在支付员工工资、薪金所得时,依法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款。

比如,企业按月发放工资时,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时,依法应代收代缴的税款。

比如,银行支付利息时,需代扣代缴利息税。

3.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征收税款的行为。

比如,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

关于三代手续费支出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通常按照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对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为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其他税种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通常按照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或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代征税款手续费:如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按照不超过代征税款的0.03%支付代征手续费,单个代征人年度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三代手续费的收入属于扣缴义务人或代征单位的收入,应按照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比如,如果企业将三代手续费作为营业外收入,那么对应的支出可以作为营业外支出。

申请三代手续费返还的途径一般是通过税务局的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操作。

需要填写相关的税款入库日期、代征代扣项目等信息,并进行确认。

之后,选择返还手续费的相关银行账户,提交申请即可。

(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行[2005]3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财行 三代手续费管理 2005 365

财行 三代手续费管理 2005 365

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1-1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六)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三、“三代”的管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三代”工作。

关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三个税收文件

关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三个税收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2005-11-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代扣代缴三代手续费返还会计处理及相关依据

代扣代缴三代手续费返还会计处理及相关依据

代扣代缴三代手续费返还会计处理及相关依据一、收到手续费收入时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注:一定要记得缴纳增值税哦二、用于奖励办税人员时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注: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放其他人员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相关政策依据*根据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关于“三代”手续费返还的填列规定,企业作为“三代”的扣缴义务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收到的“三代”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故,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按照新的规定应计入“其他收益”会计科目。

*根据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关于“三代”手续费返还的填列规定,企业作为“三代”的扣缴义务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收到的“三代”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故,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按照新的规定应计入“其他收益”会计科目。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属于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现代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其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是包含手续费返还收入的,具体可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财行〔2005〕365号

财行〔2005〕365号

附件1:财行〔2005〕3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关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三个税收文件

关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三个税收文件

关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三个税收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 号2005-11-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 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 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 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 5,支付。

三代手续费处理

三代手续费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手续费返还,从用途上讲应该有两种,一种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种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关于个人取得该笔手续费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

“三代”费管理办法

“三代”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财[2006]37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6—08—25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北京地税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工作,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充分调动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税务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件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手续费管理现状,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同时,各局要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做好纳税人手续费支付工作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二ОО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地方税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维护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见附件1)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委托代售印花税协议》(以下统称《协议书》)、取得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费证书》、《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以下统称《证书》),承担代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下简称代扣代收)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征收标准代扣代收并解缴入库的税款;代征税款是指代征人按照《证书》及《协议书》规定的税种、委托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征并解缴入库的税款.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行为支付的报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可将手续费用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工作相关的费用开支和奖励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三代手续费篇

三代手续费篇

“三代”手续费篇
每年的1月1号至3月31号企业[1]可以申请上年度的个税[2]扣缴手续费,具体是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操作。

一、返还的个税手续费,它会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税目缴纳,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适用征收率3%或1%。

代理记账服务也是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票。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应纳入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务中记账科目大多用的是营业外收入,也有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

财政部会计司要求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在利润表“营业收入”项目中反映(了解即可)。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在其他收益会计科目核算。

个人所得税: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存在争议,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务口径中除发放给非办税人员外,一律按免征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1]不仅仅局限于企业,泛指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等各类组织。

个税[2]扣缴手续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不包括经营所得。

二、“三代”手续费类型以及涉及税种、上限。

农村财务“三代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农村财务“三代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陈含 桦
( 建对 外经 济 贸易 职 业 技术 学 院 ,福 建 福 州 3 0 1 ) 福 0 6 5
摘要 : 员工培 训本 质 上 是借 助 培训 师 与被 培 训 知识灌输给学员 。罗宾森 (9 5 1 9 )的研究 也表 明 ,在 者 互 动沟通 的一 个 学 习过 程 。 我 国 由于所谓 的师道 职培 训 中学 习到 的东 西只有 不到 3 % 转 化到 了工作 0
清白
为 达 到财 务 公开 的预 期 目的 ,应将 财 务公 开 的 内容 、时 间、方 式和程序进行完善规 范。规范公开 内 容 ,应细化到每 笔业务收支 ,本期收入多少 ,收入 什 么项 目,支 出多少 ,支 出什么 项 目这些应做 到一 目了 然 ,清晰明了。规范公开时 间,规定每 月的公开 日期 , 在 规定地 点到 期必 须 公开 ,公开 必 须保 证一 定 时 间 长度 ,不得 少于几天等 。规范公开方 式 ,通过一定 的 公开 形式 ,使公开 内容 通俗易懂 。规 范公开程序 ,公

财务管理必须严格 遵守 ( ( 会计 法》规定 ,必须 执 行 财政 部颁布 的 会计基 础工 作规 范) )等法律法 规 。 现行 村集体经济 组织会计制度 规定 ,收入 和支 出 的核 算原则上采用 权责发生制 ,处理账务 应及时 ,当 期 业务 不 得拖 至 后 期 。报账 员 在 家做 好每 日的 现金 日记账 后 ,到月底 按时到代管机构 报账。 但一 些村居 还是 老习惯 ,总 是平时不记账 ,到年底才进 行一次大 的财 务清 理 ,有 些 收支 单 据都 是跨 好 几个 月 甚 至好 几个 年度 ,经办人 、事 由等模糊 不清 ,由此造成 会计 信息 不准确 ,财务 管理混乱 ,不能真正反映 出村 集体 当期 内 的收支 情 况 ,为 决 策者提 供 准 确 的管理 核 算 依据 更 是无从 谈起 。

政府补助及三代返还在会计制度与准则下的差异

政府补助及三代返还在会计制度与准则下的差异

商业会计DOI:10.19699/ki.issn2096-0298.2020.01.171政府补助及三代返还在会计制度与准则下的差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 弓放摘 要:企业会计制度是指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在2006年新会计准则公布后,企业会计制度仍然可以在非上市大中型公司执行,随着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越来越趋同,不断更新,企业会计制度在实务操作中与企业会计准则部分差异日渐加大,本文主要从政府补助及三代手续费返还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计量与报告和新准则的关于这两项的确认与计量来分析两者的差异及影响。

关键词:企业会计制度 政府补助 可比性 三代返还 实务操作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1(a)-171-021 政府补助在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下的处理1.1 企业会计制度之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制度是指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中规范了会计科目使用和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方法。

在2006年新准则公布后,企业会计制度仍然可以在非上市大中型公司执行。

会计制度中对政府补助的规范如下: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

[1]在使用会计支付企业的实务操作中,对此类业务报告只能披露在补贴收入,其中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可入递延收益,摊销至补贴收入科目。

1.2 会计准则之政府补助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于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其他企业也可以选择执行。

财政部在2017年5月份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16号,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对于资产的补助分成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说明如下:第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可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如固定资产建立是在收到补助后才会发生,补助文件中声明需根据工程进度拨款等;或者明确指出该补助用于固定资产的建立等;第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可确认为递延收益,比如政府对企业的已完工的但是符合某些补助标准的固定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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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
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05〕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六)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三、“三代”的管理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三代”工作。

除另有规定外,未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务机关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二)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应对代征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税务机关方可委托:
1.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并具有承担税收代征条件的单位。

2.责任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熟悉税收政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不良记录的个人。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职责与责任。

(四)委托代征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代征协议文本,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五)税务机关应监督代征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代征税款、解缴票款。

四、手续费的预算管理
(一)“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二)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明确负担办法。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三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预算,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划缴正税的手续费比例编制。

(四)财政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及时核批用款计划或拨付经费。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实际发生额及时支付相关手续费。

(五)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分别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省级或者省以下财政部门与地税部门在下一年进行据实清算。

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五、手续费核算管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及时、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请领和核拨,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级国税机关应在每年年初将上年“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审核签章后,汇入部门决算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三代”税款手续费进行实地抽样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对地税部门“三代”税款手续费核算要求,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比照国税部门共同确定。

六、手续费支付管理
(一)税务机关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二)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三)税务机关应在“三代”单位和个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有关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3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七、手续费的监管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监督检查,严禁将“三代”税款手续费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或者挪作他用,也不得用行政经费垫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三代”税款手续费中发生的各种违纪行为,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应责令限期予以收回;对违规提退的手续费,应责成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

各级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税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具体管理办法。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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