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1)
2022一般公需课_《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解读
《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下的罚款。
(5.0分)A.一万B.三万C.五万D.十万我的答案:D√答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规定,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5.0分)A.违法行为B.失信行为C.犯罪行为D.违规行为我的答案:B√答对3.()年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指出,“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
(5.0分)A.2018B.2019C.2020D.2021我的答案:B√答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规定,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5.0分)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国务院C.县级地方人民政府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我的答案:A√答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5.0分)A.七B.十C.十五D.二十我的答案:A√答对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5.0分)A.二倍以上三倍以下B.二倍以上四倍以下C.二倍以上五倍以下D.二倍以上十倍以下我的答案:C√答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具体表现为()。
2021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题及答案
1、【判断题】井下低压电网的漏电保护装置是对电网绝缘进行监视,当电网绝缘下降(漏电)到一定数值或接地时以及人体触电时,能迅速切断电源开关的保护装置。
(√)2、【判断题】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3、【判断题】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判断题】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与评价的目的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定期或及时的发现体系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确定问题产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续改进的地方。
(√)5、【判断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完全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大小自行确定的。
(×)6、【判断题】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7、【判断题】直接责任是指与事故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起直接作用的责任。
(√)8、【判断题】企业安全管理的目的是在于保证生产安全和职工的人身安全。
(√)9、【判断题】有人低压触电时,应该立即将他拉开。
(×)10、【判断题】地下矿山电气设备不应接零。
(√)11、【判断题】危险点指尘、毒噪声等物理化学有害因素严重、容易产生职业病和恶性中毒的场所。
(×)12、【判断题】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在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之前进行的。
(×)13、【判断题】安全生产检查具体内容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确定。
对于危险性大、易发事故、事故危害大的生产系统、部位、装置、设备等应加强检查。
(√)14、【判断题】按照安全系统工程的观点,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15、【判断题】新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篇设计应包括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未包括有关内容要求的,负责组织安全专篇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查批复。
矿山安全法
4
• 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 和行业技术规范:
① 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② 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③ 供电系统; ④ 提升、运输系统; ⑤ 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⑥ 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⑦ 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202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11月7 日通过,1993年5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 生产领域的根本大法。共八章,50条。
202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
矿山安全法内容提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02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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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具备安全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条件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 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 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 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 照。
202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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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2000年11月1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0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21/3/1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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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行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体制 P157
2021年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规定
It's not that you have the courage to speak, but you cultivate courage while speak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规定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篇1安全生产是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为了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立足防范,落实责任,深化整治强化监管,推进安全技术进步与创新、真正做到安全工作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二、每月由安环科长带头,开采队管理人员为主对全矿各车间生产环节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对查出的隐患,以通知形式下发车间责令整改,对不能如期整改的项目,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开采队必须每旬对本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一次,查出的隐患采用“三定”办法安排整改,并书面上报安全领导组。
五、全体员工在工作中要经常检查和排除不安全因素,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有关安全生产的注意事项要详尽,准确交接清楚,并认真填写记录。
六、各班组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对工作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上报,确保安全后方可开展工作。
七、杜绝安全生产检查走形式,讲过场,在查思想、查隐患、查班组基础工作的同时,对危险源(点)实施有效的控制。
八、杜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一旦查出严肃处理。
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篇2一、安全生产检查是落实坑口、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
其目的是通过检查,发现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坚持上下结合、自查与抽查、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防止图形式,走过场。
三、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由岗位工、班组和坑口负责,并有检查记录。
四、矿部对各坑口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主要查矿各专业部门专项安全检查落实情况;查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综合管理情况;查生产、检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情况五、国家规定的节日放假前,各坑口要组织进行安全检查;矿部将组织对重点班组、重点设备进行抽查。
各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2021版)
各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2021版)目录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基本规定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4)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6)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基本规定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型基本法,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都作出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如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落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落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陕应急〔2021〕437号•【施行日期】202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落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陕应急〔2021〕437号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局工作要求,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2021年5月,省应急厅部署开展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各地区立即行动,狠抓落实,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外包工程,清退了一批不合格外包队伍,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近期,国家矿山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请结合专项整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改《若干规定》是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补充和完善,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重点企业要高度重视,立即将《若干规定》传达至辖区内及所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地下矿山企业要逐条对照进行自查,对存在与《若干规定》不符的,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坚决杜绝多家发包转包、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发包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二、举一反三,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全省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距离结束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针对国家矿山局指出的专项整治不够深入,发现的多为一般问题隐患,重大问题隐患数量少,部分企业自查整改流于形式等问题,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举一反三,将《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查漏补缺,对《若干规定》提出的要求在企业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前期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回头看”,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24-25四条解读
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条文释义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人员上加以保障。
对于从事一些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是从业人员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督促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监督排除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一、国外有关情况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是各国立法对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如《加拿大安大略省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定,经常雇用工人在20人及20人以上的作业场所以及存在特殊危险物质的作业场所,需要建立联合安全卫生委员会;《瑞典工作环境法》规定,在每个正式雇用5名或者更多人员的工地上,应委托1名或者多名雇员作为安全代表,在每个正式雇用50名或50名以上人员的工地上,应有一个由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的安全委员会;《日本劳动安全健康法》规定,对规模符合政令规定的每个企业单位,企业主必须按劳动省令规定,选拔任用安全健康总管理员,在行业和规模均符合政令规定的每个企业单位,企业主必须按照劳动省令规定,从具有劳动省令规定资格的人员中选拔任用安全管理员;我国台湾地区劳工安全卫生法规定,事业单位平时雇佣劳工人数在100人以上者,应设立劳工安全卫生组织;雇佣劳工人数未满100人者,应置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实施自动检查。
本条也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出了类似规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21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实施日期】2021.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4年4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设计、建设、开采和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矿山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督促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发展生产。
乡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乡村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安全工作,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管理。
矿山企业职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企业工会和地方总工会,对本企业、本地区的矿山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矿山安全监督机构,选任监督员。
2021[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人员模拟考试题库
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人员模拟考试1、【判断题】掘进通风采用抽出式通风时,风筒出风口应设在主风流巷道的下风侧,风筒进风口离工作面不应超过10m。
(×)2、【判断题】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3、【判断题】矿山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判断题】尾矿库安全度主要根据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稳定性确定。
尾矿库安全度分为危库、险库、病库、正常库四级。
(√)5、【判断题】巷道掘进时,沿着断层面掘进,可提高生产效率,有利于安全生产。
(×)6、【判断题】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领导者不负领导责任。
(×)7、【判断题】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不必进行喷雾洒水。
(×)8、【判断题】电气设备着火时,应先切断电源,再用各种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9、【判断题】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10、【判断题】金属非金属矿山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11、【判断题】排土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12、【判断题】斜井提升易发生跑车事故,应采用“一坡三挡”防止跑车事故。
(√)13、【判断题】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
(√)14、【判断题】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进行。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四十九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四十九条解读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本条是对2014年安全生产法第46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第3款,规定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的特殊义务。
主要考虑是,近几年在各类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部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非法转包分包等问题,严重影响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
因此,本次法律修改专门新增一款予以规范这类行为。
一、不得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本法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为了保证生产安全,还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等。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上述安全生产条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安全生产就无法得到保证。
2021年(两次矿山视频会+矿安5号+10号+安委办3号)等文件相关内容汇总
2021年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点经过对2021年2月20日黄玉治在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上讲话、2021年3月26日张昕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讲话、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7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等项管文件的梳理。
一、理念文化方面围绕非煤矿山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这个目标,坚持减少数量和提升质量两个方向,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持严格准入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创新安全科技保障与推广适用技术装备相结合、提升人员安全能力与构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相结合、安全专项整治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相结合、信息化建设与监管能力建设相结合,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断提升非煤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持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监察科学化水平,坚决遏制事故,为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制度文化方面在安全准入门槛、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分级分类监管、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基建矿山安全监管、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和监督、尾矿库排洪系统施工质量监督等方面形成制度成果。
三、物质文化方面(1)确保非煤矿山第一、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目录全部淘汰到位。
(2)地下矿山运输人员、油料的无轨运输车禁止使用干式制动或者违规使用干式制动无轨胶轮车。
(3)禁止违规使用非阻燃风筒、输送带、电缆、玻璃钢,存在上述情况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4)矿山企业使用纳入安标管理但未按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设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六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六条解读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今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法明确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法第25条还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作了专门详细规定。
根据本法第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25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本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不仅包括有关领域的分管负责人,如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还包括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如安全生产总监或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等,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参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企业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界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也要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同时也要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不管是否已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都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本条规定应当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07.05•【文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1年7月5日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生产等工程施工和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对工程进行发包的,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发包,其中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严禁对采掘工程进行转包。
鼓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逐步取消采掘工程对外承包,或者实行整体托管。
矿山规模等级划分按照《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中的分类表执行(见附件)。
第四条发包单位应当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发包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工程技术人员,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承包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等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2021精选文档)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第二条: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 持证上岗。
1、矿领导下井带班
· 矿领导身份确定 · 持有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 有矿(公司)任命文件。 · 矿领导带班要求 · 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
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带班下 井制度报县安监局备案。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协议内容作出
具体规定,包括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 等七项内容。 · 安全投入保障
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 同约定,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资金。同时,发包单位还 负责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安全生产 所需费用,应当从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中予以保障。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 监督责任 每半年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和相关信息报告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 管理责任
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 实行统一管理 · 地下矿山的发包规定
生产矿山的主要生产系统,如主通风、主提升、主 供风等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不得实行分项发 包 · 应急救援要求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7号) 已经2014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6月20日起施行。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1、证照齐全有效
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计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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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1)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916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1)一、总则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
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
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
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3、各矿井和专职安全员负责人必须每天下矿井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情况记录。
如遇无法排除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指挥人员撤出,同时报告矿生产安全科或采区。
4、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5、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各矿井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6、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
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7、各矿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8、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
9、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
10、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
每个生产中段和每个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与安全出口相通。
11、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12、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所需的风量、风质、风速;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并符合作业要求。
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13、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与施工的需要。
14、严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工作。
15、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矿区、工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16、操作工必须熟悉设备性能要求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7、在矿区内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注意各种警告,严禁非驾驶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从行驶的机动车辆爬上爬下。
1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19、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硐负责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省矿安全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20、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入井安全须知1、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2、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自带照明灯具、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在井下打闹。
3、出入矿井的人员必须登记,严格实行交接班。
矿井负责人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
4、无关人员不准私自入井。
5、行走时注意车辆来往和安全标志,如遇突然停电不准随便乱走,要有组织地撤离至安全地点。
6、不准用明火取暖照明。
7、禁止一个人在偏僻地点干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8、进入作业地点前必须清楚所在地点是否有爆破、炮烟和陷落、冒顶、片帮,确认无危险时方可准进入。
9、井下放炮时必须做好警戒工作,必须听丛警戒人员的指挥躲到安全地点,不准随便乱跑。
10、禁止在炮烟大的地点通过和逗留。
11、何人不准向溜井、坚井、通风井内投扔物品。
12、带长物入井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碰触电。
13、在特殊情况下,如支柱发生剧烈的断裂声和顶板不断甩碴,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14、非操作人员不得乘井下运输车辆。
1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设备、警示标记不准随意拆除,不准随意触摸灯线及设备。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1、协助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任何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者,有权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
3、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4、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进行处理。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经常向有关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凿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⑴进入工作面后,首先检查处理好顶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准作业。
⑵工作面有瞎炮时,禁止打眼,禁止打残眼和在岩石的裂缝中打眼。
⑶发现受凿岩石震动后,顶帮掉碴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情况,处理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
⑷发现炮眼在大量涌水时,不能拨出钎杆,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⑸进入工作面后发现有辣眼、刺鼻或头昏的感觉,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⑹撬顶时,人员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脱落伤人,并且要防止人员堕落。
2、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⑴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
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雷管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
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
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
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导火索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
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
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⑼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⑽瞎炮处理方法:(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
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
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井下运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⑴上班前必须对车辆全面检查是否运行正常,确保车辆设备正常后方能进行运输作业。
⑵制动与照明不正常的车辆严禁入井。
⑶行车时要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或障碍,防止碰撞伤人,与行人相遇应让行人先通过。
⑷要检查车上所装的矿、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宽,有掉落在巷道的矿岩须及时清理。
⑸矿岩应按指定地点排卸,严禁随意乱卸。
⑹严禁矿碴与人员混装。
⑺露天行走时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⑻井下行走车辆交汇时,距避车道近的车辆先避让于避车道内,待对方通过方可通行。
⑼严禁恶意堵占车道。
4、装矿(碴)工安全操作规程⑴作业前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检查好顶板、边帮,确认安全后方作业。
⑵装矿(碴)时应先用水冲喷矿碴,发现辣眼、头昏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⑶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和障碍物,防止碰撞伤人。
⑷使用大锤破大块矿石时,要先检查锤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员要离开危险区,以防飞石伤人。
⑸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时处理,避炮时要到安全区,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最后炮15分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
5、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⑴井下电工应对井下的用电安全负主要责任,应保证各作业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
⑵井下电工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电缆的绝缘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⑶电气设备的外壳不准随便拆除,其外壳和风水管等应有接地装置,对接地保护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⑷380伏以上的电路禁止带电作业,禁止湿手、赤脚操作电气设备。
⑸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
⑹检修高压电气时不得少于二人,一人检修,一人监护,监护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⑺操作高压电气时要正确使用符合耐压要求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棒。
⑻配电盘应安装在干燥、无滴水的地方,以保证有良好的绝缘。
⑼电线和风水管、36伏照明线路和?伏以上的线路应错开安装,不得缠混在一起。
⑽动力、照明线路应吊挂整齐,接头可靠,绝缘良好。
⑾在停电检修线路或设备时应先事先所用线路的生产工,应在所检查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上挂上警牌,以防发生触电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