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除、扣除、扣减、抵扣、抵减、抵免,这些术语您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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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除、扣除、扣减、抵扣、抵减、抵免,这些术
语您明白吗?
在学习税收政策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减除」、「扣除」、「扣减」、「抵扣」、「抵减」、「抵免」等术语,它们共同的含义是表示减少,但它们的用途和区别您知道吗?
减除
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中应纳税所得额和增值额的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此外,「减除」术语亦用于部分流转税(费)政策条款中: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发布)第一条第(十三)款第2项: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三条: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扣除
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增值额的确定,以及增值税的差额计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发布)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小结与启示
「减除」和「扣除」对应的都是收入、费用、销售额等价税合计总额口径,而不是税额口径。
「减除」是动词,表示A-B,减数与被减数通常为性质不同的项目,如收入和费用,但二者在税法上通常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如收入和费用是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
在所得税和土增税政策中,「扣除」与「减除」的含义没有实质的区别,只是在表述方式上有所不同,一个是A减除B,一个是B可以在A中扣除。
「扣除」除了动词以外,还可以用作名词,比如「各项扣除」、「扣除项目」等。
本次营改增,「扣除」大量用于增值税差额计税情形,营改增中的「被扣除项」是收入项目,即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项」是成本项目,即支付的含税成本。
在税务管理方面,「扣除」项目有些适用差额开票,有些适用全额开票;纳税申报时需要先填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然后将有关数据带入附列资料(一)。
在会计核算方面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且允许差额扣除的,差额部分对应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借方,同时冲减成本。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且允许差额扣除的,差额部分对应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借方,同时冲减成本。
扣减
扣减」在所得税法中较为少见,主要见于增值税政策。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发布):
第三十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除增值税政策外,「抵扣」还用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资源税相关政策: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