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法第十一章至第十八章【
第十一章一罪与数罪4.11.1复习笔记一、一罪与数罪概述1.一罪与数罪的概念一罪与数罪,是针对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而言。
具体地说,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则为数罪。
2.罪数判断标准关于罪数判断标准,国外刑法理论有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说等。
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是犯罪构成标准说。
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3.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1)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是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为标准,对数罪进行的分类。
①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②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2)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表现在法律特征上,就是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否相同。
数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就是异种数罪;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就是同种数罪。
二、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1.实质的一罪(1)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是: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②这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
我国通行的刑法理论认为,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一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罪名中较重之罪处罚。
(2)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是:①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也即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023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
2023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2023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1. 法理学的定义: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的理性思考和深入研究。
2. 法理学的性质:法理学是一门独立的基础学科,它不同于应用法学,更不是法律条文的简单解释或注释。
3.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学科,它为其他应用法学提供理论支持和方法论指导。
二、法理学的历史发展1. 古代法理学:主要探讨法律的本质、价值和发展规律。
2. 中世纪法理学:主要关注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3. 近代法理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法理学开始关注个人权利、自由和平等。
4. 现代法理学:在现代社会中,法理学更加注重法律的社会功能、多元化价值和全球视野。
三、法理学的基本问题1. 法律的本质:探讨法律是什么,其本质属性是什么。
2. 法律的价值:研究法律应该是什么,以及法律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
3. 法律的发展:探讨法律如何演变,以及法律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4. 法律与社会: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包括法律如何影响社会以及社会如何影响法律。
四、法理学的研究方法1. 哲学思辨:运用哲学的方法对法律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究。
2. 比较研究: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条件下法律的比较分析,发现其共性和差异。
3. 实证研究:通过收集和分析实际数据,对法律现象进行实证研究。
4. 跨学科研究: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跨学科的研究。
以上是《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可能因考试年份和版本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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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理学导论至第十四章【圣
第一编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部分法理学导论1.0.1复习笔记一、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1.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一般性、普遍性问题是指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运行全过程、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2.法理学的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法理学提供的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2)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①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意义。
②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3)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①法理学深受一定意识形态的影响。
②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法理学提出的法的一般理论,是对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本质性理解和导向性阐释,体现了法学的总体性精神结构和独立自足的观念特征,是整个法学的根基和灵魂。
二、法理学的历史1.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1)古希腊古罗马的法理学思想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同时,这个时期提出了一系列法理学问题,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人治和法治,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古罗马法学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的思想,关于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划分的思想等,对后世的法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理学思想①儒家,从人性善的哲学立场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个人的统治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
②法家,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明确提出“援法而治”“以法治国”等主张,并发动了一系列旨在实现法治的政治改革和变法。
③墨家,从“天意乃法的根源”的法律观出发,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他们还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信念,主张在经济上重视生产、节约、利民,在刑罚上“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
④道家,从“小国寡民”的理想国设想出发,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无为而治”,甚至断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2022年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说明已发布。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该考试的内容及相关政策,帮助考生全面了解并顺利备考。
一、考试概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是为具备同等学力的人员提供获得硕士学位的机会和途径。
考试旨在对考生在法律理论基础、法律实务能力、法学研究方法等方面的综合水平进行评估,以确保同等学力人员在法学学科的学术素养能够达到硕士研究生要求。
二、考试科目及内容1. 法理学与法学思想史本科目主要考察考生对法学理论发展历程、法学思想和学说的理解掌握,以及对法学核心概念和法学方法的应用能力。
具体内容包括:(1)古代法学思想(2)近代法学思想(3)现代法学思想(4)法学核心概念与法学方法2. 法律哲学与法学社会学本科目主要考察考生对法律哲学和法学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的掌握,以及对法律制度与社会关系的理解能力。
具体内容包括:(1)法律哲学理论与方法(2)法律伦理学(3)法学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4)法律制度与社会关系3. 内外经济法与国际法本科目主要考察考生对内外经济法和国际法的基本理论、法律制度和实践问题的理解与应用能力。
具体内容包括:(1)内经法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2)外经法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3)国际法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4. 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本科目主要考察考生对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基本知识和对法律传统的理解能力。
具体内容包括:(1)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2)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基本知识三、考试形式及评分标准该考试采用笔试形式进行,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综合能力考试,第二阶段为学科专业考试。
综合能力考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研究能力和应用能力,采取闭卷形式,采用主观题和客观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第三部分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3.1.1复习笔记一、宪法概念与分类1.宪法的概念(1)宪法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宪法作为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性质、反映的阶级意志、调整目的和社会效果等方面同法的其他形式具有共同的特征。
宪法是法,具有法的属性,宪法规范是法规范的一种。
(2)宪法是国家根本法①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与法律相比,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法律具有派生性、微观性和具体性。
②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格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法律更为严格,一般设立专门机关按特定程序制定宪法;在修改内容、时间、提议修改主体、修改权主体、修改程序等方面较之法律更为严格。
③具有最高效力宪法效力最高,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
法律效力的最高性是宪法发挥根本法功能的重要保障。
(3)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密不可分。
宪法是确认人民管理国家的方式和程序的法。
宪法产生与存在的前提之一是民主事实与民主制度的产生。
(4)本质宪法本质上同一般法律一样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依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分类(1)传统分类①按表现形式,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具有统一宪法典表现形式的称为成文宪法,没有统一宪法典表现形式的称为不成文宪法。
②按效力和修改程序,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③按制定主体不同,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反映了宪法早期阶段的特点,现代多数国家宪法是民定宪法,由议会或制宪会议制定。
(2)现代分类①宪法的实质分类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从宪法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出发进行的分类,主要揭示宪法的阶级本质和不同的政治功能。
②根据宪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和不同的表现形式,现代宪法还可分为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联邦制宪法和单一制宪法等。
二、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1.宪法结构(1)宪法结构的概念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客体)【圣才出品】
第五章犯罪客体4.5.1 复习笔记一、犯罪客体概述1.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其具有下列重要意义:(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揭示犯罪的阶级属性;(2)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型,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3)有助于认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4)有助于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正确裁量刑罚。
2.犯罪客体的种类(1)一般客体。
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体现了一切犯罪的共性。
(2)同类客体。
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分十章将犯罪分为10类,基本依据即是犯罪的同类客体。
(3)直接客体。
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①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可分为:a.简单客体,指某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b.复杂客体,指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②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的重要性程度,可分为:a.主要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不止一种社会关系中,为刑法着重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
b.次要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不止一种社会关系中,非刑法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物。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两者联系密切,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形式。
一般而言,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未必。
(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圣才】
第八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1.8.1 复习笔记一、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概念和意义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应有含义所做的理解和说明。
任何一项法律规范在作用于具体的人或事物的时候都经过必要的解释,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1)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征,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必然需要进行一定的加工,把一般性行为模式转化为具体的行为模式,把抽象的规则转化为针对具体人和事物的具体规则。
(2)法律规范体系往往是不完整的,存在缺陷和漏洞,需要进行法律解释。
造成法律体系不完整的原因是多重的,概括而言主要包括:①人类对社会客观规律的认识能力的局限。
②立法过程中各种现实利益的博弈与协调。
③立法技术等原因造成的立法质量问题。
④语言自身所具有的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⑤执法过程中对规范有意或无意的误读。
⑥社会的发展和急剧变化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2.法律解释的分类(1)根据法律解释的效力的不同划分①有权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或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构、公职人员或其他授权的机构和人员对法律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根据解释的国家机构的不同,有权解释又可进一步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②无权解释,又称自行解释或非正式解释,是指一般个人、组织和学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定所做出的解释。
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2)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权限的不同划分①立法解释。
广义上说,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
在我国,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的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②行政解释。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包括两种情况:a.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圣才】
第十一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1.11.1 复习笔记一、法律实施的含义和形式1.法律实施的含义法律实施,又称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行的活动。
法律实施是使所制定的抽象法律规范具体化、将法律要求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过程。
2.法律实施的形式(1)按照法律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具体化程度,可分为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实施和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实施。
(2)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
(3)以法律规范是否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才能实施和实现为标准,分为法律遵守和法律适用。
(4)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实施法律的方式为标准,分为法律遵守、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三种形式。
二、法律遵守1.法律遵守的含义法律遵守即守法,是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活动。
理解法律遵守的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在守法的法律依据上,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既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抽象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法院判决裁定书、行政机关执法意见书、法律关系主体间签订的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法律文书。
(2)在守法的行为主体上,既包括公民和法人,也包括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等。
(3)在守法的行为方式上,这里的“遵守”,既包括不违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这类消极被动的、不作为的守法,也包括根据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的积极作为的守法。
2.法律遵守的原因(1)从合法性出发守法。
守法的原因来源于法律的合法性,即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与信任。
(2)从道德出发遵守法律。
(3)从舆论压力出发遵守法律。
(4)从法律的威慑作用或从利益出发而守法,即人们是否守法取决于利益的计算,如果违法比守法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利益,他宁愿选择违法;反之,则守法。
三、法律执行1.法律执行的概念和特点(1)法律执行的概念法律执行,即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
平考试大纲及指南
同等学力人员是指没有本科学历,但具有工作经验或其他学历背
景的人员,他们可以通过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进行硕士学位的申请。
法学学科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一个学科门类,其考试大纲和
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考试目的和内容: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旨在测试考生的法律
知识水平、法律理解能力、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等综合能力。
2.考试形式: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通常采用笔试形式,考试时
间为3小时左右。
考试题型包括选择题、填空题和论述题等。
3.考试内容: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基
础知识、法律实务能力、法律文书写作等方面。
4.考试要求: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必须具备一定
的法律知识基础和实践能力,在考试中要能准确理解、分析和解决各
类法律问题。
5.考试参考书目: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
考试的参考书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术著作。
总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和实务经验,要能够准确理解、分析和解决各类法律问题,同时要认真备考,并参考相关的考试大纲和指南。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学习法学是对法律常识和法律逻辑的全面了解和深入掌握的过程。
对于同等学力人员来说,申请硕士学位需要通过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本文将为同等学力考生提供一份大纲及指南,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备考。
一、考试概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旨在评估考生对法学的全面理解和应用能力。
考试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知识、法律逻辑与思维方法、案例分析等。
考试形式为闭卷,时间限制为3小时。
二、考试内容1. 法学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知识部分主要测试考生对法律基本原理、法律体系、法律法规、司法实务等方面的理解和掌握。
具体考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法律哲学与法律社会学;(2)宪法与行政法;(3)民法与商法;(4)刑法与诉讼法;(5)国际法与国际私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2. 法律逻辑与思维方法法律逻辑与思维方法部分主要测试考生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具体考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法律逻辑与法律推理;(2)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判断与归纳;(3)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4)法律问题的辨析与解决。
3.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部分旨在测试考生运用法学知识、法律逻辑和思维方法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考生需分析并回答所给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备考指南1. 熟悉大纲考生应仔细阅读和理解本文提供的大纲内容,了解考试的基本要求和考点分布。
制定学习计划时应以大纲为依据,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
2. 夯实基础法学是一个系统的学科,要想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必须先夯实基础。
考生可以通过参加法学培训班、自习以及阅读相关法学书籍等方式,提高对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3. 做题巩固做题是巩固知识的有效方法。
考生可以选择一些历年真题或模拟试题进行练习,不仅可以熟悉考试形式和题型,还可以提升解题能力和时间管理能力。
4. 注重实践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是远远不够的。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一章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2.1.1 复习笔记一、夏商法制概况1.夏代法制概况夏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君主实施统治的国家政权。
当时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除君主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夏代法律制度的内容大致可以归纳如下:(1)“天讨”“天罚”的自然法律观夏代建立以后,这种“天道”观念被统治者用来为当权者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作注解。
因此,在早期社会中,“天讨”“天罚”是最基本的官方政治法律理论,直接构成了早期自然法律观的基础。
(2)“禹刑”“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泛称,不单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与刑罚。
(3)罪名与刑罚夏代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诸如“不孝”“不友”“不用王命”“失天时”等一些比较稳定的罪名,同时也形成了以“五刑”为主要内容的比较成熟的刑罚体系。
“五刑”是指在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五种刑罚。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古代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①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所以,墨刑即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人蒙受耻辱以区别于常人的耻辱刑。
墨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②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劓刑较墨刑为重。
③剕刑,又作刖刑,是砍去罪人足的重刑。
与砍去手足相类似的还有砍去膝盖骨的膑刑。
④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
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
⑤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在早期社会中,死刑的方法多种多样,统称为大辟。
夏代以后,商、周及春秋之际,五刑一直被作为主体刑罚而广泛使用,其影响及于秦汉。
(4)监狱史籍记载,夏代已有了正式的监狱,称为“圜土”。
2.商代法制概况(1)“汤刑”“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代的法律法令和刑罚。
“汤刑”不是一部成文的法典。
在商代的法律规范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
另外,国王发布的“命”“诰”及“誓”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清代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八章清代法律制度2.8.1 复习笔记一、立法概况1.清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清代统治者皇太极形成了“参汉酌金”的立法原则。
“参汉”是指吸收明代的法制;“酌金”则是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开始将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传统法律意识与原则吸收到清初有关的法律、法令中。
入关以后,清代法制建设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
2.清入关后的主要立法(1)《大清律例》的制定与颁行①《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次年颁布全国。
这是清入关后正式颁布并通行全国的第一部成文法典,除个别条款有所增加和删改外,这部大清律典在体例与内容上与《大明律》几乎相同。
②《大清律例》的完成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颁布《大清律例》。
至此,以明律为蓝本,历经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各朝的修律活动,经过近百年的多次修订,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传统法典《大清律例》最终定型。
它集历代法典之大成,比以往的律典更为严密周详。
《大清律例》共7篇47卷30门436条,附例1049条,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
(2)条例的制定《大清律例》定本以后,律文未再修改,通过随时修例以补充律文内容的不足。
在实际司法活动中,清代审判官员重视律文的基本精神,但在司法操作上更重视条例的指导作用,故条例不但对律文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而且对司法判决也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
(3)“五朝会典”的制定颁行《大清会典》是清王朝各个时期规范国家机关和官吏活动,提高统治效能的重要统治手段,在管理国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记述了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大清会典》的内容比《唐六典》《大明会典》更为丰富,是清代重要的行政法典。
(4)适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单行法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如《蒙古律例》《回疆则例》《钦定西藏章程》等单行法规。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民法第十七章至第二十六章
第十七章专利法5.17.1复习笔记一、专利权的主体1.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特定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特定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并禁止他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的某种特权,是对发明创造的独占的排他权。
2.专利法律关系主体概述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具体参加特定的专利权法律关系并享有专利权的人。
此处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
发明人和设计人,发明人和设计人所属单位,专利权的受让人,外国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可以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所有,也可以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所共有。
(1)发明人、设计人①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及其他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均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定是自然人。
②注意发明人、设计人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概念之间的区别:a.专利申请人是指有资格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
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如职务发明的所有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发明创造的受让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继承人都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
b.专利权人是指享有专利权的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如果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则有权取得专利权的主体应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3)合同约定的单位或个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根据这条规定,在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的情况下,申请和取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各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合同中约定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的权利归委托方所有,或由委托方和完成方共有等。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法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二章
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4.19.1复习笔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的行为。
本类罪具有以下特征:(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以及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类罪中的故意犯罪,只要行为对公共安全形成威胁即可构成,而本类罪中的过失犯罪,必须是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才能构成。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重大飞行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少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
二、重点讲授的犯罪1.放火罪(1)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①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侵犯对象是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②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故意制造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犯即成立放火罪的既遂。
③主体: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主观方面:故意。
(2)对放火罪的认定和处罚①对放火罪的认定a.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以放火为手段的后两种罪的界限,关键看放火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危及其他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b.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反之,虽用点火方式但并不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c.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区分标准是焚烧的对象是否开始独立的燃烧,开始独立燃烧的,构成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
d.本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杀人等犯罪后,为毁灭罪证而放火,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定罪处罚。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法第二十三章至第二十七
第二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23.1复习笔记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征有:(1)本类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正常社会秩序。
(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在本类罪中,多数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少数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个别犯罪则只能由单位实施。
(4)在本类罪中,绝大多数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只有个别犯罪属于过失犯罪。
在故意犯罪中,有少数犯罪必须具有营利或者牟利的目的。
二、重点讲授的犯罪1.妨害公务罪(1)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特征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①客体: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
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②客观方面:采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但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也构成本罪。
本罪发生的场合系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工作任务或者履行职责期间。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犯罪行为,属于行为犯;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犯罪,要求有严重后果,属于结果犯。
③主体: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予以阻碍。
(2)对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和处罚①对妨害公务罪的认定a.罪与非罪的界限。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一、考试大纲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是为了衡量同等学力人员在法学领域的知识掌握和应用能力,评估其是否具备攻读硕士学位的能力而设立的考试。
考试大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法学基础知识:涵盖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条文的解读、法律制度的理解以及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等内容,主要测试考生对法学基础知识的熟悉程度。
2.法学理论与研究方法:包括法学理论的理解与分析、法学研究的方法与步骤、法学实证研究等,主要测试考生的法学理论造诣和研究能力。
3.法学专业课程:主要涵盖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等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内容,主要测试考生对法学专业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二、考试要求1.知识掌握:考生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基础,熟悉法学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了解法学的研究动态和前沿领域。
2.理论分析:考生需要具备法学理论的分析与理解能力,能够运用相关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进行法学研究与探讨。
3.实证研究:考生需要具备进行法学实证研究的能力,包括制定研究方案、收集研究材料、进行数据分析和撰写研究报告等。
三、考试形式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采取笔试的形式进行,考试时间为3小时,试卷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
1.客观题:主要包括选择题和判断题,考察考生对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选择题和判断题的答案应选取最恰当的选项,并在答题卡上填涂。
2.主观题:主要包括案例分析题、论述题、研究题等,要求考生对所给材料进行分析、评价和解答。
四、考试评分和成绩计算考试成绩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的得分综合计算得出,客观题得分权重为60%,主观题得分权重为40%。
考试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为合格,成绩低于60分为不及格。
五、考试注意事项1.考试时间、地点和报名信息将在招生公告中发布,请考生注意关注相关公告。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隋唐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五章隋唐法律制度2.5.1 复习笔记一、隋代法制概况1.《开皇律》的制颁及其立法上的成就隋文帝杨坚开皇三年再行修订后,正式颁行,史称《开皇律》。
其突出之处有以下几方面:(1)篇章体例定型化《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规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12篇体例,调整了篇目内容,体现了“科条简要”的特点,并使刑律篇章体例走向定型化。
(2)五刑法定化《开皇律》删除魏晋南北朝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制度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
死刑为绞、斩两等。
流刑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共三等。
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共五等。
杖刑从杖六十到杖一百;笞刑从笞十到笞五十,各分五等。
这是隋代对刑罚制度作出的重要改革,并为后世王朝所沿用。
(3)区分公、私罪界限《开皇律》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犯公罪者,每官当徒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用以加强封建国家统治效能,调动官吏行使职权的主动性。
(4)特权法进一步发展《开皇律》进一步发展了封建特权法,除规定“八议”制度外,对九品以上官吏犯罪,还有“上请”“例减”“听赎”等项规定,使封建特权法进一步系统化,用以维护官僚贵族地主的特权地位。
(5)“十恶”罪的确立《开皇律》吸收《北齐律》“重罪十条”,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
“十恶”是: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2.《大业律》的修定与隋炀帝对法制的破坏隋炀帝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修成《大业律》。
与《开皇律》相比,将律文增为18篇,删去“十恶”条款,减轻了某些犯罪的处罚。
但隋炀帝并不认真实行《大业律》,他曾下令“盗一钱以上皆弃市”,完全抛弃刑律,实行严刑镇压。
隋炀帝个人恣意横行,自毁法制,激化了社会矛盾,加速了隋王朝崩溃。
二、唐代立法概况1.立法指导思想(1)“德本刑用”的指导思想唐初统治者强调伦理道德是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一、考试目的和要求《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是针对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法学专业硕士学位的考试要求和标准。
考试旨在全面评估考生的法学学科综合素质和能力,为选拔合适的人才,进一步提高我国法学专业硕士教育的质量,培养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法学实践经验和创新能力的法学人才。
考试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法学知识和素质,并能够通过综合分析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考生需要具备较高的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具备较强的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
二、考试内容和结构1.笔试内容:1.1基础理论知识考察。
主要考察考生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包括法学思想史、法学理论基础、法律概论等内容。
1.2法学基础综合考察。
主要考察考生对法学基础学科的综合理解和应用能力,包括宪法学、法律哲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等。
1.3法学实务应用考察。
主要考察考生对法学实务领域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包括法律文书写作、法律实务操作、法律研究方法和案例分析等。
2.面试内容:2.1法学基础知识及应用。
主要考察考生的基础法学知识和实际运用能力。
2.2学术研究与创新能力。
主要考察考生的研究方法和创新能力,以及在法学领域中的学术研究能力。
2.3口头表达能力。
主要考察考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包括思路清晰、语言准确、表达流畅等。
三、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考试要求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答问题,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提供合理的论据和证据支持。
考生的答案应该具有较高的思维深度和逻辑严密性,能够准确地分析问题,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同时,考生的答案应该具有创新性,并能够展现出对法学领域的独到见解和批判性思维。
评分标准主要包括:基础理论知识掌握程度、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等方面。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的价值)【圣才出品】
第四章法的价值1.4.1 复习笔记一、法的价值的概念法律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包括三种含义:(1)法的目的价值。
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所要达到的目标,如自由、正义、秩序、人权、和谐等。
(2)法的形式价值。
即法自身应具有的良好品质和属性,如法律应当逻辑严谨、简捷明了、公之于众。
(3)法的评价标准。
即法律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如人道主义、现实主义、社会进步、社会主义等。
二、法与秩序1.秩序的概念马克思主义认为,秩序是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使它们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
2.秩序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1)社会的秩序需求和秩序维持是法之所以产生的初始动机与直接目的。
(2)秩序作为法的目的价值,是社会在消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对立中所追求的最低限度的可见的社会目的状态。
(3)秩序作为法的目的价值,体现了作为社会存在的理想状态的一种必备要素,即一种理想的社会目标,来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
3.法对社会秩序的建立的意义(1)在事实上,法律的规范和制度设计本身是在描绘着一个理想的社会所需要或者向往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蓝图。
这个蓝图是该社会建立其社会秩序的标准与参照。
(2)现代社会中的法律首先是通过给社会主体以最大程度的自由和法律权利的赋予来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使这些行为在行为方式上和行为结果上能够彼此协调和顺应,从而使相应的社会秩序得以建立。
(3)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给予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使赋予主体的法律权利和自由能够达至平衡的法律义务约束与法律责任负担的方式,使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自我约束,从而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
4.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的意义(1)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法律作为国家的重要的统治手段,首先必然要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的根本利益为核心来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以最大程度地实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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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关系
1.6.1 复习笔记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建立的,这是由于:
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而法律规范又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②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有着重要作用。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联系,同时也是主体与国家之间的联系。
法律关系参加者实现自己权利的行为,同时也是国家实现法律的行为。
法律关系是由法派生出来的现象,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3)法律关系是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法律规范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只是一种可能性,是主体能做和应该做的行为,并不是现实的行为;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属于现实性的领域。
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与义务是抽象的,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使法律规范的规定具体化的工具。
2.法律关系的种类
(1)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不同划分
①一般法律关系,是根据宪法形成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关系主体之间普遍存在的社会联系。
特点有:a.主体具有普遍性;b.是每一个主体与每一个主体之间的普遍的法律联系;c.是由某种长久的事实状态引起的。
②具体法律关系,特点是该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一方具体或者双方都具体)。
其产生不但要有法律的规定,而且要有具体事实的发生。
(2)依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划分
①绝对法律关系。
其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具体的,而另一方——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
最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是物权关系。
②相对法律关系。
其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具体的。
最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是债权关系。
(3)依据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划分
①调整性法律关系,又被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它建立在主体的合法行为的基础上,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
②保护性法律关系,又被称为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最典型的是刑事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
二者之间,第一性法律关系在先,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后。
(4)根据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划分
①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
在各个部门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民事法律关系是最典型的平权型法律关系。
②隶属型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于另一方,行政法律关系是最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2)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①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法律关系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各种具体权利的产生必须以主体的权利能力为前提。
②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但是,对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3)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①自然人,即个人主体。
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的、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的主体。
在我国,凡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可以和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及国家之间发生多种形式的法律关系。
某些政治法律关系,如选
举法律关系,非我国公民不得参加。
②法人。
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法人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营利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二类是非营利法人,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三类是特别法人,主要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等。
③国家。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是某些重要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既可作为国家所有权关系、刑法关系等的主体,又可以成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④国家机关。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来行使和履行的,如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它们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国家权力,是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⑤其他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还包括人民、民族、非法人组织等。
另外,人以外的其他物种,特别是动物,开始被承认与人一样是世界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法学上,一方面,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哲学意义上客体的一般属性,具有客观性,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和人的行为所支配的客观世界中各种各样的现象。
另一方面,法律关系客体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它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是满足权利人利益的各种各样的物质和非物质的财富,它得到法律规范的确认和保护。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①物。
指以一定物理形态存在的有形物。
它既可表现为自然物,也可表现为人的劳动创
造物。
它既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的个人财产,还可以是财产的一般表现形式——货币,以及其他各种有价证券。
②人身、人格。
人身和人格分别代表着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是人之为人的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
一方面,人身和人格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和人格权指向的客体;另一方面,人身和人格又是禁止非法拘禁他人、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禁止侮辱或诽谤他人、禁止卖身为奴、禁止卖淫等法律义务指向的客体。
③智力成果。
指人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如科学发现、技术成果、商标设计、学术著作、文艺作品、电脑软件等。
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
④行为。
一定的行为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通常情况下,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指义务人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
⑤信息。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信息,是指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⑥其他客体。
如国家权力、企业等。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权利与义务的一种连接,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这是法律意义的权利与义务不同于其他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的特殊的法律性。
另一方面,它们同时具有社会性,即法律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任意的,它们受到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1)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法律权利的特点在于:
①权利受到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②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
③它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④它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
⑤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2)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法律义务同样也受到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其特点在于义务的必要性——义务人必须从事或不从事一定的行为。
同时,义务人的必要行为也是在一定范围内,超过这一范围,则属于义务人的自由。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包括多种含义:
(1)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权利与义务表现的是同一行为,对一方当事人来讲是权利,对另一方来讲则是义务。
就权利与义务的实质内容——行为——来讲,二者是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