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反补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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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调整影响国际贸易的补贴行为,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公平性和公正性。

补贴规则旨在防止不合理的补贴导致贸易的扭曲和不利影响,并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反补贴规则是一种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的机制,以防止由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补贴是指政府向特定行业或企业提供的一种经济上有价值的财务支持,以促进该行业或企业的发展。

补贴可以采取直接支付、减免税收、贷款保证等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该行业或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过度的补贴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平衡。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补贴规则来限制补贴的使用,并确保市场公平。

根据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分为三类:1.非禁止补贴:这类补贴可以被接受,但在其使用上有一定限制。

例如,临时性补贴应该在相应期限内终止,以避免长期的贸易扭曲。

2.补偿性补贴:这类补贴是为了补偿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确保受影响的产业能够继续生产和发展。

3.禁止补贴:这类补贴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国际贸易失衡,破坏市场平衡,因此被禁止使用。

这包括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以及基于产品价格或输出数量的补贴等。

WTO也制定了一系列反补贴规则,旨在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反补贴举报案件通常通过“反补贴协议”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在这个程序中,受到补贴影响的成员国可以提起投诉,并经过一系列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争议。

一个经典的补贴案例是欧盟与美国之间的飞机补贴争端。

在这个案例中,欧盟和美国相互指责对彼此的航空工业提供了非法补贴。

欧盟指责美国为波音公司提供了非法的出口补贴,而美国则指责欧盟为空中巴士提供了非法补贴。

这个争端持续了数十年,并导致了一系列的诉讼和对抗措施。

另一个例子是中国钢铁行业的补贴问题。

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政府对钢铁行业提供了大量的补贴支持,导致中国钢铁产品的产量和出口量大幅增加。

这引发了国际贸易摩擦,世界许多国家纷纷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来应对中国的补贴行为。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名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确立双方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公平竞争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协议内容:1. 补贴措施1.1 补贴定义:补贴是指为了支持或保护本国产业或产品而向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财政或金融支持。

1.2 补贴透明度:双方承诺在实施补贴措施前向对方提供相关补贴计划的详细信息,包括补贴对象、金额、期限等。

1.3 补贴限制:双方同意不实施任何违反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补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等。

2. 反补贴措施2.1 反补贴定义:反补贴是指为了应对他国补贴措施对本国产业或产品造成的负面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2.2 反补贴调查:双方承诺在实施反补贴措施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并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2.3 反补贴限制:双方同意在实施反补贴措施时,遵循WTO规则,确保公平和透明,并尽力避免对他国企业和产品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3. 争端解决机制3.1 协商解决: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引起的争议,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2 仲裁解决:若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独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尊重仲裁结果。

4. 监督与评估4.1 监督机制:双方同意建立监督机制,定期交流和分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信息,以确保其透明度和合规性。

4.2 评估机制:双方同意定期评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效果,包括对本国企业和产品的影响,以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5. 保密条款5.1 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对根据本协议获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保密,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该等信息。

5.2 例外情况:保密义务不适用于法律要求披露的情况,但需提前通知对方并尽力保护被披露信息的机密性。

6. 生效与终止6.1 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正式签署,并按照各自国内法程序批准后生效。

6.2 终止条款: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有效期】,双方同意在协议到期前【提前通知期限】提前通知对方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协议,旨在通过限制国家对本国企业提供的补贴以及针对其他国家企业的反补贴措施,确保全球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本文将以上述协议为主题,探讨其背景、原则、内容和影响等方面,以期更好地理解这一协议的重要性和作用。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背景是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大背景下,各国为了维护本国企业利益而采取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问题引起的。

一方面,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补贴政策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提高国家竞争力。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通过反补贴措施来防止国内市场被外国产品“倾销”,保护本国产业,保障就业。

然而,这些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也可能导致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和制造贸易摩擦,故有必要建立一套规则来约束各国行为。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可预见性、透明度和争端解决。

可预见性意味着各国的补贴政策应该是可预测的,企业可以预先了解到对手国家的补贴规模和范围,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透明度则要求各成员国提交补贴信息的通知,并提供公开透明的政策信息。

争端解决是协议中一个重要的原则,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纠纷,减少争端的程度和频率,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内容包括了对不同类型的补贴进行分类和规定了不同举证标准。

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的补贴和可允许的补贴两种类型。

禁止的补贴包括对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对产业进行特殊补贴以及有可能导致倾销的补贴等。

允许的补贴则包括发展中国家的补贴、农业补贴和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补贴等。

对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成员国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必要措施的程序和标准。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实施对全球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该协议有助于减少各国之间的贸易纠纷,通过建立规则和程序来解决纠纷,维护了全球贸易秩序的稳定。

其次,该协议限制了国家对本国企业的补贴规模和范围,减少了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推动了全球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保护贸易自由和公平竞争而制定的。

补贴是指政府给予企业或个人的财政援助,以支持其经营活动。

补贴可以提供给国内生产者,以降低其生产成本或提高其竞争力。

然而,补贴也可能导致不公平贸易和扭曲市场竞争。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限制和管理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首先,WTO规定了不允许的补贴行为。

根据WTO协议,有三种类型的补贴被视为不允许的。

第一种是“禁止补贴”,即给予对进口国或国内竞争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例如,直接补贴出口商品的成本。

第二种是“有条件补贴”,即给予对采购商品或使用国内材料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第三种是“优惠补贴”,即给予对特定企业或行业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其次,WTO规定了允许的补贴行为。

根据WTO协议,允许的补贴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以确保其不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公平竞争。

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确保补贴不会导致严重贸易扭曲。

另外,补贴必须与一般经济措施相一致,不能有区别对待。

此外,WTO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允许的补贴,如对发展中国家的补贴或防止资源枯竭的补贴。

此外,WTO还规定了反补贴措施,以限制和制裁不公平补贴行为。

成员国可以通过发起反补贴调查来申请反补贴关税。

反补贴关税是指对从不公平补贴产生的进口商品征收的额外关税。

调查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不公平补贴,并从中产生的负面影响。

如果调查结果表明存在不公平补贴,成员国可以对相关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关税。

然而,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一些成员国被指控违反补贴规则,并通过不合理的补贴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

其中一些行为可能是隐性补贴,难以监管和限制。

其次,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补贴规则对其不公平,因为他们需要确保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支持。

他们认为WTO在处理补贴规则时应更加灵活,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大的政策空间。

总而言之,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贸易自由而制定的。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首先,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是国际贸易秩序下重要的工具之一,旨在维护贸易公平和促进自由贸易。

补贴是指国家向本国产业提供的直接经济援助,以促进其发展和竞争力。

而反补贴则是指国家采取的针对他国补贴的行动,旨在防止其对本国产业的不公平竞争影响。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可以分为双边协议和多边协议。

双边协议是指两个国家之间就补贴问题达成的协议,通过限制对方补贴的使用来促进公平贸易。

多边协议则是指在多个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通过制定统一的规则和标准来解决补贴和反补贴问题。

目前,世界贸易组织(WTO)是负责制定多边贸易规则和协调补贴与反补贴行动的主要机构。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实施对国际贸易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补贴的使用可以有效地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和提高其竞争力。

例如,一些国家在农业领域通过补贴来支持农民,提高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和质量,从而增加出口量。

反补贴的实施则可以有效地制衡他国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当竞争的伤害。

然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也存在一些争议。

首先,补贴的使用可能会导致市场扭曲,破坏自由贸易的原则。

一些国家通过大量的补贴来扭曲市场供求关系,导致产能过剩、价格倾销等问题,对其他国家产业造成压力。

另外,一些国家对反补贴行动存在质疑,认为其过度限制了市场的自由度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为了解决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应该加强协调与合作。

首先,需要加强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统一,明确补贴和反补贴的使用条件和范围。

其次,应该加强监督和执行机制,确保各国遵守协议和规则。

同时,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互通,提高对补贴和反补贴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总之,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是国际贸易领域中重要的工具,旨在维护贸易公平和促进自由贸易。

补贴的使用可以有效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而反补贴的实施则可以制衡他国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然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仍然存在一些争议,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来解决相关问题。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贸易组织之一,负责管理全球贸易规则。

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WTO最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本文将对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进行解析,并通过相关案例来说明其实施与影响。

首先,补贴是指政府为促进国内产业竞争力或保护本国市场而提供的经济援助或优惠待遇。

WTO通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举证反补贴和非可举证反补贴三大类。

禁止性补贴是指明确被禁止的补贴形式,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出口补贴是指政府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支持,以降低其出口成本或增加出口利润。

进口替代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国内企业生产代替进口商品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可举证反补贴是指可以通过调查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的补贴。

WTO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定是否存在可举证反补贴。

一旦确定存在可举证反补贴,WTO允许受损国采取反补贴措施,如征收补贴税或限制进口。

非可举证反补贴是指不需要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补贴。

这类补贴被WTO认为具有负面影响,并且对竞争造成了明显不利条件。

WTO允许有关方面对非可举证反补贴采取相应的反应措施,以维护自身产业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说明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实施与影响。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反补贴调查。

2024年,美国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对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进行了反补贴调查。

调查发现,中国政府对太阳能电池板产业提供了一系列的财政支持措施,如贷款、税收减免和土地使用权。

美国决定征收反补贴税以平衡竞争关系。

此案例表明,通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第二个案例是欧盟对美国飞机补贴的争端。

自2004年以来,欧盟和美国一直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就飞机补贴问题进行争论。

欧盟指责美国政府向波音提供了非法补贴,使其在全球航空市场上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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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可诉补贴(第四部分:8-9条)
1、不可诉补贴的确认
不可诉补贴包括: (1)不属于专向性的补贴 (2)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 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应符合的条件是: 第一,研发补贴 第二,贫困落后地区补贴 第三,环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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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可诉补贴的通知 不可诉补贴计划在实施之前必须通知补贴与反补
或购买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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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企业的收入与价格的支持
主要是指符合GATT16条基础上的任何补贴 (主要有有利于扩大出口的出口补贴和减 少从某些成员国进口的进口竞争补贴), 这种支持可能是由法律限定某一产品的最 低价格,也可能是为了维持物价的物资储 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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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向性补贴 属于本协定约束的上述补贴是指符合专向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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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重侵害的界定 如果存在如下情形,则可视为严重侵害: (1)取代或阻碍补贴成员市场的进入。 (2)取代或阻碍第三国市场的进入。 (3)价格效果。 (4)市场份额变化。 4、严重侵害的确定者 严重损害由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设立的专
家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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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诉性补贴的救济 (1)磋商 (2)磋商请求的说明 (3)DSB解决 (4)DSB报告的执行
下不利影响,则属于可诉性补贴。
(1)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
(2)使其他成员在多边贸易体制项下的利益丧失 或减损,特别是关税减让约束的利益;
(3)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2、有可能造成严重侵害的补贴范围
(1)对一产品从价补贴总额超过5%;
(2)用于弥补某一产业承受的经营亏损的补贴;
(3)直接债务免除以可及编辑用ppt 于偿债的赠款。

WTO“黄箱”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WTO“黄箱”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WTO“黄箱”政策都有哪些规定WTO“黄箱”政策是关于国家补贴政策的一项规定。

黄箱补贴属于一种“有害”补贴,即可能对其他WTO成员国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下面将介绍WTO“黄箱”政策的相关规定。

1. 政策目的WTO“黄箱”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限制世界各国在国内生产领域采取有害的补贴政策,以减少市场扭曲和对国际贸易的不良影响。

这些国家补贴可能导致产品市场价格扭曲、产能过剩、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WTO框架对其进行限制。

2. 补贴的定义在WTO《反补贴协议》中,对补贴的定义包括:经济利益的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包括现金补贴、价格支持、关税优惠等。

这些补贴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扭曲,不符合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需要受到限制。

3. 补贴规定的实施WTO《反补贴协议》规定,成员国应在国内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有害补贴的限制和反补贴措施。

成员国应在经济上判断补贴的影响,采取必要的反补贴措施,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自由贸易。

4. 黄箱补贴的范围WTO“黄箱”政策对补贴进行了分类,将其分为绿箱、蓝箱和黄箱。

“黄箱”补贴是指可能对其他WTO成员国造成“有害”影响的补贴政策,如生产补贴、出口补贴等。

这些补贴可能造成市场扭曲,影响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

5. 补贴的监测和通报WTO成员国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本国的有害补贴政策进行监测和通报,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成员国应向WTO提交有关补贴政策的信息,包括补贴金额、受益者、补贴方式等,以便其他成员国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估。

6. 争端解决机制WTO“黄箱”政策还规定了针对补贴政策的争端解决机制。

如果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采取的补贴政策违反了WTO规定,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申诉。

WTO将对申诉进行调查和裁决,确保成员国的权益得到保护。

7. 相关规定的遵守WTO“黄箱”政策要求成员国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采取有害的补贴政策,确保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

成员国应根据WTO的规定和精神制定补贴政策,避免对其他成员国产生负面影响。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正规范本(通用版)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正规范本(通用版)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第一条:总则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规范,以限制和监管成员之间为了促进国际贸易而采取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

本协议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和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在成员之间得到遵守和执行。

第二条:补贴的定义补贴是指成员政府直接或间接地为了促进其国内产业或商品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补贴可以采取财政拨款、贷款、减免税收、政府采购等形式,也包括在国内市场上提供特殊的金融、贸易和投资条件等方式。

第三条:明确禁止的补贴本协议对一些补贴措施做出明确禁止。

例如,禁止对出口商品提供补贴,以及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和产生贸易扭曲的补贴措施。

第四条:可允许的补贴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某些补贴措施被允许存在。

这包括发展中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发展和消除贫困而采取的补贴措施,以及为了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补贴措施。

第五条:反补贴措施的定义反补贴措施是指成员国为了对抗其他成员国采取的补贴措施而采取的措施。

反补贴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免受其他成员国补贴措施的负面影响。

第六条:调查程序本协议规定了反补贴调查程序。

成员国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向WTO 申请发起反补贴调查,并在调查期间对涉及的进口商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第七条:倾销和补贴之间的联系本协议强调了倾销和补贴之间的联系。

成员国应当在进行倾销调查时,同时考虑到对应进口商品享受的补贴措施,以确保公平竞争环境下的贸易。

第八条:解决争端的机制本协议规定了解决争端的机制。

成员国之间对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争端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和裁决。

第九条:技术援助和合作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本协议,发达国家承诺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和合作。

第十条:过渡安排和宽限期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发展中国家,本协议规定了过渡安排和宽限期。

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实施与本协议不一致的补贴政策,以逐步适应国际贸易规则。

第十一条:最后条款本协议的解释和适用适用WTO框架下的一般规则和程序。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第一部分:概述第一条目的与范围第二条定义1.补贴:涉及政府提供的财政或经济支持措施,给予特定业务或产业以利益或福利的行为。

2.反补贴措施:为对进口补贴商品采取行动的措施。

3.企业:指对任何经济活动负责的规划、组织、集中和控制的任何实体。

4.政府:指各国政府或联邦、州、地方政府以及这些政府所辖任何公共机构。

5.补贴政策:指由政府实施的、有关补贴的相关法律、法规、法案和其他程序。

第二部分:补贴措施第三条补贴的性质补贴可以是直接支付的款项,包括政府赠款或贷款,以及政府提供的资金;或者是通过减免税收或特殊贷款条件等间接给予的经济支持。

第四条禁止的补贴措施1.对出口者或者特定商品的支付国内补贴。

2.鼓励产生、使用或者接受特定出口而支付的补贴。

3.对本国采购的特定商品支付的补贴。

4.补贴的支付与出口性质或者程度直接相关。

5.其他补贴措施,使产品在全球市场上得到不正当竞争优势。

第五条非禁止补贴措施本协议规定的禁止补贴措施以外的补贴措施被认为为非禁止补贴措施。

这些补贴措施可能带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不被禁止。

第六条有害补贴如果另一WTO成员认为另一成员国的某种补贴对本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可以要求所涉及的补贴所属成员实施或维持的补贴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第三部分:反补贴措施第七条损害证据和因果关系的确定采取反补贴措施之前,首先应当确立所涉及的补贴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并确定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八条临时反补贴如果经过初步调查,存在足够证据表明所涉及的进口商品得到了补贴支持,调查成员可以立即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第九条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暂停如果最终调查发现实质上未发生补贴,或者存在其他证据证明补贴或其支付无法正式证明,成员应立即暂停临时反补贴措施。

第十条对进口商品的反补贴措施在调查发现进口商品得到了补贴支持,并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成员可以采取正式的反补贴措施。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2024精)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2024精)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立法背景本协议旨在针对补贴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规范和协商,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

本协议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之间的贸易活动。

第二条:定义1.补贴措施(SubsidyMeasures):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指提供给特定企业或产业的财务援助,包括补偿、减免或在其他形式上减轻其负担的措施。

2.直接补贴(DirectSubsidies):指向企业或产业直接提供的财务援助,包括直接支付、贷款或担保等形式。

3.隐性补贴(HiddenSubsidies):指以不直接给予财务援助的形式,通过减轻企业或产业的负担或提供特殊待遇的措施。

4.反补贴措施(CountervlingMeasures):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指针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措施采取的合法行动。

第三条:原则1.公平贸易(FrTrade):成员国应在贸易活动中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利用补贴措施给其他成员国的企业或产业造成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2.透明度(Transparency):成员国应保持透明,及时通报补贴措施和相关信息,确保其他成员国了解措施的性质和影响。

3.互惠原则(Reciprocity):成员国之间应相互尊重和平衡的参与补贴措施,平等对待其他成员国。

第二部分:补贴措施的规定第四条:补贴措施的禁止1.除非符合例外规定,补贴措施应被视为禁止。

2.隐性补贴应被视为直接补贴。

3.例外规定包括国家发展计划、环保和区域发展等特殊情况。

成员国若认为其他成员国的补贴措施对其企业或产业造成不利影响,应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第六条:补贴措施的通知成员国应及时向WTO通报其所有的补贴措施,包括直接补贴和隐性补贴的信息。

第七条:补贴措施的审查1.成员国可向WTO请求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措施进行审查,如发现有利于企业或产业的不公平补贴。

2.审查应基于提供的证据,并遵循透明和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补贴措施的争端解决如发生争端,成员国应使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补贴措施的争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1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1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一、反补贴的规则依据及特点规则依据主要是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农业协议》。

《反补贴协定》给出了补贴的定义。

简单地说,为了扩大出口或鼓励进口替代,由政府向特定产业或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价格支持等等,就构成补贴。

《反补贴协定》的目的并不是完全禁止任何成员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是禁止或不鼓励政府使用那些对其他成员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

为此,根据补贴的不同性质,《反补贴协定》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一)禁止性补贴1. 出口补贴。

指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2. 进口替代补贴。

又称当地成分补贴,指以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协定》规定,WTO农业协议规定可以给予或可以维持的补贴不在禁止性补贴之列。

(二)可诉性补贴又称“黄箱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会产生或者已产生不利影响,受到影响的成员方就可以向使用这类补贴措施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和提起申诉。

在《农业协议》中还提出一个“蓝箱补贴”概念,主要是以农产品限产为前提的一些补贴。

“蓝箱”的设置给黄箱政策在执行上有了额外的灵活性,发达成员如美国、欧盟用得比较充分。

总的来说,“黄箱”是有潜力可挖的。

(三)不可诉性补贴又称“绿箱补贴”,分为两类:1. 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

这种补贴不会引发其他成员的反补贴措施,如为保障粮食安全储备而提供的补贴,自然灾害救济补助,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产补助等。

2. 有专项性特征,但又符合《协定》规定条件的补贴。

比如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

《协定》规定,具有专向性,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补贴为不可诉补贴:①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开发活动补贴。

该类补贴不能超出项目成本的指定比例,且只能用于某些开支。

具体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补贴,该补贴不超过工业研究费用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费用的50%,并且该补贴仅限于人员开支、仪器设备、土地或建筑、咨询服务以及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协议的结构和内容
内容
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补贴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性补贴。禁止性补贴是指在任何情 况下都应取消的补贴,可诉性补贴是指可能对其他成员方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不可诉性 补贴则是指不会对其他成员方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
反补贴措施的运用
协议规定了运用反补贴措施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反补贴税的征收、反补贴税的金额、反补 贴税的期限等。
协议的修订和更新
修订程序
协议规定了修订程序,包括提出修订动议、委员会审议、成员方投票表决等步骤。修订动议需获得委 员会的通过,并经过成员方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生效。
更新内容
协议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例如,近年来协议增加了对国有企业、产能过剩 和环境政策的审查内容,以加强对这些领域的监督和管理。此外,协议还不断引入新的概念和原则, 如“不可诉补贴”和“可诉补贴”的概念以及“黄灯条款”等。
06
结论与展望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影响与效果
01 减少贸易扭曲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通过规范成员国的补贴行 为,有助于减少贸易扭曲,提高全球贸易的公平 性和效率。
02 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
发展中国家在协议中得到特殊和差别待遇,有机 会获得发达国家的技术和资金支持,有利于保护 其利益。
03 促进可持续发展
反补贴的影响和效果
影响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会对出口国和进口国产生影响。对于出口国而言,反补贴措施会使其出口产品受到限制,从而 影响其经济利益;对于进口国而言,反补贴措施可以保护其国内产业免受损害,但也可能导致进口商品价格上涨 ,从而影响消费者利益。
效果
反补贴措施的效果取决于其实施方式和实施力度。如果进口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反补贴措施,那么其效果可能会 比较明显,即保护国内产业免受损害。但是,如果进口国采取的措施不够严格或者存在漏洞,那么其效果可能会 受到影响。此外,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也需要考虑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形势的影响。

国际商法第二章WTO法律制度第三节反补贴规则

国际商法第二章WTO法律制度第三节反补贴规则

国际商法第二章WTO法律制度第三节反补贴规则WTO反补贴规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之间制定的一系列规定,用于规范成员国之间的补贴行为。

这些规则旨在保障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防止成员国利用补贴措施对其他成员国的贸易造成负面影响。

反补贴规则的基础是《反补贴协议》(SCM Agreement),该协议于1995年成为WTO的组成部分。

该协议确立了成员国对补贴措施采取的反衍生性措施以及处理补贴争端的程序。

根据反补贴规则,补贴是指国家或政府所实施的财政措施,旨在支持和促进一些行业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这些补贴可以是财政补贴、优惠贷款、税收减免、政府股权投资等形式。

根据WTO规定,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如对产业或商品的创新、研发、救助、环境保护等)的补贴才会被允许。

根据《反补贴协议》,当一个国家的产品通过补贴而在国际市场上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时,其他国家可以向WTO申诉,并要求该国停止这种补贴措施。

申诉国必须能够证明被诉国的补贴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并由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查和裁决。

在进行调查时,WTO解决争端机构将根据一系列标准评估补贴的性质和效果。

这些标准包括补贴的性质和目的、补贴金额、补贴对受影响产业的直接和间接影响、补贴导致的损害的严重性等。

WTO解决争端机构将根据这些标准裁决补贴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并决定是否需要执行反补贴措施。

根据WTO规则,受到补贴损害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来抵消这种冲击。

这些措施可以是反补贴关税、数量限制、进口许可证等形式。

被诉国可以选择停止补贴措施或通过改变措施使其符合WTO规则,以避免受到反补贴措施的影响。

反补贴规则的实施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非常重要。

它旨在防止成员国以补贴形式打破市场规则,扭曲国际贸易的平衡。

然而,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成员国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手段。

因此,在权衡国家经济利益和国际贸易公平之间需要找到平衡点,确保反补贴规则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旨在确保贸易的公平性和透明性,防止成员国为了获取不当竞争优势而采取歧视性的补贴措施。

本文将对WTO补贴和反补贴规则进行探讨,并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这些规则的实施和影响。

首先,WTO的补贴规则分为两大类别:一般补贴措施和特殊补贴措施。

一般补贴措施是指对整个经济部门采取的补贴措施,如减免税收、对出口产品提供财政援助等。

特殊补贴措施是指对特定企业或行业采取的补贴措施,如对其中一农产品的生产者提供直接补贴。

根据WTO的规定,一般补贴措施必须符合非歧视性和透明性的原则。

非歧视性的原则要求成员国不得偏袒本国企业或行业,而是要平等对待所有WTO成员。

透明性的原则要求成员国公开并提供相关的补贴信息,确保其他成员国了解补贴情况。

如果一国的补贴措施违反了这些原则,其他成员国可以提起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

特殊补贴措施是WTO规则中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规定。

根据WTO的规定,特殊补贴措施必须符合反补贴法的要求。

具体而言,特殊补贴措施必须经过实质性的调查,并证明该国企业或行业受到了损害,并且导致了补贴成员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倾销行为。

WTO的反补贴规则旨在防止成员国通过补贴措施来扭曲市场,保护本国企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根据WTO规则,如果一个国家的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并受到了反补贴措施的伤害(如反销售税、反补贴税等),那么该国可以请求WTO进行反补贴调查。

经历一系列的调查和程序后,WTO可以对补贴国征收临时补贴措施,即暂时提供对补贴国产品征收的惩罚性关税或进口限制。

最终,WTO可以要求补贴国停止提供补贴措施或改变其措施。

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展示了WTO补贴和反补贴规则的实施和影响:1.美国对波音和空客的补贴争端:美国和欧盟都曾对自己的航空制造商提供了数量庞大的补贴。

WTO对美国和欧盟的争端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和争端解决程序。

最终,WTO认定双方都存在违反补贴规则的行为,并下令两国停止提供相关补贴。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一条补贴的定义1、为本协议之目的,以下情况应视为存在补贴:(a)(1)在某一成员的领土内由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在本协议中统称“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i)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如赠予、贷款、投股)、资金或者债务潜在的转移(如贷款担保);(ii)政府本应征收收入的豁免或者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励);(iii)政府不是提供普通基础设施而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收购产品;(iv)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者向私人机构担保或者指示后者行使上述所列举的一种或者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的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差别,或者(2)存在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六条规定所定义的任何形式的收支或者价格支持,和(b)由此而赋予的某种利益。

2、上述第 1 款所定义的补贴应遵守第二部份条款的规定,如果该项补贴根据第二条规定是属于专向性的,则仅遵守第 3 部份或者第5 部份规定。

第二条专向性1、判定上述第一条第 1 款所定义的补贴是否属于授予当局专向性地赋予管辖范围内的某个企业、产业、企业集团或者多个产业(在本协议中均称“特定企业”)的专憧憬,应合用以下原则:(a)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者该当局以执行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b)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据已执行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者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并且一旦符合资格便能自动获得补贴,该补贴即不具有专向性。

有关的标准或者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者其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以核实。

(c)如果虽按上述(a)项和(a)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但有理由使人相信其在实际上具有专向性,则应考虑其他的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由数量有限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补贴计划,主要由特定企业支配使用的补贴,向特定企业提供按比例说是过分大的补贴,补贴授予当局以任意的方式做出授予补贴的决定。

在引用本项规定时应考虑到补贴授予当局管辖范围内经济活动多样化的程序,以及已在实施的补贴计划的时间跨度。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标准协议》中文翻译全文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标准协议》中文翻译全文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范围1.该协议旨在限制和规范成员对进口产品给予的补贴和对产品出口提供的反补贴措施。

2.该协议适用于所有成员。

第二条:定义1.补贴: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贡献,以支持生产、加工或出口产品的行为。

2.反补贴措施:指对外国出口产品进行反补贴的行为。

3.正当证据:指在进行反补贴调查时,证明补贴存在并且损害了其他成员利益的证据。

第二部分:补贴措施第三条:一般规定1.补贴应当符合该协议中的规定。

2.补贴不应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

第四条:禁止补贴1.补贴应当遵守该协议附录中列出的禁止补贴规定。

2.例外情况应当在附录中得到规定。

第五条:可允许的补贴1.可允许的补贴应当符合该协议中的规定。

2.可允许的补贴应当遵守该协议附录中列出的条件。

第六条:计数方法1.成员应提交补贴计数指南,以确保计算补贴金额的一致性。

2.补贴计数指南将列出计算补贴金额的方法和准则。

第七条:秘密补贴1.成员应对补贴提供者提出要求,以获得补贴信息。

2.成员应保护补贴信息的秘密性。

第八条:反补贴措施的使用1.反补贴措施应符合该协议的规定。

2.反补贴措施可以在正当证据的基础上使用。

第三部分:反补贴措施第九条:反补贴措施的应用1.可以在进口产品受到补贴的情况下,对该产品进行反补贴措施。

2.反补贴措施应符合该协议的规定。

第十条:临时反补贴措施1.可以在进行反补贴调查期间,临时实施反补贴措施。

2.临时反补贴措施应符合该协议的规定。

第十一条:反补贴调查1.成员可以进行反补贴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补贴。

2.反补贴调查应根据该协议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盘查1.成员可以进行盘查,以了解补贴情况。

2.盘查应符合该协议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告和咨询1.成员应对将进行反补贴措施的意向进行公告。

2.成员应根据该协议的规定进行咨询,并尽力解决争端。

第十四条:确定金额和征税1.反补贴措施的金额应根据补贴的损害程度确定。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WTO(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为了确保公平贸易和竞争,防止成员国使用不公平的补贴措施来损害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该协议旨在限制和监管国家之间的贸易补贴,并提供一套规则和程序来解决补贴争议。

该协议分为两个主要部分:《补贴协议》和《反补贴实施协议》。

《补贴协议》首先定义了补贴的概念。

补贴被定义为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维持的经济资源的提供,这种资源有可能对市场产生扭曲作用。

根据协议,补贴分为两类:禁止补贴和可容许补贴。

禁止补贴指的是那些对国内企业产生负面影响,或者对其他国家的贸易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这些补贴被视为破坏公平竞争,因此被禁止。

协议列举了一些禁止补贴的具体例子,如出口补贴,即直接用于出口产品的补贴,以及补贴对本国产品使用特定的国内原料或工艺等。

可容许补贴则是一种符合规定的补贴形式,其目的是促进经济的发展。

这类补贴一般不被视为具有负面影响,但也需要遵守一些条件和限制。

协议规定了一个“计算补贴”,即计算补贴何时可能对市场产生扭曲作用的方法。

根据《补贴协议》,成员国需要及时通知WTO关于所有的补贴措施,并提供相应的信息。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成员国之间讨论和解决补贴争端的程序。

与《补贴协议》相对应的是《反补贴实施协议》,该协议主要着重于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是指当一个国家认为另一个国家的补贴导致了本国产业受损时,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抵消补贴对市场产生的负面影响。

根据《反补贴实施协议》,当一个国家决定采取反补贴措施时,它需要向WTO提供详细的信息和证明文件,并根据协议中的程序进行调查。

WTO将根据调查的结果,决定是否有效采取反补贴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征收反补贴税,以及对进口产品的限制措施等。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公平竞争和促进贸易自由化。

通过限制和监管补贴的使用,并提供一套解决争端的程序,协议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平和有序的贸易环境。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要点二
详细描述
WTO框架下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规范成员国反 补贴行为的国际法律文件。该协议规定了成员国实施反补 贴措施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 和不可诉补贴的定义,反补贴调查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反 补贴措施的实施要求等。此外,WTO还设立了争端解决机 制,对成员国之间的反补贴争端进行裁决。
反补贴措施
国际合作与监督
各国在WTO框架下加强合作与监督, 共同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秩序。
当一国认为另一国的补贴措施对其造 成损害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来保 护本国产业。
03
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的定义和分类
总结词
反补贴措施是对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补贴所采取的抵消性措施,以消除其对 进口国造成的负面影响。
协议的争议和挑战
贸易保护主义倾向
有观点认为协议存在贸易保护主 义倾向,一些国家利用补贴和反 补贴措施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
业。
发展中国家权益
发展中国家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可 能面临挑战,需要更多关注其发
展需求和权益。技术Fra bibliotek问题协议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技术性 问题,如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界 定和衡量标准等,需要进一步明
目的
该协议旨在限制成员国采取补贴和反补贴措 施的随意性,确保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遵 守公平竞争原则,减少贸易摩擦,促进全球
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协议的主要内容
定义和分类
协议对补贴进行了定义和分类,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禁止性 补贴是指对进口商品实施歧视性待遇的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对进口商品造成损害的补贴, 不可诉补贴则是指不会对进口商品造成损害的补贴。
02
补贴措施
补贴的定义和分类

WTO反补贴协议

WTO反补贴协议

WTO反补贴协议阅读:578 次日期:2009-8-24 反补贴协议的主要协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签订了许多协议,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协议即反补贴协议。

反补贴协议的全称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有时又被称为《SC M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的主旨是其成员反对另一成员政府或当局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补贴,并可按协议规则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

反补贴协议与《反倾销协议》在某些方面非常相似。

其目的也是相似的,都是平衡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其措施针对的价格结果也是相似的,倾销和补贴都可以使价格定在“不公平”的低水平上。

其措施也是相似的,即对违规进口的产品加征一定的关税。

但也有重要区别,主要是行为主体不同。

倾销是出口企业定价的结果,补贴是政府行为的结果。

补贴的危害非常严重。

补贴被认为是世界贸易当中最可怕、最有力的竞争武器,它使某一产品可以采用超低价格轻松迅速地打败一切对手,因而是对手们最忌讳的不平等的竞争措施。

补贴实质是通过财政手段和某个公共机构集合大众的经济力量支持某一产品获得超低价格竞争优势。

反补贴协议的主要规则(一)补贴的定义补贴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成立:1.提供了财政资助;2.资助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领土内的公共机构提供的;3.资助授予了某项利益。

协议规定,财政资助是指:直接的资金转移(如赠款、贷款、控股);潜在的资金转移(如贷款担保);放弃税收或变相不征税(如通过税收抵免);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以及购买商品等;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以及授权或指示某种机构提供财政或经济资助等;从公共机构得到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公共机构是指:政府、协会、商会、金融机构等为企业服务的各种公共机构。

是否授予了利益这一点,协议并未规定直接的指导原则。

对这一问题的沉默反映了该协议谈判者之间的分歧。

(二)补贴的专向性限制原则即协议所反对的是给予特殊企业或产业、一组企业或产品的补贴,这种专向性补贴才会使资源分配扭曲,因而必须反对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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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补贴协议
阅读:578 次日期:2009-8-24 反补贴协议的主要协义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签订了许多协议,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协议即反补贴协议。

反补贴协议的全称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有时又被称为《SC M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的主旨是其成员反对另一成员政府或当局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补贴,并可按协议规则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

反补贴协议与《反倾销协议》在某些方面非常相似。

其目的也是相似的,都是平衡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其措施针对的价格结果也是相似的,倾销和补贴都可以使价格定在“不公平”的低水平上。

其措施也是相似的,即对违规进口的产品加征一定的关税。

但也有重要区别,主要是行为主体不同。

倾销是出口企业定价的结果,补贴是政府行为的结果。

补贴的危害非常严重。

补贴被认为是世界贸易当中最可怕、最有力的竞争武器,它使某一产品可以采用超低价格轻松迅速地打败一切对手,因而是对手们最忌讳的不平等的竞争措施。

补贴实质是通过财政手段和某个公共机构集合大众的经济力量支持某一产品获得超低价格竞争优势。

反补贴协议的主要规则
(一)补贴的定义
补贴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成立:1.提供了财政资助;2.资助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领土内的公共机构提供的;3.资助授予了某项利益。

协议规定,财政资助是指:直接的资金转移(如赠款、贷款、控股);潜在的资金转移(如贷款担保);放弃税收或变相不征税(如通过税收抵免);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以及购买商品等;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以及授权或指示某种机构提供财政或经济资助等;从公共机构得到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公共机构是指:政府、协会、商会、金融机构等为企业服务的各种公共机构。

是否授予了利益这一点,协议并未规定直接的指导原则。

对这一问题的沉默反映了该协议谈判者之间的分歧。

(二)补贴的专向性限制原则
即协议所反对的是给予特殊企业或产业、一组企业或产品的补贴,这种专向性补贴才会使资源分配扭曲,因而必须反对和限制。

非专向性补贴是可以普遍采用的,被认为不会造成这种扭曲。

专向性补贴有四种类型:
企业专向性:一国政府针对一个或几个特定企业进行补贴;
产业专向性:一国政府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部门进行补贴;
地区专向性:一国政府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经济进行补贴;
产品专向性(也称为被禁止的补贴):与出口实绩和使用国产投入物相联系的补贴。

这四种补贴都是协议所反对的。

(三)被禁止的补贴
这种补贴非常明确是指专门用于影响贸易的,它是最有可能对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俗称红色补贴。

这种补贴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出口补贴”:根据法规视出口实绩情况而给予补贴,或是完全取决于这一条件,或作为几个条件之一。

第二类是“进口替代补贴”:根据法规视使用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情况而给于补贴,或是完全取决于这一条件,或是作为几个条件之一。

协议的附件一“出口补贴列示清单”规定,出口补贴不仅包括视出口实绩情况而给予的直接补贴,而且包括各种有相似效果的做法。

例如与出口相联系的免除税收和社会福利费用,以及保险费率不足而给予的出口信贷担保。

(四)可诉补贴
即那些既不被禁止,又不能免于质疑的补贴,俗称黄色补贴。

这种补贴潜在地容易被起诉,或被征收反补贴税。

但这样
做必须满足必要的条件:任何成员不得通过使用专向性补贴,而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协议确定了三种不利影响:
对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使获得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给予的利益损失或减少;
“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协议规定,损害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内一成员政府的补贴对另一成员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其与倾销所造成的损害非常相似,那么被损害国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征收反补贴税的规则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则非常相似。

利益丧失或减损是指:一成员在正常贸易条件下,其本应该获得市场准入机会,由于另一成员给予补贴的影响而受到市场准入的阻碍,其贸易利益受到损失或削弱。

严重侵害是指:一成员的出口利益由于另一成员的补贴而造成严重影响。

严重侵害可以在以下几种影响之一的情况下产生:
一成员的出口产品进入补贴成员的市场时,或进入第三成员市场时,被替代或受到阻碍;
同一市场中,与另一成员同类补贴产品的销售相比,未补贴产品被迫大幅削价、价格抑制和价格压低;
同一市场中,补贴产品使另一成员未补贴产品销售量大量减少;
补贴导致某一初级产品国际市场份额增加;
另外,如果补贴以下列4种中的一种特别严重的形式出现,那么就被认为存在严重侵害:
补贴超过产品价值的5%;
补贴是为了弥补产业经营的损失;
补贴是为了弥补一企业的损失(但如果补贴是一次性的措施,而且目的是为了长期解决问题而避免尖锐的社会问题如结构改革等,则不在此列);
补贴是为了直接的债务免除。

严重侵害的概念,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有很大不同。

如有关严重侵害的规定不适用于《农业协议》第十三条所涉及的农产品补贴。

(五)不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是允许的补贴,俗称绿色补贴。

有三种类型:
给予基础研究的资助。

资助额可以达到成本的75%。

对预竞争性开发可以达到成本的50%。

作为地区发展总体计划的一部分给予贫困地区的援助。

条件是:援助不限制在该地区的特定企业和产业;与该成员的总体情况相比,可证明该地区为贫困地区(根据GNP和失业率等标准确定)。

为使现有设施适应新的环境要求而提供的援助。

条件是:这种援助只是一次性地给予,并且限制在总成本的20%以内,同时可以普遍获得。

这类“绿色”或被保护的补贴,只能临时使用,时间为5年。

一些国家不相信任何专向性补贴对贸易一点损害都没有,正在建议对这类补贴予以修改。

(六)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出口补贴待遇。

目前联合国确定了48个最不发达国家和20个人均GNP 低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可以长期保留出口补贴。

但有两个条件:人均G NP达到和超过1000美元,不得再保留出口补贴;一成员在某一产品达到“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即该产品出口连续两年达到和超过该产品世界贸易额的3.25%的份额,该成员(属48个最不发达国家)必须在8年内(其它发展中国家必须在两年内)取消对这一产品的任何补贴。

进口替代补贴待遇。

最不发达国家可以在《WTO协议》1994年生效后8
年内、其它发展中国家可以在5年内使用进口替代补贴。

反补贴措施差别待遇。

如果一项补贴措施被认定代表产品价值的2%及以下,那么针对一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反补贴措施必须停止;如果补贴产品占进口国市场不足4%,那么反补贴措施必须停止;如果几个发展中国家的补贴产品加在一起占进口国市场的9%,那么反补贴措施可以继续使用。

(七)转型经济国家的特殊待遇
协议规定,转型经济国家可以实施转型所必须的计划和措施。

转型经济国家可以在《WTO协议》1994年生效后7年内保留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在此期间,为了帮助私有化和结构调整,这些国家可以免除政府持有的债务,提供赠款以偿还债务,而不必受到“严重侵害”规则的制约。

(八)反补贴税与调查
协议规定,反补贴税是为抵消对任何商品的制造、生产和出口给予的直接或间接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税。

与反倾销税及调查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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