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有关政策解读共77页
土地复垦相关知识.
土地复垦相关知识一、概念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1988年11月8日)第二条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和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土地复垦政策法规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现状分类》等技术标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放射性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7]85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8]393号)二、土地复垦的作用和地位1.开补充耕地之源,土地复垦是补充耕地的重要途径2.开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之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3.开生态用地之源,对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4.开建设用地之源,促进集约节约用地;5.“十一五”期末,是保护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三、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目的和作用1.对于缴纳复垦费的,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要为政府提供判定复垦义务人是否有条件复垦的依据,根据复垦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安排,确定是否缴纳复垦费、缴纳方式、缴纳费用的计算等等。
2.对于自行复垦的,复垦方案的编制用于指导复垦义务人按计划实施土地土地复垦。
复垦义务人根据批准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
按照年度计划实施复垦,按阶段完成复垦后,申请验收,提交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
验收通过的,复垦的土地依法交付使用;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根据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四、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主体依据行业特征分类:1.采矿系统,包括煤炭开采业、铁矿山、铝土矿、石膏矿、金矿、铜矿、石棉矿、锡矿等.采矿系统可根据开采方式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大类。
土地复垦资料
一、土地复垦的概念、目标、内涵、对象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其恢复后的土地;要因地制宜,可作为农、林、牧业用地,也可用作工矿用地,有的还可作为建房、游览、娱乐用地,但应优先用于农用地。
土地复垦的对象(1)开采矿产资源、挖沙、取土等对地表造成直接破坏的土地;(2)地下开采引起的地表下沉的土地;(3)工矿企业的排土场、尾矿场、电厂储灰场、钢厂灰渣场、城市垃圾场等;(4)废弃的水利工程、废弃的公路、铁路、路基和其他废弃建筑物等压占的土地;(5)工业等污染而造成的废弃土地。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即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土地复垦的义务。
复垦不仅要求恢复土地的使用价值,而且要求恢复的场所保持环境的优美和生态系统的稳定,其目的就是:使扰动或损毁的环境得到恢复。
从复垦的来源和定义上,均说明土地复垦的目标和内涵是既要求恢复土地价值,又要求恢复生态环境。
内涵扩展为土地整治的生物措施、复垦土地的景观生态恢复、土地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土地质量和土地生产效能与效益的恢复。
二、采矿对土地环境的影响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可分为露天开采和井工开采两种类型。
1.1露天开采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1)露天矿建设期间。
矿山生产区、办公区以及生产基础设施和交通运输系统的建设都占用土地,建设过程中必将对矿区原有的土地、水系、植被和大气等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2)露天矿生产期间。
首先是矿区开采层上覆岩层和表土的剥离,需进行大规模的开挖,其开挖面积和速度取决于露天矿的规模和生产能力,开挖范围内原有的土地和生态环境将被彻底破坏。
同时,可能对周围的土地、水文、植被和大气造成不利影响,其中最主要的是水土流失,地下水位降低和生态环境恶化,其次是开挖出来的土方需另地存放,即大量剥离物存放场要压占土地,其压占土地的面积则取决于剥离量和堆放形式,这与井工开采时煤矿煤研石排放场的情况相似,但其堆放量和占地面积将远比煤研石多。
土地复垦条例解读1100723版
复垦的义务和责任主体:明确义务、分清责任
(1)义务人不欠新账
(2)政府快还旧账 ——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 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
(3)社会投资 ——还旧账,激励
第四条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 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 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 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 业。 释义:提出预防控制的原则和措施、土地复垦利用的原则, 体现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的工作目标。
复垦的原则:延续了《土地复垦规定》的基本原则并进行 延伸拓展 (1)破坏→损毁“谁损毁,谁复垦”的基本原则 (2) “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原则 (3) “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同步计划,同步 实施” (4)因地制宜的复垦利用原则 (5)对历史遗留废弃地,“谁投资、谁受益”的激励原 则
耕地保护司 卢丽华
土地复垦条例培训
2011年8月1日 太原
《土地复垦条例》于今年3月5日颁布实施
《条例》共7章44条
第一章 总则(重点)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重点)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重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
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
状态的活动。 释义:复垦的定义比《规定》扩大, 损毁非破坏
复垦的对象:损毁的各类土地
复垦的范围:新纳入自然灾害损毁土地(为什么纳入?) 复垦的措施:整治措施(工程、生物、化学) 复垦的目标: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目标
细化落实条例规定 加快推进土地复垦——《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四是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做了明确界定。《 办法》
从两 个方 面 对历 史遗 留损毁 土 地作 了界定 :一根 据有
二是进一步明确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管理职责。
广西 范围内的土地 复垦工作 , 实行分级统一监管 。其
中, 自治区审查批 准《 土地 复垦方案 》 的土地复垦 工 程 ,委托广 西国土 资源厅 土地整理 中心具体负责监 管; 各市 、 县 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 区内市 、 县审查批 准 《 土地复垦方案》 的土地复垦工程 的监督管理 , 并 由设 区市 国土资源局按照统一监管 的原则 , 制定具体的监
F L法 律
编 者按 : 土地 复 垦是 新》 解读
● 本刊记者 满兴贤
一
、
出台背景 : 为了加快推进土地复垦
二、 主要特 点 : 土地复垦有 了制 度框架 , 增 强可操作性
《 办法》 主要 内容包括总则 、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 土 地的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 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
强, 《 办法》 还专 门规定 了认定操作程序。
五是加大了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力度。《 办法》 单 独设立土地复垦监督管理一章,从监管措施 、信息系
统、 政务公开 、 绩效评价 、 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一整
套管 理制 度 。 六是 进 一步 细 化完 善 了激励 措 施 。对 条例 规 定 的 退 还 耕地 占用 税 、 明确 收益 分 配 、 实 行 补贴 和折 抵 耕地
三、 广西贯彻 落实 : 强化 措施 , 全 面推 进土 地复垦
为了确保《 办法》 的贯彻落实 , 广西 国土资源厅下发 了《 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土地复 垦工程监督管理 的通知》 以及 出台了广西地方标准《 土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已经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三月五日土地复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政策解读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政策解读作者:陈晓燕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19年第5期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农村建设,颁布了新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政策,本文我们主要阐述了复垦的定义及基本条件,复垦面积的认定以及地票价款分配。
针对这一政策进行详细分析。
一、复垦的定义。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权利人自愿将依法取得且利用效率不高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居民点中的工矿、仓储等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行为。
二、复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申请复垦宅基地必须在集镇、城镇规划区外。
(二)在地质灾害影响区域外,不影响复垦后土地的管护利用。
(三)申请复垦的宅基地具有房地产权证,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一户一宅”。
(四)申请复垦宅基地存在主体房屋,必须是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建设用地地类。
(五)申请复垦宅基地界址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不损害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
(六)申请复垦宅基地必须是能拆除房屋并复垦成耕地的地块。
(七)土地权利人不再申请建新的,须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
三、复垦规划设计中的注意事项需要针对不同的宅基地类型进行工程规划设计。
在具体规划中需要遵循合理可行性原则,便于人们生产生活,能够体现节约型原则。
具体从土地平整,水利,田间道路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对于平坦型的宅基地开展工程规划设计时,包括石坎设计,翻耕以及和客土。
根据实际情况将石坎设计为干砌条石和浆砌条石;田间道路在规划时需要综合农户的生产活动,按原有线路完成规划,包括维修和新修道路;农田水利在规划中需要包括沉沙凼和排水沟。
平坦型的宅基地通过平整地土地之后完成复垦后水平田块。
针对坡度型的宅基地在进行工程规划时,先对坡度区域完成降坡处理。
按照先清田坎基槽,在进行移动坡地土石方,最后平衡挖填。
坡度型的水利工程需要将最小比降至8‰,如果沟底坡度高于25°时,需要设置跌水池消能,经过施工后可复垦为坡式梯田以及水平田块。
土地复垦政策解读以及复垦方案编制
土地复垦政策解读以及复垦方案编制1土地复垦政策解读以及基本概念复垦的定义:土地复垦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复垦的对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的破坏复垦的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各类生产建设活动复垦的目的: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标准)复垦后土地用途:优先用于农业Re(重新)+Climate(利用)=Reclamation(恢复利用)基本原则----“谁破坏,谁复垦”、边生产,边建设,边复垦复垦利用原则----因地制宜、综合整治、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复垦资金来源----从企业改造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支取2复垦方案编制基本要求复垦方案需要回答的问题:破坏前土地利用现状?土地破坏情况?复垦后的用途和利用情况?方案编制核心: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具体展开:a)已破坏土地分析:✓已破坏土地的破坏类型、破坏程度、面积✓已破坏土地的复垦现状,包复垦的面积、时间、复垦主要措施和实施效果✓已破坏、未复垦土地的破坏类型、程度、面积、原用地类型、影响后果相关问题:已破坏土地是指,项目区内已经存在的挖损、塌陷、占用、压占等形式破坏的土地,但并不包括永久性建设用地------比如:将工业广场等建设工程永久性占地列为已破坏土地是不正确的相关指标不明----缺少对已破坏土地地类、面积、破坏程度、分布、是否采取复垦措施等介绍b)拟破坏土地预测:分为露天开采和井工开采露天开采预测依据:工作线长度、年推进速度、土(岩)剥离、排弃计划、剥采比、排土场设计参数及稳定性分析、采坑相关参数及稳定性分析预测结果:包括土地破坏类型、不同破坏类型的面积、土地破坏时序性分析井工开采预测依据:分阶段预测土地沉陷和裂缝的水平拉伸变形最大值、倾斜最大值、下沉值、地表移动延续时间预测结果:包括土地破坏面积和程度,绘制不同预测阶段的地表下沉等值线图和地表水平变形等值线图特殊要求:污染问题存在的问题✓预测的过程不明确:缺少科学的预测方法、缺少相关参数的说明、缺乏考虑塌陷区稳沉期间和重复塌陷问题✓预测不全面:仅仅就主要破坏方式预测,比如矸石压占造成的破坏也需要考虑✓破坏预测没有时序性:没有体现破坏的时段性和相应空间性✓破坏土地结果不明:仅对破坏的面积进行了预测,没有说明破坏土地的地类、破坏程度等✓缺乏一个对破坏土地总体情况进行汇总的表格c)土地复垦适宜评价评价对象:所有破坏和影响的土地,包括已破坏和拟破坏的土地评价目的:为了确定土地是否可以复垦及复垦后地类评价要求:考虑破坏情况的影响;自然评价的完整性;考虑社会因素、政治因素等影响;类比分类评价单元划分:依据项目区土地破坏类型、程度和限制性因素划分(复垦适宜性评价不同于一般的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原则:因地制宜原则与农用地优先原则主导因素原则(复垦土地再利用过程中,在多种限制因素中选取主导因素,并按照主导因素确定其适宜的利用方向)综合分析原则:对影响土地复垦利用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可垦性和最佳效益原则:在确定被破坏土地复垦利用方向时,首先考虑其可垦性和综合效益,选择最佳的利用方向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相结合的原则动态性和持续发展原则服从地区总体规划的原则: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必须充分考虑国家及地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规划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的依据✧土地复垦的相关规程和标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1995)、《土地复垦规程》(试行)(1989)、《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2000)、地方性的复垦标准和实施办法✧土地利用的相关法规和规划:包括基本农田的法规、项目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2003)、复垦区破坏土地预测及破坏程度分析结果、项目区土地资源调查资料和已复垦案例的调查资料等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的方法和系统复垦适宜性评价的结果应该明确:✓能复垦的土地利用方向✓复垦地各类土地面积✓各单元对其复垦后地类的限制性因素存在的问题评价单元的划分和评价因子的选取随意缺少对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的说明缺少类比方案忽略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用途可行性分析小结: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分为定性和定量两个阶段,总的前提是在对待复垦区域土地和土地破坏状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
土地复垦政策解读及煤矿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点 ppt课件
夷陵坡耕地复PT课件
采煤沉陷地复垦
4
损毁土地触目惊心
露
天
煤
矿
损
毁
土
地
山西平朔煤矿露天采场
PPT课件
排土场
5
PPT课件
6
损毁土地触目惊心
井
工
煤
黄
矿 损 毁 土
土
黑
高
陕西神府矿区黄土高原煤矿区 镜 陕西神府矿区塌陷区房屋裂缝 原
头
区
地
塌陷区地裂缝
PPT课件陕西神华榆家梁煤矿塌陷区滑坡 7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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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涉及哪些法
收
有
律责任?
何
具
体
要
监管职责
求 ?
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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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问:
土地复垦方案如何编报?
案例欣赏:杨山冲尾矿库土地复垦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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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
某县矿产资源丰富,国内一大型采矿企业两家 分公司甲和乙均在该县进行开采。2012年4月, 甲公司单独通过招拍挂新取得了该县一矿产资 源的采矿权,拟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采矿权 登记手续;而甲、乙两企业联合取得的采矿权 尚未编报土地复垦方案,且都在继续从事采矿 活动并造成土地损毁,上述甲乙两企业损毁土 地复垦方案如何编报?
1998年《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 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 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 于土地复垦。”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主 要资金来源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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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及法制建设的一般历程 2006年——开采许可用地审批
土地复垦解读
历史遗留 及自然灾毁
1 土地复垦概念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 《土地管理法》 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 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 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 土地复垦发展历史
• 2007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 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更加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 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审查工作。 • 2011年3月5日,《土地复垦条例》公布实施,在条例中 土地复垦新纳入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并且范围扩大(破坏 →损毁),明确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加强土地复垦全程 监督管理 、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 及明确法律责任和加大 处罚力度 。
5.1 复垦条例解读
从规定走向条例的历程:22年多(1988 年——2011年) 《条例》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基础:《土地管理法》、《土地 复垦规定》、《土地复垦技术标准》、《环境保护法》等 等;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保障发展、十分珍惜、合理利 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条例》着力解决的两大问题:新账、旧账 重点建立三项机制: • 监督机制:监管环节、手段、内容、对象 • 约束机制:资金、履行义务 • 激励机制:共同还账
《土地复垦 规定》
第二条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 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 动。
目
1
录
土地复垦概念 土地复垦发展历史 土地复垦作用及范围 土地复垦对象及标准
2
土地复垦规定都有哪些
一、土地复垦规定都有哪些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
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八条土地复垦应当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在征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时不得批准。
第十条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
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应当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十一条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复垦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企业(不含乡村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不能恢复原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用;(二)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组织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实行国家征用;(三)经复垦可以恢复原用途,但国家建设不需要的,不实行国家征用。
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已经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五日土地复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2021/2/7
22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 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 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2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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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 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 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 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 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2021/2/7
34
第三十条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复垦潜力分析; (二)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 (三)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 (四)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五)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确定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 (六)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 (七)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2021/2/7
1
提纲
1
总则
2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3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4
土地复垦验收
5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6
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7
法律责任
《土地复垦条例》全文与解读
《土地复垦条例》全文与解读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土地复垦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11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答: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1988年国务院制定了《土地复垦规定》。
这个条例的制定,对促进土地复垦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建设活动的强度、广度越来越大,实践中出现了损毁土地“旧账未还清,新账又增加”的情况,需要通过全面修订《土地复垦规定》加以解决:一是每年生产建设活动新损毁的土地不断增加,需要进一步强化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复垦责任,加强和落实监管措施,建立有效的监管制约机制、资金保障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努力做到“新账不欠”。
二是大量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尚未能及时得到复垦,需要明确其复垦主体、资金渠道,规范其复垦管理等,努力争取“旧账快还”。
三是土地复垦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复垦激励措施,在鼓励土地复垦义务人积极主动复垦的同时,采取相应鼓励措施吸引地方政府、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力争实现土地复垦全社会参与。
问:条例对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是如何界定的?答:开展土地复垦工作,首先要搞清楚该谁承担复垦责任,解决“谁来复垦”的问题。
条例结合损毁土地的成因,对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作了明确界定:一是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具体包括:(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土地复垦标准
土地复垦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或因自然灾造成破坏的住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或恢复生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以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一)露天采矿、挖沙、取土、采石等挖损造成地表破坏的;(二)地下采掘引起地表塌陷的;(三)堆放煤矸石、排放土、石、矿渣、粉煤灰、废弃建筑物城市垃圾等压占土地的;(四)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建设临时占用土地后造成土地破的;(五)矿产资源开采、工业排污等造成土地污染的;(六)因居住搬迁,遗留废弃村址、宅基地等的;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以下原则:(一)谁破坏,谁复垦;(二)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三)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四)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土地复垦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与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开展土地复垦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支持开展土地复垦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做出的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预防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规划,有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建设活动前对破坏土地状况做出评估,制定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并在生产建设中采取预防措施,减轻对土地的破坏.第十条编制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因地制宜地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