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余延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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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解读

浅析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解读

浅析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刖吕以法律手段标准婚姻的成立,一直是中国制定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当代在?现代汉语字典?中的解释为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

从新中国开始至今,国家都从稳固、开展与其政治要求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出发,对相关问题做出了必要规定。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开展,不同历史条件背景下产生和开展的爱情、婚姻和家庭道德有着各自的特殊内容和形式,并对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著述中写道,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有三种不同的婚姻形式,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专偶制。

[在婚姻家庭形式开展变迁的今天,当代中国普遍的婚姻形式变成了俗称的一夫一妻制。

我们反对完全以现代社会的道德评判标准去理解蛮荒时代群婚制,也不能以中国当代的婚姻制度去批判中国古代的婚姻制。

从我们目前的历史背景来看,一夫一妻制度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婚姻家庭问题。

我们对当代婚姻家庭产生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探索。

笔者认为,每样事物都有利弊两面,如何才能减少弊端婚姻家庭制度,就需要对其中的危机进行归纳整理,了解产生的原因、进行的形式、解决的对策。

本文中我们将引用、参考诸多社会学专家的思想理论和研究成果。

笔者写下这篇论文,希望能够对于当代婚姻家庭产生的主要危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整理,了解这些主要危机产生的原因,进行的方式。

企望以此找到一些能够克制这些危机产生的方法并且有助于处理危机造成的不良后果。

婚姻家庭综述在社会学的学科里,家庭是广义社会的最小细胞,它直接或者间接决定社会生活幸福、健康与伦理,甚至是社会安定秩序的根本要素。

家庭是最富有感情色彩的社会初级群体,是人与社会关系的桥梁。

而婚姻制度是一个家庭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家庭组建的根底之一,是其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

了解家庭就必须了解婚姻本身及其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结婚制度研究?一书中提到: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婚姻并不是自始存在和永恒不变的,它是人类社会开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同一社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婚姻法学后感

婚姻法学后感

婚姻法学后感
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

通过对婚姻法的学习,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及其历史类型,也更加明确了婚姻法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婚姻法的核心目标在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每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亲属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对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视,也强调了对计划生育和对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新要求。

在深入学习过程中,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婚姻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婚姻法不仅仅是一部法律,它更是社会文化的反映。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下,婚姻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理解和应用婚姻法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其背后的社会文化因素。

同时,我也意识到婚姻法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改变,婚姻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这需要我们持续关注社会发展的动态,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婚姻法。

总的来说,学习婚姻法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法律要求。

这不仅有助于我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我更好地理解和关注社会发展的动态。

我相信,随着对婚姻法的进一步学习和理解,我会更好地应用它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为构建和谐的家庭和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婚姻和家庭的需求也发生了许多变化。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我国于2021年修改了婚姻法,对婚姻和家庭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经过学习新《婚姻法》,我深受启发,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

下面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新《婚姻法》强调了家庭成员的平等和尊重。

在过去的婚姻法中,男性在家庭中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女性在决策和分配上没有太多的话语权。

而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应该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这一规定无疑是对传统观念的一次颠覆,但却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现代社会中,男女双方都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培训,拥有独立的思想和意识。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合作、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

其次,新《婚姻法》对于离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在过去,离婚被认为是一件耻辱的事情,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和谐的情况往往只能忍耐或者逃避。

而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程序和条件,为夫妻之间的冲突提供了一个可以选择的解决方式。

新《婚姻法》强调了婚姻关系的自由和自主,夫妻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离婚。

这一规定为那些不幸身处不和谐婚姻中的人们提供了解脱的机会,同时也提醒了夫妻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和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离婚。

再次,新《婚姻法》对于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

婚姻登记是夫妻关系生成和确认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起着关键的作用。

新《婚姻法》要求婚姻登记应当由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不得强迫或者利用职权等进行干预。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夫妻双方意愿的尊重,确保了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另外,新《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义务,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

这一规定提醒了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互相承担责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创造幸福。

最后,新《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和虐待的打击力度也有所加强。

谈学习《婚姻家庭法学》体会

谈学习《婚姻家庭法学》体会

谈学习《婚姻家庭法学》体会学习《婚姻家庭法学》这门课程,让我对婚姻和家庭法律领域有了深入的了解。

通过学习,我意识到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分支领域,主要涉及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体会。

首先,学习《婚姻家庭法学》让我对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旨在保护婚姻的自由和平等原则,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应该基于双方的自愿,没有任何形式的强迫。

婚姻平等原则是指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男女双方平等的基础上,双方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学习这些原则让我认识到,在婚姻关系中,尊重和平等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在学习《婚姻家庭法学》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了婚姻法的实施和适用问题。

具体而言,婚姻法的实施包括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等方面的问题。

婚姻的成立主要是指婚姻登记,而婚姻的效力则涉及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

婚姻的终止包括离婚、死亡和宣告无效等情况。

此外,婚姻法的适用还包括相关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学习这些实施和适用问题,我了解到了婚姻法如何在实际中起作用,也明白了婚姻关系的几个主要环节。

再次,学习《婚姻家庭法学》的过程中,我对家庭法的涉及范围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家庭法是调整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它关注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等。

学习家庭法让我了解到,夫妻关系是婚姻家庭法中的核心问题,它涉及婚姻关系的建立、稳定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父母子女关系则主要涉及子女抚养和教育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家庭财产分配问题则是家庭法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它涉及家庭财产的归属和分配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通过学习家庭法,我对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有了更加全面和系统的认识。

最后,学习《婚姻家庭法学》让我认识到婚姻和家庭法律的现实问题和挑战。

现代社会中,婚姻和家庭关系越来越复杂,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和保护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挑战。

新时代婚姻感悟心得体会(3篇)

新时代婚姻感悟心得体会(3篇)

第1篇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的基本细胞。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观念也在不断变革。

新时代背景下,人们对婚姻的理解和要求也有了新的变化。

以下是我对新时代婚姻的一些感悟和心得体会。

一、婚姻的本质是相互扶持婚姻的本质是两个人在人生道路上相互扶持、共同成长。

在新时代,婚姻不再是单纯的物质结合,而是精神层面的契合。

婚姻中,夫妻双方要相互尊重、关爱、包容,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

只有这样,婚姻才能长久。

1. 尊重对方的个性。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性格、爱好和生活方式,婚姻中要尊重对方的个性,不要试图改变对方,而是要学会欣赏和接纳。

这样,双方才能在婚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共同进步。

2. 关爱对方的生活。

在婚姻中,要关心对方的生活,关注对方的喜怒哀乐。

当对方遇到困难时,要给予鼓励和支持,让对方感受到温暖。

同时,也要关心对方的身体健康,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

3. 包容对方的缺点。

每个人都有缺点,婚姻中要学会包容对方的缺点,不要因为小事而争吵。

当对方犯错时,要给予宽容和谅解,共同成长。

二、婚姻是共同成长的过程婚姻是两个人共同成长的过程,需要双方共同努力。

在新时代,婚姻不再是单纯的“凑合”,而是要追求共同进步。

1. 互相学习。

在婚姻中,要互相学习对方的优点,取长补短。

当一方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时,另一方要给予帮助和支持。

通过共同学习,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2. 互相激励。

在婚姻中,要互相激励,共同追求更高的目标。

当一方取得成就时,另一方要给予肯定和鼓励,让对方更加努力。

同时,也要关注对方的成长,共同进步。

3. 互相支持。

在婚姻中,要互相支持,共同面对生活中的挑战。

当一方遇到挫折时,另一方要给予关爱和安慰,让对方重新振作。

通过互相支持,共同度过人生的难关。

三、婚姻是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过程婚姻是两个人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过程。

在新时代,家庭责任不再仅仅是经济上的支持,更是精神层面的关爱。

1. 互相承担家务。

在婚姻中,要互相承担家务,共同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

余延满:论婚姻的成立(上)

余延满:论婚姻的成立(上)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婚姻的成立(上)余延满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婚姻的成立/无婚/一般成立要件/特殊成立要件/效力内容提要: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

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否则,无婚。

婚姻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存在双方当事人,而且双方当事人应为异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且须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婚意)。

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为:对于法律婚,须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对于事实婚,须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

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但成立的婚姻并不一定有效。

婚姻一旦成立,即使其无效,仍具有法律意义,如重婚中的婚姻亦包括无效婚姻。

关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通说认为其为婚姻的成立条件。

于是,认为无效婚姻、事实婚姻并非婚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或同居关系;前婚无效的,后婚不构成重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亦认为,前婚为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的,不构成重婚;一男二女未办结婚登记但同时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构成重婚。

果真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如此,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就只能形同虚设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也只可能是一句空谈。

实际上,上述通说,其实是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混为—谈,当然也就不知道婚姻成立的法律意义。

有鉴于此,本文试就婚姻的成立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婚姻的成立与无婚我国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婚姻的成立又称结婚,是一男一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

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要件,而且婚姻一旦成立,便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

[1]这种认识显然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混为一谈,是主张合法性为婚姻的本质属性的一种必然结论。

而这种认识,不仅缺乏理论上和法律上的依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

婚姻的真谛,对婚姻的看法及感悟_人生故事

婚姻的真谛,对婚姻的看法及感悟_人生故事

婚姻的真谛,对婚姻的看法及感悟婚姻是一种责任,有婚姻家就意味着一个家成立了,有爱的婚姻很幸福很甜蜜,无爱的婚姻很空洞很乏味,有婚姻的人就不能只顾着自己了,要顾着自己的妻子丈夫和孩子以及老人,有一碗饭也要一家人分着吃。

婚姻的真谛:——在婚姻生活的幸福中,最动人的一幕也许还不是最初的那种如醉如痴的爱情,而是最后那种心心相印的相互依恋和理解:坐在一起不说一句话,却什么都已知道了。

婚姻的本质是夫妻双方必须具备尊重、理解、宽容的基本素质。

婚姻最主要的不是性格,不是挣钱多少,也不是吃饭的口味,而是你能否在对方面前做到真正的放松。

曾经看过一篇文章,讲的是日本太太如何讨丈夫欢心:算好丈夫下班的时间,赶在这之前化好妆,换上最悦目的衣服,在给丈夫开门的一瞬间,再露出完美无缺的笑容。

晚上,在丈夫更衣之前,抢先躺到床上,穿性感睡衣,洒上撩人的香水,开暗暗的灯。

早上,更要在丈夫醒来之前醒来,否则让他看到枕边人蓬头垢面怎么得了。

得在他睁开眼睛的时候,看到清新的出浴美人,还有放在精致托盘里的早餐。

假如每天都要做到这些,且不说还都有心情不好的时候,还有生病的时候——一个字“累”。

如果和一个人交往了三五年后,在对方面前仍得戴着一副假面具,那该有多累。

一本好书,也得有一个和你持同样人生哲学的人一起探讨欣赏。

所谓萝卜青菜,各有所爱,这世上一定会有欣赏你的人。

要知道,你在一个人眼中不能接受的缺点,也许在另一个人看来就是优点。

假如你的一切言行,无论是美好的还是丑陋的,都可以在对方面前不加掩饰,都能得到对方容忍,那么,这样的婚姻生活过得才叫真正放松,婚姻靠的是彼此忍让和宽容。

前提又必需做到能够接受对方的所有缺点,当然包括他(她)的许多陋习。

就说我家那位烟民,我打心眼里不赞称,可嘴上却从没说过反对的话,近来他说不想吸了,突然间不见了他举手挥烟的潇洒动作,我倒反而有些不惯了。

也好比曾经有人说过的丈夫打呼噜声,假如有一天没能听到,会睡不着觉,有种不踏实的感觉。

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教学反思

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教学反思

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教学反思婚姻是家庭生活的延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要素,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不结婚的一种行为。

“婚姻”一词来自于希腊文,“婚姻”一词是一种“法定程序”,它反映了家庭关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婚姻是人类生存发展最基本的条件和动力之一,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婚姻法的国家。

新课程标准要求把“婚姻与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章节在教学中渗透进来。

新课程在整合现有课程内容后适当引入婚姻知识,有利于培养学生情感观念和婚姻观念,增强婚姻意识、婚姻观念和法律意识、婚姻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

一、通过让学生自主探究婚姻法律知识,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活动,是人类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对人类自己产生巨大的影响,而且要与人类的家庭生活发生密切的关系,因此,家庭应当是社会成员共同生活和劳动的场所、相互支持和互相理解的纽带,社会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爱护,共同维护一个健康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

在新课程改革中,教育教学活动不再以教师为中心,而是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的需要为中心,让学生自由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使学生拥有积极有效的学习动力和能力。

通过让学生自主探究婚姻法律知识,学生既掌握了婚姻法律知识,又增强了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也提高了学生自学和自主学习能力,为终身学习奠定了良好氛围的基础,也有利于学生掌握更多婚姻法律知识,为以后走上社会奠定基础。

1、采用小组讨论和小组合作探究的方式,使学生在教师引导下,将教材中的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去,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课前教师设计好小课题,再由学生讨论提出几个不同观点,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再由教师引导大家对问题进行讨论。

教师引导学生在讨论过程中注意倾听学生自己的发言。

以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为目标进行合作学习。

同时,利用课余时间进行了广泛的学生课外调查研究。

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中。

2、通过对学生搜集的案例资料分析比较,引导学生解决问题、学会思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时,注重学生的自主探究能力的培养。

婚姻与家庭论文关于婚姻论文:婚姻的意志

婚姻与家庭论文关于婚姻论文:婚姻的意志

婚姻与家庭论文关于婚姻论文:婚姻的意志摘要: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文明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存在婚姻关系,而且任何一种法律都必然要对其进行调整。

马克思的《论离婚法草案》正是揭示了婚姻的本质不是夫妻的任性,而是一种社会伦理关系。

关键词:婚姻关系法定婚龄婚姻解除一、婚姻的本质(一)婚姻的目的和基础人们由恋爱到结婚是一个质变的过程。

人们恋爱大多都是以结婚为目标前进的,但每个人结婚的目的又都是不同的。

有的是出于相互依靠、相互依赖的心理需求;有的是出于经济原因,希望从对方身上获得更好的物质条件或经济帮助;有的是出于对对方的责任等。

结婚目的的不同,就是对婚姻基础的认识不同。

婚姻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的基础也包括自然基础和社会基础。

婚姻和家庭是密不可分的,婚姻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自然基础的,进而繁衍后代,这也是婚姻关系特殊的特征。

由此才能产生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关系。

在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中,就要遵循婚姻的自然属性。

比如,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恋结婚就是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自然不符合婚姻的自然基础,在法律上是不能予以承认的。

所以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仍未承认同性婚姻的地位。

再有,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法定婚龄,这也是尊重自然基础的表现。

人类的成长无论是在身体上还是在心理上都有一个过程,在立法中都应该考虑到。

结婚年龄不宜过小,这样双方都还没有发育成熟,一方面身体稚嫩不利于下一代的繁育,另一方面心智不成熟,夫妻双方不能和睦相处,也不能够很好的照顾、教育子女,这些都会产生社会问题,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年龄太大又不利于两代人互相交流和照顾。

立法规定要遵循自然规律。

各个国家的根据国情的不同,在结婚年龄的规定上有着不同立法。

婚姻立法要尊重自然规律,但是婚姻的社会基础更具重要性,因为婚姻的社会基础是人类文明的体现,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差别,所以更应该在婚姻家庭的立法中得到重视。

婚姻的社会基础首先包括感情因素。

感情因素是婚姻成立的基础,也是婚姻解除的理由之一。

对爱情婚姻家庭问题的反思

对爱情婚姻家庭问题的反思

对爱情婚姻家庭问题的反思爱情的来源:动物为了物种延续的交配,只是生理上的本能反应。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化,人拥有了精神世界,才诞生了爱情。

爱情从开始简单的生理之爱,发展到现代复杂的精神之爱。

爱情包括生理之爱和精神之爱:先有生理上的喜欢,才有精神上的爱情。

爱情的产生有三种型式:主动型,被动型,互动型。

主动型会是去追的人比较辛苦,被动型则是被追的人往往不珍惜,互动型的发展和结果最好。

人的初恋基本都是失败的:年轻时,思想的不成熟,带来的是行为的不成熟。

但是,初恋是最纯洁的。

人为什么要结婚成家:爱情具有强烈的独占性和排他(她)性,婚姻是爱情占有的具体表现形式。

婚姻是对家庭责任的承诺:你得到了完整人生,但你失去了某些自由。

要找对伴侣:为了结婚而去凑合,到头来只能是害了自己。

志同道合是成功婚姻的重要基础。

如果你找的伴侣本质上就对婚姻和家庭没有责任感,如喜新厌旧,水性杨花,那你得到的爱情只能是短暂的,你的婚姻和家庭迟早会出现问题。

找对了伴侣,会给你带来一生的生活美满和事业帮助,反之,将会给你带来无穷无尽的灾难。

所以,找一个什么样的伴侣,就是你人生要走一条什么样的路。

婚姻是赌博:从根本上讲,让两个有着不同家庭背景,不同成长经历,不同思想观念,不同脾气秉性,不同习惯爱好的人天天在一起,是危险的尝试。

约会时恋爱双方都是把自己最美好的方面呈现给对方,因此他(她)们对婚后的生活一定存在着不切实际的幻想,而婚后必然呈现出的性格上和习惯上的差异,以及油盐酱醋柴家庭琐事和子女养育教育带来的烦恼,则需要夫妻双方长时间的痛苦磨合。

这就是为什么人们说:天下没有不吵架的夫妻。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要能够检讨自己:婚姻的失败往往就是看不到自己的缺点,男人不像男人,女人不像女人。

别问对方为什么不爱我,要问对方为什么会爱我。

这个问题想清楚了,你的婚姻就会成功一多半。

结婚证并不是婚姻的保证书:婚后夫妻双方对爱情婚姻家庭的理解和态度,会随着其在事业,经济等方面的变化而变化。

社会学解读当代婚姻现象

社会学解读当代婚姻现象

社会学解读当代婚姻现象婚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一种,它是社会学关注的一个重要方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当代婚姻现象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本文将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对当代婚姻现象进行解读。

一、家庭的多元化趋势在传统意义上,家庭是指一对夫妻和他们的孩子组成的生活的基本单元,而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家庭也变得越来越多元化。

比如,单亲家庭、同性恋家庭、跨国家庭等等。

这些新型的家庭形态给当代婚姻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和可能性。

二、结婚年龄的上升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选择和态度也有了变化。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先追求自己的事业、学业等等,等到有了足够稳定的生活基础再考虑婚姻问题。

因此,结婚年龄也越来越晚。

三、婚姻观念的变化传统观念下,婚姻是指一对男女的联姻,而当代人对婚姻的看法和态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同居、婚前性行为等等。

这些现象反映出当代人对于婚姻的态度已经趋于开放和自由。

四、婚姻的非传统化当代婚姻形态的非传统化是婚姻现象发展的另一大特征。

比如,伴侣关系、开放式婚姻、补充式婚姻等等。

这些非传统的婚姻形态反映了当代人对于婚姻的要求越来越多元化和个性化。

五、跨国婚姻的增多全球化的发展为人们出国留学、工作、定居等等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空间。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去外国生活和工作,甚至在外国寻找他们的另一半。

跨国婚姻不再是稀奇事情,而是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六、离婚率的上升随着当代婚姻形态的多元化和自由化,婚姻的稳定性也受到了一定的冲击。

因此,离婚率也在持续上升。

这一现象既反映了当代婚姻形态的多元化,也反映了当代人对于婚姻的期望和要求的提高。

综上所述,当代婚姻现象的多元化、个性化、自由化以及非传统化趋势已经非常明显。

这些现象反映了当代社会在婚姻观念和生活方式上的变革,同时也显示了人们对于婚姻自由选择和个性发展的明确追求。

对于这些变化,我们需要以开放的心态去理解和接受,同时,也需要积极探索和创新,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变革。

婚姻家庭法心得体会(精选6篇)

婚姻家庭法心得体会(精选6篇)

婚姻家庭法心得体会婚姻家庭法心得体会(精选6篇)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

到底应如何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婚姻家庭法心得体会,欢迎大家分享。

婚姻家庭法心得体会篇1在现代的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我认为这是人们思想开放的一种体现,不像老一辈的人,就算不幸福也会一辈子在一起。

婚姻法虽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作用我认为真的不大,现在婚姻法改了,我认为改的有利也有弊,但弊大于利。

新婚姻法的出台,最大的利就是可以抵挡拜金女,但是,新婚心法给我的感觉就是把中国所有女性的权利、地位全都抛弃了。

一个好女人在新欢一个男人之前肯定不会是看上一个男人的财产,在一起也肯定是两情相悦的,但是,如果一段时间过后,因为某种原因他们离婚了,房子、车子都是男方买的,现在离婚了,女方将得不到任何,只能两手空空的离开,男人可以凭借着以前的资本重新来过,但是女人呢,她最大的资本就是自己的真心和当年的青春,真心付出被抛弃,青春也不可能回到从前。

新婚姻法让中国倒退了好几百年,又让中国回到了封建社会,现在男人可以可以凭借着新婚姻法随便换媳妇,只要结婚前有房有车,他们还怕什么,离婚大不了红本换绿本,只要花个18块钱就能换个老婆,新婚姻法,悲哀,新婚姻法修订的时候是男的多还是女的多,是有权有势的多还是贫民多,新婚心法还不是那些官员给自己留的后路,中国,腐败。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

都非常重视妇女权利的保障,像这些国家的离婚成本是非常之高的。

离婚后,男方不单要支付巨额离婚费,还要每个月付给前妻赡养费和小孩抚养费。

像日本,男方的工资都是直接打到女方所开银行卡号上的,如果离婚。

房产和孩子都是归女方所有。

每个有良知的国家都在竭力为保护妇女权利而不断完善法律。

因为所有发达国家都信奉一点,对妇女权利的充分保障是一个民族强大和优秀的基础和根源,因为孩子的第一个教师就是母亲。

婚姻家庭篇读后感

婚姻家庭篇读后感

婚姻家庭篇读后感婚姻法学习感想没学婚姻法之前我一直以为婚姻是两个相爱的人美好爱情上的继续,是一个新的生活世界的开始,那将是一个完美的国度,但通过本学期的婚姻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我的思想是多么的幼稚。

同时让我意思到婚姻家庭中出现的问题的复杂性。

但看着日益变厚的婚姻法法条,同时让我产生了一个疑问。

婚姻法法条为什么会日益变厚,是因为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导致了生活的丰富多彩才是婚姻法法条日益增多的吗?现在女性地位的提高是传统的法律观念受到冲击导致的法律的完善过程?还是是人们法律意识增进,法律观念变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要求健全导致的婚姻法法条增多的吗?通过本学期的学习,对法条的研究,我认为以上可能性虽然占有一定的比重,但不是根本问题之所在。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咋一看这个规定合情合理,没有一点瑕疵,但通过深入的思考不难发现这条规定很别扭。

夫妻之间的扶养应该是理所当然的,应该是每一对夫妻最基本的义务,是人们结婚的最最基本的根基,也是婚姻当事人每一个人最基础的道德底线,不光是夫妻就连兄弟姐妹遇到自己不能照顾自己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不能自理的也应有抚养义务,这是最起码的道德。

问题就出现了,一个作为人最起码的道德被列入了法律当中,可见这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有多低,这个社会的人的素质有多高。

社会在进步,人类在发展,这是在我们身边很流行的一句话,但事实是这样吗?我们的经济是进步了,我们的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我们把我们的道德抛到哪里了呢?篇二:婚姻法司法解析3 读后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感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真是太有实用价值了。

比如说,有婚姻之实的夫妻,在离婚时,过去有一些负心人利用“结婚登记非本人亲自到场”等理由狡辩婚姻无效,为利益而不讲道德。

在第一条,明确指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避免一些人钻空子,维护了另一方的权益。

生活中我们不时可以看到一些家庭为赌博倾家荡产的悲剧。

一般而言都是丈夫赌博,妻子难以禁止。

现代婚姻中的婚恋观分析

现代婚姻中的婚恋观分析

现代婚姻中的婚恋观分析“婚姻不是一种状态,而是一种过程。

”这是杨绛先生对婚姻的解读。

随着时代的变迁,婚姻观念也在不断演变。

大家对于婚姻的态度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现代婚姻中的婚恋观出发,对当下人们对于婚姻的看法做一番探讨。

一、爱情婚姻爱情婚姻是指两个人在情感上产生了浓厚的感情,然后因此而结合定居。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婚姻就是爱情向前的路。

现代社会中, 爱情婚姻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推崇。

在过去,大多数的婚姻都是家庭间的商业联姻,或者是家长之间的安排。

而现在, 人们越来越喜欢选择自己的伴侣,通过交往来互相了解对方的生活和价值观。

爱情婚姻的普及化并非是因为婚姻观念的变迁或是文化因素的转变,而是人们对感情的需求和对婚姻的认知不断加深所致。

更多的人开始相信,爱情需要沉淀和经营。

他们希望找到一个对自己好,懂得照顾自己的人相伴一生。

同时,他们也希望自己的爱情能得到用心经营和品质升级的回报。

二、婚姻的目的婚姻在许多方面上可以满足人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

从物质角度而言,婚姻可以带来物质财富的共享和生活的保障。

从精神上来讲,婚姻具备了安全感和情感上的支持。

人们之所以结婚,是因为爱情让人感到心曠神怡,而婚姻则使我们更有归属感和安全感。

对于男女来说,婚姻的目的还是不同的。

在一个传统的家庭中,男女往往会有不同的性别角色,这不仅体现在生育和家务上,还体现在社会角色上。

男人往往是男主外,女人则是女主内。

在现代社会中,男女在职场上的重要性已经趋于平衡。

但在婚姻中,人们在性别角色上的意识仍然是存在的。

比如,女性可能会选择一个有稳定收入的男性来保障家庭生活,而男性则可能看重自己的事业和地位。

三、婚姻价值观的变迁婚姻观念的变迁是一种社会趋势,它通常代表着人们的思想和文化的转变。

在过去,人们很少将婚姻称之为一种伴侣关系。

更多的是看成肉体或财富的交易。

而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将恋爱和婚姻看成了伴侣关系,更注重两个人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互动。

婚姻也逐渐变成了互相尊重和理解的伙伴关系,而不是固定的社会角色。

婚姻家庭法学习感想

婚姻家庭法学习感想

人们常说“家和万事兴”,由这句话我们就可以体会家庭稳定的重要性。

这一学期我们学习了婚姻家庭法这门课程,在学习的过程中更是让我深刻的体会到了一个婚姻家庭稳定的重要性,它不仅仅对当事人双方有益更重要的是一个小家庭的稳定会带来两个大家庭的幸福,甚至还会促进我们整个社会的安定与繁荣。

通过这一学期对婚姻家庭法的学习,改变了我以往对家庭的许多观念。

我曾今认为结婚或者离婚都是两个人的事情,只要自己愿意就好,但是通过这一学期的学习,我深刻的体会到一个家庭存在的社会意义。

这让我对家庭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在将来对待婚姻选择时有了更为慎重的考虑。

我想这正是这门课的最大意义所在,记得老师曾经讲过我们这门课不需要大家记很多的笔记,不需要我们死死地背完课本上的东西,要得只是我们对于婚姻家庭的一个更为全面清醒的认识。

我想这真的是我们当代大学生所缺少的一些很重要的东西,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趋向多元化;再加上西方“性解放、性自由”思想的传人,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和婚姻家庭观受到极大地冲击.当代大学生婚姻家庭观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现象。

许多大学生都抱有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观念,盲目的把对金钱的追求附加在婚姻上;有一些学生则对婚姻的观念很单薄,以至于经常会发生一些婚姻家庭的悲剧。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的重要性。

当我们拥有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时,我们才能很好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以维护我们小家的的稳定,从而才有更多的精力来投入事业中去。

因此,拥有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不仅仅是我们作为一名法律人的要求,更是我们作为一个社会中的人的深刻要求。

同时,通过老师的讲述和大量的实际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在实际生活中其实存在有许多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

虽然通过不断的修订,我们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不断的健全。

对于人权的保障,一夫一妻制的维护,民族婚姻家庭立法和外婚姻家庭立法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又发现了许多问题。

2023年现代婚姻制度的本质

2023年现代婚姻制度的本质

2023年现代婚姻制度的本质____年现代婚姻制度的本质将是一个反映现代社会发展和价值观变化的制度。

在未来的几年里,婚姻制度将经历一系列的变革和改革,以适应人们对爱情、性别平等、个人自由和多样性的新认识。

在未来,婚姻将更加强调个人的自由选择和平等性。

传统的包办婚姻和父母安排婚姻将逐渐减少,而更多的是通过自由选择和相互认可来建立婚姻关系。

个人的意愿和感情将成为婚姻的基础,而社会对于爱情、性别和婚姻的歧视和偏见将逐渐减少。

婚姻制度也将更加包容和多样化。

未来的婚姻不仅局限于异性婚姻,同性婚姻将得到更广泛的承认和支持。

此外,未来也可能出现其他形式的婚姻,例如多人婚姻或非传统的伴侣关系。

社会对于各种形式的伴侣关系将更加宽容和理解,重点将放在彼此之间的爱和尊重上。

性别平等将是未来婚姻制度的核心价值观。

女性在家庭和婚姻中的地位将得到更大的提升,妇女的权益和地位将得到更广泛的保护和尊重。

夫妻之间的家务分工将更加平衡,男性将承担更多的家务和育儿责任。

此外,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将得到更严厉的打击和制止。

除了个人的自由和平等,婚姻制度也将更加注重责任和承诺。

离婚率的上升将引起社会的关注,人们开始认识到婚姻是一个需要双方承担责任和付出努力的艰难过程。

婚姻法律可能加强对婚姻关系的约束和保护,例如加强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提供更多的夫妻关系咨询和支持,以及对于离婚的程序和后续事宜进行更严格的规定。

婚姻制度的本质还将体现在家庭规模和结构的变化上。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方式的改变,家庭的规模可能变得更小,核心家庭的地位可能减弱。

家庭的功能将更加多样化,夫妻之间的互动和亲密关系可能更强调伴侣之间的平等和幸福。

总之,____年现代婚姻制度的本质将是一个基于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注重责任和承诺的婚姻制度。

它将更加包容和多样化,反映了社会对爱情、性别平等、个人自由和多样性的新认识。

婚姻制度的变革将持续进行,以适应未来社会的需求和发展。

浅谈婚姻与当代婚姻观念

浅谈婚姻与当代婚姻观念

浅谈婚姻与当代婚姻观念当代青年婚姻观念在择偶方面体现了选择范围的必然性和选择机会的偶然性等特点;更加追求精神层面和家庭文化的门当户对;开始认识到婚姻不易,家庭不易,且行且珍惜。

标签:当代;婚姻观念;择偶;门当户对;珍惜一、恋爱婚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对每一个人来说,适合和他由于各人的身材相貌、健康状况、年龄学历、婚姻状态、家庭背景、经济能力、社会地位、三观修养、家庭文化、气质性格等情况差别很大,所以,各人可选择的谈婚论嫁、共同生活的人选的范围也差别很大。

有些人的范围很大,有些人的范围很小。

一般来说,个人自身条件好,选择的范围就大,自身条件差的选择的范围就小。

处在适婚年龄的人,选择的范围就大,越过适婚年龄的人,选择的范围就小了。

对于再婚的中老年人来说,可选择的范围就更小了。

男女平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目标,但是,由于社会历史的原因,男女在事实上是不平等的。

所以,人们长期以来男强女弱的婚姻挤压现象也会影响一部分人群的择偶范围。

如果把所有需要择偶的男女按年龄、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社会地位等分为甲、乙、丙、丁四类,那么,甲男选择的范围一般是甲女和乙女,乙男选择的范围一般是乙女和丙女,丙男选择的范围一般是丙女和丁女,丁男选择的范围只可能是丁女。

从女性的角度考虑,甲女选择的范围一般是甲男,乙女选择范围一般是甲男和乙男,丙女可选择的范围一般是乙男和丙男,丁女选择的范围一般是丙男和丁男。

这样的挤压现象形成的结果是,在城市中部分受教育程度高、经济能力和社会地位高的女性择偶范围相对较小,错过选择时机的甲女,很容易形成剩女,而在偏远贫困农村的丁男择偶就相对困难了。

一切都是时间的函数。

随着个人年龄、学历、工作层次的变化,应当调整自己选择的范围。

2、选择的机会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是恋爱婚姻中一种理想的状态。

但是,这种选择的概率太小了。

对适婚年龄的年轻人来说,遇到适合自己择偶的选择机会很多,同学、邻居、火车上、飞机上、图书馆、旅游景点、办公室等,都有可能遇到自己的意中人,很多影视剧里都有这样的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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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余延满上传时间:2004-10-17【内容提要】本文从我国目前理论上通说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并不是婚姻的观点出发,分析其自身的矛盾和由此导致的司法实践的混乱,并探求这种误区的理论渊源。

认为合法性并不是婚姻的本质属性,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为设权的意思表示性,这是婚姻自由原则所决定的。

合法性并不影响婚姻的构成或成立,只是影响已成立婚姻的效力,应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无效、可撤销和婚姻的不存在与无效婚姻区分开来。

婚姻法规定的结构条件实质上为婚姻的有效要件,而非婚姻的成立要件。

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亦为婚姻;所谓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结为夫妻并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关键词】婚姻的本质属性、合法性、设权的意思表示性、婚姻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中首次规定了我国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这无疑是我国在婚姻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

那么,无效婚姻、事实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究竟是否是婚姻呢?或者说婚姻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呢?进一步而言,什么是婚姻呢?这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婚姻立法对事实婚姻应采取的态度,而且涉及当事人是否构成重婚或重婚罪等重大问题。

鉴于我国学者通常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不是婚姻的种类之一的观点,不仅其自身是自相矛盾的,而且还直接导致了理论上的困惑与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本文试就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问题加以探讨,并对我国通行的婚姻概念进行反思。

一、矛盾与冲突——理论上的困惑与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一)理论上的困惑我国学者认为:“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的结合。

”( 注: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合法结合。

”(注:任国钧:《婚姻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页。

)“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因而,“无效婚姻也不是婚姻的种类之一,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这种结合并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无效婚姻一词,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

”(注: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3、104页。

)“缺乏法定条件而产生的两性结合,严格地讲,不能称之为婚姻。

所谓‘违法婚姻’、‘无效婚姻’这些名称本身就是矛盾的,因为既然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男女两性的结合就不能称之为婚姻,而一律应认为是非法同居关系予以否认。

”(注:孟令志:《无效婚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然而,他们又认为,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并认为对重婚应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重婚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即法律婚(前婚)与事实婚(后婚)重叠、事实婚(前婚)与法律婚(后婚)重叠及事实婚(前婚)与事实婚(后婚)重叠。

(注: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0页;孟令志:《无效婚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4页。

)这就产生了自相矛盾:一方面认为违法婚姻实质上并非婚姻,那么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婚姻、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形成的事实婚姻并非是婚姻,只是属于非法同居,自无所谓重婚可言,因为其只“婚”过一次;至于所谓事实婚(前婚)与事实婚(后婚)重叠的情形,则更不可能构成重婚,最多只能构成重非法同居。

即无论如何不可能有所谓重婚;另一方面又认为亦可构成重婚,那么实质上就等于承认了违法婚姻亦为婚姻,因为一方当事人只有具备两个以上的婚姻才有所谓重婚之说。

他们又认为:“应将重婚和姘居加以区别。

姘居双方并无结为夫妻、永久共同生活的意思。

在认定和处理此类问题时,既不能把事实重婚视为姘居,也不要把姘居视为事实重婚,更不能把无配偶者婚前与他人姘居当作婚姻关系,而把后来的合法婚姻当作重婚。

”(注: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0页。

)这亦使人产生疑问:既然事实婚姻不是婚姻,而是非法同居,姘居亦属于非法同居,那么区分事实婚姻与姘居又有何法律意义呢?进一步而言这种区分在认定重婚时又有何法律意义呢?我国有的学者为了解释这一问题,认为“虽然无效婚姻关系的男女的两性结合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本不应该产生婚姻关系。

但作为当事人对此表现为一种我行我素的态度,完全无视法律的规定,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有的还生有子女。

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结婚证明。

在生活中往往被人们确认有夫妻身份,即有社会的承认,有事实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存在。

即有‘婚姻性’这一特征,将无效婚姻关系与通奸、姘居等两性关系区别开来了。

”(注:孟令志:《无效婚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 996年版,第23页。

)这种认识更令人费解:既然认为违法婚姻不是婚姻,那么为何有社会的承认,即有事实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存在呢?即具有了所谓“婚姻性”呢?更何况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不可能因社会的承认而产生,而只能是法律调整的结果。

如果认为无效婚姻亦具有“婚姻性”,是否就等于承认了无效婚姻亦是婚姻呢?此外,对于可撤销婚姻,尽管为违法婚姻,但他们又认为“均须依有撤销权人的请求,由法院以判决确定其撤销的”,“婚姻的撤销则不溯及既往,只是从撤销之时起废止该婚姻的效力。

”(注: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页。

)这就又产生了自相矛盾:一方面认为违法婚姻不是婚姻,那么作为违法婚姻的可撤销婚姻当然亦不是婚姻;另一方面又认为可撤销婚姻在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之前仍为有效婚姻,即使行使了撤销权,也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既然如此,可撤销婚姻当然为婚姻,否则概本谈不上什么在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之前仍为有效婚姻。

既然违法婚姻并非婚姻,那么刑法上关于重婚罪的认定是否也应随之改变呢?如果重婚罪因此而改变,那么势必纵容一些人以不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形式,在婚姻关系以外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同时与几个异性同居,但都不履行结婚手续而规避法律,进而达到多妻或多夫的目的,严重地侵害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原则,破坏当事人合法的婚姻关系。

更为一些重婚纳妾、玩弄女性的腐化、堕落者开了绿灯。

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出现,主张合法性是婚姻本质属性的学者认为,有必要从理论上将刑法上的重婚罪与婚姻法上的重婚加以区别。

其区别主要有:(1)主观方面不同。

重婚罪以行为人主观故意为要件;而婚姻法上认定重婚,并不以当事人是否主观上的故意为条件,只要客观上出现重叠婚姻关系的事实就构成重婚。

没有配偶的一方,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称之为善意,虽然不构成重婚罪,但构成重婚;(2)涉及的对象不同。

刑法上所追究的重婚罪,是为了追究重婚者重复结婚的行为;婚姻法上认定重婚,是为了认定当事人重叠的婚姻关系。

(3)程序不同。

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应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认定是否构成重婚,则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4)法律后果不同。

构成重婚罪的,应依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重婚的,则应依婚姻法认定其重婚的婚姻无效。

(注:孟令志:《无效婚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5-98页。

)这种认识有的是不言而喻的,如主观方面、适用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差异;有的则是错误的,如明知他人有配偶但仍然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由于其本身并无其他“婚姻”,即不构成婚姻法的重婚,但仍可构成重婚罪,因为其与有配偶者构成了重婚罪的共犯。

这种认识却拒绝回答以下关键问题: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所谓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不构成婚姻,那么何来重婚呢?又何以认定其构成重婚罪呢?是否非婚姻也可以构成重婚?姘居也可以成为重婚的要件?此外,我国学者大多认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

这种结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本人及其关系人均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未履行合法登记手续;另一种是既缺乏结婚形式要件,又不完全具备实质要件。

(注: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0-111页。

)事实婚姻由于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因而也是一种违法婚姻,如果一律否认其效力,有时也会损害当事人,特别是女子和子女的利益。

(注: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6页。

)这种对事实婚姻界定的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首先,一方面强调事实婚姻的主体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另一方面又认为不完全具备实质要件亦可构成事实婚姻,即事实婚姻的主体亦可以是有配偶的男女。

其次,一方面认为事实婚姻为违法婚姻,依其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的观点,即事实婚姻并非婚姻,而是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另一方面又认为不能一律否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即有条件地承认其效力。

而这种有条件地承认的效力,显然不是非法同居的效力,而是婚姻的效力,即有的亦构成婚姻,而且是有效婚姻。

(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由于我国以前的婚姻立法对无效婚姻等未作规定,如果当事人缔结的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法院是通过离婚来解除该婚姻关系。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14条理由,如果符合其中之一,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其中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既然是以离婚的方式终止上述婚姻关系,那么也就意味着法律认定上述违法婚姻不仅仍是婚姻,而且是有效的,因为只有有效的婚姻才有所谓离婚问题。

然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如果当事人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非自愿结婚、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通婚的亲属、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在结婚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撤销结婚登记,收回结婚证书。

对于上述违法婚姻,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撤销婚姻登记,即认为这种婚姻根本不存在。

关于事实婚姻问题,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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