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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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防止高处坠落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颁布的“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标准,结合中铝包头企业生产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包铝所属各单位及在包铝所属区域内外来施工单位的高处作业。

本规定所称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个等级:2-5米为一级、5-15米为二级、15-30米为三级、30米以上为特级高处作业。

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最低坠落着落点: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着落点。

第三条各单位是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主体,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高处作业安全负责。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机构对公司高处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四条存在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责任制;

(二)高处作业分级审批规定;

(三)高处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规定;

(四)高处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五)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对从事高处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处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高处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临时登高作业人员在工作之前,由本单位的主管领导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进行具体教育,并做好记录。

(六)对架设、拆除、更换脚手架的作业人员除经上述教育内容外,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才能上岗。

资料保存:高处作业人员的教育、考核之后,资料由负责教育单位归档。

第六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患有癫痫病、精神病、高血压、贫血病、动脉硬化、器质性心脏病和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一)选择作业人员要求

(1)高处作业人员: 18—50周岁区间,经过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业知识的人员。

(2)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员:具有高处作业资格的持证人员。

(3)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疗部门进行体检,符合高处作业健康标

准,才能登高。外包工、临时工亦按本规定进行体检。

(二)体格检查的项目及要求(见附件)。

第七条高处作业的审批。各单位在实施高处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并执行高处作业审批制度,一级由班组监控,二级由车间审批,三级由分厂审批,特级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健康部审批。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为高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根据现场作业需要配备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条高空作业前,应将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高处作业的地面应划出禁区,加设围栏(墙),并在作业区不同的位置悬挂有关的警示标志。禁区围栏(墙)与作业位置外侧间距为:一级高处作业2~4米;二级高处作业3~6米;三级高处作业4~8米;四级高处作业5~10米。任何人不准在禁区内休息或工作。

第十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帽,并系好帽带;裤脚要扎住,不准穿光滑底、硬底鞋;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使用要符合高挂低用的要求。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并固定。在进行脚手架塔设、拆除等高处作业时,不得穿长筒靴。在水上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十二条使用的各种梯子必须符合GB7059.1-2007、

GB7059.2-2007、GB7059.3-2007标准规定,并应有防滑装置。梯顶无塔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必须牢固可靠。

第十三条作业前应对以下方面进行检查,确认可靠后才能开始作业。

(一)检查作业人员是否状态正常,劳保穿戴是否齐全正确等;

(二)检查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材质强度是否不够、安装是否不良、是否磨损老化等。主要表现为:用作防护栏杆的钢管、扣件等材料因壁厚不足、腐蚀、扣件不合格而折断、变形失去防护作用;吊篮脚手架钢丝绳因磨擦、锈蚀而破断导致吊篮倾斜、坠落;脚手板、跳板因强度不够而弯曲变形、折断;设施设备(手拉葫芦、电动葫芦等)破坏而导致相关人员坠落等;

(三)检查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合格、装置是否失灵。主要表现为:扶梯防坠安全附件失灵;临边、洞口、操作平台周边的防护设施不合格; 整体提升脚手架、电梯等设备设施防坠落装置失灵而导致脚手架、电梯坠落;在敞开处周围临时堆放物必须距离敞开口1米外,高度不得超过1米。

(四)环境是否良好,主要表现在:照明不足、作业环境物品摆放无序或存有杂物、地面滑湿等。

第十四条夜间高处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第十六条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第十七条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当需要在石棉瓦等轻型屋面工作时,必须采取安全行走的技术措施,如铺设木板、跳板并加护绳等,在屋面下部增加安全网和安全带,不准在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下冒险踩踏。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靠近低压电源线路时,应距离低压电线至少2米,在2米以内时,应采取绝缘防护措施。距离10千伏线路至少应在5米以外,否则应采取绝缘屏护及防止误触事故的措施。禁止在高压线附近作业。

第二十条高处作业人员在上下时,不得乘坐货梯和非载人的吊笼,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自行上下扶梯或图便捷从非指定的通道(或攀爬设备设施)上下;禁止两个人在同一梯子上紧跟着上下,或两个人同时站在同一梯子上作业。不准在高处投掷任何物件。不准将易滚易滑的物件堆放在脚手架上,工具、材料要放平稳牢固。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构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及时恢复地沟盖板、栏杆等防护设施。在脚手板上走动时,至少用单手扶着扶手走,当在脚手板上分段安装或建筑施工等特殊作业中,两手都被占用时,如下面没安全网不进行作业。在高处作业区不得有砂石、油污、油滑脂等易滑物,如发现要马上清除,避免滑倒。

在高处作业场所不得有下列轻率、冒失的不安全行为:如攀上爬下;错误将扶手当梯子上下;奔跑;跳越;剧烈碰撞以及在管子等易滚动物件上行走等。

禁止在扶手栏杆上有下列不安全行为:坐在或身体依靠在扶手上;站立或当垫脚物;将物件搁在扶手上;把软管、电线等挂放在扶手上。

第二十一条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若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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