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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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一局集团三公司G351,S355 四座大桥新建工程项目经理部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大力减少各类事故,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信誉,达到提高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过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项目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架子队队长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负责人;各级技术主管对安全施工负技术责任;各级安全监督人员对安全施工管理负责。
第三条安全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要以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工地为载体,积极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基础和全员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素质;项目部、施工队必须强化过程控制、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措施规范化,作业行为标准化,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中铁二十一局西商高速公路项目部经理部施工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安全管理方针、目标
第五条安全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六条安全目标:消灭因工重大伤亡事故;消灭因违章施工危及既有线行车安全重大、大事故和险性事故;消灭因项目部责任造成重大交通亡人事故;杜绝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伤害事故;杜绝外部劳务重大伤亡事故;杜绝因工亡人事故,努力减少施工人员一般伤亡事故。
第七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具体指标为:重伤率、轻伤率分别控制在0.5‰、3‰以下。
第八条项目部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按照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原则,把安全管理目标分解为若干具体指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横向到职能部门,纵向到各架子队横向到职能部门,纵向到各施工作业队、劳务队,直至每个工人,一级保一级,层层抓落实,并制定有效措施,建立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和评比奖惩制度,年终考核,奖惩兑现。
第三章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管理体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认真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建立安全保证组织机构
1、为加强工程项目安全工作领导,项目成立以项目经理陈伟为负责人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支部书记张国杰、项目总工程师邹森、安全负责人胡志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施工队负责人、架子队负责人。项目部设安质部,配备符合资格及数量(2人)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工区根据项目部规划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项目部所属各级安检人员必须具备与本机构所管辖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架子队、班组专(兼)职安全员名单报项目安质部备案,并不得随意更换,以保证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安全监督连续有效。
第十一条建立安全保证体系。项目部、架子队遵循“安全重于泰山、抓生产必须抓安全、以安全促生产”指导思想,按照“五项”(综合治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一票否决权、从严治理、标准化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各级安全保证体系。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工区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起严密、有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十三条项目部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施工队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安全工作由项目安质部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各级安全专、兼职人员须按照国家、行业、总公司、集团公司、贵广公司、招投标文件等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对项目的施工生产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为项目安全生产第一管理者,负有全面管理责任;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并协助项目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队负责人对承担的项目施工任务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总工程师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党工委书记、其他领导、技术人员、施工生产及相关部门、作业班组以及现场作业人员,均按各自分工负有相关岗位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部根据不同时期安全工作重点,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且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检查
第十九条坚持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基础教育和技术培训。对担负重点工程项目和重要岗位的人员如焊接、建筑登高架设、起重等,要重点培训、持证上岗。
1、特殊工种人员除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或复审培训,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单位组织
的有针对性的定期安全培训。
2、待岗、转岗、换岗人员在重新上岗前,以及其他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即岗前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
3、新入企(新进场)人员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即工程公司、项目(或工区、施工队)、班组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4、根据施工季节变化和应急救援预案补充等方面的新情况,应组织施工人员接受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方面要求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二十条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
项目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项目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现场危险源、预防措施、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应急救援等。
班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自我防护知识、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第二十一条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宣传教育,要设立固定的安全宣传标语、安全警示和安全警告标志。
第二十二条建立施工安全准备工作验收制度,每项工程开工前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技术和安全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是否有预防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开展定期、不定期、专项及群众性安全检查
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由主管安质的副经理主持,安质部牵头,相关部门、各工区派人员参加。各工区要根据所担负的施工任务和驻地、气候环境等情况组织作业队、劳务队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对桥梁工程不定期地进行专业性安全检查,各作业队经常发动开展群众性安全检查活动。各种安全检查在检查前均要列出安全检查项目(采用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