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济政字〔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20日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集聚发展,全面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19〕142号)和《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以分层分类、梯次培育为着力点,持续发力、精准服务,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二)主要目标。
1.市场主体数量倍增。
力争到2022年,全市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4400家。
其中,济南高新区力争突破2000家,历下区、历城区、章丘区分别达到400-450家,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长清区分别达到170-200家,其他区县分别达到70-90家。
2.产业成长基础夯实。
到2022年,全市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达到280家,在孵企业达到6000家;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达到60家,引进、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200家。
3.产业发展规模壮大。
科技创新管理制度
科技创新管理制度科技创新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盘活科技资源,降低创新创业主体科研创新投入成本,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32号)、《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科字〔〕8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创新创业个人(团队)共享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的一种“有价凭证”,主要用于对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和各类创新载体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补助。
第三条科技创新券资金________于县财政科技经费,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滚动使用,并根据其使用绩效,增加经费额度。
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诚实申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赠送、重复使用和兑换现金,遗失不补。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成立县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科技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财政、科技、统计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券的设计、运行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编制,并会同相关部门拟订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完成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县统计局负责整理上一年度纳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统计范围的企业名单及实现产值数额、有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名单及研发经费支出额、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及主营业务收入数额、市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统计监测体系单项指标全县排名前5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等,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0.18•【字号】鲁科字〔2022〕123号•【施行日期】202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2〕123号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支持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四章使用与兑付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精神,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面向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以下简称使用方)无偿发放,用于补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政策工具。
第三条创新券资金从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创新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公开普惠、科学管理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创新券的管理服务工作。
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创新券是一种政府推动创新和创业的政策工具,它通过提供创新支持资金来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活动。
为了确保创新券的有效利用和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一、申请及资格审查1.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创新需求,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创新券。
2. 申请企业需经过资格审查,包括企业是否具备法律注册、信用良好、创新实力强等条件。
3. 申请企业应提供详细的创新计划,明确创新目标和所需支持资金,并承诺使用创新券资金用于创新研发。
二、资金发放及使用1. 创新券资金根据创新计划的需要进行分配和发放,可分阶段发放。
2. 创新券资金应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知识产权申请等。
3. 创新券资金不得用于违法违规行为,不得用于一般运营支出和日常生活费用。
三、创新成果核查与奖励1. 申请企业应在创新项目完成后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创新成果材料和相关证明。
2. 政府部门对创新成果进行核查和评估,核实创新项目的成果与预期目标的符合度。
3. 符合核查标准的企业将获得相应的创新成果奖励,包括资金奖励、荣誉证书等。
四、报告和数据公开1. 申请企业需按规定定期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创新开展情况的进展报告和财务报表。
2. 政府部门将对创新券的使用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和公开,为创新券的推广应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五、违规处理与监督机制1. 对于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使用规定的申请企业,相关政府部门有权取消其创新券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2. 相关政府部门将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创新券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通过以上的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可以促使创新券的有效利用和管理,确保创新券的资金用于真正的创新活动,推动企业创新发展,进一步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六、创新券培训及咨询支持1. 为了提高创新券的申请和使用效果,相关政府部门应提供培训和咨询支持,帮助申请企业了解创新券政策、申请流程和使用规定。
2. 培训内容涵盖创新项目的规划与设计、资金使用的法规和要求、创新成果的核查和评价等。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4号文件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4号文件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当前经济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补齐短板,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努力扩大有效投资(一)加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1.交通。
加快构建以济南为中心的“米”字型高铁网。
2019年开工建设郑济高铁、黄台联络线、济莱高铁,推进济滨高铁可研报告尽快获批。
推进“三环十二射”高快一体路网建设。
加快济青高速改扩建、济泰高速、滨莱高速、京沪高速改扩建、青兰高速、济乐高速南延和济南绕城高速二环线东环段等工程建设,2020年开工建设济南至高青、济南绕城高速二环线西环段工程。
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开展农村公路“三年集中攻坚”专项行动,2019年新建改建农村公路500公里,2020年实现全市具备条件的自然村全部通公路。
加快推进济南机场改扩建,2020年北指廊建成使用,开工建设二期改扩建工程。
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做好小清河复航工程相关工作,2019年开工建设小清河复航工程济南段项目,加快推进港口建设项目立项、设计审批等工作。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牵头,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水务。
提高水资源储备和供水能力,加快白云水库建设,开展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2019年完成东湖、旅游路水厂建设,增加城市日供水能力40万吨。
实施邢家渡、雪野等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推进埝头水库以及东湖-杜张-狼猫山水库等水源、水系连通工程前期工作。
完善防洪减灾体系,实施年度城区积水点改造;2019年完成徒骇河清淤、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等灾后重点防洪减灾工程年度目标,实施长平滩区护城堤建设,2020年全面完成徒骇河、营子闸除险加固等重点工程建设。
科学仪器设备扶持办法
科技型小微企业共享科学仪器设备扶持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4〕1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的支持,现就小微企业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制定如下扶持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为参与创新创业的小微企业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的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给予经费补助。
第三条按照《意见》中确定标准,省对“西部经济隆起带” 按30%、其他地区按20%的比例,给予使用科学仪器设备的小微企业使用费用补助,且同一企业年度内所获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补助资金通过“创新券”的形式兑现。
第四条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仪器设备网)建立仪器设备共享网上平台,发布全省范围内仪器设备资源供需信息,通过网上办理预约,简化程序,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山东省科学器材供应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方)受省科技厅委托,负责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建设、管理及运行维护,为小微企业和仪器设备拥有单位提供保障服务。
第六条凡符合《意见》所确定条件的小微企业,承诺遵守相关诚信条约,经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高新区小微企业服务机构推荐,管理方核准后,网上注册成为用户会员。
第七条拥有政府财政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的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须按要求注册成为供给方会员。
鼓励其他拥有仪器设备的单位加入,注册供给方会员。
第八条供给方会员须按要求在仪器设备网上准确发布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功能、服务时间、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技术操作员等信息及相关服务条约,自觉接受管理方的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
所提供仪器设备没有确定收费标准的,由供给方会员提出使用收费参照标准,经与管理方商洽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用户会员通过仪器设备网预约仪器设备使用,经供给方会员同意后,提供送检样本。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7•【字号】济政字〔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7日济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为深入实施济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方案,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培育省会经济发展新动能,打造国内一流的区域人工智能科创高地,制定若干政策如下。
一、激发多元主体创新活力1.支持人工智能重点领域基础前沿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
支持我市各类研发机构、企业等在类脑智能、智能传感器、人工智能芯片等基础前沿和智能图像识别与理解、自然人机交互、边缘计算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开展科研攻关。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2.支持建设人工智能领域研发平台。
鼓励人工智能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我市设立的分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及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我市人工智能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国家级)、100万元(省级)支持;对获批认定为国家人工智能相关“世界一流学科”和省“一流学科”的驻济高校分别给予每个学科500万元(国家)、200万元(省)资金支持。
积极引进国内外人工智能相关领域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在我市落地设置人工智能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人工智能基础前沿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落地备案后,经绩效评估,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后补助。
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符合条件的,享受省、市、区三级研发费用补助和加计扣除等相关优惠政策。
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金华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市科〔2019〕75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由科技部门发放,依托“浙江科技大脑”推广应用,申领、兑付等环节均在线进行。
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本县科技型企业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创新活动。
第三条创新载体是指在“浙江科技大脑”平台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不含子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创新载体及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纳入开放共享目录清单的科学平台。
创新载体实行动态管理,支持在我县设立技术转移工作站的高校院所、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等地区及我县电动工具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内检验检测机构等有条件的创新载体经申请注册地方载体后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创新券工作由县科技、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县科技局负责创新载体管理、绩效自评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保障和资金监管等工作,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推广应用过程服务与监管工作。
第六条创新载体负责做好利用创新券提供创新服务情况的记录,协助做好创新券申请、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发放与使用范围第七条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企业,包括在本县范围内注册并纳税,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科技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企业、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的企业及科技城、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企业。
第八条创新券具体类别包括:(一)委托服务券:用于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委托创新载体开展检验检测、文献查询、技术查新等服务。
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潍坊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2013?388号)~加快实施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党工委、管委会决定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
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应有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政府针对区内企业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发行的一种“福利券”~由政府向企业发放创新券~企业用创新券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科研服务或购置研发设备后~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持创新券到财政部门兑现。
第三条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设立高新区创新券工作领导1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全区创新券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科技局主要负责人~组织部、经发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及光电、生物医药、软件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高新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成立高新区创新券营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营运管理中心)~挂靠在区技术交易服务中心~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创新券日常营运和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及评审服务等工作。
《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解读
《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解读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广大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在2015年印发的《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基础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新制定了《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包含了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支持对象、使用范围与补助标准、使用与兑现、监督管理、附则等7个部分。
与以往政策相比,新制定的《管理办法》,在支持对象、使用范围和兑现程序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改进,主要内容如下:一、扩大了创新券支持对象范围。
政策支持对象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为中小微企业,并将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创业(创客)团队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微企业应满足条件:注册地在山东省内(不含青岛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与供给方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二、明确了创新券具体使用范围。
《管理办法》强调,创新券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
产品在销售、出口过程中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检验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三、扩充了创新券补助条目。
在对中小微企业补助的基础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创业(创客)团队也同等享受中小微的补助标准,即“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创业(创客)团队享受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活动费用60%补助,其他地区创业(创客)团队享受40%补助,同一团队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十四五”期间我国中小微企业发展对策
“十四五”期间我国中小微企业发展对策作者:郑秋生张志强常菁张诗炀黄海滨来源:《现代企业》2021年第08期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在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改善民生、促进稳定、国家税收、市场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中小微企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生存竞争压力大。
“十四五”期间,国家和地方仍须围绕中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近期国家及地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举措1.国家层面。
近年来,国家及各部委从顶层设计、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方面持续出台多项政策,全方位、立体化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一是加强高质量发展顶层设计。
2018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三部门出台《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升级工作的通知》,旨在依托创新创业特色载体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升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科技、金融、创新创业生态等多个维度持续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2019年,科技部火炬中心出台《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着力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出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共从7方面提出了25条具体措施,形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通过中央财政资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二是大力推进减税降费政策。
2018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等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重点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力度,进一步拓展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同时实施普惠性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解读
关于《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解读一、制定背景为贯彻《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创新立区大会暨区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前期科技创新券试行情况,滨海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对原《关于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的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形成新的《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29条,含一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上位文件依据,规定创新券的定义、分类、运行流程,明确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使用线上平台进行管理服务,符合政务数据管理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明确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的相关工作职责,以及区科技局和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分工。
第三章支持对象,规定可使用创新券支持单位和服务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第四章创新券发放,规定服务机构入库需要的材料和服务机构入库流程。
第五章使用和兑现,规定创新券有效期、额度上限和创新券的使用流程、兑现流程;此外还明确了服务机构库实行动态评价进出机制等。
第六章监督,明确相应负面行为的处理方式、保密要求、资金拨付要求等。
第七章附则,规定政策公示期、政策实施方式和财政资金支出原则,以及政策有效期及新老政策衔接事项。
附件为《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补贴比例表》,分别明确创新券的支持环节、名称、适用范围、支持范围、补贴比例和单项年兑现或补贴上限。
附注中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适用范围进行解释,明确相关政策依据。
三、常见问题(一)创新券分为哪几类?根据支持范围不同,创新券分为“流通券”“高企券”“补助券”三类。
“流通券”支持购买检验检测、临床试验、云计算、信创、文献、成果评价、中试验证、科技金融、专业咨询等科技服务,“高企券”支持购买高企认定服务,“补助券”支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挖掘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对接。
(二)可使用创新券单位的条件是什么?1.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纳税,且注册登记地与纳税地一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保障 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市场准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中小微企业均可以 依法平等进入。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 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中小微企业。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
司法机关依法为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创业培训、辅导和教育体 系,并按照职责开展下列工作: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为有创业意愿或者创业计划的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
条例全文
0 1
第一章总则
0 2
第二章创业 扶持
0 3
第三章创新 推动
0 4
第四章市场 开拓
0 6
第六章融资 促进
0 5
第五章财税 支持
第七章服务措施 第八章权益保护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十章附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支 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微企业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中的重要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为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知识产权、 质量提升、管理诊断、融资担保、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创业辅导;
济南市中小微企业专项服务券实施细则(2020)
济南市中小微企业专项服务券实施细则(2020)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根据《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9〕19号),我们制定了《济南市中小微企业专项服务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年6月18日【此文件公开发布】济南市中小微企业专项服务券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9〕1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支持内容。
中小微企业参加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和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网络、技术应用、质量管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培训辅导、法律维权、融资等专项服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针对当年企业发展需求,适时发布年度专项服务券支持内容。
第三条管理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服务券的组织发放、资料审核、兑付等日常运行和管理,以及服务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
有权根据专项服务券使用情况,暂停或停止当年专项服务券申领、兑付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作为第三方管理机构,依托“济企通”服务企业云平台(以下简称“济企通”云平台)开展与专项服务券申领、使用和兑付相关的日常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服务机构入库及企业申请专项服务券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补助额度。
根据不同的服务券支持内容,按比例拟定单类专项服务券补助额度。
每家中小微企业每年使用专项服务券的累计补助额度最高50万元。
第五条支持对象。
申领专项服务券的中小微企业须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纳税,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相关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或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且税务关系在我市;(二)具备相关服务资质和专业服务能力,注册2年以上,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三)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四)无不良信用记录;(五)满足专项服务券具体支持内容的其他条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2024)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济政办字〔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字〔2023〕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20日济南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推动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一)商贸业入库奖励。
对2023年1月1日以来,新增入库并连续2年在库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2019年以来已享受过入库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二)服务业入库奖励。
对2023年1月1日以来,新增入库并连续2年在库统计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如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以上,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2019年以来已享受过入库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三)企业贡献奖励。
对重点行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中,每年1—11月份营业收入规模在本行业排名全市前10位且增速超过所在行业平均增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可在符合薪资规定的情况下给予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四)商业综合体奖励。
对2023年1月1日以来,商业综合体内新增纳统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的,每新增一家,给予商业综合体运营管理单位3万元奖励。
整理省级科技创新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整理省级科技创新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嘿,各位客官,今儿个我来给大家详细捋一捋这个省级科技创新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咱们就直接开整,保证语言自然流畅,让您一看就明白,一用就上手。
咱们得明确一下科技创新券的定义和作用。
科技创新券,简单来说,就是政府为了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发放的一种“优惠券”。
企业可以用这个券去购买科研服务,减少研发成本,提高创新效率。
那么,下面咱们就开始吧。
一、方案目标1.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2.促进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产学研合作。
3.培育科技创新主体,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二、实施范围1.试点范围:全省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
2.试点领域: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实施方案1.制定科技创新券政策政府出台科技创新券政策,明确发放对象、发放额度、使用范围、兑付方式等。
2.设立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搭建一个线上管理平台,用于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发放、使用和兑付。
3.确定科技创新券发放对象和额度(1)企业:根据企业研发投入、创新能力、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发放额度。
(2)高校、科研机构:根据科研实力、产学研合作成果等因素,确定发放额度。
4.明确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1)科研设备租赁、测试、分析等服务。
(2)技术成果转化、技术评估、技术咨询等服务。
(3)人才培养、技术培训、项目对接等服务。
5.科技创新券兑付方式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服务后,可向政府申请兑付。
兑付方式如下:(1)直接兑付: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服务后,直接向政府申请兑付。
(2)差额兑付: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服务后,差额部分由企业自付。
6.加强科技创新券监管(1)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券监管机构,对发放、使用、兑付等环节进行监督。
(2)建立科技创新券使用效果评价体系,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四、方案实施步骤1.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科技创新券政策、发放对象、发放额度、使用范围等。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青科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驻青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作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2020年8月31日青岛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环境,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作用,推动大型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申请使用和兑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原则,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文件
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号),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投入成本,盘活全省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产学研合作,做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组织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免费发放的一种权益凭证,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级与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开展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创新券采取省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各市”)联动方式组织实施,由企业到所在市指定部门兑现。
省级专项资金根据各市创新券资金预算总额按比例切块下达各市,各市创新券专项资金应不低于省级切块经费。
第四条创新券以年度为周期,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事后补助、兑完为止的支持方式。
鼓励各市根据实际积极探索实施创新券的新机制和新模式,鼓励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创新券,更好发挥创新券的政策效应。
第五条创新券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开普惠、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是创新券组织实施的宏观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创新券实施政策,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安排,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二)组织创新券管理系统平台开发,开展宣传培训,指导各市创新券实施;(三)组织开展创新券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七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本市创新券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本市创新券政策及实施管理办法,落实专项资金,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负责本市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及宣传培训等工作;(三)配合省级部门开展创新券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首都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首都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在当今时代,科技创新已成为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键力量。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首都推出了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方案,旨在为广大创新主体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创新能力。
科技创新券是一种政府发放的“有价证券”,旨在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及创业团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通过科技创新券,企业和团队可以获得购买科技服务的资金支持,从而降低创新成本,提高创新效率。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首都科技创新券的适用对象。
一般来说,科技创新券主要面向在首都注册的中小企业以及创业团队。
这些企业和团队通常在创新资源获取和创新成本方面面临一定的困难,科技创新券的实施将为他们提供重要的支持和帮助。
在申请科技创新券时,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比如,企业需要具有明确的创新需求和目标,并且具备一定的研发基础和创新能力。
创业团队则需要有清晰的创新项目和计划,并且团队成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或团队的基本信息、创新项目的介绍、预期成果等。
那么,科技创新券可以用于哪些方面呢?它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和团队购买科技服务,比如研发设计、技术咨询、检验检测、技术转移等。
这些服务能够帮助企业和团队解决在创新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提升创新能力和水平。
为了确保科技创新券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相关部门制定了严格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一方面,对于获得科技创新券支持的项目,会进行定期跟踪和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推进,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另一方面,在项目结束后,会对项目的成果进行评估和验收,以判断科技创新券的支持效果。
在资金管理方面,科技创新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
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会建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的审计和监督。
同时,对于违规使用科技创新券资金的行为,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科技创新券的实施,对于首都的科技创新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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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17〕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分为普惠券和重点券,其中普惠券分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服务券、活动券三种;重点券分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五种。
第三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活动券(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技中介等服务机构举办活动部分)和重点券的管理工作;市经信委主要负责服务券的管理工作;市商务局主要负责活动券(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市中小外贸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专业化服务机构举办活动部分)的管理工作;市商务局和市金融办负责配合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审核相关中小微企业、创新券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等信息。
第四条创新券的申领、兑现由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分券种、分批次在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布创新券申请和兑现工作通知。
第五条创新券资金预算安排和兑现。
创新券的年度资金预算由对应的市主管部门编报,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对应的市主管部门(或市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兑付到服务机构或企业,其中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将创新券兑现资金兑付到服务机构或企业。
创新券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兑现额度超过当年预算安排资金的结转下年度安排。
第六条驻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及其它服务机构兑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时按审定兑现额度的110%兑付,兑现其它创新券时按审定兑现额度100%兑付。
第七条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将创新券兑付资金作为横向经费进行管理,按科技成果转化类收益进行处置,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等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机构的服务时,须与该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九条同一年度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对同一单位不重复支持,只能获得上述五种支持方式中的一种。
第十条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等使用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和重点券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
其中开展委托开发、合作研发或购买新技术、新产品、专利等活动,应当与服务机构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并经过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的订立及其认定登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中小微企业库第十一条创新券支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
(一)中小微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纳税的企业,其规模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除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省、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收入的60%以上;(3)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4)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5)获得过一项以上(含一项)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奖励;(6)建有一个以上(含一个)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研发平台。
(三)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不具备法人资格,尚未注册企业;2.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
第十二条市经信委牵头建设中小微企业库,市科技局建设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库,拟申请创新券的企业需注册入库。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入库实行常年申请、定期审核。
企业需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库入库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如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则提供自成立至申请入库时的月度财务报表。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入库需在线填写济南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库入库申请表,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企业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等定期对申请入库的企业分别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分别纳入中小微企业库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库。
第十五条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底前企业应在管理平台填报上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经审核并公示后,不再纳入相应企业库管理。
第三章创新券服务机构库第十六条创新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和重点券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为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券服务机构、活动券服务机构。
(一)科技服务机构只接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和重点券。
主要包括:1、高等院校: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院校。
2、科研院所:指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科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等科研机构。
3、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企业:指拥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4、检验检测机构:指具有有效CMA(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
5、知识产权机构:指拥有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
6、大数据、云计算等服务提供商:指建设有大数据、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或机构。
7、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指国家、省、市认定或备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
8、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单位:指建有面向企业技术创新共性需求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的单位。
9、科技咨询服务机构:指拥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咨询专家,且该专家为该服务机构的在职员工的机构。
10、高企申报代理机构: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
11、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指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和类金融机构。
(二)服务券服务机构只接收服务券。
主要包括:提供信息网络、技术应用、质量管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法律维权、融资等专业化服务的我市辖区内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和服务平台。
(三)活动券服务机构只接收活动券。
主要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技中介等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申请创新券服务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金融和类金融机构除外);2.有与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依托管理平台建设创新券服务机构库。
申请入库的服务机构按照业务关系,分别选择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审核。
市内服务机构入库后可接收使用创新券,市外服务机构不作此要求。
第十九条服务机构申请入库需在线分别填写相应的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申请表,选择审核的主管部门,并提交以下材料:1.由国家或省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如: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或市场指导价格)。
事业单位所提供的科技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服务机构承诺书。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分别对申请入库的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库,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章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第二十条支持对象和支持额度。
支持对象为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
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申领最高额度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科技咨询和科技金融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申请。
市科技局发布申请通知后,入库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申请表。
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由所在众创空间使用预设的管理账号,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或创客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文件;2.入驻众创空间证明;3.创新创业团队获奖证明等其他文件。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的,同一年度内可按条件申请多种创新券,但不得再申请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
第二十二条发放。
市科技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创新券,至当期该类创新券发完为止。
在近2年省部级以上创业大赛取得前3名的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优先发放。
第二十三条使用。
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用户方)使用创新券时应与自筹经费配套使用,每次使用金额最高不超过应付资金的50%,其余部分由用户方支付。
第二十四条用户方可使用创新券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也可先行支付资金跨市购买服务。
(一)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用户方登陆管理平台,选择服务机构库中服务机构在线咨询或线下交流,达成初步意向后,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在线下单,服务机构确认后线下与用户方签订服务合同,标明创新券使用金额,并上传至平台,经审核通过后,线上接收订单。
服务机构根据用户方需求,提供服务。
用户方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并提交服务结果证明,在线流转创新券进行结算。
(二)跨市购买服务。
用户方应与市外有条件的服务机构线下签订服务合同,购买相应服务,用户方先行支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兑现申请。
该券种按季兑现。
市科技局发布兑现通知后,用户方在线流转创新券进行结算的,由收取创新券的服务机构登陆管理平台提交兑现申请。
跨市购买服务的由用户方登陆管理平台提交兑现申请。
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由所在众创空间统一提交。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创新券兑付申请表;2.服务合同;3.用户方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4.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
证明或文件中涉及用户方商业机密的内容可不提供。
第二十六条兑现。
市科技局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