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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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
由于危险废物的有害特性,因此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 危险废物得到妥善的处理处置。
《固废法》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 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b. 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 为了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掌握工业固体废物和
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以及对环境的影 响等情况,进而有效地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 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固废法》要求实施工业固 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c.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 其防治设施的“三同时”制度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 5086—1997)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1998),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韧筛》(GB 5085.2—1996)中附录A
《危险废物急性毒性韧筛试验方法》 《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
(CJ/T 3039—95) 《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
“三化”之间的关系
对固体废物实行“三化”的原则,其各个环节是互为 因果、相辅相成的。但减量化是基础,根本措施是实行“清 洁生产”和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实现了减量化就相应 实现了资源化和无害化,实现减量化必须以资源化为依托; 资源化可以促进减量化、无害化的实现;无害化又可达到减 量化和资源化的目的。因此,在具体措施方面,也不能将它 们截然分开。
循环经济理念的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它将 传统的物质与能量使用方法 “从摇篮到坟墓”(Cradleto-Grave)转变为“从摇篮到摇篮”(Cradle- to-Cradle)”, 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
1.5.1 固体废物管理理念与原则
固体废物管理原则: “三化”原则、“全过程”管理
原则 • 及减“量3R化”、和资“源3C化”原和则无害化——三化; • 产生-收集-运输-综合利用-处理-贮存-处置实行全过程管理; • “3C”原则:避免产生(clean)、综合利用(cycle)、妥
设施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l6889—1997) 《城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安全填理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设备、设施的行业性技术标准:
有害的物质迁移转化,污染环境,浸出的有害物质的 毒性称为浸出毒性。
• 急性毒性初筛鉴别按照《危险废物急性毒性初筛试
验方法》进行试验,对小白鼠(或大白鼠)经口灌胃,经 过48h,死亡超过半数者,则该废物是具有急性毒性的 危险废物。
• ⑶对危险废物实行强制处置;
对不履行处置义务或处置方式不符合标准的,代为处 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相关标准
• 分类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鉴别标淮》 (GB 5085.1~3-1996) 《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CJ/T 3033-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试行)》(GBl6487.1~12-1996)
• 监测标准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5.1~11一1995)
(CJ/T 3037—1995) 《固体废物监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分拣技术规范》——正在
制定中。
•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废物处置控制标准: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推》(GBl3015—91)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控制标准》(GB5085-85) 《建材工业废渣放射性限制标准》(GB6793-86)
关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特别规定
• ⑴危险废物名录(黑名单)和鉴别制度。
对名录所列的危险废物实行特别管理,采取特别的污 染防治措施。但是,名录只能包括现有的危险废物,而未 能包含以后可能出现的危害废物。因此,除名录制度外, 还需确立并实行危险废物鉴别制度。
• ⑵识别标志制度。
识别标志是指以文字、图像、色彩等综合形式表明危 险废物的特性和种类。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 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代执行制度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这一措施保证 了危险废物能得到妥善、适当的处置。而处置费用由危 险废物产生者承担,也符合我国“谁污染谁治理”的原 则。
• h.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许可证制度
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决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 处理、处置活动,必须既具备达到一定要求的设施、设 备,又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等条件。必须对从事这 方面工作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审批和技术培训,建立专门的 管理机制和配套的管理程序。
《小型焚烧炉》(HJ/T18—1996) 《垃圾分选机垃圾滚筒筛》(CJ/T 5013.1—1995) 《锤式垃圾粉碎机》(CJ/T 3051—1995)
• 综合利用标准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 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8173-87)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 有关电镀污泥、含铬废渣、等废物综合利用的规范和技术规定。
危险标示符号:
爆炸性 有毒
易 燃 助 燃 刺激性 Symbol
有毒有害 腐蚀性 石 棉
危险废物鉴别
• 腐蚀性鉴别当pH值大于可等于12.5,或者小于或等于
2.0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 方法:GB/T15555.12-95固体废物 腐蚀性测定 玻璃电极法进行 测定
• 浸出毒性浸出毒性是固态的危险废物遇水浸沥,其中
由于这一原则包括了从固体废物的产生到最终处置的全 过程,故亦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原则。
1.5.2 固体废物管理法规体系
相
1970年《废弃物处
关
理及清扫法》1965 固体
固
废物
体
1899
废
河流港 口法
物
处置 法
(第 一部 固废
管
专业
理
1995年《固废法法规》)
法
规
几次修 改
1976 资源 保护
联单式样及填写
• 一类废物一张联单 • 废物名称、代号应按名录填写 • 必须加盖公章
六联单运作流程
• 第一联由移出者存档 • 第二联由移出者报送当地环保部门 • 第三联运输者存档 • 第四联接收者存档 • 第五联由接收者报送当地环保部门 • 第六联报送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1.5.3 固体废物环境标准体系
• ⑷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经营活动许可证制度。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只限于单位 进行,不允许个人从事该种经营活动。
• ⑸分类控制,安全处置。
对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 禁止混合、混装;禁止混载危险废物与旅客。
• ⑹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称危险废物流向报 告单、运输货单)制度。
1.5 固体废物管理
1.5.1 固体废物管理理念与原则 1.5.2 固体废物管理法规体系 1.5.3 固体废物环境标准体系 1.5.4 加强危险固体废物管理,控制危险废 物越境转移
1.5.1 固体废物管理理念与原则
固体废物管理理念:采用循环经济理念,即在可持续发 展的思想指导下,按照清洁生产的方式,对能源及其废 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生产过程。
全过程管理原则
《固废法》
确立了对固体废物进行全过程管理的原则。
所谓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 利用、贮存、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及各个环节都实行控 制管理和开展污染防治。如对危险废物,包括对其鉴别、 分析、监测、实验等环节;对其处理、处置,包括废物的接 收、验查、残渣监督、操作和设施的关闭各环节的管理。
1.5.4 加强危险固体废物管理,控制危 险废物越境转移
《巴塞尔公约》
• 《巴塞尔公约》是《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 公约》的简称。该全球性国际公约于1989年3月22日在瑞士 的巴塞尔通过,1992年5月5日开始生效。
• 该《公约》目的是为了加强世界各国在控制危险废物和其它 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方面的合作,防止危险废物的非法越 境运输,保护全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其宗旨是:将 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减至最低限度,使其符合无害环境和有 效管理的标准;将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和毒性减至最低限 度,并保证在离生产地最近的地方对其进行无害环境的回收 或处置;帮助发展中国家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其它废物进 行无害环境的管理。
• a .分类管理制度
•
固体废物具有量多面广、成分复杂的特点,
因此《固废法》确立了对城市生活垃圾、工业
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管理的原则,明确规
定了主管部门和处置原则;在《固废法》第50
条中明确规定“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
处置性质不相容的未经安全性处理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善处置(control); • “3R”原则:减少产生(reduce)、再利用(reuse)、再
循环(recycle)。 “3R”原则是“3C”原则的具体实践和 操作。
“三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6 年4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4年修订,2005.4.1施行。 《固废法》的施行为固体废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奠定了法律基础,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 治的大法。 法规明确指出,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 行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 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的“三化”原则。
d来自百度文库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也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固废 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 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这样,任何单位都被禁止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而固 体废物排污费的交纳,则是对那些在按照规定和环境 保护标准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 所,或者经改造这些设施、场所达到环境保护标准之 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而言的。
• f. 进口废物审批制度
《固废法》明确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 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 转移危险废物”;“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 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为贯 彻《固废法》的这些规定,国家环保局与外经贸部、 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与国家商检局1996年4月1 日联合颁布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以 及《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名录》。
及 回收
法 RC2R0A02 《放射 性固废
法》
1991 年《促
进 再生 11有固废修9988害体物正案04、资用2源法00利》51综环对保法超金98合境策护和基法0 修订 《固废 法》
日本 美国 中国
《固废法》相关制度
分类管理制度 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 防治设施的“三同时”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进口废物审批制度 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许可证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制度
• e. 限期治理制度
《固废法》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 置设施、场所,或者已建设但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 单位,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实行限期治理制度是 为了解决重点污染源污染环境问题。对于排放或处理 不当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者和责任者,实 行限期治理,是有效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限期治理就是抓住重点污染源,集中有限的人力、财 力和物力,解决最突出的问题。如果限期内不能达到 标准,就要采取经济手段以至停产。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 的基本制度,《固废法》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 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 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 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 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
《固废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 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制度有助于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保证危险废物的严格控制,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事 故发生。
• i.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证危险废物 的运输安全,以及防止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和非法处置, 保证危险废物的安全监控,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的发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