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一般固废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一般固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企业一般固废(以下简称固废)的管理工作,规范固废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行为,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固废分类固废分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
一般固废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对环境无害或者环境影响较小的固态废物。
危险固废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态废物。
第三条固废管理职责企业应设立固废管理责任人,负责企业固废的管理工作。
固废管理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了解固废的性质、特点和处理方法。
企业生产、科研、生活等各部门产生的固废,应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
第四条固废产生、收集、运输、贮存企业应采取措施减少固废的产生量,对产生的固废进行分类。
对具有利用价值的固废,应充分利用;对无利用价值的固废,应妥善贮存。
企业应按照固废的性质、特点和处理方法,选择合适的收集、运输、贮存方式。
固废容器应完好、清洁,防止固废泄漏、溢出。
企业应建立固废台账,记录固废的产生量、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等信息。
第五条固废利用和处置企业应对固废进行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对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固废,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无害化处置。
企业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固废处理单位进行固废处置,签订固废处置合同,明确处置方式、期限、费用等内容。
第六条固废环境保护措施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废对环境造成污染。
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固废,应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排放。
企业应定期对固废处理设施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七条固废管理培训和监督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固废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固废环保意识。
企业应加强对固废处理设施的监督,确保设施安全、环保、高效运行。
第八条固废应急预案企业应制定固废应急预案,应对固废突发事件。
存放固体废物规章制度
存放固体废物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的存放管理,有效保护环境和资源,维护人民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存放管理活动。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服务等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固体废物的存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减少废物的总量,实行资源综合利用,确保废物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降到最低。
第四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存放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存放管理制度,促进固体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利用。
第二章存放位置第五条固体废物的存放位置应当选择在远离居民区、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区域的地方,不得影响周边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六条存放位置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雨等必要的设施和条件,保证固体废物的安全存放。
第七条大型单位和集中型存放固体废物的场所,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存放位置应当定期清理,保持干净整洁,不得有异味、滋生蚊蝇等现象。
第三章存放容器第九条固体废物应当使用有密封性能和防渗漏的存放容器,避免废物溢出和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条存放容器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的性质分类存放,避免不同性质废物混合污染。
第十一条存放容器应当定期清洗和消毒,避免细菌滋生,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二条存放容器应当标注清晰的标识,包括废物种类、重量、生产单位等信息。
第四章存放要求第十三条固体废物应当定期转运至指定的处理场所,不得长期滞留在存放位置。
第十四条固体废物的存放不得堆积过高,以免影响周围环境的视觉和卫生。
第十五条固体废物的存放不得混放危险品或易燃物,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存放过程中发生泄漏或者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相应的处置。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章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责令改正错误。
第十八条如果因存放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相关部门可以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固体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固体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固体危险废物是指含有毒害、腐蚀性、放射性等物质且可能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的废弃物。
第三条固体危险废物的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减少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第四条固体危险废物的管理主体包括生产单位、储存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理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第五条固体危险废物的管理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管理格局。
第二章固体危险废物的分类和鉴定第六条固体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危险性质,分为有毒、腐蚀、易燃、易爆、放射性等不同类别。
第七条固体危险废物的鉴定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采取合适的检测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准确鉴定废物的危险性。
第八条固体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对废物进行准确分类和鉴定,按照不同的危险性质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固体危险废物的运输单位应当依据废物的危险性质,采取适当的包装、标识和运输方式,确保废物运输过程中不泄漏或造成污染。
第十条固体危险废物的处理单位应当根据废物的危险性质和数量,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确保废物得到有效处理,不对环境造成危害。
第三章固体危险废物的储存管理第十一条固体危险废物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选择合适的储存设施和条件,确保废物不泄漏或风险规避。
第十二条固体危险废物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储存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储存计划和措施,定期进行废物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固体危险废物的储存时间应当控制在规定的期限内,过期废物应当及时处置,避免废物长期储存导致的风险。
第十四条固体危险废物的储存单位应当对储存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确保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及时处理储存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固体危险废物的运输管理第十五条固体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循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要求,选择正规运输单位和途径,确保废物运输安全可靠。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为加强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固体废物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各板块事业部、实体企业固体废物的管理。
集团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集团采取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等措施,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集团所属部门、各板块事业部及实体企业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在编制项目建设、土地利用、技术研发、产业发展等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集团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单位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集团各板块事业部、实体企业及各有关部门应将固体废物处置费用纳入预算范畴,并规范会计核算。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职责集团安全环保健康部是固体废物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起草集团固体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三)监督指导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四)组织开展固体废物管理经验交流;(五)组织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培训工作。
集团总部相关部门的职责:(一)财务部负责固体废物处置费用的预算与核算管理。
(二)战略发展部负责组织涉及产生固体废物处、置危险废物等建设项目同时”管理;(三)科技管理部负责组织重大关键共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的开发、应用;(四)审计部负责将固体废物管理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内容;(五)其他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固体废物管理职责。
固废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固废管理系统规章制度一、固废的分类1. 按来源分类(1)生活垃圾:包括家庭生活产生的废弃物,如食物残渣、废纸张、废塑料等。
(2)工业固废:包括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废水、废气、废渣等。
(3)建筑垃圾:包括建筑施工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砖瓦、混凝土、钢筋等。
2. 按性质分类(1)可回收物:如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等。
(2)有害废弃物:如废电池、废荧光灯、废油漆等。
(3)其他固废: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二、固废管理系统的组织结构1. 固废管理部门:负责固废管理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监督。
2. 企业和单位:负责固废的分类、收集、存储、运输和处理。
3. 监管部门:监督和检查企业和单位的固废管理工作,确保其合法合规。
4. 专业机构:如固废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负责固废的处理和处置工作。
三、固废管理制度1. 固废分类制度(1)企业和单位应将固废按照来源和性质进行分类,设立相应的分类垃圾桶,并制定分类管理制度。
(2)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固废分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固废分类意识。
2. 固废收集制度(1)企业和单位应定期组织固废的收集工作,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收集。
(2)监管部门应协调和监督固废收集工作,确保固废能够得到有效收集并送往处理厂。
3. 固废运输制度(1)固废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装载固废时应做好固定和防溅措施。
(2)固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避免对环境和交通造成影响。
4. 固废处理和处置制度(1)企业和单位应选择具有资质的固废处理厂进行固废处理,确保废物能够得到合理处理。
(2)有害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特殊处理,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四、固废管理系统的监督和考核1. 监督(1)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和单位的固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或网络平台对固废管理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2. 考核(1)企业和单位的固废管理工作应作为其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固废管理不达标的单位进行问责。
固体废物管理规章制度汇编3篇
固体废物管理规章制度汇编3篇1 目的规范固体废物的控制,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在生活、生产以及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控制。
3 职责3.1 生产部负责生产区域各危险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与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
3.2 安环中心负责对公司危险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生产的危险废物集中指定处置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并负责监督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管理工作,按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及处置方式做好记录;此外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3 办公室负责危险固体废物的外联工作。
4 管理规定4.1 固体废物分类4.1.1 危险固体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在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主要有氯油(HW41)、混凝沉淀污泥(HW45)、废活性炭(HW45)、冷凝废液(HW45)和废包装物(HW49)。
4.1.2 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物: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
4.1.3 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物,主要有设备维修产生的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4.2 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存放一般固体废物堆场采用围墙棚式结构,危险废物堆场采用房屋建筑结构。
危险废物堆场的大门必须保持经常性关闭上锁状态,钥匙由班组、安环中心及生产部各执一把。
4.2.1工业固体废物必须集中存放统一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和遗撒工业固废的行为。
1)一般工业垃圾(指不与化学物料直接接触的垃圾)如保温、一般包装物、建筑垃圾等一律按规定及时移至存放在一般固体废物堆场内。
2)阻聚剂的包装内塑料袋为危险废物,班组用完一袋必须及时移至并存放在危险废物堆场内。
固体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
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12 固态漆渣、抹布、砂纸等处理废物、hw49等固状包装物。
第十二条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固体废物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分类处置。
第四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协调机制。
第二章固体废物的分类与收集第五条固体废物按照危害程度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感染性或者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一般废物是指除危险废物之外的废物。
第六条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并设置专门的分类收集设施。
第七条固体废物的收集应遵循分类收集的原则,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八条收集危险废物的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标签。
第三章固体废物的运输第九条运输固体废物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实行分类运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泄漏、溢出和污染环境。
第十条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船舶、飞机等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应急处理设施。
第十一条运输固体废物应制定运输计划,明确运输时间、路线、方式和应急措施,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固体废物的处理与处置第十二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采取资源化、无害化等方法,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的处置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处置场所,采取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处理和处置能力,取得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置。
第十五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应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固体废物相关规章制度
固体废物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种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使用、处理固体废物活动中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是“谁生产、谁处理”,即生产者负责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第四条固体废物应当分类处理,采取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固体废物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标准和排放标准执行。
第六条固体废物管理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保护环境、预防污染。
第七条固体废物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家环保部门、地方环保部门、固体废物处理机构等。
第二章固体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八条固体废物应当根据其性质和来源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
第九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化工废料等固体废物应当分类存放、运输和处理,切实做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十条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应当有相应的标识和颜色区分,并在明显的地方设置分类垃圾箱。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分类处理机制,开展分类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第十二条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各类区域应当配备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方便居民和单位履行固体废物分类的义务。
第三章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第十三条固体废物应当定期清理、清运,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确保固体废物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四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倾倒、焚烧固体废物。
第十五条固体废物处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保证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六条固体废物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接受相关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固体废物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固体废物处置档案,定期向环保部门汇报固体废物处理情况。
第四章固体废物监管和责任第十八条固体废物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固体废物的责任,积极参与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最新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固体废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进循环经济和绿色发展。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水平。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五条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对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处理、处置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明确责任人和防治目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固体废物资源,推广先进的固体废物利用技术,提高固体废物的资源化水平。
第八条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将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存放,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运输。
第九条固体废物利用、处理、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十条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能力。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不得非法转移、利用、处理、处置固体废物。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采样检测等方式,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以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公众有权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工程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程固体废物管理行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利用和监控。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和档案,定期进行清理整理,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固体废物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对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视和能力。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监测和评估,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保证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固体废物处理费用,保证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储存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按照有害、可回收和其他废物进行区分,制定相应的收集、储存和处理方案。
第十条企业应当配备合适的固体废物收集容器和设备,并定期对其进行清洁和消毒,保障固体废物的安全运输。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固体废物储存管理制度,规范固体废物的存放位置、数量、时间和方式,确保固体废物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监测和评估,控制固体废物的产生和积累,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三章固体废物运输和处置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选择合格的固体废物运输公司进行固体废物的运输,确保固体废物的安全和合规运输。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与固体废物处理单位的合作,推行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特性和数量,选择合适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固体废物处理许可证。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固体废物处理过程记录,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固体废物监测和评估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开展固体废物监测和评估工作,定期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进行检查和评估。
固废间管理规章制度
固废间管理规章制度
固体废物管理规章制度是一套详细的、系统的规定,用于指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何处理、储存和处理固体废物。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规章制度:
1. 固体废物分类:根据固体废物的来源、性质和处理方法,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别,如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等。
2. 固体废物处理: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各种固体废物,如危险废物需要交给专业的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处理,一般固体废物可以通过回收、焚烧、填埋等方法处理。
3. 固体废物储存:明确规定如何储存固体废物,如危险废物需要储存在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设施中,一般固体废物可以储存在专用的废物仓中。
4. 固体废物监测:明确规定如何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理和储存过程,如定期进行固体废物检测,确保其符合相关的环保法规。
5. 固体废物记录:明确规定如何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理和储存情况,如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方法等信息。
以上只是一些基本的规章制度,具体的规章制度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
公司固废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废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员工健康,维护公司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固废产生、储存、运输、处理等环节的部门和员工。
第三条公司固废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确保固废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章固废分类与标识第四条公司固废分为以下几类:(一)一般工业固废: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虽含有毒有害物质,但含量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量的固体废物。
(二)危险废物: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含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或者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固体废物。
第五条固废分类标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标识应清晰、醒目。
第三章固废产生与储存第六条各部门应加强源头控制,减少固废产生,对产生固废的设备和工艺进行优化。
第七条固废产生后,应立即进行分类收集,并按照分类标识进行储存。
第八条固废储存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储存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潮、防腐蚀、防泄漏,防止固废污染环境。
(二)储存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储存场所应定期检查,确保设施完好,无安全隐患。
第四章固废运输与处理第九条固废运输应采取密闭容器或专用车辆,防止泄露、扬尘和污染环境。
第十条运输固废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运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固废处理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处理合同。
第十二条处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固废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处理效果。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固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固废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定期向固废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固废产生、储存、运输、处理等情况。
第十五条固废管理领导小组对固废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固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一般固废管理规章制度
一般固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一般固体废物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一般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理、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一般固体废物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环保部门对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固体废物的产生与收集第六条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
第七条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
第八条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负责收集、贮存,不得随意丢弃、堆放。
第九条收集、贮存一般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条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场地的用途。
第三章一般固体废物的运输第十一条运输一般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十二条运输一般固体废物,应当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运输工具,并保证运输工具清洁。
第十三条运输一般固体废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撒漏、渗漏、挥发等造成环境污染。
第四章一般固体废物的利用与处理第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等技术,对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综合利用的一般固体废物,不得擅自排放、倾倒、堆放、处置。
第十六条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的规定,并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固危废管理规章制度
固危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固废管理工作,做到分类收集、合理处理、资源化利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内所有产生的固废管理工作。
第三条固废管理部门是单位的固废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固废的分类、收集、处理、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全体员工都应当积极参与固废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固废管理环境。
第二章固废分类与收集第五条单位内所有员工都应当对固废进行正确分类,按照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要求进行投放。
第六条生活垃圾应当包括食物残渣、纸巾、湿垃圾等,员工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至指定的生活垃圾桶内。
第七条可回收物应当包括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等,员工应当将可回收物投放至指定的可回收物桶内。
第八条有害垃圾应当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等,员工应当将有害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桶内。
第九条其他垃圾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等,员工应当将其他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其他垃圾桶内。
第十条固废分类垃圾桶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员工应当根据标识正确投放固废。
第十一条固废分类工作应当得到固废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固废处理与处置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固废处理与处置工作台账,定期对固废的处理与处置进行记录和汇总。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固废的性质和数量,选择合适的处理与处置方式,如焚烧、填埋、资源化利用等。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固废资源化利用工作,推进固废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减量化处理。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固废处理与处置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固废处理与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处理固废,以免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七条固废管理部门应当对单位的固废分类、处理与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固废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固废管理工作不合格的单位要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固体废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
第四条国家鼓励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支持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第二章固体废物分类与收集第五条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固体废物的性质、种类、数量和处理方式,将其分为危险废物、有害废物、可回收物和其他固体废物,并进行分类收集。
第六条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单独收集、运输、利用、处置。
第七条有害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排放、堆放、填埋。
第八条可回收物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九条其他固体废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章固体废物运输与利用第十条固体废物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固体废物利用应当采取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技术,实现废物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固体废物处置第十二条固体废物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污染物排放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禁止擅自倾倒、堆放、填埋固体废物,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固体废物处置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等要求,确保处置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档案,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处置等情况,并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七条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进行维护、检测、评估,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应当遵守本办法。
3. 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4. 固体废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协调。
二、监督管理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管理的领导,将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固体废物管理目标和政策措施。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管理体制,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队伍建设。
3.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的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包括:(1)实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2)组织编制和实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3)组织开展固体废物监督检查;(4)负责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5)负责固体废物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4. 各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1. 固体废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 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
禁止将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中。
3. 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确保固体废物处置过程安全、环保、高效。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5. 有毒有害废物应当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堆放。
四、法律责任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一般固体废物的管理,预防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本单位对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应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减少一般固体废物的产生,提高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率。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成立一般固体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办公室,负责一般固体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车间应明确责任人员,负责本部门、车间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标识第八条一般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目录》进行分类,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识。
第九条分类后的固体废物应分别存放,不得混淆。
第四章收集与贮存第十条一般固体废物的收集应采用封闭式容器,避免露天堆放。
第十一条一般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地面硬化,防止渗漏;(二)有防雨、防渗、防漏设施;(三)存放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五章转移与利用第十二条一般固体废物的转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鼓励一般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方式。
第十四条资源化利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二)对环境无污染;(三)资源化利用后的产品具有市场竞争力。
第六章处置第十五条一般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六条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并签订处置合同。
第十七条处置单位应确保处置过程中的环保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八条各部门、车间应定期对一般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进行自查。
固体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固体废物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所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
三、责任主体1.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2. 本单位负责具体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落实;3. 各部门负责固体废物的分类、存储、清运和处理工作;4. 所有员工都有管理固体废物的责任和义务。
四、固体废物分类1. 厨余垃圾应该与其他类型的垃圾分开收集存放;2. 有害废物、可回收废物、其他垃圾应当分别分类,存放在指定的地方;3. 禁止混合投放不同类型的废物。
五、固体废物储存1. 各部门应指定固体废物存放地点,并保持整洁有序;2. 废物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避免产生异味;3. 保持废物存放地点的通风良好,防止滋生细菌;4. 有害废物应单独存放,并按规定封存。
六、固体废物清运1. 各部门应按时清运固体废物,确保废物不积存;2. 废物清运车辆应定期进行消毒,并保持车厢整洁;3. 废物清运过程中应避免二次污染,保持环境卫生。
七、固体废物处理1. 可回收废物应当进行回收利用,降低资源浪费;2. 有害废物应按规定进行专门处理,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3. 厨余垃圾应当进行垃圾处理,避免引发疾病传播。
八、固体废物管理考核1. 每季度对各部门的固体废物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选出优秀单位;2. 对固体废物管理不到位的单位进行整改,并进行追责处理;3. 每年对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制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九、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2. 对故意破坏环境的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 对不配合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将限制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和生活。
十、附则1. 本规章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并定期进行修订;2.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本单位固体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各部门认真执行,共同维护环境卫生,做出积极贡献。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提高固体废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管理原则固体废物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责任制度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负责。
第五条固体废物分类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是指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六条固体废物管理计划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制定固体废物管理计划,明确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等,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八条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应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危险废物的利用和处置应遵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固体废物贮存固体废物的贮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十条固体废物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依法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培训和教育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于固体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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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
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
置等工作;公司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12固态漆渣、抹布、砂纸等处理废物、hw49等固状包装物。
第十二条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四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十五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六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各种化学药剂、试剂的化验室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包装和场所,临时贮存产生的危险废物。
第二十四条废润滑油、废机油、废油漆、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
第二十五条未列入第一条、第一条的危险废物管理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所有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监管,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章一般工业废物
第二十八条非危险工业废物不得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存放和处置。
第二十九条机械加工和维修等过程产生的金属废物应全部回收利用。
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应运输到经过批准的指定地点填埋,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工业废物的管理也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生活垃圾
第三十三条本章所指生活垃圾包括居住区、公共建筑、固定生产场所等非固定生产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生活区垃圾必须日产日清。
第三十六条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等造成的二次污染。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要集中送到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置场(点)。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场所应设置隔离、封闭、警示等装置,避免污染物的扩散和迁移,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的进入。
第四十条应根据最终处置的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等材料。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监察。
第四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0元以下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0~100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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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