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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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重要知识点(期末必备)

商法重要知识点(期末必备)

商法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指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中未规定的类型。

(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法对于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擅自或者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商法调整具有营利性质的商事关系,商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取得利润,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因此,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始终都贯彻确认和保护营利的原则和价值取向。

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交易规则的定型化(3)短期时效主义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适用于商法中就体现为交易公平原则。

交易公平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应从公平的观念出发从事交易行为,以均衡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三个方面。

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向公众显示,以便利害关系人了解。

(2)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予以强制性规定。

(3)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商事交易行为的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不论债务人有无过错都应该对债权人负责。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法调整公司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立法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也是公司法律制度设计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

一、鼓励投资原则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是投资的工具,是股东共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的法律形式。

因此,公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鼓励民商事主体的投资创业行为,推动公司设立,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二、公司自治原则允许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公司的一切事项,法律只对某些涉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事项强制干预,法律中的任意性条款供当事人选择适用,公司章程或决议可以以另外的规定或约定排除任意性条款的适用。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一、法律体系与法律思维1. 法律的含义、特征和作用2. 法律的分类和法律规则的结构3. 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4. 法律职业的道德与法律规范二、商法基本概念1. 商业法律的含义与职能2. 商业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 商事主体的认定4.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识5. 商事法律行为三、商事主体1. 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2.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3. 商事主体的成立与终止4. 商事主体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四、商业合同1. 商务合同的含义与特征2. 商务合同的分类与效力3. 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4. 商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5. 商务合同的保证与担保6. 商务合同违约责任五、商法的特殊规定1. 买卖合同法的规定2. 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3. 保险合同与信托合同4. 融资租赁法律规定5. 典当法律规定6. 金融衍生品合同六、商事法律行为1. 商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2. 商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与效力3. 商事法律行为的撤销与变更七、商法的纠纷解决方式1. 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分类2. 仲裁的基本概念与职能3. 诉讼的基本程序与规定八、商业贸易1. 商务活动的许可和审批2. 商业活动的登记3. 商务活动的税务规定4. 商业活动的价格监管5. 商业活动的广告规定九、商法的国际化与全球化1. 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2. 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3. 国际商法的规则体系4. 国际商法的纠纷解决十、商法的现代化与可持续发展1. 商法的现代化理论基础2. 商法的现代化的内涵与意义3. 商法的现代化路径选择4. 商法的可持续发展路径需要注意的是,在总结商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加深理解和记忆。

同时,在总结时也可加入一些商法案例分析,以便在考试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一、商法的基本理论(一)商法的定义及内涵商法是规定商业行为规范和诉讼解决商业纠纷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保护贸易参与者享有的财产和权利,规范贸易行为,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它就是以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为目标,结合当代社会客观需要,通过施加约束条件等多种手段,来代表国家利益和改善民众福祉而建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以商业行为作为调节的对象,其功能是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促进贸易发展和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

2、商法的内容覆盖范围广,涉及各种商业行为和贸易纠纷,其中主要包括贸易运输、公司组织、货权登记等。

3、商法的约束力强,主要通过规范行为、制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保护等手段来实施约束。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合同原则: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双方的履约义务,由法律依法保护合同的履行。

2.公平原则:遵循竞争规则,各方自由选择,不得因垄断、倒卖、交易失实等行为而妨碍商业活动的公平性。

3.依法行为原则:商业行为应当遵守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双方应当正确把握在商务索赔和交易中应承担的责任,遵循法律法规,避免犯罪。

4.保护消费者原则:即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有效防止价格垄断和商业欺诈等现象的发生。

二、商法的相关制度(一)商事合同制度商事合同制度是商法中最基本的制度,它规定了商业合同的形式、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效力的生成,而被投保人及其保险合同社会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和生效,保险合同的修改和变更,保险事故的发生和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除等要素。

商标制度是商法中十分重要制度,可以保护各注册商标的治理及相关维护。

它可以维护其商业磁场,防止他人注册商标侵权,保护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它既包括了商标的有效注册、调整、使用、维护、变更、取消等手段,也加强了商标的管理和保护,以推动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约和约束商业行为的重要手段。

商法重点汇总

商法重点汇总

•一、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2、间接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之营业活动——“辅助商”;•3、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生产商”;• 4、仅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服务商”;•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具有营利性特征。

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商法具有复合性和兼容性。

4、商法具有国际性。

•三、关于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差别•(1)从主体上看,民事关系大多是以自然人为基本主体;商事关系则以商法人为基本主体。

•(2)从客体上看,民事关系的客体一般为特定物;商事关系的客体具有明显的种类化趋势。

金融产品的定型化、标准化则更是与传统商品的特征相异。

•(3)从目的性上看,民事关系一般以满足主体的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而商事关系则以营利即资本增值为目的。

• (4)从对价关系上看,民事关系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对价关系基本上由价值决定;而商事关系完全受市场的操纵,其对价关系主要受供求关系决定。

(5)从交易形式上看,民事交易具有个别的和偶然的性质;而商事交易则表现为同种交易大量反复进行,从而具有集团交易和个性丧失的特点。

•(6)从交易方式上看,民事交易均是现货交易;商事交易既有现货交易,也有期货期权交易,还有其他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

•(7)从交易种类上看,民事交易仅有简单的买卖、租赁、借贷等几种;商事交易的种类繁多,从买卖商发展到投资商、服务商,从制造商发展到经纪商、运输商、保险商、证券商、广告商、管理商等。

•(8)从功能上看,民事交易是为了稳定个人、家族等基本的生活秩序;商事交易则是为了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的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秩序。

•四、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1、商主体类型法定•2、商主体内容法定•3、商主体登记法定•(二)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1、事实揭示义务•2、禁止欺诈和不正当交易•(三)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1、市场准入;2、商事分解;•3、风险分散;4、市场退出;•(四)提高交易效益原则•1、保护营利;•2、交易简便;•3、交易迅捷;•(五)保障交易安全•1、公示主义;2、要式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五、商人习惯法产生的根源•首先是农村经济和城市经济,特别是海外交易的发展。

商法重点归纳

商法重点归纳

一、名词解释:代理商: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居间商: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

发起人:亦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公司发起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解散: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

二、简答题:一、商法的调整对象,特点,具体包含关系。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交易关系或商事关系,经过商法的“调整”,变为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点:⒈目的的营利性;⒉主体的商人性;⒊行为的交易性;⒋理念的服务性;⒌内容的广泛性;⒍关系的复杂性。

•商事关系丰富而复杂。

主要包括:•⒈在商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关系;•⒉在物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关系;•⒊在资本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关系;•⒋在商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关系;•⒌商事组织关系;•⒍商事管理关系。

二、商事账簿的作用和意义。

商事账簿是商主体依法制作用以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的书面簿册。

依法制作商事账簿,对商主体、交易相对人、社会管理、商主体的债权人、公司股东以及法律诉讼都有重要意义。

⑴商事账簿便于商主体及时、准确了解自身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作出或调整经营决策和发展战略。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其特点:(1)商人法(2)私法(3)特别私法二、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经营的自由与限制;(1)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之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2)经营自由与民事财产权观念相互协调,发展了民事财产权理论和规则,成为商法的首要原则。

(3)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限制,是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等。

行业限制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事先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的限制。

例如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组织。

2.平等交换:等价有偿的意义及适用;3.企业维持: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盈利分配、企业重整;4.交易便捷:形式自由、权利外观、短期时效;5.交易安全: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加重责任;6.守法经营:商事登记、会计账簿、特殊义务;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理解)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学术界通常合称为民商法。

一般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规范是民法规范的例外和补充。

因而,商法和民法均要确保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侵害,《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商事活动具有规范功能。

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规范。

1.假设前提不同民法规范是以“普通之人”或“通常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

在民法上,人不分性别、年龄、宗教、财产多寡等,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唯在行为能力上,民法上的人会因年龄、智力等不同而有差异。

商法规范是以“特别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商法规范的对象不是“特殊之人”,而是采用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利事业活动的主体。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一、商法概述1.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研究商业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商业活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2. 商法的特点商法是以商业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学科,具有实践性、普遍性、经济性、规范性和调整性等特点。

3. 商法的基本任务商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商业活动中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商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4. 商法的体系结构商法的体系结构包括一般部分、特殊部分和附则部分。

二、商法主体1. 商事主体的定义与分类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事主体分为法人和非法人两大类型。

2. 商事主体的法人属性法人是由国家法律承认并给予法律地位的组织或个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可以享有财产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3. 商事主体的准法人属性准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和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4. 商事主体的非法人属性非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并依法受到制约、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5. 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行为权利和合同自由原则。

6. 商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欺诈责任和担保责任。

三、商事登记与管理1. 商事登记的定义与意义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进行登记,使其依法享有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2. 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登记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海关登记等。

3.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要求商事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提交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领取登记证书等。

4. 商事登记的效力商事登记具有证据效力和公示效力,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并保持登记内容的准确性。

四、商事契约与合同1. 商事契约的特点与种类商事契约是商事主体之间建立和发展商业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自愿性、约束性、相互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2. 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主要包括合意达成、合同形式、合同对象和合同履行等要素。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体系,是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之一。

它涉及了诸多领域,如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在商务活动中,了解商法的知识点对于提高商业运作的效率、规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商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以期为读者提供有关商法的基础知识。

1. 合同法知识点合同是商业交易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形式。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规则。

其中,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要约和承诺的双重要素,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否则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合同的解除可以通过协商、一方通知等方式进行。

2. 公司法知识点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定。

在公司法中,最常见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股东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公司法还对公司的章程、董事会、股东大会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 商标法知识点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规范。

商标是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其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和区别性三个基本要素。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申请和注册程序,以及商标的使用和保护。

侵犯商标权益可能会导致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承担民事责任。

4. 著作权法知识点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益的法律规范。

著作权是对于作者在创作文学、艺术等方面的独立创作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和保护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的复制、传播、展示等行为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包括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自由、得到真实信息的权利、享受良好售后服务的权益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商家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强制交易、不得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等规则,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商法作为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涉及到合同、公司、商标、著作权和消费者权益等方方面面。

商法重点整理

商法重点整理

商法重点整理商法之一公司法一、公司概念、特征、类型(一)公司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特征1.公司概念以营利为目的依公司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

1)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2) 以出资方式设立;3)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 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名称:地理区划、字号、行业、责任形式住所:办事机构所在地(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背)1、主要特征:(1)公司有独立的法人人格(2)只对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否认(3)为了保护债权人(4)只有当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可以在个案中适用2、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20条)(1)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2)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3)该有过错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1)主体要件受害人和加害人(2)行为要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3)结果要件损害事实存在;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情形(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1)虚假出资2)抽逃出资3)转移财产(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设立新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1)逃税2)洗钱(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1)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2)财产混同3)业务混同4)组织机构混同(5)逆向揭开公司面纱——股东揭开公司面纱股东直接向公司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5、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后果1)对公司的适用后果: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2)对股东的适用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有独立的法人地位1、独立的人格(1)自己的名称(2)组织机构(3)场所2、独立的财产(1)股东出资(2)公司盈利(3)其他途径3、公司独立的责任(1)公司责任和股东责任独立(2)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独立(3)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独立(公司对财产有所有权,公司可以做原告可以做被告。

股东做决策,公司担责)(三)公司能力1.权利能力:越权经营效力有效2.行为能力(1)经营能力(2)投资能力(五种人除外)公司投资能力(F15、16)(1)合伙企业法规定,公司可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商法重点

商法重点
12、独资企业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指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企业
13、独资企业成立条件:
1)要有自己的名称
2)投资人申报经营资金
3)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14、合伙企业入伙的条件:
1)全体合伙人同意
2)签订合伙协议
3)与原合伙人权力平等,承担同等债务,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商人阶级的产生奠定了商法的社会基础。商人基尔特团体为了维护商人的利益,他们根据其所争取的自治权与裁判权制度了大量的商事自治规约,这些规约在11世纪-14世纪实行数百年,终于形成了中世纪商法。
9、商人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4)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民事主体的构成既有行为人的积极行为,也有消极行为。商主体的构成,必须为行为人的积极行为。
21、商行为的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2)是一种经营行为
3)是商主体从事的行为
4)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①与风险和风险防范紧密相连的行为;②保密性与公开性共存;③注重商事效率
22、商行为的分类:
(2)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3)商标权受到商标法的专门保护;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
(4)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商标有必要在该国另行注册,商号没有必要另行注册。
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标使用时,或将已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时,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很多商号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所以无法注册成商标。商号权: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

商法学知识要点

商法学知识要点

商法学知识要点商法学是研究商业行为规则和商业法律法规的学科,是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商法学知识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国际商法几个方面介绍商法学的要点。

一、合同法要点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

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生效条件以及合同履行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其中,要点如下:1. 合同要素:合同必须满足合同要素的要求,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客体、合同目的等。

2.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和法定的合同形式等。

3. 合同的效力:合同一旦成立,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约定。

4. 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法要点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的设立、经营和解散等具有指导意义。

以下是公司法的要点:1. 公司类型:公司可以分为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公司有不同的规范要求。

2. 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等,这些组织形式能够规范公司内部的决策和管理。

3.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确保公司正常运作的关键,包括对董事、股东和公司之间权力关系的规范等方面。

4. 公司权益保护:公司法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保障,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诉诸法律维权。

三、知识产权法要点知识产权法主要关注创造性的作品和商业信息的保护,可以有效地推动创新和创造力的发展。

以下是知识产权法的要点:1. 专利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创造性的技术发明和创新。

专利权的取得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享有一定期限的专有权。

2. 商标权保护:商标权保护商业标识和商品名称的独有权。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

3. 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立权利。

著作权的取得需要满足作品具有创造性和表现形式等法律要求。

商法经典案例加知识点总结

商法经典案例加知识点总结

商法经典案例加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
1.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来源于《民法典》,对产品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产品制造商如果采用缺陷喝不安全的设计对一名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消费者可以根据本章节的规定要求相关赔偿。

如构成产品召回,由于产品标明虚假的或者误导性信息等都属于产品责任的具体范围。

2. 危险品和损害赔偿
对于危险品的属性和危害公司商品的行为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实施了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双保险。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企业对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及使用说明出示虚假信息,或者隐瞒有关重要性能、用途等情节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由国家机关依法归责,生产企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因该期间引起的消费者损害。

3. 商品瑕疵的责任
在生产、销售等流通的我国商品瑕疵来源问题上必须由对消费部门和消费者负责。

《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规定和有害、事中国安全性的产品和因颁出使用说明、生产、加工等不符1质量标准的,负责召回,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4. 典型案例解析
“Donoghue v Stevenson”案为一起典型的商品责任案例,根据该案的适用范围和经验,可以为类似案例进行指导。

在类似案例中,判断是要的是生产商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进行消费者赔偿。

在此案例影响下,让人对护消费者人身及权益的立法意图加以释明,立法立融入了放宽经营者和生产者适合的后则,明确了委者应承担的主要责任。

商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商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商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法律文书,其内容涉及了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在商业合同中,有一些重要的知识点需要我们重点了解和掌握。

1. 合同的要件:合同的要件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标的的法律对象、合同标的的合法内容和合同形式的合法要求。

2.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和符合法律规范。

在合同的成立过程中,需要注意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否一致,以及合同标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条款及履行的方式和次序。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关系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规定,避免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的法律风险。

5. 合同的违约与救济:合同当事人未履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构成违约。

违约情形下,另一方可以采取合同解除、违约金赔偿、索赔等措施,以获得合法的救济。

以上就是商业合同中的一些重点知识点,合同是商业活动的基础,对合同的了解和掌握是商业人士必备的基本技能。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和经营行为的一部法律法规,其内容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

在公司法领域,有一些重要的知识点需要我们重点了解和掌握。

1. 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组织形式和组织程序的合法建立。

按照中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程序,包括公司名称的申请、组织机构的设立、财产出资、股东大会的召开等程序。

2. 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公司内部机构和管理体系的组织形式和程序。

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以及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

3. 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是指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体系和经济活动的一系列规范和程序。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课件一、商法是什么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 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法律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立法与司法解释5.商事自治规则英美法的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二、商法的特征和原则一、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二、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 ---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1) 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

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

(2) 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3) 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质。

(4) 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

(5) 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

(6) 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 (7) 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 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商法总论重点总结归纳

商法总论重点总结归纳

商法商法上的商,是指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商行为,由四种要素构成: 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盈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营业商法概念:指调整商人在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概念: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从商法的调整对象特征:1.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商人从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反对不合法、不正当利益2.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事组织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实际是严格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例如公司法既规定了章程、股东人数,又规定了发起人责任、认缴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3.规范的技术性商法规范实用且操作性很强,贯穿着促进交易安全、效益、迅捷等重要原则;如公司法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决意方法、董监选举方法、商业账簿中的造具要求、累积投票制等;票据法中,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及追索等;4.对经济生活的适应性商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活动,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进步加速变化,需要法律适应现实生活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改;5.含有公法化因素强调商法的私法性质,是要突出商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商事交易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承认商法含有公法化因素,是兼及现代化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对商事交易活动加以适当引导和监管,维护交易者利益;6.规范的可借鉴性这一特征由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商事活动类同性决定,可以有力地推动国际经济的一体化;商法的地位和渊源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对象,特征 1.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2.是商事主体基于盈利动机而建立的3.存在在反复进行的营业活动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比较1.主体上:前者是商法人、后者是自然人2.客体上:前者的客体一般具有明显的种类化趋势,后者的客体一般为特定物3.目的上:前者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一般以满足主题的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4.对价关系上:前者完全受市场操控,后者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基本上由价值决定5.交易形式:前者同种交易大量反复进行,从而具有集团交易和个性丧失的特点,后者具有个别的和偶然的性质6.交易方式上:前者既有现货交易,也有期货期权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后者仅有现货交易7.交易种类:前者种类繁多,后者简单几种8.功能上:前者是为了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秩序;后者是为了稳定个人、家族等基本的生活秩序;商法的地位商法的立法模式 1.民商分立模式——商行为法、商人法2.民商合一模式3.示范商法典模式4.单行商法典模式我国商法的地位:民商分立商法应当也完全可以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无论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都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民法偏重于伦理性,带有很强的地区性、传统型;商法规范偏重于技术性,带有很强的通用性和创新性;商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可以其独特的市场调节机制保证市场运行;中国上法没有历史包袱,传统羁绊,民法制度也难为上法提供足够的立法基础,可以直接创新,独立发展;商法与相近部门法律的关系:1.与民法的关系:立法价值取向上,前者更注重效率,后者更注重公平经济基础上,前者以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后者以商品经济、自然经济为其发展的经济基础适用范围:前者商人居多,后者用于所有主体法律表现形式:前者重市场,易变动;后者重伦理,更稳定2.与经济法的关系:商法是“无形之手”的法律体现,经济法是“有形之手”的法律体现产生原因上:商法产生于民法无法调整的商事活动,其调整具有基础性、前置性;经济法是对商法强调私益、造成整体不平衡的纠正,具有矫正性和后续性;功能上:商法保护商人的利益,维护商事交易的秩序,“立足个别,兼顾一般”;经济法保护社会利益,维护市场的整体秩序,“立足一般,兼顾个别”;内容上:商法主要包括商人、商行为的原则规定、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经济法主要包括经济法主体及其经济职能的原则规定、宏观经济调控法、微观经济规制法、国有经济参与法、涉外经济管制法;调整对象上: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关系,是横向的;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是纵向的;商法的基本原则:重要一、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一市场准入,进入市场的主体必须按照法定条件,选择法定形式,履行法定手续;二商事分解,市场分工的细化促使商法将商行为进行分解,以适应越来越专业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越来越便于操作;三风险分散,商法设置了有限责任制度、保险制度、共同海损制度、风险基金制度来降低经营风险四市场退出,商法通过股权转让、兼并收购、解散破产来满足市场竞争客观要求,优胜劣汰,达到资源优化配置;二、提高商事交易效益原则一缔约方式自由化——口头、书面或其他二交易定型化三契约定型化四短期时效主义:最长一年,最短1-2月三、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一强制主义/要式主义: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于二公示主义:商人在依照商法规定从事商事交易时,应当公开交易中公众所应知的重要事项,三外观主义: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去四严格责任主义: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商事主体,是指商事关系主体,常被简称为“商主体”或“商人”商事主体的分类:依法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自然人;在我国可分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三种;特征:一、商个人的商事主体身份须依法登记取得二、商个人身份指授予特定范围内具备条件的自然人三、商个人对因其从事商事活动而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最主要的一种商个人形式:设立条件: 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设立程序: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文件---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2.企业财产为投资者所有3.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因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权利:设立分支机构、自主经营权、拒绝摊派权义务:依法经营、依法主动接受监管、自觉遵守财会法规的义务、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的义务管理:自行管理、委托管理、聘任管理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清算:清偿顺序: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所欠税款、企业的其他债务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设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是根据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获得的;2.主体性质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的一种形态,经济组织;而个体工商户是单个商人,不是企业,也不属于经济组织;3.获得主体资格的具体条件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以企业形态表现出来的经济组织,因此要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不仅要有一个投资者,还得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要有完整的组织管理系统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等一系列条件,设立门槛比个体工商户高;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1.设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公司法2.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个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投资者性质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只能是自然人,一人公司的投资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4.投资者的责任形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则仅以其出资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定情形外,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直接责任;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 1.设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2.投资者性质和资本来源:境内vs境外3.法律地位及投资者的责任形式不同性组织;特点: 1.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4.两个以上合伙人2.目的是从事营利性活动; 5.形成财产的集合3.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6.形成共同经营、管理关系与商个人的区别: 1.两个或两个以上vs一个人2.出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组织vs自然人3.组织vs非组织与商法人的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非法人组织vs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力2.出资方式不同:商合伙->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信用、劳务;商法人不能以信用和劳务出资;3.内部管理模式不同:合伙协议vs法定程序4.税收主体不同,商合伙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商法人因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交纳法人所得税种类:普通合伙、有限合伙、隐名合伙我国没有规定;普通合伙: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程序:登记申请要有全体合伙人或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登记主管机关审核自受理申请20日内,作出决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财产的范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入+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提供担保、聘请经营管理人员、转让财产份额、新合伙人入伙;合伙企业的监督机制:知情权、不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监督权、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权、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异议权;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法第37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味着1.完全无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执行的事务,以及虽然有权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但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有越权行为的,合伙企业都不得以无权或越权行为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2.不仅合伙企业对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就是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限制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与债务人的关系:先企业财产后合伙人个人财产;因此债权人在未请求合伙企业清偿到期债务之前,无权就其债务向合伙人个人财产为直接清偿请求2.各合伙人补充承担合伙企业到期债务的方式是无限连带责任;入伙: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分为入资型入伙和受让型入伙->主动/被动受让遵循以下规则: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原合伙人应当向拟入伙的新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新入伙者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等;声明退伙:自愿退伙,基于合伙人资源的退伙意思表示而导致的退伙;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提前30天通知法定退伙:当然退伙,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非合伙人资源的意思表示而导致;情形: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丧失相关资格5.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名退伙:开除退伙,指合伙人在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开除出合伙企业的一种退伙;情形: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效力: 1.丧失合伙人资格2.退伙人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与其进行结算,并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3.退伙人退伙后仍需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合伙企业因个别或部分合伙人退伙而导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清算:指合伙企业解散后,为了终结合伙企业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依法清理合伙企业债权债务、分配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行为;有限合伙: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事合伙组织;特征: 1.合伙总人数有最高限制2.合伙企业中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同责任形式的合伙人3.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归普通合伙人所有,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4.法律对有限合伙人权利的限制相对较少;设立条件: 1.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国家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转换: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可能因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份额的转让或退伙而导致合伙企业内部仅剩下有限合伙,此时因该合伙已经不具备有限合伙的基本特质,所以应当解散;相反,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若因有限合伙人合伙份额转让或退伙而导致合伙内部仅剩普通合伙人,那么该有限合伙就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成立后,若因普通合伙人之一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该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概念:商人所实施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能够引起商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或变更或终止的营业行为;商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1.商行为具有营利性质,而后者不具有2.商行为不一定以意思表示作为行为成立的要件,而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有意思表示作为成立要件3.商行为的方式较为自由,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要求比较高;分类:绝对商行为:依法律列举的规定就可以直接认定的商行为;相对商行为: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基本商行为: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辅助商行为:从属性商行为,相对于主商行为而言固有商行为:法律所确定的商行为或商人所实施的营业行为推定商行为:不能单纯根据法律法规认定,而要同时根据对实施的推定方可认定的商行为;单方商行为:指商法规定在商事活动中,参与交易的双方只要有一方的行为是商行为,双方的行为就同时适用商行为的规定;双方商行为:指商法规定在商事活动中,参与交易活动的双方或多方必须都是商人,这时多方或者双方的行为才适用商行为的规定;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1.商事质权:即商行为中所涉及的动产质权之设定、时效、实现等;2.商事留置权构成要件: 1.双方商事行为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不属于统一法律关系 3.双方的商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在未获清偿之前,可以留置因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商行为而被自己合法占有的物品或有价证券;商法上的债权行为:1.商事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后所确定的余额来实现债务了结的行为;效力:债权人不再有权单独支配或处分自己的单项债权;一般债务不再刻意通过支付、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实现清偿;特殊商行为: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赏罚中的特别发货特别规则调整的商行为;种类:1.商事买卖 2.商事行纪 3.商事居间 4.商事代理5.商事运输6.商事仓储7.商事票据8.商事担保9.商事保险10.海商商事买卖: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商事法律行为;内容主要设计商事买卖中的迟延责任、上市买卖中给付标的物瑕疵责任等特殊性问题;瑕疵责任主要是指商品买卖活动中给付标的物的瑕疵责任仅含品质、种类、数量瑕疵,不涉及权利瑕疵问题概念:也称商业登记,是指依照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由商人的筹办人或商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将应当登记的事项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特征: 1.是一种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2.是要式法律行为,体现在: 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向主管机关履行2.商事登记的内容和事项也由法律特别规定3.商事登记是一种本质上带有公法性质的行为意义: 1.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营业活动2.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实现交易安全3.便于国家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程序:申请与受理:申请:商事主体的申请人向商事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的设立商事主体或变更已登记事项或终止上市主体登记请求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点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受理:登记机关对等级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予以初步审查,确认文件已经备齐,符合申请条件后作出的接受商主体申请登记的法律行为;审查:受理登记申请的机关,在接到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之后,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内容,依法进行审查的活动;形式审查主义、实质审查主义、折中审查主义核准:登记机关在受到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的材料并予以审查之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结果,即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公告:商事登记事项经核准登记之后,应及时予以公告;效力: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1.创设效力,商主体资格的设立必须以登记为前提2.弥补效力,对其成立之前设立过程中某些瑕疵具有弥补的功能;不实登记的效力:效力应以内容真实为前提为保护登记、公示的公信力,不实登记不得以对抗第三人;概念: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特征:1.标识性 2.专有性 3.价值性商号与姓名的区别:相同:都有表明自己身份的作用;不同: 1.结构组成不同:姓名是由文字组成,起名者可以自由决定由什么文字构成;而商号的结构组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一般由地区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2.法律性质不同:姓名权不可以转让、商号可以转让3.联系的对象不同:商号与商誉紧密项链,姓名与名誉联系在一起商号与商标的区别:相同:同属于工业产权的范畴不同: 1.构成要素不同:商号只能用文字表示2.表彰的对象不同:商号不一定与一种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存在,但必须与特定商事主体相联系而存在,其表彰的是特定的商事主体,一个商人只能有一个商号;而商标不能脱离其所依附的特定的商品或服务;3.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商号的法律保护较弱,散见于各法律法规,而商标是统一向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其商标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4.商号没有法定期限的限制,而商标专用权是有有效期限的;商号和商誉的区别:两者相辅相成,有紧密的联系;不同: 1.取得方式不同,商号由商事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成立和撤销;商誉的产生无需经过法定程序,是伴随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自然产生的,商誉一经产生就受法律保护;2.存在形态不同:商号是以特定的文字形态存在的,是具体的,具有相对稳定性;而商誉是一种社会评价,始终处于信息状态,是抽象的、无形的、富于变化的;3.保护方式不同:商号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法律采用直接禁止商事主体使用同一注册地域内行业其他商事主体的商号的方法保护商号权;而对商誉的保护是间接的,通过禁止他人散步有关商事主体的商业道德、资信情况、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的不真实信息的方法保护商事主体的商誉权;。

00808商法知识点

00808商法知识点

00808商法知识点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体系,它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本规范。

在商业运作中,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商法知识点,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商法规则。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商法知识点,帮助读者对商法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民法基本原则 1. 合同自由原则: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受法律保护。

2. 诚实信用原则:商业活动应该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不能通过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获取利益。

3. 民事责任原则:违反合同或者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合同法 1. 合同的要素:合同应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等要素。

2. 合同成立和生效:合同需要经过双方的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才能成立和生效。

3. 合同的解除和履行: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履行。

三、公司法 1. 公司类型: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类型,各类型公司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2. 公司组织形式: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形式,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和监督。

3. 公司股权:公司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股东可以根据股权投票和分享利润。

四、劳动法 1.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权益。

3.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知识产权法 1. 商标权:商标是企业的商业标识,享有独立的法律保护。

2. 版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的复制、发行、展示等。

3. 专利权:专利是指对发明的独占性权利,保护发明者的创新成果。

通过了解上述商法知识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商法规则,使商业活动更加合法、规范和有序。

当然,商法知识非常广泛和复杂,我们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深入研究,以便在商业运作中能够更好地遵循商法规则,保护自身权益,维护商业秩序。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商法是指以商事活动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主要涉及商业交易、公司法律关系、商标专利、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总结商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商法中的重要概念,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各类主体。

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法人指由国家法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

其他组织包括非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商事主体在商法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事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商业交易的基础。

商业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等。

商业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如要有合同意思表示、要有真实意思表示等。

商业合同的履行要求各方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完毕后可以解除合同。

三、公司法律关系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分支,主要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

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公司法设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盈亏的经济组织。

公司的设立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公司章程等。

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各个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四、商标专利商标和专利是商法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商标是指用于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等。

商标的注册可以获得商标权,保护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并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专利是指对新的技术、产品或者方法的保护。

专利权利人可以享受专利的独占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五、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是商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

商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不合理条款等行为的禁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涉及到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还包括了消费者组织的参与和监督。

商法知识点重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重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重点总结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以规范商业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其基本概念包括商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1. 商法的概念商法是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商法是指以商业活动为对象,以调整商业关系为目的,制定并适用于商业活动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和制度。

商法的领域包括商业合同、公司法、商标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 商法的特点商法的主体为商业主体,其内容主要为商业活动。

商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主体对象广泛、法律制度灵活、法律责任重大、法院特别设定等。

3. 商法的作用商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商业活动的规范、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商业发展、促进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契约自由原则、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等。

1. 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契约,其形式和内容由双方自由决定,法律不干涉。

2. 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

3.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其他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商业合同法商业合同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

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形式和效力。

合同成立要满足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合同的履行应当实现合同的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合同标的发生变化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组织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资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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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商事法的性质及特点一、商事法的性质对商事法性质的界定,主要是考察它在一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商事法是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域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商事法的独立性:1、商事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一种法律规范是否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看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商事法不仅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而且有自己独特的调节机制——营利调节机制。

商事法的制度虽然庞大繁杂,但维护商人的的营利则是其最重要的宗旨。

这种营利机制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具备的。

当然,商事法的营利调节机制并不是保证每一个商事主体都能够获利,而只是向所有依法经营的商事主体提供公平获利并将其合理分配到投资者手中的一般性条件。

2、商事法是一个重要的私法领域。

法治国家的法律规范往往有很多种类,但以其属性而言不外乎公法与私法之分。

而商事法乃属于一个重要的私法领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其一,作为商事法对象的企业,或是公司、合作社,或是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从性质上看,要么属于法人,要属于自然人或自然人的联合体,法人和自然人无疑都是私法的主体,而同时他们又是商事法的主体,因而,商事法的对象和主体与私法具有同一性;其二,商事法调整的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个人间的关系。

这里所指的“个人”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而并非单指自然人。

商事关系的建立是商事主体这种个人为营利动机所驱使,围绕企业经营而与他人发生的财产关系。

因此,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实质上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这种关系正好也是私法调整对象的必要组成部分。

其三,商事法规定的权利是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权利。

该权利的核心内容是保护企业经营自由,其本质则是保证企业营利动机的实现。

为了使企业能实现其权利,就必须确保企业的意思自治,确保主体意思自治,恰好是私法一项重要任务。

3、商事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

公法因素渗入私法领域是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到来的。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出现,一方面向人们表明,民法和商事法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等规则,如被商人出于不良动机利用,则可能会使民商法所意欲维护的竞争秩序受到践踏;另一方面,它也说明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的自我调节机制是有限的,在有的时候,它需要国家以社会的名义进行积极的干预,以使这种既存的调节机制回到正常的轨迹上来。

这就是所谓的“私法公法化”。

“私法公法化”并不是私法的淡化和泯灭,相反,它是强化私法调节机制、保证私法功能实现的表现。

公法因素在私法领域的渗透,并非仅见于商事法,在民法领域中亦同样存在,如民法中的物权登记及公示制度,即是例证。

只不过由于商事法的特点,使其含有较多的公法因素而已。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包括商主体的基本原则和商行为的基本原则。

一、强化商事组织原则亦有学者称“确认企业维持制度”,商事组织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商事组织是否能持续存在,直接关系到社会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第三人的利益。

故各国商事法都对商事组织加以严格控制,并形成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一)确保企业资本规则表现为:(1)大都规定公司或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2)设立和确认资本确定、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3)资本不得贷给股东或其他的个人。

(二)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1)明确规定了企业设立的条件,减少企业设立无效的情形,增加企业存续的可能性;(2)规定企业合并和变更的法律效果,避免企业必须经过清算才能解散,并可以保持公司的同一性(3)限定企业解散的条件,避免企业任意解散;(4)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规定了重整制度,为企业免受破产之苦而重新进入市场提供了机会(三)有限责任原则(四)风险分散规则二、维持交易安全原则交易是商行为(或商事)的基本表现形式,因此,交易是否安全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商事法规范的设置,其最基本的核心就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

对于交易安全之维护是各国商事法立法之重心所在,其主要体现为:(一)强制主义又称“干预主义”或“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加以强制性规制。

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

(二)公示主义原则商事公示主义是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厉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

其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相对人或不特定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或利益。

这不仅是交易安全的需要,也是实现交易迅捷的需要。

(三)外观主义商事交易之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四)严格责任主义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只有交易迅捷,商事主体才能多次反复交易而达到营利之目的,因此,促进交易之迅捷为商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一)短期时效消灭主义指将交易行为所生之债权的时效期间缩短,以迅捷确定行为之效果。

(二)交易定型化规则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交易客体定型化和交易程序定型化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包括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

(一)平等交易原则商事法之平等交易原则主要指商事交易主体间地位的平等。

地位平等是实现交易公平的前提。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二)诚实信用原则此原则为民商法之“帝王条款” 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公平进行具有普遍的控制作用。

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应遵循交易习惯,依诚实与信用的方法互为交易,以维持公平。

此原则体现在商事法的各个方面(三)情事变更原则指商事契约成立后至履行前,若当事人不能预料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情事变迁,则一方当事人可请求对方或由法院判令对方对该契约做适当的变更,以维持交易的公平。

构成要件:1、合同已生效,且未履行完毕;2、发生事前无法预料,事后无法阻止或回避的情事变化,且当事人对该情事变化无责任;3、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4、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应当于合理期限内向合适的机构提出。

后果:变更或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之因素:1、国家价格、产业、税收政策的变化;2、国际或地区金融危机、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3、战争及国际汇率、关税的巨幅调整;4、因技术进步导致的行业整体衰落;5、国际或地区突发性事件;6、其他足以冲击行业整体经营的事件。

2、法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1)企业法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始期与终期。

企业法人设立之目的在于营利,因此,企业法人从其成立时起,即具有商事主体资格。

而其丧失则则须因破产、解散等原因而注销登记,在注销登记前,必须进行清算,清算完结,由核准登记的机关收缴营业执照,其商事主体资格即告消灭。

(2)事业单位法人被允许从事商事活动的,其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与企业法人无异。

(3)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部门的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如授权前不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其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于国家授权的生效与消灭同步;凡授权前已具商事主体资格的,则与企业法人同。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区别:1、股东人数不同。

有:1—50。

股:2以上。

2、对章程要求不同。

有:全体股东同意,签章。

股:发起人制定,创立大会通过3、注册资本不同。

有:分次;首20%余两年;最低3万A≤15万首次必须3万A>15万首次20%股:500万;发起设立:分次;首20%余两年;募集设立:发起人最少35%。

4、设立方式不同。

有:发起设立。

股: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5、股权表现形式不同。

有:出资证明书。

股:股份(股票)6、股权转让方式和转让自由度不同。

有:协议转让;半数同意。

股:协议转让和证券市场转让;自由转让7、内部机构设置不同。

有:规模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有执行董事和执行监事代替。

股:必须设立董(3—13人)、监事会(5—19人)除以上7点主要区别外还有其他许多区别。

一、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达到成立公司的目的,而依法所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通常始于发起人发起,终于公司登记成立)设立内容主要包括: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章程、筹备生产经营条件、发起人和认股人缴纳出资、申请设立登记、二、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三、设立的一般条件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1、设立时股东(发起人)人数有:1-50,2-2002、缴纳出资符合法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规定a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b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d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出资期限a 有限公司分期两年首20%,不低三万。

b 投资公司五年必一人公司一次缴纳c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d 股份公司募集设立,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全部筹集不得分期。

3、出资限制a 首次出资限制:有限首20%,不低于三万。

股:发起人首次不低于20%b 货币出资数额规定:货币不低于30%,非货币不低于70%(原80%)c 募集设立最低限制:发起人不少35%4、出资方式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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